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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华西临床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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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华西临床医学院四川大学华西临床医学院 临床技能实验教学中心 相关制度汇编 2008年6月 目 录 1.四川大学学生实验守则(川大校[2004]60号) 2.四川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川大校[2004]57号) 3.四川大学设备开放基金管理办法(川大校[2003]173号) 4.四川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川大校[2003]88号附件1) 5.四川大学损坏、遗失实验器材实行赔偿的暂行办法(川大校[2003]88号附件2) 6.四川大学仪器设备报废、调剂及废品处理的管理办法(川大校[2003]88号附件3) 7.四川大学自制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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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华西临床医学院 临床技能实验教学中心 相关制度汇编 2008年6月 目 录 1.四川大学学生实验守则(川大校[2004]60号) 2.四川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川大校[2004]57号) 3.四川大学设备开放基金管理办法(川大校[2003]173号) 4.四川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川大校[2003]88号附件1) 5.四川大学损坏、遗失实验器材实行赔偿的暂行办法(川大校[2003]88号附件2) 6.四川大学仪器设备报废、调剂及废品处理的管理办法(川大校[2003]88号附件3) 7.四川大学自制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川大校[2003]73号) 8.四川大学虚拟大型设备管理中心仪器设备维修保养管理办法(川大实[2003]13号) 9.四川大学虚拟大型设备管理中心运行管理办法(川大实[2003]12号) 10.四川大学科研教学用品管理规定(川大实[2003]3号附件1) 11.四川大学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办法(川大实[2003]3号附件2) 12.四川大学设备管理工作规定(川大实[2003]3号附件3) 13.四川大学大宗仪器设备及实验用品类招标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大校[2002]115号) 14.四川大学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享受营养保健的实施办法(川大设[2002]4号) 15.四川大学教学实验室内部小型维修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川大设[2002]3号) 16.四川大学实验室工作秘书工作职责(川大设[2002]2号) 17.四川大学关于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川大办[2001]65号) 18.四川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19.四川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20.四川大学实验室安全卫生制度 21.四川大学关于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 22.四川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23.四川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 24.四川大学实验废液处理程序 25.四川大学实验室过期化学试剂管理办法 26.四川大学实验室过期化学试剂处理程序 27.四川大学气体钢瓶管理办法 (一)四川大学学生实验守则 川大校[2004]60号 一、认真预习,明确实验的目的和基本要求。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掌握实验的原理、方法、步骤;了解有关仪器的性能、配置;熟悉其操作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综合开放性实验项目,必须在实验教师的指导下拟定出正确的实验。 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科学进行实验。实验过程中必须听从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切实做到独立思考、科学操作、细致观察、如实记录。自觉培养严谨、求是的科学作风。积极参与实验教学改革,提倡树立生动活泼、刻苦钻研、善于探索、勇于创新、积极学习的学风。实验完毕应及时整理实验数据记录,理论联系实际,认真分析实验中观察到的现象和存在的问题,按要求写出实验报告,按时送交实验指导教师。不准弄虚作假,不准任意修改实验数据,不准抄袭实验报告,一经发现和核实,除给予批评教育和书面检查外,该实验成绩以零分计;凡两次重犯者,该实验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必须全部重做才能获得该实验课程学分(重做实验的费用需另交);经多次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遵守纪律,不迟到早退,不准无故缺席。不准在实验室内进行与本实验无关的活动,不准利用计算机玩电子游戏,未经批准不得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设备器材。实验仪器设备、工具、用具等应妥善保管,实验或实习结束后,整理好仪器设备并如数清点归还,若有遗失或损坏应按《四川大学损坏、遗失实验器材实行赔偿的暂行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四、确保安全,注意卫生。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不准违规操作;保持实验室整洁、科学、规范、文明、有序的工作环境。如有违反,造成设备器材或设施损坏引发安全事故,当事人必须写出书面报告,由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室负责人根据损失大小、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院和学校批准后,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 律责任。 四川大学 (二)四川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A级实验室) (讨论稿) 实验室安全是确保学校实验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保证,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我校实行安全分级管理,将实验室分为A、B两级。本办法适用于A级实验室。各单位及进入A级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予以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A级实验室是指我校使用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等物品作为实验对象的具有重大安全影响因素的实验室,主要包括化学类、生物类、医学类等实验室。对于A级实验室比较集中的楼群称为A级实验楼(如第一理科楼、化学馆、西区第四教学楼、华西药化楼、华西第六教学楼、江安第一基础实验楼、化学药品库等)。 第二条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及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原则,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克服麻痹大意思想,保障人身安全。 第三条 各学院或单位要充分重视安全工作,行政一把手是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为第二责任人,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学院或单位必须按期与学校主管职能部门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位,落实到每一个实验室。 第四条 有A级实验室的学院或单位应配有专(兼)职的安全员,负责本单 位A级实验室的安全监督工作。安全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特别是A级实验楼所在单位必须设专职安全员。各学院或单位负责安全员 的工作考核与工作量的核算。 第五条 实验室主任是所在实验室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同时每间实验室都要指定专人作为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做好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有义务协助实验室主任抓好本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及排除隐患等工作,并负责指导本实验室人员掌握器材、设施的维护和安全使用。 第六条 各学院要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切实保证基本的实验室安全条件和设施,如足够数量和有效的消防器材、有明显标记的逃生门等。对实验室安全条件和设施,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补充、更换失效器材,及时发现和杜绝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必须首先撤离人员,然后尽快整改。每个实验室要设置基本的救助材料如紧急救助药箱等。 第七条 学校必须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开设实验室安全课程,通过讲座和观看录相结合的形式,分门别类地介绍实验室安全防护操作规程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为学生和教师们提供专业的安全防护知识。凡进入实验室的学生都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培训,通过适当方式的考核合格后方能正式进入实验室参与实验活动。 第八条 各学院与实验室主管单位相关负责人在承担安全责任的同时,有权对安全意识淡薄、不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与相应经济处罚,有权取消其职称、职务晋升资格及一切参加评优的资格。其具体处罚除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外,由各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处理措施,学校给予认可支持。 第九条 各学院和实验室要对重点安全部位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对存放危险品和安全用电的部位要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对可能发生的危及安全的各种紧急状态,如火灾、爆炸、腐蚀性液体倾洒、有毒气体泄漏、辐射损害、电击损害、致病微生物污染、地震、自来水爆管等,必须分类建立紧急处置预案。 第十条 对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污染、中毒、人身重大伤害、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学院、保卫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和消防、公安部门报告。对隐瞒不报或 缩小事故真相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从严处理。 第十一条 在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对于实验室安全工作不到位,且出现安全事故的学院或单位,学校将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等处分;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扣发1—3个月的岗位津贴;取消该单位当年所有评优参与资格;取消事故直接或间接责任人两年内申报科研项目资格;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违反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二次发现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学生在实验室内因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给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因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将依法追究肇事学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危险品的管理 第十三条 危险品的分类 A级实验室危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及标志》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七大类物品。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爆炸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几类物品。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与运输 1、采购危险化学品必须由学校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同意并送保卫处审核后,报学校分管校长批准,再报公安机关核准后,由设备处 派专人按核准的数量采购。 2、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遵守专车专用的原则。运输时,需派专人随车负责;入库时,必须履行入库手续,严格检验。 3、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包括容器,用后必须彻底清理、消毒。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1、使用危险化学试剂的实验室应建立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化学危险品安全知识和化学实验的安全操作知识,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要求,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2、实验室使用的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剧毒等物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由专人负责保管,妥善处理和保管剩余物品及残毒物品。 3、教学科研需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到校设备处药品库领取危险品领取审批表,交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教师由实验室主任签字,研究生由指导老师签字,交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再经保卫处有关领导签字后方可领取。 4、科研、学生实验使用危险品时,必须严格遵守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同时必须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防止丢失、污染、中毒和其它事故发生。使用完毕后有剩余的危险品,如需过夜,应存放在有专人保管的保险柜内,并作好记录;没有条件保管的须交回设备处药品库,并作好移交登记备查,禁止私自存放。 5、危险品的使用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使用单位领导必须严格审批,做好使用记录,如有违规使用,一但发生事故,将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使用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 1、实验室化学品必须设专用存放室,禁止将化学药品存放在实验操作室内。 2、实验室需要冷藏的化学品应该尽量使用冰柜而避免使用冰箱。 3、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 设专人管理。 4、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火灾、防晒、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5、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主要通道必须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第十八条 气体钢瓶管理 1、压缩气体钢瓶属于危险品,使用和贮存者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能使用。