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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税指南【杭州市国税局】!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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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税指南【杭州市国税局】!47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税指南【杭州市国税局】!47 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税指南【杭州市国税局】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减免税备案 一、服务对象 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增值税免税项目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业务概述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的增值税免税项目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
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税指南【杭州市国税局】!47
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税指南【杭州市国税局】!47 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税指南【杭州市国税局】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减免税备案 一、服务对象 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增值税免税项目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业务概述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的增值税免税项目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税务登记副本》; (二)《备案类减免税登记》一式二份; (三)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相关货物生产销售的批准文件或证书证明等资料; 对不连续发生业务的、进口业务的、特殊业务的等提供相关原始凭证、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料、帐簿记录以及有关购销或其他经营证明材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 对纳税人持续经营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免税项目,免税备案实行一年一备,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新开业的纳税人应于首次发生业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对一次性的业务实行一次性报备,应于业务发生的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备手续。 六、业务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核准。 (二)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七、办理方式 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事项。 八、办理结果 纳税人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签署审核意见的《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即视为该事项办结。 其它增值税免税项目的备案 一、服务对象 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免税项目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业务概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等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2)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3)、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4)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5)、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6)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7)其它文件规定的免税备案项目。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4]6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6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税务登记副本》; (二)《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一式二份; (三)残疾军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和复印件;其它残疾人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对增值税免税产品免税备案实行一年一备; 新开业的纳税人应于首次发生业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六、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核准。 (二)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七、办理方式 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事项。 八、办理结果 纳税人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签署审核意见的《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即视为该事项办结。 优惠管理 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免税备案 一、服务对象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的增值税免税项目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业务概述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生产销售农膜、农药、化肥、农机等生产资料,以及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具体的免税产品如下: (一)农膜; (二)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三)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四)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包括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物有机肥)。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税务登记副本》; (二)《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一式二份; (三)有关部门批准核发的生产许可证件或资格证明材料; 下列纳税分别应按规定报送相应证明材料: (一)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由农业部或省农业厅批准核发的在肥料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3.在外省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省农业厅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2.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 3.销售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的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省农业厅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农业生产资料的免税备案实行一年一备,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新开业的纳税人应于首次发生业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六、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核准。 (二)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七、办理方式 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事项。 八、办理结果 纳税人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签署审核意见的《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即视为该事项办结。 使用帮助 ? 隐私安全 ? 联系方式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版权所有(2005-2008) 榕基企业制作与技术支持:87209933 浙ICP备05032752 号 饲料生产企业增值税免税备案 一、服务对象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免税项目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业务概述 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 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税务登记副本》; (二)《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一式二份; (三)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饲料生产企业增值税的免税备案实行一年一备,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六、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核准。 (二)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七、办理方式 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事项。 八、办理结果 纳税人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签署审核意见的《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即视为该事项办结。 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减免审批 一、服务对象 符合粮食企业增值税减免税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业务概述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下列项目: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储备轮换粮食;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纳税人按照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享受减免税优惠。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8号)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1999,97号 浙财税政,1999,7号)。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税务登记副本》; (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三)收储轮换粮油、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计划、供应单位、供应数量、供应价格等资料; (四)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粮食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签署认定意见的《粮食企业免税资格认定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首次发生免税业务前应报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以后每年1月底前将有关项目报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 六、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审核?政策法规部门审核?局长审批。 (二)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办理方式 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事项。 八、办理结果 纳税人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签署审核意见的审批结果通知书,即视为该事项办结。 文化企业增值税减免审批 一、服务对象 符合文化企业增值税减免税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业务概述 文化企业增值税减免范围包括: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 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税务登记副本》; (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三)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文化事业转制单位应提供转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首次发生免税业务前应报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以后每年1月底前将有关项目报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 六、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审核?政策法规部门审核?局长审批。 (二)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办理方式 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事项。 八、办理结果 纳税人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签署审核意见的审批结果通知书,即视为该事项办结。 使用帮助 ? 隐私安全 ? 联系方式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版权所有(2005-2008) 榕基企业设计制作与技术支持:87209933 浙ICP备05032752 号 建议IE5.5,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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