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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租赁合同到小区拆迁,法律怎样界定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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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租赁合同到小区拆迁,法律怎样界定合同期限房租租赁合同到小区拆迁,法律怎样界定合同期限 房租租赁合同到小区拆迁,法律怎样界定 合同期限 篇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和形式的规范 律师提示: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和形式的规范 案例:租房期限双方存争议,租房者利益受损 肖先生和钱先生是朋友,肖先生有一套公寓。钱先生的公司在郊区注册但想在城区办公,于是与肖先生协商口头达成协议,由钱先生租肖先生的这套公寓使用,租期两年,但没有签订什么书面的协议。 可是半年过后,双方因为一些其它的事关系恶化、矛盾越来越大。肖先生提出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可是钱先生不愿意,一方面是钱先生因为矛...
房租租赁合同到小区拆迁,法律怎样界定合同期限
房租租赁到小区拆迁,法律怎样界定合同期限 房租到小区拆迁,法律怎样界定 合同期限 篇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和形式的规范 律师提示: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和形式的规范 案例:租房期限双方存争议,租房者利益受损 肖先生和钱先生是朋友,肖先生有一套公寓。钱先生的公司在郊区注册但想在城区办公,于是与肖先生协商口头达成,由钱先生租肖先生的这套公寓使用,租期两年,但没有签订什么书面的协议。 可是半年过后,双方因为一些其它的事关系恶化、矛盾越来越大。肖先生提出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可是钱先生不愿意,一方面是钱先生因为矛盾和肖先生斗气,另一方面肖先生用公寓办公搬家涉及电话号码的变更、公司宣传资料的地址调整等很多事情,很不方便。于是肖先生提出要么按约定的两年期限履行,要么钱先生要赔偿肖先生因搬家产生的损失才可以解除。 后来,肖先生到法院起诉,要求钱先生搬出公寓。钱先生主张双方已达成协议租期为两年,现在未到租期,要求继续履行,驳回肖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双方事实上已形成租赁关系,但就租赁期限双方存在争议,钱先生主是是两年,但未提供合同等书面证据,肖先生也不认可。而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法院据此认定双方的租赁为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提出解除租赁合同,肖先生已通知钱先生解除租赁合同,并给了钱先生一个多月的时间准备搬家,已经尽了法定的义务。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钱先生限期搬出所租公寓。 律师提示:房屋租赁合同的形式和期限有什么特殊规定, 1、 房屋租赁合同应该采取书面方式。 “口头协议”由于发生争议时其内容的不可证明性,对双方都存在不确定风险。就房屋租赁合同而言,关于形式和期限在《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中有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 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有什么区别, 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的区别就在于合同期限是否明确方面不同,定期租赁在签订合同时有一个明确的期限约定,而不定期租赁则没有这个明确的期限。 这一点不同,在实践中对双方的权利影响很大,定期租赁的,在约定期限到来前,无法定或约定理由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属于违约行为,另一方可以拒绝或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只要 给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即可。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房屋租赁合同和其它合同不同,突然解除对双方都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对出租人而言,要尽快找新的承租人,否则就面临房屋空置的损失。对承租人而言要找新的承租地点,这倒在其次,很多人租房子是为了经营,好不容易招揽了固定的客源,一旦搬家这个损失往往无法计算,实践为房东看房客经营红火想收回房屋自营或加价出租的事情很多,房客往往就是吃了“不定期租赁”的亏。就算不是经营是自住,随着房价和租金的上涨,在同样的区域,过几个月或一年后,原来的租金水平就未必能租到原来的房子了。 而这些风险,在双方形成租赁合同时往往并不为双方所注意,很多人在面临对方突然提出解约时,往往是不理解“凭什么呀,我房租一直交,住得好好的,你说解除就解除,”可从法律上讲,不定期租赁,确实是说解除就解除,只要给合理的期限就可以。所以,一旦产生的争议和风险,后悔也就晚了。 针对这种风险,律师认为,房屋租赁合同双方不但应该采取书面方式,而且应该有明确的期限约定,以避免一方突然提出解约,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 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最主要的原因应该是我国的一些特殊的财产国有,比如土地国有,一些房屋和土地的交易受到限制。而往往有些交易者为了规避这种限制就想出“长期租赁”或“永久租赁”的变通办法。 针对这类的规避法律的行为,《合同法》作出了对租赁期限的限制性规定“最长不得超过20年”,如果双方约定的期限超过了这个限制,那超过部分就是无效的。 我个人认为,房屋租赁期限是不宜过长的。现在租房自住的,很少有长年租住的需要,一般长期限的租赁往往是出于经营的需要,可这种长期经营的租赁对交易双方都有些不便和风险。因为在数年甚至十几年的租赁期间,房屋的价值、周围的租金水平都会有大的变化,您想想您现在住的地方十年前的房租和现在的房租就明白了。 而一旦这个租金水平发生大的变化交易的稳定性就会受影响,如果当初的租金高了,承租人就会想办法违约解除合同。如果周围地段租金大涨,房东肯定吃 大亏了,一旦房东感到吃亏一定会想方设法找承租人的毛病或设置障碍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这种可能造成交易不稳定的因素, 整体来看,其实对哪一方都不利。 所以,长期租赁双方都要谨慎,如果期限真的要比较长,律师认为为公平起见,在合同中双方应该对租金的标准留下一定变化的余地,比如约定三年或五年后依据某种客观的标准进行调整,这样能平衡双方的利益,对双方公平,才真正有利于交易的稳定。 篇二:房屋租赁合同,拆迁 篇一:房屋店铺租赁合同拆迁区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人(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相关法律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二) (三) 1. 