为了加强气体钢瓶使用者的安全责任意识,提高我校物资供应服务水平,特制定统一的钢瓶管理办法。 2、为防止压缩气体钢瓶安全事故发生,学校对实验室使用气体钢瓶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统一设立气体钢瓶周转库房,配备教学、科研常用气体,规范管理,以供我校教师职工领用。 3、凡是需要使用气体钢瓶的教师职工,必须到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填写“钢瓶使用登记表”,登记使用日期、气体名称、钢瓶编号、领用单位名称、领用人等。各实验室不得私自采购与不履行登记手续。 4、凡使用剧毒气体、腐蚀性较强的气体必须严格报批手续,由使用者提出使用购买申请,学院主管院长签字以后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供应科负责购买。 5、钢瓶使用管理按“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执行。用气单位和个人对所领用钢瓶负有维护和保养的责任,操作要认真仔细,按操作规程执行,远离明火,如因使用不当发生事故,或因保管不善损坏、丢失造成不良 后果的,要追究领用人的责任。 6、实验室对高压气体钢瓶必须分类保管,直立固定并经常检查是否漏气,严格遵守使用钢瓶的操作规程。严禁氯与氨、氯与乙炔、氢与氧、乙炔与氧气混放在一个房间内。氢气瓶、乙炔瓶等危险钢瓶必须放在室外指定地点(钢瓶间或阳台)。氢、氧及可燃性气体钢瓶与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 7、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提供周转气瓶以供初次申请者租用,并负责对全校使用的气体钢瓶进行定期技术检查、更换,严禁气体钢瓶超期服役。 8、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与校外供气商协调统一换气,严禁气体半装、混用。气体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平均价。 9、为防止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不可将钢瓶气体用完用尽,用后气瓶须按规定保留0.1Mpa以上的残余压力。可燃性气体应剩余0.3Mpa以上的残余压力,否则将承担洗瓶费用。使用者换用气体钢瓶时,应检查气体、气压是否符合要求,瓶阀是否漏气等等,如有问题请立即申请调换,否则责任自负。 10、钢瓶使用人退休或调离学校,应对所用钢瓶进行移交,交接双方在“钢瓶使用登记表”上签字更名。 第三章 化学废物的管理 第十九条 化学废物是指过期化学试剂、实验室高浓度废液、使用过的有毒有害化学试剂包装物。 第二十条 实验室对于环境安全管理工作要有充分认识,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严禁往下水口、垃圾道倾倒有机溶剂及有毒、有害废物。 第二十一条 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时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方案列入工程施工计划。 第二十二条 各实验室必须将废弃药液或过期药液或废弃包装物依照分类标示清楚,药品使用后之废(液)弃物应倒入专用收集容器中回收,收集容器上应清楚标注废弃物的主要成分,禁止将废弃液体和固体混合在一起。 第二十三条 各实验室所需要废弃物专用收集容器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提供,费用由学校实验室危害废物处理专项资金中解决。 第二十四条 化学固、液废物及包装物定期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收取,再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处理前,各使用单位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毁弃,更不能随意出售。 第二十五条 剧毒品的处理由各使用单位向保卫处及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上报市、区公安局获准后委托公安局进行。在处理前,仍由原使用部门原地妥善保管。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所有新进实验室做实验的人员(包括研究生、本科生),均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方能进行实验。 第二十七条 实验人员进入A级实验室,必须按规定穿戴必要的工作服,并将长发及松散衣服妥善固定;进行危害物质、挥发性有机溶剂、特定化学物质或其它毒性化学物质等化学药品操作实验或研究,必须要穿戴防护工具(如防护口罩、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 第二十八条 避免在实验室吃喝食物且使用化学药品后需先洗净双手方能进食;禁止将食物储藏在储有化学药品之冰箱或储藏柜。 第二十九条 进行危险性实验(如剧毒、易燃、易爆的实验)时,房间内不应少于2人;危害性特别大的实验(如高压实验、能产生危险气体并危及本人或周围人员人身安全的实验)不可在化学楼内进行。 第三十条 未经学院及相关单位批准,实验室不得擅自安排校外人员做实验。 第三十一条 在实验进行中,操作者不得擅自离开实验室,离开时必须有人代管。否则,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非工作需要不许在实验室过夜。学生因工作需要过夜时,必须将导师或实验室主任批准并签字的申请材料预先交门卫值班室。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严禁吸烟;实验室内严禁乱拉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实验室避免使用明火电炉,尽量使用密封电炉。 第三十四条 实验结束和下班前,要清理好现场,切断电源、气源、水源,消除火种,关好门窗。寒、暑假期间要安排专人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 第三十五条 对于违反实验室操作规程的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处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关闭实验室进行整顿,对相关人员组织安全培训,培训费用自理。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措施 第三十六条 使用化学危险品的试验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配备安全防护用具。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匹配的消防器材。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实验室必须针对本实验的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紧急处理预案,将其与实验室安全管理措施一起按学校统一规定张贴在实验室内,并组织实验室人员学习。 火警电话:119 保卫处电话:85401292 匪警电话:110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电话:85406816 (三)四川大学设备开放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川大校[2003]173号 第一章 设立设备开放基金的目的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我校现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精设备)在 教学、科研等工作中的作用,提高使用效益,避免仪器设备低效益重复购置,实现资源共享,大精设备必须实行开放使用,必须引入开放、激励、竞争、奖惩、 流动等管理机制。 第二条 学校决定设立设备开放基金,用于资助有对外服务的大精设备所在实验室。对外服务越多则所获基金资助越多,变要我开机为我要开机,进一步促进大精设备对外开放使用。 第二章 设备开放基金的支持范围 第三条 目前本基金的资助范围仅限于学校虚拟大型设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虚拟中心)网络化管理的大精设备,参见《四川大学虚拟大型设备管理中心运行管理办法》。 第三章 设备开放基金的来源和使用 第四条 第一年学校从校级财务拨专款100万元作为设备开放基金,以后每年通过多种来源补充之。 第五条 建立设备开放基金专项经费本,由虚拟中心基金管理组(设在校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管理和发放核定。 第六条 获得开放基金鼓励资助的大精设备所在实验室,只能将基金用于购置仪器设备的配件、消耗性试剂、维修维护以及设备更新改造、新功能开发等,使仪器设备得以可持续使用,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四章 设备开放基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七条 虚拟中心内的大精设备对外实行有偿使用或服务。所有大精仪器设备对外服务,或由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均须由设备所在单位按实际使用机时收取一定的成本消耗费用,,收费标准由校分析测试中心制定,经学校收费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公布施行。 第八条 凡属承担本校科研任务的本校教师使用上述仪器设备,均以其收费标准的50%优惠收取费用,以鼓励本校人员充分利用这些大精仪器设备。 第九条 根据设备对外使用的实际收费、缴费凭证、使用人所在单位及签名,经虚拟中心基金管理组审定、财务处核定和虚拟中心建设领导小组批准,虚拟中 心每年分两次给予设备所在单位以适当的设备开放基金支持。 第十条 在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有对外服务或使用的设备所在单位将有关材料报到虚拟中心基金管理组结算、核定,再经过第九条的相关程序,最后报学校财务处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 虚拟中心基金管理组须有专人负责各有关实验室上报大精设备开放数据材料的结算工作。上报材料必须内容真实、数字准确、手续齐备、资料可靠。基金组要做好每半年一次的基金发放汇总,按时填报半年和年终报表,做好有关材料的归档保存工作。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设备开放使用机时的单位及负责人,学校取消其开放基金资助的资格,严重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造成后果者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 (四)四川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川大校[2003]88号 为保障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和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特制订本规程。 一、凡属首次购入的仪器设备,使用前,务必详细阅读书及有关资料,切实掌握其结构原理、性能指标、操作程序、维护保养及有关注意事项。根据仪器设备运行必要的环境条件(含样品条件)、启动及工作程序要求,分别制订操作规程和维护管理办法,建立设备使用记录簿。仪器运行中必须的安全设施及环境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投入运行使用。 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指定专(兼)职技术负责人,按学校有关规定负责制订出所管设备的安全及操作规程(一份张贴上墙,一份归档),并负责日常使用、维护等管理工作。初次操作的人员上机使用前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上机证,凭上机证上机操作,无证人员不准擅动设备。仪器运行过程中,有关人员不得离岗,并按规定随时或定时观察仪器设备各种参数变化。 三、放射性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通过学校向四川省卫生执法监督所申请“放射许可证”。制定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和校正。放射性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参加放射防护法规、专业知识培训后持“放射人员工作证”上岗,操作时必须配戴个人剂量监测器。 四、仪器设备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设备间之联结及外接线(件)是否正确、正常,用电仪器应核查电源插头是否正确插接,电压、频率、指示仪表是否符合仪器使用要求,检查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状态。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应负责对参加实验(实习)的学生或其他人员进行系统地讲解,并指导使用仪器设备的正确操作方法、程序以及注意事项。 五、实验过程中如遇水、电、气源故障或中断,应立即关闭影响仪器设备安全的有关开关,并实施安全保护措施。 六、使用中若遇故障,应停止使用并立即报告仪器管理人,及时做好故障情况记录,除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外,非专业人员禁止擅自拆卸。 七、工作完毕,应及时关闭水、电、气源,另有规定除外。按规定及时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大精仪器每次使用完毕,使用人都须及时把日期、使用情况、使用时数、累计时数、仪器运行状况等按规定记入仪器使用登记簿,作为大精设备使用效益评估的原始依据。最后,使用人签上自己的姓名。 八、使用结束后,使用人应及时恢复仪器至待用的正常状态并做好仪器设备 及所在场所的清洁工作。 (五)四川大学损坏、遗失实验器材实行赔偿的暂行办法 川大校[2003]88号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实验器材的安全和有效使用,防止实验器材不应有的损坏和丢失,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赔偿界定及处理原则 第一条 因主观原因引起责任事故,造成实验器材(设施)的损坏、丢失,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均应予以赔偿。 1(尚未掌握操作规程或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不听从指挥,不按照操作规程,违反基本的安全常识,擅自使用、移动、拆卸器材而造成损坏者; 2(工作失职,粗心大意,玩忽职守及多次违章、屡教不改致使器材损坏者; 3(器材及设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事故前兆,未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措施而继续使用酿成事故者; 4(在实验场所嘻戏打闹而损坏器材者; 5(由专人保管使用、工作生活通用的仪器设备如照相、声像器材以及其他家用电器等(含配套件)或其他器材因管理失职造成遗失者; 6(因违反管理制度,未履行必要的审批和登记手续,私自携出工作场所(实验室、车间、保管室等)自用或借予他人而遗失者。 第二条 由客观原因造成实验器材的损坏和丢失,属于下列情况,可免于赔偿。 1(由于器材本身的原因(如质量、技术缺陷、使用时间较长等),在正常使用或库管条件下发生的自然损坏; 2(由于突然停电、停水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3(属于实验操作难度大并经主管领导批准的试验,且确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但仍难以避免而发生的损坏; 4(在保管工作中本人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被盗,并 有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证明者。 第三条 实验器材的损坏丢失应按以下原则进行计价: 1(零、配件的损坏丢失,只计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修理费; 3(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零配件而致使整机报废的,应根据整机的新旧程度折价计算; 4(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还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第四条 对实验器材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处理轻重,应视责任人一贯表现、事后态度及补救措施等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1(对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偶尔疏忽,且又能及时主动报告事故原因,事故发生过程中和发生之后努力采取补救措施,认识较好,认真总结经验,减少损失者,可按折算赔偿价的20%进行赔偿。 2(对损坏、遗失实验器材不报,甚至采取嫁祸他人、毁灭证据等恶劣手段且拒不认错者,应加重处分,按设备原值全额赔偿。 