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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培训之三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2017-09-02 14页 doc 31KB 17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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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培训之三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第三章 大额和可疑交易 第一节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一、交易报告制度基础知识 超过规定金额以上交易 金融机构 特定非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有洗钱嫌疑的金额交易 (承担反洗钱义务的机构) 1.交易报告制度的分类 交易报告: ? 大额交易报告:指金融机构按规定的标准、范围及程序,将达到规定金额的交易信息报 告给人行。 ? 可疑交易报告:指金融机构将符合可疑交易报告标准、或经分析有洗钱嫌疑的金融交易 信息(包括客户信息)报告给人行。如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或与客户 身份不符,或与经营性质不符。 2.交...
反洗钱培训之三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章 大额和可疑交易 第一节 大额和可疑交易 一、交易报告制度基础知识 超过规定金额以上交易 金融机构 特定非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有洗钱嫌疑的金额交易 (承担反洗钱义务的机构) 1.交易报告制度的分类 交易报告: ? 大额交易报告:指金融机构按规定的标准、范围及程序,将达到规定金额的交易信息报 告给人行。 ? 可疑交易报告:指金融机构将符合可疑交易报告标准、或经分析有洗钱嫌疑的金融交易 信息(包括客户信息)报告给人行。如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或与客户 身份不符,或与经营性质不符。 2.交易报告制度的作用 ?交易报告制度 信息来源 ?客户身份识别 反洗钱行政执法部门 ?尽职调查 提供保障 ?保存 反洗钱工作开展 (预防反洗钱) 3.交易报告接收机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注意: 情况一:对于重点的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应当同时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重点可疑报告指金融机构有合理理由认为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交易或客户。 情况二:如果金融机构判断该线索涉嫌犯罪,为及时有效阻止和打击犯罪,应及时以面形式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人行当地分支机构。 4.交易报告主体 ?金融机构: a.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b.证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c.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d. 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济公司; e.人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会计师、律师、赌场、珠宝贵金属、房地产等行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 5.交叉业务的报告主体 1 客户与证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有银行机构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6.开户行与业务发生行不同情况下的大额交易报告主体 ?通过境内银行账户或银行卡?开户行或者发卡行报告 ?通过境外银行卡?收单行报告; ? 不通过账户或银行卡?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二、大额交易报告的内容、程序及标准 1.大额交易报告内容(5个) ?交易主体及交易对手身份; ?涉及交易的账户信息; ?交易具体特征:交易金额、时间、比重、方向等; ?交易性质; ?其他。(详见附件1:银行机构反洗钱大额交易报告要素内容) 2.大额交易报告程序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要求, 承担报告义务的金融机构应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制定的一个机构,在大额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以电子形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大额交易。 共有4个步骤: 根据报告要素及报告规则,开发数据抽取程序和数据?程序开发 报送接口程序。 按预设的标准和范围,将达到要求的交易数据从业务?数据抽取 系统抽取。 对抽取数据的标准性、完整性、及时性等校验。 ?数据检验 银行通过与人行联的金融业网间互联平台报送;证证 ?数据上报 券、期货、保险通过互联网。 3.大额交易标准(4个) ?现金大额交易: 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单位大额交易: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个人大额交易: 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 2 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 跨境大额交易: 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4.大额报告豁免规定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条:(9+1) ?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本行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 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权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本行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本行内部调拨资金。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债务掉期交易。 ?本行发起的税收、错帐冲正、利息支付。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5.累计交易金额的计算 ?应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即: 将某一客户在同一银行的不同营业网点开立的所有账户发生的交易累计计算。 