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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婿对前岳母无赡养义务

2017-11-15 2页 doc 21KB 1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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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婿对前岳母无赡养义务离婚女婿对前岳母无赡养义务 离婚女婿对前岳母无赡养义务 一对老人身后有女无子,为了解决生养死葬问题,与大女儿、女婿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谁知,10年后,女儿、女婿离婚,女婿便以自己与前岳母的姻亲关系消失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 一、离婚女婿对前岳母无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
离婚女婿对前岳母无赡养义务
离婚女婿对前岳母无赡养义务 离婚女婿对前岳母无赡养义务 一对老人身后有女无子,为了解决生养死葬问题,与大女儿、女婿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谁知,10年后,女儿、女婿离婚,女婿便以自己与前岳母的姻亲关系消失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 一、离婚女婿对前岳母无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此处,对父母子女均应做法律上的限定解释,结合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即能得出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赡养义务。 二、本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 本案中包含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女儿对父母的法定赡养义务,这是法定的,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二是女婿与岳父母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就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协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 1 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依法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意见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变更或撕毁。 三、本遗赠扶养协议可以解除 遗赠扶养协议可以解除。遗赠扶养协议解除后,已支付的供养费用的补偿问题,一般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因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致协议解除,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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