3(因违章造成的重大恶性事故,以及擅自将实验器材携出实验场所挪作私用、变卖或送予他人,均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损失巨大者,应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赔偿处理办法 第五条 遗失、损坏器材发生后,责任人应及时向指导教师或主管人(管理人或实验室主任)报告并据实登记损失情况。实验室及院、所主管领导应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免予赔偿、部分赔偿、全额赔偿)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设备管理科。 第六条 赔偿处理审批权限: 1(低值(800元以下)仪器设备和实验器材的损坏和丢失,由所在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协同实验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报设备管理科; 2(单价800-10000元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损坏和丢失,由院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报设备管理科; 3(单价1万元-10万元的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由设备管理科会同有关单位负责人共商处理意见后按规定程序上报,按上级批准意见处理; 4(十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由设备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根据损失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赔偿处理意见经审核确定后,由设备处发出《损坏遗失器材赔偿通知单》。赔偿者或代理人在接到赔偿通知后,须在指定期限内到财务处缴款。然后,赔偿者或代理人将缴款凭据分别返回设备管理科、所在学院作为下账、备查之用。 第八条 赔偿金原则上应及时缴纳。若赔偿金额较大,一次缴清确有困难者,经所在院、所领导批准可在半年内分期缴纳。到期不缴或拒缴者,学生不得办理报到注册或离校手续,教职工由设备处出具书面通知,经人事处签章同意后交财务处,从本人工资或其他收入中扣缴并加收百分之十的迟滞金。 第九条 财务处收到赔款后,应及时将赔偿金全额转入实验设备费,用于实验设备的维修和购置。 第十条 因设备使用人出国未归、外调而无法追回或赔偿的仪器设备,应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写明情况,人事处出据证明,设备管理科据此办理仪器设备的报失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 (六)四川大学仪器设备报废、调剂及废品处理管理办法 川大校[2003]88号 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及闲置仪器设备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利用闲置、报废仪器设备,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 第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均可申请报损、报废。 1(陈旧过时,精度和技术指标无法恢复的仪器设备。 2(因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 3(严重污染环境,或不能安全运转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又无改造价值的仪器设备。 4(因安全问题或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设备。 第二条 对拟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各仪器使用单位应组织专门技术人员(至少三人)进行技术鉴定,将结果详细填写在《四川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上,经所在实验室、院(所)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审批。对特殊报废设备(如污染严重或带有放射性)的处理,还必须向国家指定部门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按规定批准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各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理和改变其使用性质,应由设备处设备管理科统一收回残体,并在相应设备帐目上作消帐 处理。 第四条 本着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原则,对收回但仍有利用价值的报废仪器设备,应首先满足校内教学科研的需要,按先校内后校外予以无偿或有偿调剂调拨使用。此类报废设备校内调剂领用后,作为低值耐用品在设备处专门帐户上建帐管理。对无使用价值的报废仪器设备作废品处理,由设备处相关人员组成议价变卖小组,进行统一竞标变卖。 第五条 报损报废仪器设备有偿调拔和废品变卖处理的收入,一律上交学校财务处,按学校有关规定,建立专项经费本,专项管理使用。 第二章 闲置仪器设备的调剂和调拨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视作闲置仪器设备。 1(因教学、科研、生产、开发等任务发生变化不再使用的仪器设备。 2(性能指标下降,不能满足本专业科研教学最低要求的仪器设备。 3(设备更新退役下来的仪器设备。 第七条 闲置设备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无论校内调剂或校外调拨,各仪器设备所在单位都不得擅自进行。闲置设备的所在单位应及时填报闲置设备清单交设备管理科,及时在校园网相关栏目上公布,招揽新的用户。 第八条 闲置设备的调拨和调剂本着先校内后校外、先教学后科研的原则进行,做无偿或有偿调剂和调拨。需用单位应先提出申请,由设备处审核批准。 第九条 调剂调拨设备审批原则: 1(凡校内教学(特别是基础课实验教学)单位需要,经设备管理科科长批准,一律采用无偿调拨。 2(凡校内科研单位需要,按该仪器设备现期市场价格的l0%作有偿调拨。 3(对外调拨的闲置仪器设备,设备处和设备所在单位应组织专门技术人员根据闲置仪器设备状况进行评估定价,接受单位到学校财务处交款后在设备管理科办理设备对外调拨手续,然后凭提货单到设备所在单位提货。 4(凡是向老、少、边地区和我校对口扶持单位捐赠仪器、设备,必须有上级部门和校领导签字同意的书面证件或复印件,对调出设备单位作设备消帐处理。在年底,凭接受捐赠单位的接受凭据,按原值到财务处下帐。 第十条 闲置设备调拨或调剂的接受单位应填写《四川大学闲置设备调拨单》,交设备管理科办理仪器设备转帐手续。 第十一条 凡由学校计划内购入的仪器设备,有偿调拨所得经费也须上交学校财务处,按学校有关规定,建立专项经费本,专项管理使用。凡科研或自筹经费购入的设备,有偿调拨所得收入交学校财务处并全额转拨到原设备所在课题组,用于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和设备维修。 第三章 废品的变卖处理 第十二条 凡变卖处理已无使用价值的报废仪器设备时,必须坚持三人或三人以上共同议价的原则,共同议定价格范围,集体决定卖出价格。每次变卖报废设备,必须至少有一位职能部处领导参加。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以低于共议价格范围的价格卖出。 第十三条 对于大宗报废设备变卖,采用保底拍卖的方式,加大透明度,由处领导和有关管理部处共同商议后实施。 第十四条 买方提货时,参与议价的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在场,以保证提走的报废设备是议价范围内的物品。 第十五条 对报废设备收购单位的要求: 1(所购报废设备应按废品做再循环处理,不得转买他人继续使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报废设备收购单位或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2(凡是在报废现场直接变卖报废物资,必须严格注意消防安全。拆除时需 动用电、气设施时,拆除人必须持有用电、用气上岗证;拆除人及所持用电、用 气上岗证经校保卫处消防科确认后,方可实施拆除工作。 第十六条 具体经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恪尽职守。如有违反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一律按违纪处理;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 (七)四川大学自制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川大校[2003]7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手段,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促进科学研究,鼓励创新精神,节约经费,学校大力支持自行研制实验设备。为规范自制设备管理,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自制设备须遵从三项原则:(一)自制设备除了能满足教学科研需 要,还要在费用上保证学校受益,即自制设备的最终造价要低于市场同类或类似设备的平均售价;(二)自制设备完成后必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其使用权和所有权均属学校;(三)学校对参与自制实验设备的人员予以一定的精神和物 质奖励。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三条 凡是因教学、科研、生产需要,拟自行研制实验设备且研制费用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内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前向学校主管部门申报,填写《四川大学自制设备申请书》,待主管部门批准后再具体组织实施。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自制设备申请,除主管部门组织可行性论证外,还须由主管校长审定批准。 第四条 自制设备申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自制实验设备的目的和必要性;自制实验设备的技术路线、特色之处;是否国际、国内或地区领先,新颖性如何;自制实验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同行专家或技术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的书面意见;自制设备的预计最终造价以及与同类设备同期市场平均价格的比较;自制实验设备的经费来源及预算(包括原材料费和劳务费);申请金额或自筹经费的落实情况等。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学校主管部门组织可行性论证。 第五条 学校受理和审核批准自制设备申请的主管部门有:由“211工程”建设经费资助的自制设备的申报,由“211工程”办公室审核批准;由教学设备费或实验室建设项目经费资助的自制设备的申报,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审核批准。 第三 章设备自制的类型 第六条 配套改动类,即自制实验设备的主体是市场上有售的标准设备,只是标准设备不能完全满足需要,需要在标准设备的基础上增加一些别的设备或配件,或对标准设备作某种改动。 第七条 完全研制类,即自制实验设备是市场上根本就没有的设备,完全是根据实验教学内容或科研所需而研制的设备。 第八条 节约经费类,即市场上有同类设备,但由于太专业或需从国外进口,产生的费用太高,而自制能够节省大量费用。与前两种不同的是,这种类型的设 备自制,完全是为了节约经费。 第四章 经费和项目管理 第九条 经费资助的原则。对于配套改动类设备自制,如要购置主体设备,则按标准设备进行采购,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如要自制主体设备,其费用须低于市场平均价格进行预算和资助。其配套和改动部分根据实际需要而预算和资助。对于完全研制类,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预算和资助。对于节约经费类,其费用须低于市场平均价格进行预算和资助。 第十条 单个项目总资助经费的构成:1)硬件费,包括元器件、材料等,原则上不低于总经费的80%;2)软件费,包括调研、资料、差旅费等,不得超过5%;3)研制人员劳务酬金,不得超过10%,具体数量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技术含量以及难度等,与主管部门协商确定;4)管理费,用于主管部门项目管理、设备维修、实验室改造等支出占5%。 第十一条 每个自制设备项目必须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时间一般为1年。 第十二条 学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自制设备项目的资助额度,由项目单位先提出分类预算和用款计划,经学校主管部门和审计处审核确认后,再由项目单位与主管部门签定《四川大学自制设备目标责任协议书》。 第十三条 批准的项目应在校财务处建立经费本,项目负责人在允许的额度内使用经费,经财务处转款或报销,做到专款专用、厉行节约,严禁挪作它用。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原则上超支不补。项目完成后,剩余经费还回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在自制设备实施前,每个项目的负责人须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供具体的进度计划和经费分阶段使用计划,填写《四川大学自制设备研制预算及用款计划表》(见附表3),主管部门将按进度计划进行过程检查或监督。如中途发生变化(特别是自制设备的用途),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实 施。 第十六条 项目监督与检查。项目启动6个月后,项目主管部门检查项目进展情况。此头6个月内用款一般不得超过总经费的60%。如启动6个月后进展良好,项目继续;如检查显示项目进展不佳,主管部门则终止经费资助。 第五章 结果验收 第十七条 自制实验设备完成后,自制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验收。主管部门须根据申请及时组织专家验收。 第十八条 验收的标准应与申报计划的标准一致,所有参与验收的人员都应在《四川大学自制设备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九条 国家或学校资助的自制设备以及经费自筹的自制设备,验收合格后其知识产权属于四川大学,所取得的成果或专利属于职务创新发明。 第二十条 自制单位凭验收合格报告、自制设备期间购买原材料等的有效发票,到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办理计价、建帐手续,最后到财务处完成报帐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于自筹经费的自制设备项目,验收合格后学校以低于市场平均价格15%的价格购入,完成建帐、报帐手续。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二条 完全研制类和配套改动类自制设备经验收合格、达到预期目的,且经费开支清楚、手续完善,学校除承认其工作量外,还可申报学校教学、科研评奖和成果评定,获取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于到期未能完成的项目,主管部门将暂时冻结其经费使用权。如因特殊的客观原因而延误,或对遇到的困难能提出令人信服的解决办法,则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4个月;否则,该项目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或自制设备的性能指标达不到技术要求的项 目,主管部门除收回经费本、冻结其经费使用权外,还要对项目负责人进行相应的处罚:1万元到5万元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向学校写出书面检查,学校扣发其3个月的岗位津贴;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除向学校写出书面检查外,学校还扣发其6个月的岗位津贴;10万元以上的项目,学校除要求其项目负责人书面检查和扣发半年的岗位津贴外,还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行政处罚,在全校予以通报批评,两年内该项目所在单位不得向学校申请经费购置任 何设备。 第二十五条 其它规定。自制设备的保修由该项目研制组负责,材料或零配件成本费一年内从该项目管理费中支出。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间和自制设备一年保修期间不得辞职或调离学校。本办法解释权属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负 责 人 : 所 在 单 位: 联 系 电 话: 电子信箱(E-Mail): 申 请 日 期: 申请审批主管部门: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 2003年制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A配套改动类 B完全研制类 C节约经费类 应用方向 A实验教学 B科学研究 C其它 申请金额 万元 起止年月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行政管理职专业技术职务 学位 务 所在单位 学院 系(教研室) 实验室 一、自制设备的目的和必要性 二、自制设备的技术路线和特色之处 三、自制设备的新颖性,是否国际、国内或地区领先 四、自制设备的预计最终造价,此造价与同类设备同期市场平均价格的比较: 五、自制设备的经费来源: A.学校资助 B.