2. 3. 甲方将其位于 嘉兴市海盐县百步镇百左线89号1间房屋租给乙方使用。 房屋租赁期限共____个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交纳方式。 租金为: 元(人民币),即每月元/月 ,先付后用。 乙方一次性缴 纳租房押金 元,租赁期满后,无任何赔偿问题给予退还。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若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4. 后期再租,如市场租金涨价,协商处理。 (四) 违约责任。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若擅自转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乙方承担对甲方及丙方的违约责任。;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 擅自装修影响到房屋结构的。 4. 租赁期内乙方因使用需要对出租房屋或屋内设施进行装修或改动,须经甲方同意,甲方有权对装修或改动情况进行监督。合同期满时乙方不得移走自行添加的结构性设施和不动产,甲方也无须对以上设施进行补偿,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有损坏的应修复或赔偿。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五) (六) 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乙方造成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本合同的建立是基于城镇建设拆迁,解决乙方的短期困难为目的,故乙方不得在甲方终止合同时提出其他要求。 (七) 鉴于本合同建立的目的,因市政建设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的,甲方可单独解除合同。 (八) 租赁期内若乙方中途擅自退租,所预付的租金及押金甲方不予退还。 (九) 水电费:由乙方定期向甲方上交。 电表:年月日 水表:年月日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电话:电话:篇二:拆迁区 短期 房屋租赁合同-2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_农一师七团_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 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相关法律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自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地址位于 , 建筑面积 平方米,结构为 ,出租给乙方作为 用途。 二、租赁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 。 三、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交纳方式。 1. 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______元/平方米,由乙方在签订合同___日内交纳给甲方,先付后用。 2. 乙方一次性缴纳租房押金 元,租赁期满再退款。 四、违约责任。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他人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租赁期满拖欠租金____个月或空置____月的; 4. 擅自装修影响到房屋结构的。5. 本合同期满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继续使用承租房屋,按原约定租金的___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仍有终止合同的申诉权。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五、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乙方造成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六、本合同的建立是基于城镇建设拆迁,解决乙方的短期困难为目的,故乙方不得在甲方终止合同时提出其他要求。 七、鉴于本合同建立的目的,因市政建设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的,甲方可单独解除合同。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保留二份,乙方保留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出租方:农一师七团 承租方: (签字手印) (签章) 年月 日年月 日 合同有效期限: 至年月日篇三:房屋租赁期间遭遇拆迁 房屋租赁期间遭遇拆迁 在从事法律服务的工作中,有关房屋拆迁问题的咨询及此类案件的代理也会遇到。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租赁物的时候,承租人 特别是那些营业用房的承租人在未得到拆迁补偿之前是不可能腾空房屋的。于是被拆迁人也就是房屋的出租人就选择打起了解除租赁合同的官司,请求法院判决解除房屋的租赁合同。现仅将房屋租赁期间遇到拆迁时,对当事人的咨询及代理这类案件时的答辩内容整理如下: 当事人:我在几年前就承租了某单位的门面房做生意,有书面合同,租期到2011年年底。我在今年年初重新装修的,装修费花了十多万。现在因为拆迁,我要求开发商或者单位给我拆迁补偿。开发商根本不照面。某单位说能补偿给我三千块钱就不错了,我不同意。还有一个问题是,在拆迁通告公布后,单位就开始拒绝接受我交的租金。现在他们到法院起诉我,要求与我解除租赁合同,理由就是说我拖欠租金拒不缴纳。并且放出狠话,说等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后让我一分钱补偿都拿不到。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 律师:因为您是被告,办法只有一个,就是积极地做好应诉准备。您可以放心的是,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对合法的承租人在遇到拆迁时也应当给予拆迁补偿。原告在拆迁通告公布后提起诉讼与您解除租赁合同,目的可能就是不给您拆迁安置补偿,独自领取拆迁人给的全部安置补偿费用。 当事人:那么请问律师,什么样的情况下承租人在拆迁的时候才属于合法的承租人, 律师:首先承租人与出租人即被拆迁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应当是 有效合同,当然如果有一份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会更好;第二,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日应当在拆迁公告的日期之后。