三、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程序及标准 1.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 ?交易主体的身份信息 ?交易信息 ?交易特征描述 2.可疑交易报告程序 以电子方式10个工作日内 可疑交总部或总中国反洗钱监测分部指定的易报告 析中心 一个机构 补正通知 5个工作日补正 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客户与洗钱、恐怖注意活动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 ?人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3.可疑交易标准 客观标准:指反洗钱规章中明确列出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A.《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18个); B.《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7个)、第九条(4个); C.《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5个)。 3 (1)《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18个): A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A2.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A3.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A4.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A5.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A6.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A7.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A8.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A9.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A10.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A11.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A12.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A13.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A14.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A15.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A16.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A17.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A18.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2)《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7个): B1.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B2.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B3.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B4.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B5.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B6.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B7.营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4个): C1.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C2.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4 C3.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C4.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 (3)《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5个): D1.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D2.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代替性信息的; D3.客户五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D4.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D5.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4.同时符合两项报告标准. ?既属于大额,又属于可疑?分别提交。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应分别提交。 5.可疑交易分类 客户可疑 34类客观标准 账户可疑 主观判断 交易可疑 ? 客户可疑: a. 客户在交易时不愿提供真实、深入的身份信息和其他信息。 b. 客户不是真实的交易者,或者交易被人控制。 c. 客户试图与银行员工发展亲密且不正常的关系,如要求银行职员不要记录其交易等。 ? 账户可疑: a. 开立假名账户。 b. 客户请他人代理开立异地账户。 c. 客户开立过多的个人账户。 ? 交易可疑: a. 客户的交易与其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等明显不符; b. 客户的行为明显规避银行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要求; c. 客户的交易行为违反通常可理解的商业原则或惯例,如不计成本、效率异常等。 正常客户交易的现:追求利益,减少成本;重视稳定,减少风险;重视效率,减少环节。 洗钱分子表现:不计成本;增加环节;高风险的交易方式。 第二节 反恐怖融资 1.恐怖融资的表现形式 (1)融资主体: ?恐怖组织、恐怖分子: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其他形式财产。 ?他人或其他组织:以资金或其他形式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 动犯罪。 (2)融资目的: ?有特定目的: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其他形式财产。 5 ?无特定目的: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其他形式财产。 2.