自筹 六、自筹经费落实情况: 七、申请资助经费预算 1、硬件费 元器件费: 材料费: 其它: 小计: 2、软件费 调研费: 资料费: 差旅费: 其它: 小计: 3、研制人员劳务酬金: 4、管理费: 合计: 八、自制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论证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九、单位负责人论证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名): 行政职务: 技术职称: 十、学校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十一、主管校领导意见 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四川大学自制设备目标责任 项 目 名 称: 项目 负 责人: 所 在 单 位: 项目起止日期: 项目资助经费: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 2003年制 一、协议双方: 甲方:学校主管部门负责人 乙方:项目负责人 二、项目内容: 三、自制设备技术要求: 四、项目目标: 五、经费使用及管理 1、总资助经费: 万元(大写)? 万元(小写)。 2、经费使用按《四川大学自制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办理。 3、拨款方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将总资助经费的60%划拨到乙方 项目经费本上。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后,再划拨30%,其余部分待项 目结束后结清。 如果自制的设备达不到本协议第二、三、四项有关项目内容、 目标和技术要求,乙方愿意承担《四川大学自制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六、责 中的有关处罚措施。 任承诺 七、完 完成时间: 年 月 成时间 及验收 验收方式:由甲方组织专家按本协议的第三项验收。 方式 八、乙方所在学院意见: 九、其它事项: 1、协议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学校财务处一份,乙方所在学院主 管领导一份。 2、本协议由校审计处监督执行。 甲方: 乙方: 负责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四川大学自制设备研制预算及用款计划表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所在单位 项目起止日期 项目资助经费 万元 一、分类预算(按批准资助额度进行预算,单位:万元) 1(硬件费 元器件费: 材料费: 其它: 小计: 2(软件费 调研费: 资料费: 差旅费: 其它: 小计: 3(研制人员劳务酬 4(管理费 合计: 二、用款计划 三、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及建议拨款计划 前6个月: 万元; 后6个月: 万元; 结题后: 万元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四、学校审计处审计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四川大学自制设备项目验收报告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所在单位 年 月 日 项目批准日期 项目资助经费 万元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项目计划完成日期 验收日期 项目内容: 自制设备技术要求: 项目目标: 专家组验收意见: 专家组成员签名(姓名、职称): 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2003年制表 (八)四川大学虚拟大型设备管理中心仪器设备维修保养 管理办法 川大实[2003]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大学虚拟大型设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虚拟中心)运行管理的有关文件要求,以及教育部有关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的有关精神,为保证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延长使用寿命,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虚拟中心统一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凡校内“211”项目、“523”项目、世行贷款项目、交叉学科项目购置的,以及其它属于学校资产的所有20万元或3万美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都应纳入虚拟中心的统一管理范围。 第二章 维修保养机构及任务 第三条 在虚拟中心技术保障部建立仪器设备维修小组。维修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维修小组的编制挂靠在校分析测试中心,维修小组成员主要从设备技术负责人中选拔,也可从校内外具有理论和实际经验的人才中择优录用。对兼职人员学校承认其设备维修工作量,对其维修工作量学校应给予相应的岗位津贴。 第四条 维修小组的任务是,负责虚拟中心管辖的仪器设备的故障分析,研究制定维修方案,排除仪器设备出现的故障,及时修复仪器设备使其能正常运行。当设备故障较大,不能恢复正常使用时,维修小组应报告虚拟中心负责人并提出维修方案。如故障分析判断准确无误时,维修小组可提出购买零配件的报告并予更换修复。 第五条 维修小组负责人负责组织对虚拟中心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组长和副组长实行分工负责制,具体分担某类或某几类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第六条 维修小组成员应具有分析判断仪器设备故障,解决设备运行中出现问题的能力。小组成员由组长或副组长提名或自荐产生,维修小组成员都应经虚 拟中心技术保障部考核合格后聘任。 第三章 故障报告和维修保养制度 第七条 建立健全故障报告和维修保养制度。故障报告和维修保养制度是虚拟中心仪器设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填写故障报告,做好维修保养记录,与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运行记录一样,都是虚拟中心对所辖设备进行动态管理的重要措施。在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运行人员须及时填写《设备故障表》(见本文附件1),并将该表报虚拟中心。虚拟中心会将交来的《设备故障表》视为设备维修申请,并及时通知技术保障部仪器设备维修小组予以检查和维修处理。设备维修处理流程示意图,见附件2。 第八条 建立健全设备维修保养日志。维修保养日志中应包含设备名称、型号、购置日期、主要配件、备件、设备主管单位、使用人、故障发生时间、故障现象、故障分析记录、维修人、维修记录等。对修复的设备应有维修人员和使用人员的签字。对于修复好的设备需要检定时,应及时组织使用人、维修人、有关设备专家等,予以检定并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对中心不能修复的仪器设备,应有维修人员的处理意见。 第四章 维修经费及维修工具的管理 第九条 设备维修保养必然涉及经费支出。学校对纳入虚拟中心管理的仪器设备应依据设备购置经费3%-5%的比例设立专项维修经费。虚拟中心应协同设备管理部门在全校范围内多渠道筹措必需的设备运行和维修保养专项基金。基金由虚拟中心控制使用,维修小组提出的经费计划必须经虚拟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方可支付。收费标准由虚拟中心技术保障部制定,经学校收费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第十条 仪器设备维修专用工具及零部件由维修小组分派专人管理,建立物资帐薄和领用、归还登记制度,定期造册盘点。如损坏或遗失,视情节轻重予以必要的赔偿。 第五章 早期参与设备维护与管理 第十一条 虚拟中心应早期参与已纳入虚拟中心建设的新设备采购工作,对拟购设备可提出设备型号及相关配置意见。虚拟中心应参与新设备的安装验收工作及设备性能的检定工作,为所辖的每台设备建立专门的档案,完整记录采购、验收、运行、检定、维修、报废等管理环节。 第十二条 虚拟中心必须与设备供应商在华设立的维修站保持密切联系,以便当设备出现故障时及时联系售后服务和维修。在购置设备时虚拟中心应与设备供应商签订互惠的维修保养。在华未建立维修站的设备供应商原则上不具备参与设备竞标的资格。虚拟中心对维修站的应答时限、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应建立必要的评价措施。对评估较差的设备供应商,在随后的设备采购中虚拟中心有权提出将其排除在外的建议。 第六章 维修人员培训、考核及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为提高维修人员的业务素质,虚拟中心应定期地、有计划地对设备维修人员进行培训。例如,派出向同行专家学习,派到维修站进修学习等。 第十四条 虚拟中心应建立对维修人员的考核制度,建立考绩档案,记录他们的维修业绩。对设备维修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应给予必要的奖励,在评优、职称晋升、工资晋级中给予优先推荐。对身为维修人员而不能履行维修服务的,或在维修中违反规定私自收取财物的人员,虚拟中心有权取消其维修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 (九)四川大学虚拟大型设备管理中心运行管理办法 川大实[2003]12号 为了最大程度地发挥大型精密设备在我校教学、科研等工作中的作用,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大型精密设备的利用率、完好率和使用效益,学校决定成立虚拟大型设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虚拟中心),特制定运行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校各单位或个人已在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建立固定资产帐卡或已作登记的各种仪器设备均属于国有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名义据为小团体所有或据为己有,防止国有资产私有化的倾向。必须充分使用设备,在保证本实验室使用的同时,还要欢迎外单位或个人的使用,设备使用必须实行开放。 第二条 各种仪器设备所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对仪器设备精心维护,使其不致因维护不当而损坏,或因保护不力而遗失;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欢迎和支持设备管理部门旨在提高设备利用率、完好率和使用效益的各种措施或活动。 第三条 全校目前已有的和将来购置的所有单台20万元人民币或3万美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设备(以下简称大精设备)均进入本虚拟中心的网络化管理范围,一律实行专管共用,一律实行对外开放使用。设备所在单位须自觉认真执行本虚拟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按时统计上报设备运行情况,自觉维护、保障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第一批进入虚拟中心的仪器设备清单见本文附件。 第四条 虚拟中心的职能是,负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进入虚拟中心管理范围的大精设备的使用管理,促进这些设备的开放使用,避免低效益设备重复购置, 提高现有大精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虚拟中心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虚拟中心建设、管理、发展等重大事宜的调研、策划、审查和批准,负责虚拟中心各机构人事安排,负责经费审定,负责检查、督导各机构工作进展等。主管校领导任组长。 第六条 设立虚拟中心办公室。该办公室为虚拟中心日常管理机构,设在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具体拟定虚拟中心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等实施方案和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使用情况稽查、设备利用奖惩、开放基金激励等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基金管理组和设备专家组的工作,负责虚拟中心网站的建立、对外服务、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设立虚拟中心技术保障部,设在校分析测试中心。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虚拟中心设备购置立项论证,制定设备对外测试时收取一定成本消耗费的标准,负责日常设备运行维护、故障修理、设备维修、设备报损报废鉴定,负责设备使用上岗前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 成立基金管理组,设在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该管理组负责拟定设备开放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开放基金专项管理、核算和发放,负责设备对外使用收费标准审核,负责具体收费的核定和收取等工作。 第九条 成立设备专家组,设在校分析测试中心。该专家组负责向学校提出全校大精设备合理配置的建议,负责全校大精设备的购置立项论证、使用稽查、技术咨询等工作。 第三章 设备布局和技术支持 第十条 关于全校大精设备的布局,原则上覆盖面宽、利用率高和超大型高水平的大精设备集中在校分析测试中心,其余的实行分散保管和使用。在每个学院内的大精设备也须尽量集中分布使用。全校大精设备所在的实验室必须具备良好的设备运行环境和工作条件,如合适的温度、湿度、防震、防电磁等,都要有校园网的终端。具有对外测试服务功能的设备必须获得仪器性能鉴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在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建立虚拟中心网站,同时在学校主页上建立虚拟中心专栏。通过先进的网络技术和校园网络平台,使分散在各校区不同楼宇内的大精设备使用起来十分方便;通过网页向校内外公布和展示全校所有大精设备的名称及图片、生产厂商、购置日期、主要配置、主要功能和用途、所在实验室及地址、管理人员、联系方式等;实现设备运行状态实时显示、网上查询、网上预约、远程测试、数据统计等功能;让使用者和中心管理人员在网络终端上产生全校所有大精设备似乎都在一栋楼内、在空间上伸手可及的感觉。简言之,本虚拟中心在空间上设备集中是虚拟,但在设备使用和管理上求集中管理、资源 共享之实效。 第十二条 设立专门岗位,专人管理虚拟中心网站和校园网虚拟中心专栏,随时刷新网页内容,将大精设备的最新运行情况及时提供给用户;负责做好网络技术值班服务,回答网络咨询访问,建立设备负责人、实验技术人员、外来用户、设备专家组之间的密切联系,协调设备使用预约等。 第十三条 在校分析测试中心建立虚拟中心设备维修站。对于超过保修期的大精设备,出现故障时维修站负责登记,联系有关设备专家检查分析故障原因,并尽可能给予维修。维修费用可根据具体情况从有关专项经费中解决。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实行设备利用奖惩制度。虚拟中心在每年初根据中心网站对上一年每台设备的使用和运行情况自动统计的结果以及各单位上报的设备使用情况的资料,向全校分类公布每台大精设备及其所在单位的使用情况排名。不同类型的设备,其使用率和基本要求可允许有差异。对设备使用情况好的单位,中心将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在实验室建设、设备购置等方面给予特别加分;对设备使用情况差的单位,中心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在实验室建设、设备购置等方面给予减分;对多年使用情况差的设备,中心将向全校公示,如有单位愿意保管和使用,则该设备将被调离原所在单位,实现大精设备的按需流动。对努力钻研设备管理和使用、技术水平高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实验技术人员,学校将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先晋级,或给予其它物质和精神鼓励。 第十五条 建立大精设备运行稽查制度。虚拟中心平时将派出专门人员对各单位大精设备的使用情况做不定期的检查。使用和运行情况不好的单位,中心将 向其发出书面通知,提醒和促进其设备的使用、开放和维护。 第十六条 中心内的大精设备对外实行有偿使用或服务,以补充设备运行费和维修费之不足。所有大精仪器设备对外服务,或由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均须由设备所在单位收取一定的成本消耗费用,按实际使用机时收费。收费标准由校分析测试中心制定,经学校收费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公布施行。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实行设备开放激励机制。学校决定建立设备开放基金,以支持和鼓励本中心内大精设备的开放使用。设备开放基金实行双向补贴,以调动设备所在单位和外来使用者双方的积极性。根据设备对外使用的实际收费及其缴费凭证,虚拟中心每年分两次给予设备所在单位以一定数额的设备开放基金支持。