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原则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96學年度第一學期 行政法課輔授課講義 第三講:依法行政原則 陳怡樺編
一、意義: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二、理論基礎:
以下三原則彼此之間具有密切關聯性,不可分別視之。 (一) 民主原則:
關於公眾之事項,應由人民,或具民意之代表加以決定。 (二) 法治國原則:
國家一切行為必須有法律加以規定,法律必須使人民有可預見性。
(三) 基本權利之保障:
人民權利應受保障,非以法律,或法律未授權不得限制。
三、依法行政原則之內涵
(一) 法律優位(消極之依法行政)
1、定義...
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96學年度第一學期 行政法課輔授課講義 第三講:依法行政原則 陳怡樺編
一、意義: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二、理論基礎:
以下三原則彼此之間具有密切關聯性,不可分別視之。 (一) 民主原則:
關於公眾之事項,應由人民,或具民意之代
加以決定。 (二) 法治國原則:
國家一切行為必須有法律加以規定,法律必須使人民有可預見性。
(三) 基本權利之保障:
人民權利應受保障,非以法律,或法律未授權不得限制。
三、依法行政原則之內涵
(一) 法律優位(消極之依法行政)
1、定義:
行政行為不得牴觸現行有效之法律。但因為法律優位原則不要求一
切行政原則都必須要有法律之規定,因此又稱為消極之依法行政,
例如憲法第一七一條、一七二條。
2、法律優位原則必須包括兩個內涵:
(1) 確認規範位階:憲法>法律>命令
(2) 牴觸法律優位原則者,須有制裁規定。
(二) 法律保留(積極之依法行政)
1、定義:
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做相關行政行為。在此原則下,行政
機關之行為不能僅不牴觸法律,而是要有法律規範才能做行政行
為,因此稱為積極之依法行政。
2、法律保留之態樣
(1) 全面保留:
法律未規定者,就沒有相關行政行為。對於行政機關的限制最
大,自由最小。
(2) 干預保留:
只有在涉及侵害人民權利時,才有法律保留。在法律優位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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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96學年度第一學期 行政法課輔授課講義 第三講:依法行政原則 陳怡樺編
度內,行政行為享有相當自由。
(3) 重要性理論:
若涉及原則性問題,或者對公共利益關聯越大、基本全侵害越
大者,為了防止行政行為出於恣意,應予法律保留。
3、大法官解釋
443(役男出境問題):
「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
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
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
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
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
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
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
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又
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
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
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釋字443之整理:建立了,如下。 (1) 憲法保留:例如憲法第八條關於人身自由之限制程序。
(2) 絕對法律保留:例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以
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
(3) 相對法律保留:涉及其他人民權利之限制時,可以由法律授權
主管機關發布命令補充之;給付行政亦同。 (4) 非法律保留: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因為對人民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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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96學年度第一學期 行政法課輔授課講義 第三講:依法行政原則 陳怡樺編
響輕微,故沒有法律保留亦可允許。
四、依法行政原則之寬鬆適用
(一) 特別權力關係
(二) 不確定法律概念
(三) 行政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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