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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标准_20141227_18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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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标准_20141227_181159天津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标准_20141227_181159 天津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标准 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实行动态管理标准随调 在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相关规定中,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动态管理和标准随调制度。对于正在享受50%补贴标准的人员,因家庭出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离异(丧偶)并供养未成年子女或需赡养的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等变故之一的,本人可持相关材料,向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提出变更补贴标准申请,经区县就业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困难人员身份后,失业保险管...
天津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标准_20141227_181159
天津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_20141227_181159 天津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标准 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实行动态管理标准随调 在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相关中,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动态管理和标准随调。对于正在享受50%补贴标准的人员,因家庭出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离异(丧偶)并供养未成年子女或需赡养的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等变故之一的,本人可持相关材料,向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提出变更补贴标准申请,经区县就业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困难人员身份后,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将补贴标准由50%调整为75%。对于正在享受75%补贴比例的人员,由于家庭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享受条件的,应及时终止补贴享受资格,其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人员,符合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经认定后,补贴标准由75%调整为50%。 享受补贴人员如出现连续三个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终止灵活就业行为、在企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或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本 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户口迁出本市或移居境外、拒绝配合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核查工作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情形之一的,自次月起终止补贴享受资格。 同时,市人力社保局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实现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做出调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可一次性领取不超过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待达到享受月数的次月,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可一次性领取不超过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待达到享受月数的次月,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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