对承担本校科研任务而使用虚拟中心设备的本校教师优惠一定比例的使用费用(具体方式见设备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有设备对外开放使用的单位,其对外收取的费用,30%按有关规定交校财务处,25%作为设备管理单位操作人员的补贴,余45%用于本单位大精设备运行、维护、维修等支出。上交学校的部分,由学校划拨给虚拟中心统一管理和使用,部分进入次年的设备开放基金,部分用作某些特殊的大精设备的运行和维护费用。这些特殊设备必须是专业性强,使用技术要求高,但使用面较窄,在对外开放使用中无法收费的设备。 第五章 设备购置和使用培训 第十九条 大精设备购置前必须有立项论证,要有设备专家组严格把关,避免低效益重复购置。对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精仪器设备,其负责人应为专业水平较高、使用经验较丰富的专家、教授,管理和使用人员须有大专以上学历、三年以上同领域工作经验,须获得上岗合格证。 第二十条 外单位或个人在使用本中心大精设备前,必须书面承诺按规定付费;必须熟悉和遵守学校有关设备管理、使用、安全等规章制度;必须熟悉和掌握该设备的使用操作规程。在未能熟练掌握该设备使用操作之前,必须由虚拟中心技术保障部统一安排,由设备所在单位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由虚拟中心认可 方能上岗操作,否则引起的设备损坏等后果概由擅自使用者负全部责任。培训后,被培训者须向设备所在单位交纳一定的培训费用,收费标准由虚拟中心技术保障 部制定,其中含有一定比例的虚拟中心管理费用。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 (十)四川大学科研教学用品管理规定 川大实[2003]3号 第一条 科研教学(以下简称科教)用品的引进是一项政策性和时效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等有关部委和海关总署关于科教用品进口的各项规定。凡属下述情况必须引进的仪器设备等科教用品,均应执行本规定。 1(由国家教育部组织高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机构)贷款建设大型科教项目引进的设备。 2(接受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引进的设备。 3(因科技合作或学术交流而接受国外非政府组织、机构、学校、商社以及友好人士等捐赠的科教用品(包括用赠款购买的科教用品)。 4(接受华侨、港澳台胞自愿赠送的用于学校教学或科研的科教用品。 5(与境外合作研究或开发而需暂时引进的设备。 6(以学校内部各种来源资金向国外定货购买的科教用品。 第二条 进口科教用品的工作由校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归口负责,会同校有关部处和使用单位,做好与引进工作有关的申报、招标、采购、报关、验收、安装调试、商检和索赔等管理工作。校内各有关部处按《四川大学贷(赠)款项目内控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履行引进工作中与自身相关的职 责。 第三条 科教用品引进工作的受理部门是学校设备处。校内凡进口科教用品者,均须通过设备处上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由国家确认有外贸代理权的公司办理进口手续。凡不按规定而自行联系商家办理引进事宜者,责任自负。 第四条 引进科教用品须首先落实经费来源。特别是以自有资金引进科教用品的单位,除需筹齐科教用品的购置费用外,还必须筹措科教用品到岸价格的5%-8%的运保费,以及报关和商检所需手续费后才能予以申报,并且须在定货前向设备处预交不低于引进科教用品最新报价105%的货款保证金。 第五条 凡以采购方式引进仪器设备,应于申报前由设备使用单位商请同行专家对建设目标、引进的必要性、设备的先进性、价格的合理性、配套能力、使用设备能力及技术力量、安置设备的环境条件以及设备可能发挥的综合效益等进行充分的调查论证后,编报设备采购计划,经实验室负责人、院(所)的主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报设备处。大精仪器设备的申报计划须经主管校长签字同意后方能上报。 第六条 进口科教用品的申报按来源分类办理。 1(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机构)贷款引进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根据贷款项目的建设目标和可行性论证报告,对设备的性能、规格、型号、价格、生产厂家以及国内已购有相同设备的用户使用情况等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提出选购方案,经设备处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有经验的专职业务人员参加由国家教育部外资贷款办公室统一组织的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 2(利用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引进科教用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因科技合作或学术交流而接受国外非政府组织机构、学校、商社以及友好人士等捐赠的科教用品(包括用赠款购买的科教用品),接受华侨、港澳台胞自愿赠送的用于学校教学或科研的科教用品,均需出具对方有负责人签名的捐赠书、学校的接受捐赠函和提交国家教育部的申请接受捐赠报告。要对该科教用品的名称、型号、主要功能指标、估价、附件及资产归属权等详列资料清单,并按 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与境外科研单位合作研究或开发而需暂时引进的科教用品,需出具对方有负责人签名的合作捐赠证明书,双方的合作研究或开发协议。要按上述的要求,出具该科教用品资料清单,并说明使用性质和使用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以自有资金向国外订货购买的科教用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设备处受理设备使用单位进口科教用品的申报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并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和“附表”报省机电进出口办公室。在订货合同签字前认真做好订货合同的往来查询、修改和内容确认工作。在订货合同生效后,凭省机电进出口办公室出具的进口证明或许可证,到海关办理报关和进口免税手续。设备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以保证订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当收到进口科教用品的到货通知后,由校设备处组织提运,设备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科教用品的提运和验收安装工作。 第九条 认真做好进口科教用品的验收工作,以保证科教用品的应有质量,维护国家和学校的正当权益,并使进口物品尽快投入使用,为科研和教学服务。验收工作须按以下要求切实做好: 1(设备使用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验收环境和技术要求,在验收前准备好安置进口设备的实验用房,提供相应的验收检测条件。 2(设备使用单位的主管技术负责人应在验收前掌握并熟悉进口设备的有关技术资料,熟悉合同的有关条款,拟定技术验收方案。如果合同中规定应由供应厂商负责安装调试的仪器设备,到货后须及时与厂商联系,商定开箱装调日期及必要条件。 3(学校设备处负责督促设备使用单位拟定技术验收方案,并组织有经验的专家对验收方案进行审议,及时组建验收小组。 4(验收工作必须在索赔期(设备到岸后90天)满之20天前完成。各相关部处、设备使用单位应和验收小组密切配合,集中力量限期完成验收任务。 5(验收过程包括: (1)开箱前应仔细检查装运箱外观是否完好无损,如果提运时发现外观破损,应要求运输部门签发残损证书,并对装运箱外观拍照,以作为贸易、运输、保险等方面办理索赔的依据。按装运箱实际情况填写好“到货报告表”。 (2)开箱后必须以合同为依据,对照装箱单逐一清点箱内物品数量、型号规格是否相符,是否损坏或变质,是否属陈旧设备改装。发现问题时要对箱号、品名及相应的问题进行登记,并进行拍照。对照仪器设备实际状况填写好“引进仪器设备开箱验收单”,清点记录需有验收技术负责人及在场的外商代表签字。 (3)校档案馆须派人与验收小组一起清点随同设备到达的全部技术资料,逐一登记造册。随设备的技术资料委托使用单位专人保管,并实行借阅制度。 (4)在设备安装调试前,要按设备使用说明书中有关要求正确操作。在调试过程中,按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逐项验收。凡是在数量和质量方面(特别是设备的技术指标)达不到合同规定和设备使用说明书载明的技术要求的,验收小组要及时报告学校设备处,并提供证据(合同、装箱单、货运单和验收入签字的测试报告书)。 (5)做好验收记录。要逐日将参加验收工作的人员名单,验收的具体内容,出现的问题及解决的措施进行登记。验收记录应随同技术档案保存。 6(验收工作完成后,应由设备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在验收报告或验收备忘录上签字(一式五份),如果有国外厂商代表或委派的安装调试技术人员参加验收工作,他们也必须在验收报告上签字。若属由教育部组织的大型项目引进的设备验收,还须由学校设备处填报“安装、验收、索赔动态表”报送国家教育部外资贷款办公室。 7(验收工作要加强领导,严格考核,建立奖惩制度。 (1)凡参加接收设备和验收工作的教师应核定工作量,并纳入教学工作量计算。 (2)在验收工作中起草的各种报告和翻译的外文资料应作为工作成绩纳入业 务考核。 (3)验收工作成绩显著者,应予奖励。 (4)因工作失职造成设备损坏者,或因验收把关不严造成设备无法正常操作而又误过索赔期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损失大小进行经济或行政处分,通报批评。 第十条 凡是在验收中发现的数量、质量或技术指标达不到合同要求的科教用品,学校设备处应及时依据验收小组提供的验收报告,报经国家商检局出据证明后,到有关部门向外商办理索赔事宜。商检和索赔的全部资料由设备处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凡是通过免税进口的科教用品必须按申报的用途使用,一律不得转售和出让。否则,将按国家有关违反进口管理规定的处罚条例,对当事人和批准人予以处罚。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进口科教用品的使用性质,必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已经验收合格的进口科教用品,按学校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实行物资设备的统一归口管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之解释权属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 (十一)四川大学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办法 川大实[200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以下简称精贵仪器设备)在我校教学、科研中的骨干作用,贯彻国家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办法》,提高精贵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精贵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的校、院(所)两级管理体制。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是分口管理精贵仪器设备的学校一级管理机构。精贵仪器设备所在的院(所)以及部分校级单位为二级管理机构,须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精贵仪器设备的管理,并根据学校文件精神和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精贵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制度。全校各单位主 管的精贵仪器设备均应做到向校内、外开放。 第三条 精贵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是; 1(凡单价?1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含国家科委统管的2 3种); 2(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人民币,但属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其总值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10万元人民币,但属于国外引进的二级以上(含二级)计量、校验标准使用的仪器设备; 4、单价不足10万元人民币,但属于国家教育部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 教学、科研中使用的精贵仪器设备,所属院(所)均须逐台配备高、中、低层次,结构合理的专(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使用、维护,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事先做好接替人员的培训和交接工作。 第二章 计划、购置及管理 第五条 要根据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要求,合理配置精贵仪器设备。购置前,申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广泛收集,认真研究近期国内外厂家的资料,做到货比三家,选择最优的性能价格比。在申报购置计划的同时,必须写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其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为:购置该设备的必要性、紧迫性及可靠的经费来源;各类工作人员的配备,管理该设备的技术力量及能力;安装环境及设施条件;选型论证,主机与零配件、附件的配套关系,运行经费的可靠来源,投资效益及预测风险。 第六条 精贵仪器设备的购置审批程序:由申请单位所属院(所)主管负责 人组织人员进行可行性论证,写出可行性论证报告,经负责人签字后,连同购置申请,交学校设备主管部门初审,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提交学校一级相应的工作委 员会评议,最后由主管校长核准后实施,招标采购。 第七条 学校鼓励教学、科研各类人员自己研制精贵仪器设备,发展自己的技术力量,替代进。研制前,必须对技术设计的科学性、经济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写出研制调研报告及设计任务书。仪器制成后要经过使用单位和设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合格后建立固定资产账卡。 第八条 对一年以上闲置未用,或使用率太低(年机时少于400小时)的仪器设备,各级主管部门应提出警告,并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有关单位查找原因,加强应用,提高使用率。如多次警告仍未改进,应对该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直至经济处罚。该设备应予以调剂、调出处理。 第九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各使用单位应定期填报“教学、科研用精贵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表”,由校设备主管部门汇总、录盘、上报。 第三章 使用、维护及管理 第十条 院(所)一级精贵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的可用状态,不断提高使用率。 第十一条 进口精贵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四川大学关于科研教学用品进口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国产精贵仪器设备也应参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条款进行安装、调试和验收。 第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对精贵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购置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购置合同,安装验收记录,产品出厂的技术文件资料,以及运行使用、维护检修、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等整个寿命周期的原始资料。认真填写设备主管部门下发的设备履历本和使用记录本。随机的技术文件资料要在学校档案室办理借阅手续,由使用单位设备技术负责人保管,以防止技术资料长期被个人占用和流失。 第十三条 使用管理人员的水平和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精贵仪器设备 的效益,不同档次的精贵仪器设备要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各类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使用设备。 第十四条 为确保精贵仪器设备的精度和各项性能指标,各单位必须建立维修和保养制度,并定期校检和标定各项性能指标,其结果都应及时准确地记入随机档案薄。