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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9 4页 doc 15KB 3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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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 关于办理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操作流程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2〕11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用人单位: 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2号令)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新的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同意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应按以下操作流程及时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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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 关于办理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操作流程的 京社保发〔2012〕11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用人单位: 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若干》(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2号令)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新的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同意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应按以下操作流程及时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一、工伤保险关系转出 (一)原用人单位申请 原用人单位需向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办理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转出: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4.工伤保险关系转移申请(样式见附件一) 5.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承接工伤保险协议书》(样式见附件二)原件 6.《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7.《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二)原用人单位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受理 原用人单位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对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打印《工伤保险关系转移初审意见》(样式见附件三)一式两份,加盖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章,一份返还用人单位,另一份与用人单位上报材料中的1、2、3、4、5、6项复印件一并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社保经(代)办机构收到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转移工伤职工 工伤保险关系的批复》(样式见附件四)后,一份存档,其余两份返还用人单位,并为原用人单位办理如下业务: 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在信息系统“个人管理/工伤职工管理/工伤人员减少”模块中选择停止支付原因为“转往他区”、“转往本区”做工伤人员减少业务;如该职工是在职缴费人员,应在“个人管理/在职职工管理/职工减少”模块中选择停止缴费原因为“转往他区”、“转往本区”做在职人员减少业务,并在《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上加盖名章,将其中一份与用人单位提供材料中的3、4、5项原件及1、2、6项复印件一并存档,另外两份返还用人单位。 业务办理完毕,收回《工伤保险关系转移初审意见》存档。 社保经(代)办机构收到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不通过的《告知书》 (样式见附件五)后,通知用人单位,材料退回用人单位,不予办理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移交材料 原用人单位办理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转出后,将《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加盖有转出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名章)、《关于转移工伤职工 工伤保险关系的批复》原件各一份、《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交给新用人单位,并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材料交接单》(详见附件六)一式两份,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各一份。 三、工伤保险关系转入 (一)新用人单位申请 新用人单位需向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办理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转入: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工伤保险关系转移申请 5.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承接工伤保险责任协议书》原件 6.《关于转移工伤职工 工伤保险关系的批复》原件 7.《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8.原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加盖有转出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名章)原件一份 9.《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10.企业版软件增员报盘文件 (二)社保经(代)办机构受理 新用人单位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用人单位申报材料。审核通过的,在信息系统“个人管理/工伤职工管理/工伤人员增加”模块中分别在“批复单位”“批复年”“批复号”录入相应信息,并选择增加原因为“外区转入”、“本区转入”做工伤人员支付增加业务;如该职工是在职缴费人员,应在“个人管理/在职职工管理/职工增加”模块中选择增加原因为“外区转入”、“本区转入”做在职人员增加业务,并在《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上加盖名章,将其中一份与用人单位提供材料中的3、4、5、6、8项原件及1、2、7项复印件一并存档,另外一份返还用人单位。 审核不通过的,将所有材料返还用人单位进行修改,并再次申报。 四、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经(代)办机构上报的相关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关于转移工伤职工 工伤保险关系的批复》一式四份,一份与其他材料存档,其他三份返还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不通过的,出具《告知书》一式一份,交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其他材料一并退回。 附件一:工伤保险关系转移申请 附件二:承接工伤保险责任协议书 附件三:工伤保险关系转移初审意见 附件四:关于转移工伤职工 工伤保险关系的批复 附件五:告知书 附件六: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材料交接单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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