在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后,承租人就是拆迁关系中合法的承租人。如你与某单位的房屋租赁期限至2011年年底,而拆迁通告公布的日期是2007年4月7日。从公告之日开始,这一租赁关系就因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而转变为拆迁法律关系中的租赁关系。承租人依法享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权利并同时履行该条例规定的义务。如承租人有获得拆迁补偿的权利;有申请行政裁决的权利等。 当事人:您认为我与某单位的这一房屋租赁合同法院能判解除吗, 律师:我认为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合同,只要是处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范围内,都是必定要解除的。 正如我们上面说到的,当一房屋租赁关系转化成为拆迁中的租赁关系后,这一租赁关系就受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约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这一规定虽然没有明确地说一定要解除租赁合同。但是我认为当房屋租赁关系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转化成拆迁中的租赁关 系时将产生如下的变化:第一,解除这一租赁合同关系是不必要诉讼的。假设承租人与被拆迁人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就意味着租赁合同被解除而终止履行。第二,事实上大家都知道在拆迁范围内的租赁房屋不可能不被拆除。房屋被拆除后租赁合同的标的就不存在了,这一合同标的的消失又不能归责于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租赁合同也就因无法履行而终止了。第三,即使是产权调换再租赁,也是“被拆迁人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而不是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依据这些规定可以轻易地得出,凡位于拆迁范围内的租赁房屋,在拆迁通告发布后,该租赁关系就处在待解除的状态下。最终结果只有一个,就是解除租赁合同,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承租人安置补偿。第四,我们都知道,官司打起来后就有输赢。假设这一官司原告输了,租赁合同能继续履行吗,这一租赁房屋能不拆除吗,绝不可能~ 当事人:根据您分析的结果,实际上我们也知道,这房屋是非拆不可的。四周都拆了,我们租的房子不拆,生意也没法做。接下来我们需要做什么呢, 律师:尽可能做好安置补偿调解的准备工作。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当地政府关于拆迁补偿的规定,计算出补偿的数额。收集要求补偿费用的证据,证明您的补偿要求是有根有据的。 当事人:您以前办理的这类案件都是怎样的结果,据您估计我 这场官司的结果会怎样, 律师:这类案件基本上都是调解结案。您的案件最大的可能还是调解结案,给予您拆迁安置补偿费,了结这起诉讼案件。 篇三:租赁房屋遇拆迁如何处理 承租方甲与出租方乙 (房屋所有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限20年,房屋用途是用于经营餐厅,合同未约定如遇政府拆迁如何处理。合同签订后,甲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花费25万元,后开始经营,经营不到一个月时间,该房屋进行拆迁。问:1.租赁合同如何处理, 2.装修费用如何处理,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张浩律师认为:1.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处理: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对于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的有关租赁过程中遇到拆迁的处理,可以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精神进行补充。如果双方协议一致,房屋租赁过程中遇到拆迁时房屋租赁合同解除,那么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双方对合同的补充不能达成一致,不同意解除合同,那么乙不能选择货币补偿,只能由拆迁人进行产权调换,由甲继续承租调换后的房屋,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2.关于房屋装修费用的处理: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能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以由承租人拆除,其他的给予折价补偿,也可以由双方协商直 接折价给予补偿;如果双方就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达不成一致,承租人的房屋装修费用可以从房屋装饰装修补偿金中给予补偿,在 这个过程中会有专门的评估机构对承租人的装饰装修费用作出评估。 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赵瑞君律师认为:甲与乙可就装修费用如何返还,租赁合同解除等事项进行协商。若达成一致意见,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对该房屋的租赁合同,由乙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处理拆迁事宜。 若甲与乙达不成一致意见,该租赁合同不解除,由拆迁人对该房屋进行产权置换,乙应与甲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期限应相当于原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房屋室内自行装饰装修的补偿金应归甲所有,如拆迁人将该项补偿金发放给乙,甲可提起不当得利之诉。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李瑞敏律师认为:1、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租赁房屋时,被拆迁人现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如果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2、关于装修费用问题,如果拆迁人给予装修费用补偿,则应归承租人甲所有。如果不能获得装修费用补偿,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如果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未形成 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本报记者 邹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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