校级中心及各院(所)可根据实际情况,为提高自身维修能力,采取适当措施,充分发挥维修人员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维修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 精贵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解体使用,确属需要,必须按照管理权限范围申报,经审批同意后方能进行。 第四章 有关费用及管理 第十六条 精贵仪器设备在保证完成学校内部教学、科研等任务的同时,还要积极参与和开展校际以及与社会企事业单位间的协作咨询、测试等技术服务。为更充分地发挥仪器设备的技术经济效益,所有的大精仪器设备都应按规定在校园网上公布各类信息,以促进设备开放。 第十七条 精贵仪器设备用于校内外科研项目和社会服务应收取适当费用。所收经费,原则上除少量用于劳务费外,大部分应用于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等有关费用。精贵仪器的收费标准由学校设备处会同设备使用管理单位逐台核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 第十八条 为保证精贵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及时维修,学校设置专项维护运行费用。该项费用仅解决属于校级实验室且主要任务是为教学服务的精贵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并根据该设备的教学任务和使用机时数核拨。该项费用主要用于购置零配件,支付与外商联合进行的维修服务,技术开发等费用。各院(所)所属的实验室及主要任务来源为科研的实验室的精贵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原则上由各院(所)自筹资金解决。 第十九条 精贵仪器设备不得擅自降级使用,确因精度下降或部份功能损坏等需降级使用的,应进行技术鉴定,并向学校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降级使用。降级设备应报国家教育部备案,在管理上可作一般仪器设备管理。 第二十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维护运行费用过高等因素致使无法修复或已无使用价值的精贵仪器设备,可申请成套报废;或根据各部件的质量情况申请部份报废。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进行技术鉴定,经学校设备主管部门审核及 主管校长批准后方能报废,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属降级后的外调转让及报废残体处理的收入,按学校有关规定,建立专项经费本,专项管理使用。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精贵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通过考核促使各类专(兼)职使用管理人员努力完成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精贵仪器设备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在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项工作中开机使用的有效时数;培养不同层次人才的数量和经济、社会效益;现有功能的利用和技术开发的项目数;完好率和运行环境的良好程度;技术档案、使用和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精贵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考核工作,按学年度由校级中心、院(所)负责自行组织进行,并报校设备主管部门,由学校主管部门汇总和公布。学校主管部门要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精贵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三条 各类人员在精贵仪器设备购置、安装、调试使用管理中所编译的外文资料;编写的改、扩建机房、仪器设备验收方案和报告;使用管理规程和办法;技术业务总结及仪器设备功能开发等均作为工作成果列入个人考核记录,在职务、职称评聘时应与教学、科研成果一样给予相应的同等评价。教师承担的相应工作应合理核算为教学工作量。岗位工作人员应按国家规定享受保健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第二十四条 对精贵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要实行必要的奖惩制度。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由校级中心、院(所)推荐上报,经学校设备处组织评审,及时予以一定的精神和物资奖励。对于在工作中失职或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应分析原因,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罚直至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之解释权属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 (十二)四川大学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办法 川大实[200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以下简称精贵仪器设备)在我校教学、科研中的骨干作用,贯彻国家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办法》,提高精贵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精贵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的校、院(所)两级管理体制。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是分口管理精贵仪器设备的学校一级管理机构。精贵仪器设备所在的院(所)以及部分校级单位为二级管理机构,须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精贵仪器设备的管理,并根据学校文件精神和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精贵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制度。全校各单位主管的精贵仪器设备均应做到向校内、外开放。 第三条 精贵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是: 1(凡单价?1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含国家科委统管的23种); 2(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人民币,但属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其总值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10万元人民币,但属于国外引进的二级以上(含二级)计量、校验标准使用的仪器设备; 4、单价不足10万元人民币,但属于国家教育部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 教学、科研中使用的精贵仪器设备,所属院(所)均须逐台配备高、中、低层次,结构合理的专(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使用、维护,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事先做好接替人员的培训和交接工作。 第二章 计划、购置及管理 第五条 要根据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要求,合理配置精贵仪器设备。购置前,申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广泛收集,认真研究近期国内外厂家的资料,做到货比三家,选择最优的性能价格比。在申报购置计划的同时,必须写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其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为:购置该设备的必要性、紧迫性及可靠的经费来源;各类工作人员的配备,管理该设备的技术力量及能力;安装环境及设施条件;选型论证,主机与零配件、附件的配套关系,运行经费的可靠来源,投资效益及预测风险。 第六条 精贵仪器设备的购置审批程序:由申请单位所属院(所)主管负责人组织人员进行可行性论证,写出可行性论证报告,经负责人签字后,连同购置申请,交学校设备主管部门初审,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提交学校一级相应的工作委员会评议,最后由主管校长核准后实施,招标采购。 第七条 学校鼓励教学、科研各类人员自己研制精贵仪器设备,发展自己的技术力量,替代进。研制前,必须对技术设计的科学性、经济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写出研制调研报告及设计任务书。仪器制成后要经过使用单位和设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合格后建立固定资产账卡。 第八条 对一年以上闲置未用,或使用率太低(年机时少于400小时)的仪器设备,各级主管部门应提出警告,并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有关单位查找原因,加强应用,提高使用率。如多次警告仍未改进,应对该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直至经济处罚。该设备应予以调剂、调出处理。 第九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各使用单位应定期填报“教学、科研用精贵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表”,由校设备主管部门汇总、录盘、上报。 第三章 使用、维护及管理 第十条 院(所)一级精贵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的可用状态,不断提高使用率。 第十一条 进口精贵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四 川大学关于科研教学用品进口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国产精贵仪器设备也应参 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条款进行安装、调试和验收。 第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对精贵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购置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购置合同,安装验收记录,产品出厂的技术文件资料,以及运行使用、维护检修、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等整个寿命周期的原始资料。认真填写设备主管部门下发的设备履历本和使用记录本。随机的技术文件资料要在学校档案室办理借阅手续,由使用单位设备技术负责人保管,以防止技术资料长期被个人占用和流失。 第十三条 使用管理人员的水平和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精贵仪器设备的效益,不同档次的精贵仪器设备要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各类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使用设备。 第十四条 为确保精贵仪器设备的精度和各项性能指标,各单位必须建立维修和保养制度,并定期校检和标定各项性能指标,其结果都应及时准确地记入随机档案薄。校级中心及各院(所)可根据实际情况,为提高自身维修能力,采取适当措施,充分发挥维修人员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维修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 精贵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解体使用,确属需要,必须按照管理权限范围申报,经审批同意后方能进行。 第四章 有关费用及管理 第十六条 精贵仪器设备在保证完成学校内部教学、科研等任务的同时,还要积极参与和开展校际以及与社会企事业单位间的协作咨询、测试等技术服务。为更充分地发挥仪器设备的技术经济效益,所有的大精仪器设备都应按规定在校园网上公布各类信息,以促进设备开放。 第十七条 精贵仪器设备用于校内外科研项目和社会服务应收取适当费用。所收经费,原则上除少量用于劳务费外,大部分应用于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等有关费用。精贵仪器的收费标准由学校设备处会同设备使用管理单位逐台核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 第十八条 为保证精贵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及时维修,学校设置专项维护 运行费用。该项费用仅解决属于校级实验室且主要任务是为教学服务的精贵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并根据该设备的教学任务和使用机时数核拨。该项费用主要用于购置零配件,支付与外商联合进行的维修服务,技术开发等费用。各院(所)所属的实验室及主要任务来源为科研的实验室的精贵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 原则上由各院(所)自筹资金解决。 第十九条 精贵仪器设备不得擅自降级使用,确因精度下降或部份功能损坏等需降级使用的,应进行技术鉴定,并向学校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降级使用。降级设备应报国家教育部备案,在管理上可作一般仪器设备管理。 第二十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维护运行费用过高等因素致使无法修复或已无使用价值的精贵仪器设备,可申请成套报废;或根据各部件的质量情况申请部份报废。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进行技术鉴定,经学校设备主管部门审核及主管校长批准后方能报废,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属降级后的外调转让及报废残体处理的收入,按学校有关规定,建立专项经费本,专项管理使用。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精贵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通过考核促使各类专(兼)职使用管理人员努力完成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精贵仪器设备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在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项工作中开机使用的有效时数;培养不同层次人才的数量和经济、社会效益;现有功能的利用和技术开发的项目数;完好率和运行环境的良好程度;技术档案、使用和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精贵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考核工作,按学年度由校级中心、院(所)负责自行组织进行,并报校设备主管部门,由学校主管部门汇总和公布。学校主管部门要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精贵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三条 各类人员在精贵仪器设备购置、安装、调试使用管理中所编译 的外文资料;编写的改、扩建机房、仪器设备验收方案和报告;使用管理规程和办法;技术业务总结及仪器设备功能开发等均作为工作成果列入个人考核记录,在职务、职称评聘时应与教学、科研成果一样给予相应的同等评价。教师承担的相应工作应合理核算为教学工作量。岗位工作人员应按国家规定享受保健津贴和 劳动保护待遇。 第二十四条 对精贵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要实行必要的奖惩制度。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由校级中心、院(所)推荐上报,经学校设备处组织评审,及时予以一定的精神和物资奖励。对于在工作中失职或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应分析原因,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罚直至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之解释权属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 (十三)四川大学大宗仪器设备及实验用品类招标采购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川大校[2002]115号 为了更好地规范学校招标活动,保证一切采购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维护学校利益;降低投资成本;保证进货质量;防止和杜绝违规现象。根据川大校[2001]27号文规定,在总结近两年仪器设备招投标采购工作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招标采购的范围 第一条 凡是使用学校预算内、预算外资金购买仪器设备及实验用品的。 