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1)涉嫌有关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名单的情形 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 涉恐黑名单 中国人民银行 a. 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 b. 司法机关; c. 联合国安理会; d.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 (2)非涉恐黑名单的可疑情形 金融机构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涉及资金金额或财产价值大小,都应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以交易报告。 3.涉恐融资的主要特征 (1)账户特征 ?账户的使用有固定的规律,在一定时期内受到资金,而在另外的时间段内确没有任何资金流动。这些账户看似进行合法的金融交易,但往往可能存在诈骗等违法因素。 ※?长期闲置的账户仅保有最低余额,突然间接收一笔存款或一系列存款,随后每日提取现金存款,指导所有资金全部提取完毕。 ?账户开立时,开户人不愿提供要求的有关必备材料,或故意提供最为简单的材料,又或者提供容易被误解或不容易被验证的资料。 ? 同一账户有多人拥有签字权,但这些人相互没有关系。 ? 法人实体或组织开设账户时,使用同其他法人实体和组织相同的地址,但却有同一个人 或多个人对所开账户有签字权,二这种安排有没有明显的经济或合法理由。 ? ※用新成立的法人实体名义开立账户,二存入该账户的存款余额与该实体创办者的收入 相比,远超出其预期存款水平。 ? ※同一个人开立多个账户,存入多笔小额存款,而总额同其预期收入不相符。 ? 开立账户的法人实体,参与一个组织或基金会的活动,而该组织或基金会的宗旨同恐怖 组织有关。 ? 可能与恐怖组织有关系的法人实体、基金会或组织开立账户,且转移资金量超过预期收 入水平。 (2)存取款特征(9个) ?企业实体多采用多种金融票据存款,而这些金融奥局不属于正常业务活动所采用的典型金融工具。 ?其企业账户通常与先进交易无关,但该账户确存在提取大量现金的现象。 ?大量现金存款存入个人或法人实体的账户,而在一般情况下,该业务活动的付款方式应采 6 用支票或其他金融工具。 ?同一账户同时出现现金缴存和金融票据存款,而这些交易似乎又与该账户的正常使用没有任何关系。 ? 一天内在金融机构同一个营业网点企图通过不同的银行柜员进行交易,规避监管。 ? 通过同一家金融机构多个营业网点存款,或由同时进入同一个营业网点的多人进行存 款。 ? 现金存取款金额经常性略低于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 交易前,资金未经过清点,资金清点后,把交易金额规避降低到大额可疑交易标准之下。 ? 存取多张金融票据,但金额确都略低于大额标准,尤其是连续编号的票据。 (3)资金电子汇兑特征(4个) ?有规律的进行小额电汇,明显地企图规避达到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标准。 ?当需要随附有关电汇始发人或电汇代办人的信息时,客户不予配合提供。 ?使用多个个人账户和企业往来账户或非盈利组织、慈善机构账户汇集资金,然后立即在短时间内八资金转给少数国外受益人 ?第三方代表客户进行外汇交易,然后又把交易资金电汇到与客户没有明显业务联系的地方或敏感国际或地区。 (4)客户交易行为的异常表现 ? 涉及现金交易的多人地址相同,且该地址同时是某经营性机构的地址,如果没有人真正在该地址工作,则属高度可疑。 ? 交易人员所称职业同交易量或交易类型不符,比如学生或失业人员接受或汇出大量电汇,或者在很多地区的多个场所取款,取款额达到每日最高取款限额。 ?非盈利性组织或慈善组织所进行的金融交易活动没有符合逻辑的经济目的,或该组织告诉银行交易涉及的活动同其他交易方之间没有任何关系。 ?以商业实体身份开设银行保管箱,但商业实体的经营活动却不为人知或其经营活动不必使用银行保管箱。 ?在客户身份验证或核实过程中发现无法解释、原因不明的矛盾。例如,过去或现在居住国家、护照颁发国家、护照截明的旅途记录。以及证明其姓名、地址和出生日期等信息的文件之间存在矛盾。 (5)交易中的地区因素 ? 外币汇兑交易后立刻把汇兑资金电汇到敏感国家或地区或者经由敏感国家或地 区汇到其他国家过地区。 ? 资金在很短的时间间隔内以电子汇兑的形式汇到敏感国家或地区,或经由敏感 国家或地区汇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 企业往来账户发生批量汇入或汇出交易而没有合乎逻辑的业务经营或其他经济 目的,尤其是该电汇往返或途经敏感国家或地区。 ? 使用多个账户汇集资金,然后将资金汇给少数国外受益人(包括企业和个人), 尤其是敏感国家或地区的受益人。 ? 客户获取的贷款或所从事的商业金融交易涉及或往返于敏感国家或地区的资金 转移活动,但又无合理理由说明与这些国家或地区存在业务往来。 ? 账户开设于来自敏感国家或地区的金融机构。 ? 通过国际转账向敏感国或地区划拨资金,或接受资金。 附件1 7 银行机构反洗钱大额交易报告要素内容 编号 要素名称 内容 编号 要素名称 内容 1 金融机构名称 2 金融机构代码类型 3 金融机构代码 4 客户名称\姓名 5 客户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种类 6 客户身份证件/证明文件号码 7 客户国籍 8 代办人姓名 代办人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种9 10 代办人身份证件/证明文件号码 类 11 代办人国籍 12 账户类型 13 账号 14 交易日期 15 业务标示号 16 交易方式 17 资金收付标志 18 交易去向 19 资金用途 20 币种 21 交易金额 22 对方金融机构名称 23 对方金融机构代码类型 24 对方金融机构代码 25 交易对手姓名/名称 26 交易对手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类型 交易对手身份证件/证明文件号码 27 28 交易对手账户类型 29 交易对手账号 30 报告日期 填报人 复核人 8 附件2: 银行机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内容 编号 要素名称 内容 编号 要素名称 内容 1 金融机构名称 2 金融机构代码类型 3 金融机构代码 4 客户名称\姓名 5 客户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种类 6 客户身份证件/证明文件号码 7 客户类型 8 客户联系方式 9 客户国籍 10 代办人姓名 11 代办人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种类 12 代办人身份证件/证明文件号码 13 代办人国籍 14 对私客户职业 15 对公客户的行业类别 16 对公客户注册资金 17 法定代表人姓名 18 对公客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类型 19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 20 账户类型 21 账号 22 开户时间 23 销户时间 24 交易日期 25 交易方式 26 业务标示号 27 资金收付标志 28 资金来源和用途 29 币种 30 交易金额 31 对方金融机构名称 32 对方金融机构代码类型 33 对方金融机构代码 34 交易对手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类型 35 交易对手姓名/名称 36 交易对手账户类型 37 交易对手身份证件/证明文件号码 38 交易对手账号 39 可疑交易特征描述 40 填报人 41 报告日期 填报人 复核人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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