第二条 凡是一次性采购金额达到单台件大于3万元人民币或累计大于5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采购。 第三条 凡是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和非独立法人单位的采购。 二、采购申报程序及时限 第一条 申报单位必须按要求填写《四川大学大宗物资购置申报表》,交大 宗仪器设备及实验用品类招标专业工作组牵头单位——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由招标专业工作组组长对仪器设备配置及经费落实情况审核签字。 第二条 将申购表交国资处审查备案,并在申购表上签署采购方式。 第三条 国资处签字后的申购表返回设备管理科,设备管理科再按领导签署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申购通用、国产仪器设备,应在限定到货期前三周完成申报程序工作。 第五条 申购进口仪器设备的,应限定到货期前四个月完成申报程序工作。 第六条 申购物品量大,且技术要求又较高,可参与投标竞争的厂、商又不全在成都地区的,申购单位应在限定到货期前六周完成申报程序工作。 第七条 凡因特殊任务造成不可能在规定申报时限进行申报,且采购金额又满足招标采购条件的特事采购,申购单位应直接向校招标领导小组申请采购方式,专业工作组将按校招标领导小组领导签署意见进行办理。 特别提示:用户申购物品没有特殊要求(即能够满足三家及以上的厂、商参与公平竞争的),申报程序中的二、三条由设备管理科完成。申购物品有特殊要求(即不能够满足三家及以上的厂、商参与公平竞争的),申报程序中的二、三条由申购单位完成,并用书面形式向招标专业工作组说明其特殊要求,供确定采购方式时参考。 三、申购计划的执行 第一条 投标。在申报程序工作完成后,申购单位应向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书面提交不再有变动的详细技术要求材料,与设备管理科共同制作标书,进行有限邀请招标。按《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厂(商)投标。设备管理科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初步审核。 第二条 开标。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招投标专业工作组主持,所有参与投标的厂(商)——商家代表,用户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以及招标牵头单位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的相关人员参加进行公开开标。 第三条 评标。开标后,招标牵头单位——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根据采购物品种类,邀请校内(必要时校外)三个以上同行专家、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但不能是标书起草人)进行评标。评标专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标书进行评审(但不能是标书起草人)进行评标。评标专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标书进行评审(特别是技术指标),并对所有投标的有效标书在相同标准上进行比较,对投标标书进行评审(特别是技术指标),并对所有投标的有效标书在相同标准上进行比较,并向招投标专业工作组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中标候选单位。一般应排出一、二、三名。评标专家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同时要能对自己的结论担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决标。招投标专业工作组根据评标专家的书面结果报告,综合考虑投标单位的资质以及以前在我校和社会上的信誉,在条件同等的情况下,按价格最低的原则确定出能经受污染、历史、市场、公众检验的中标单位。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代表专业工作组以电话或书面的形式通知中标和未中标的投标单位。 第五条合同签订。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根据专业工作组的意见,组织中标单位和用户签订技术协议(一般情况下,技术协议中所包含的采购内容、金额不得大于投标书的范围,但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原计划确有不周到的地方,所购设备因停产、改型使得原计划确实不能实施,且变动金额又不超出标底的,可以允许用户有所变动,但必须通报专业工作组)并负责与中标单位签订商务合同。负责组织、监督计划的实施、货物验收、固定资产建帐、报帐和售后服务等工作。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一条 满足学校文件规定招标起点价,又具有可操作性的申购计划,但由于时间紧迫或假期无法在要求到货期限按招标程序进行招标采购的(即特殊事件需要特殊办理的),由校招标领导小组领导签署同意,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或用户自行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二条 虽满足学校文件规定招标起点价,但因产品特殊,无论是生产厂还是供货商,都无法满足三家以上参与竞争的。由用户提出书面说明,报《大宗仪 器设备及实验用品类》招投标专业工作组同意,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采用询价 方式采购。 五、纪律及奖惩 第一条 校内各用户、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的具体执行单位设备管理科、全体采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标制度,不得有意划整为零故意回避招投标,更不能私自与商家勾结透露标底搞暗箱操作。 第二条 招投标专业工作组是一个整体,一切决策都应体现出集体意志,共同承担应该承担的相关责任(包括要提交校招投标小组裁决的事项)。 第三条 所有评标专家,必须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专家只有对标书本身作评价的权力,不能把没有经过决标的意见向投标单位透露,更不能私下接受投标单位好处而不公正评标或向投标单位透露评标细节。 第四条 包括用户在内的所有参与招投标工作的人员,如果违反了应该遵守的纪律或失职、渎职者,专业工作组租违反纪律人员的单位应该对其进行处理,首先免去违规者参与该项工作的资格,如果给学校造成损失,应赔偿其损失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如果发现投标单位采取非正当竞争行为,与学校参与招投标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私下交易,干扰招投标工作的公正性,除将该投标单位的标书视为废标、没收投标时交纳的保证金外,至少应在三年内不再邀请该单位投标。 第六条 对于在招投标工作中确实为学校节省了支出、维护了学校信誉的工作人员,学校应该按实际节省资金的一定比例作为奖金,年终一次性奖励给有关人员。 第七条 对于给学校(包括各院、所、部处)作过贡献(实物、现金的捐赠赞助)的单位;对于曾经在学校做过较大项目,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让学校用户非常满意的投标单位,在条件相当的情况下,给予优先考虑。 (十四)四川大学大宗仪器设备及实验用品类招标采购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川大校[2002]115号 为了更好地规范学校招标活动,保证一切采购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维护学校利益;降低投资成本;保证进货质量;防止和杜绝违规现象。根据川大校[2001]27号文规定,在总结近两年仪器设备招投标采购工作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 细则。 一、招标采购的范围 第一条 凡是使用学校预算内、预算外资金购买仪器设备及实验用品的。 第二条 凡是一次性采购金额达到单台件大于3万元人民币或累计大于5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采购。 第三条凡是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和非独立法人单位的采购。 二、采购申报程序及时限 第一条 申报单位必须按要求填写《四川大学大宗物资购置申报表》,交大宗仪器设备及实验用品类招标专业工作组牵头单位——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由招标专业工作组组长对仪器设备配置及经费落实情况审核签字。 第二条 将申购表交国资处审查备案,并在申购表上签署采购方式。 第三条 国资处签字后的申购表返回设备管理科,设备管理科再按领导签署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申购通用、国产仪器设备,应在限定到货期前三周完成申报程序工作。 第五条 申购进口仪器设备的,应限定到货期前四个月完成申报程序工作。 第六条 申购物品量大,且技术要求又较高,可参与投标竞争的厂、商又不全在成都地区的,申购单位应在限定到货期前六周完成申报程序工作。 第七条 凡因特殊任务造成不可能在规定申报时限进行申报,且采购金额又满足招标采购条件的特事采购,申购单位应直接向校招标领导小组申请采购方式,专业工作组将按校招标领导小组领导签署意见进行办理。 特别提示:用户申购物品没有特殊要求(即能够满足三家及以上的厂、商参与公平竞争的),申报程序中的二、三条由设备管理科完成。申购物品有特殊要 求(即不能够满足三家及以上的厂、商参与公平竞争的),申报程序中的二、三条由申购单位完成,并用书面形式向招标专业工作组说明其特殊要求,供确定采购 方式时参考。 三、申购计划的执行 第一条 投标。在申报程序工作完成后,申购单位应向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书面提交不再有变动的详细技术要求材料,与设备管理科共同制作标书,进行有限邀请招标。按《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厂(商)投标。设备管理科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初步审核。 第二条 开标。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招投标专业工作组主持,所有参与投标的厂(商)——商家代表,用户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以及招标牵头单位——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的相关人员参加进行公开开标。 第三条 评标。开标后,招标牵头单位——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根据采购物品种类,邀请校内(必要时校外)三个以上同行专家、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但不能是标书起草人)进行评标。评标专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标书进行评审(但不能是标书起草人)进行评标。评标专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标书进行评审(特别是技术指标),并对所有投标的有效标书在相同标准上进行比较,对投标标书进行评审(特别是技术指标),并对所有投标的有效标书在相同标准上进行比较,并向招投标专业工作组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中标候选单位。一般应排出一、二、三名。评标专家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同时要能对自己的结论担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决标。招投标专业工作组根据评标专家的书面结果报告,综合考虑投标单位的资质以及以前在我校和社会上的信誉,在条件同等的情况下,按价格最低的原则确定出能经受污染、历史、市场、公众检验的中标单位。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代表专业工作组以电话或书面的形式通知中标和未中标的投标单位。 第五条合同签订。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根据专业工作组的意见,组织中标单位和用户签订技术协议(一般情况下,技术协议中所包含的采购内容、金额不得大于投标书的范围,但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原计划确有不周到的地方,所购设备因停产、改型使得原计划确实不能实施,且变动金额又不超出标底的,可以允许用 户有所变动,但必须通报专业工作组)并负责与中标单位签订商务合同。负责组织、监督计划的实施、货物验收、固定资产建帐、报帐和售后服务等工作。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一条 满足学校文件规定招标起点价,又具有可操作性的申购计划,但由于时间紧迫或假期无法在要求到货期限按招标程序进行招标采购的(即特殊事件需要特殊办理的),由校招标领导小组领导签署同意,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或用户自行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二条 虽满足学校文件规定招标起点价,但因产品特殊,无论是生产厂还是供货商,都无法满足三家以上参与竞争的。由用户提出书面说明,报《大宗仪器设备及实验用品类》招投标专业工作组同意,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五、纪律及奖惩 第一条 校内各用户、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的具体执行单位设备管理科、全体采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标制度,不得有意划整为零故意回避招投标,更不能私自与商家勾结透露标底搞暗箱操作。 第二条 招投标专业工作组是一个整体,一切决策都应体现出集体意志,共同承担应该承担的相关责任(包括要提交校招投标小组裁决的事项)。 第三条 所有评标专家,必须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专家只有对标书本身作评价的权力,不能把没有经过决标的意见向投标单位透露,更不能私下接受投标单位好处而不公正评标或向投标单位透露评标细节。 第四条 包括用户在内的所有参与招投标工作的人员,如果违反了应该遵守的纪律或失职、渎职者,专业工作组租违反纪律人员的单位应该对其进行处理,首先免去违规者参与该项工作的资格,如果给学校造成损失,应赔偿其损失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如果发现投标单位采取非正当竞争行为,与学校参与招投标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私下交易,干扰招投标工作的公正性,除将该投标单位的标书视为废标、没收投标时交纳的保证金外,至少应在三年内不再邀请该单位投标。 第六条 对于在招投标工作中确实为学校节省了支出、维护了学校信誉的工作人员,学校应该按实际节省资金的一定比例作为奖金,年终一次性奖励给有关 人员。 第七条 对于给学校(包括各院、所、部处)作过贡献(实物、现金的捐赠赞助)的单位;对于曾经在学校做过较大项目,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让学校用户非常满意的投标单位,在条件相当的情况下,给予优先考虑。 (十五)四川大学教学实验室内部小型维修费使用管理暂行 办法 川大校[2002]3号 实验室内部小型维修经费是学校为保障本科实验教学具有基本的室内环境条件所需要的经常性维护费,属学校年度财政中被列为“修缮”项目的一个子项。为使该项经费的使用规范有序,保障全校本科教学实验室内部所需要的经常性的维护与小型维修,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实验室内部小型维修经费的来源及管理 1(实验室内部小型维修经费由学校根据校内教学实验用房的状况,在年度财务计划中设列专项,下达给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使用、管理。 2(实验室内部小型维修经费按教学优先、确保安全、统筹协调、专项管理的原则,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计划、使用和日常管理,实行总额控制、项目核算、超支不补、余额结转的财经管理原则。为确保专款专用,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须每年年终向财务处报送使用情况及效果分析的专项汇报资料。 3(实验室内部小型维修费的使用范围是,按学校正式批准建制的教学实验室。 4(实验室内部小型维修是指建制实验室内的实验台(桌)、柜、门、窗、墙壁、水、电等现有设施的维修,其经费不超过2万元的小型维修工程。 二、维修项目申请与计划安排 1(实验室内部小型维修,由各实验室主任在当年的元月份上报本室的年度维修项目,说明维修的基本内容,数量、地点(申请表样详见附表一)。经学院主管负责人组织审议轻重缓急,并批示意见、签章后,报送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科汇总。 2(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科在接到维修项目申请表后,指派专人现场实地察看, 并与申报单位明确、商议申请维修的内容及预测维修资金额度。 3(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科按察看后的项目申请内容和轻重缓急状况,安排年度实验室维修计划(草案),报请处长审批后,将计划方案报送计财处。计财处纳入本年度财务预算计划中审定、安排。 4(按照学校下达的年度维修总额,实验室管理科分批落实上报的实验室维修方案。 5(未列入实验室维修方案的实验室因水、电等突发事故需要及时抢修的应急项目,各实验室仍应按前述申报程序,及时报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科以便组织应急处理。 6(凡超出2万元以上的实验室内部改造、维修项目和凡与实验室环境相关的室外维修内容,原则上不纳入实验室维修的年度计划安排。这些项目,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将会同用房单位专题报告学校,申请专项经费解决。 三(项目的执行与验收 1(按实验室维修年度计划,先期实施的项目,要引入竞争机制。 2(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科根据当年的维修计划,约请参与竞争的施工单位对相关维修施工项目作出工程预算,根据质量、价格、工期以及服务态度等条件,择优选择。在质量、价格、工期以及服务态度同等的条件下,优先由校后勤集团公司下属的施工单位组织施工。 3(参与维修竞争的施工单位,应具备国家审定的四级以上资质等级,并对自己的工程质量作3—6月的免费保修承诺。凡未履行合约的施工单位,应排斥在竞争之外。 4(根据,安排实施的维修项目时,要报请分管处长审批签字后,方能执行。 5(施工项目所在的实验室应有指定人员配合进行施工,同时对维修项目的工程量及施工质量进行监督验收。 6(经用房单位验收签字的维修项目,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科核实后,按学校 规定的审计要求,转报审计处审计后,按学校财务管理的“一支笔”原则报请处 长签字,方可支付项目施工款。 7(因年度经费总额限制,年度维修计划暂未实施的项目,经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科与用房单位商洽后,转列在次年维修计划中安排。 8(实验室因水、电等突发事故需要及时抢修的应急项目(维修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元),由申报单位填据四川大学教学实验用房应急维修单(样表详见附表二),转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科签章,送维修单位施工。 维修完工后须经实验室验收,实验室主任签字,施工方凭此单结算。施工方每月与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科进行一次维修金额结算。 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归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自批准之日起试行。 (十六)四川大学教学实验室内部小型维修费使用管理暂行 办法 川大校[2002]3号 实验室内部小型维修经费是学校为保障本科实验教学具有基本的室内环境条件所需要的经常性维护费,属学校年度财政中被列为“修缮”项目的一个子项。为使该项经费的使用规范有序,保障全校本科教学实验室内部所需要的经常性的维护与小型维修,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实验室内部小型维修经费的来源及管理 1(实验室内部小型维修经费由学校根据校内教学实验用房的状况,在年度财务计划中设列专项,下达给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使用、管理。 2(实验室内部小型维修经费按教学优先、确保安全、统筹协调、专项管理的原则,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计划、使用和日常管理,实行总额控制、项目核算、超支不补、余额结转的财经管理原则。为确保专款专用,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须每年年终向财务处报送使用情况及效果分析的专项汇报资料。 3(实验室内部小型维修费的使用范围是,按学校正式批准建制的教学实验室。 4(实验室内部小型维修是指建制实验室内的实验台(桌)、柜、门、窗、墙壁、水、电等现有设施的维修,其经费不超过2万元的小型维修工程。 二、维修项目申请与计划安排 1(实验室内部小型维修,由各实验室主任在当年的元月份上报本室的年度维修项目,说明维修的基本内容,数量、地点(申请表样详见附表一)。经学院主管负责人组织审议轻重缓急,并批示意见、签章后,报送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科汇总。 2(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科在接到维修项目申请表后,指派专人现场实地察看,并与申报单位明确、商议申请维修的内容及预测维修资金额度。 3(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科按察看后的项目申请内容和轻重缓急状况,安排年度实验室维修计划(草案),报请处长审批后,将计划方案报送计财处。计财处纳入本年度财务预算计划中审定、安排。 4(按照学校下达的年度维修总额,实验室管理科分批落实上报的实验室维修方案。 5(未列入实验室维修方案的实验室因水、电等突发事故需要及时抢修的应急项目,各实验室仍应按前述申报程序,及时报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科以便组织应急处理。 6(凡超出2万元以上的实验室内部改造、维修项目和凡与实验室环境相关的室外维修内容,原则上不纳入实验室维修的年度计划安排。这些项目,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将会同用房单位专题报告学校,申请专项经费解决。 三(项目的执行与验收 1(按实验室维修年度计划,先期实施的项目,要引入竞争机制。 2(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科根据当年的维修计划,约请参与竞争的施工单位对相关维修施工项目作出工程预算,根据质量、价格、工期以及服务态度等条件,择优选择。在质量、价格、工期以及服务态度同等的条件下,优先由校后勤集团公司下属的施工单位组织施工。 3(参与维修竞争的施工单位,应具备国家审定的四级以上资质等级,并对自己的工程质量作3—6月的免费保修承诺。凡未履行合约的施工单位,应排斥在 竞争之外。 4(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安排实施的维修项目时,要报请分管处长审批签字后,方能执行。 5(施工项目所在的实验室应有指定人员配合进行施工,同时对维修项目的工程量及施工质量进行监督验收。 6(经用房单位验收签字的维修项目,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科核实后,按学校规定的审计要求,转报审计处审计后,按学校财务管理的“一支笔”原则报请处长签字,方可支付项目施工款。 7(因年度经费总额限制,年度维修计划暂未实施的项目,经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科与用房单位商洽后,转列在次年维修计划中安排。 8(实验室因水、电等突发事故需要及时抢修的应急项目(维修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元),由申报单位填据四川大学教学实验用房应急维修单(样表详见附表二),转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科签章,送维修单位施工。 维修完工后须经实验室验收,实验室主任签字,施工方凭此单结算。施工方每月与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科进行一次维修金额结算。 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归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自批准之日起试行。 四川大学 年度 教学实验室内部小型维修项目申请表 申请单位: 学院 实验室 预计 维 修 项 目 维修实验室地点 备注 金额 墙面(屋面) 2(M) 2门、窗(M) 水(M、个) 电(M、个、 根) 地面、台面 2) (M 其 它 实验室主任 意见 学院负责人 意见(签章) 实验室及设备 管理处意见 四川大学教学实验室应急维修单 学院 系 实验室 楼 室 维修 维修 室主任 维修内容 备 注 项目 金额 意见 水 电 其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实验室科签章: 本维修单一式两联,此联实验室科作付款依据。 四川大学教学实验室应急维修单 学院 系 实验室 楼 室 维修 维修 室主任 维修内容 验收意见 项目 金额 意见 水 电 其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实验室科签章: 本维修单一式两联,完工验收后施工方以本联为收款依据。 (十七)四川大学关于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 川大校[2001]65号 易燃、易爆、巨毒、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若发生丢失、被盗,将产生不堪设想的后果,为了保证教学科研正常进行,确保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14号文件《关于发布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精神,对我校化学危险品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危险品的采购和运输 1、采购危险品必须由学校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实验设备处同意并送保卫处审核后,报学校分管校长批准,再报公安机关核准后,由设备处派专人按核准的数量采购。 2、危险物品运输必须遵守专车专用的原则。运输时,需派专人随车负责,入库时,必须履行入库手续,严格检验。 3、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包括容器,用后必须彻底清理、消毒。 二、危险品储存和保管 1、危险品须按其性能和特点,并有明显标签分别包装,用保险柜存放,由专人负责,钥匙由专人保管。 2、存放危险品的地点要报保卫处备案,存放的库房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和防护设备。 3、采购、保管和使用危险品的人员要认真审查。挑选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技术安全规定的工作人员。 三、危险品的领取和使用 1、单位教学科研需使用危险品时,应到校设备处药品库领取危险品领取审批表,交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教师由教研室主任签字,研究生由指导老师签字,交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再经保卫处有关领导签字后方可领取。 2、科研、学生实验使用危险品时,必须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防止丢失、污染、中毒和其它事故发生。使用完毕后有剩余的危险品,如需过夜,应存放在有专人保管的保险柜内,并作好记录;没有条件保管的须交回设备处药品库,并作好移交登记备查,杜绝私自存放。 3、危险品的使用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使用单位领导必须严格审批,逐级保管。如有违规使用,一但发生事故,将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使用者的法律责任。 四、危险品的销毁和检查 1、危险物品或药、或液或过期药品,不准随便丢弃、土埋或水冲,应集中保管、统一处理。 2、对于过期变质和须销毁的危险品,要经使用单位院系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送保卫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使用单位派专车、专人送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方销毁。 3、各单位要加强对危险品的安全检查,着重对危险品的储存和保管、领取和使用,以及药品的销毁等各个环节上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学校保卫处要督促、指导危险品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大安全检查力度。 (十八)四川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川大校[2004]57号(附件)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安全是一切实验室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保证。为了确保实验室安全,特制定本管理条例,凡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予以遵守。 第一条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要认识到在一切实验室工作中人是第一位的,首先要保障人身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克服麻痹大意思想,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第二条 各学院要充分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的副院长为第二责任人。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学院必须与学校主管职能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同时学院要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位,落实到每一个实验室,学院与各实验室也要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三条 各学院要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切实保证基本的实验室安全条件和设施,如足够数量和有效的消防器材、有明显标记的逃生门等。每个实验室要设置基本的救助材料如小紧急救助药箱等。对实验室安全条件和设施,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补充、更换失效器材,及时发现和杜绝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必须首先撤离人员,然后尽快整改。 第四条 实验室主任是所在实验室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同时每间实验室都要指定专人作为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做好所在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实验室安全负责人须协助实验室主任抓好本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及排除隐患等工作,并负责指导本实验室人员掌握安全器材和设施的维护和使用。 第五条 各学院和实验室要对重点安全部位做到心中有数,对存放危险品和安全用电的部位要有明显的警示标记。对可能发生的危及安全的各种紧急状态,如火灾、爆炸、腐蚀性液体倾洒、有毒气体泄漏、辐射损害、电击损害、致病微生物污染、地震、自来水爆管等,必须分类建立紧急处置预案。 第六条 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未经实验室或设备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动用实验室的设备、设施,学生实验时要服从指导,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或擅离职守。实验室管理人员下班前或最后一个离开实验室的人员,离开时要认真检查门窗、水、电等有关设施的关闭情况,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七条 对有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致病微生物及放射性物质等的场所及其有关设备,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八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致病微生物、麻醉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要按规定设专用库房,做到专室专柜储存,并指定专人、双人双锁妥善保管,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主任和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学校保卫部门批准,到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购买或领用,剩余部分要立即退回,并作好详细领用登记。领用人员必须严格控制用量,存放药量一般以一次使用为限, 不得超过限量,做到用量清楚。 第九条 各种压力气瓶不可靠近热源,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要专瓶专用,严禁私自采购和改装它种气体使用。使用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禁止学生独立操作,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对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条 严格实验室废物的处理。实验时要将残渣废液倒入指定的废液桶内,统一处理。严禁将腐蚀物或有毒有害物质倒进水槽及排水管道。 第十一条 实验室设备的设置和器材的存放必须遵循安全、科学、规范、整洁、有序的原则。实验结束后应做好实验场所及器具的清洁、整理,安全有序地存放好所用过的设备器材。学生实验结束后实验器材的整理、存放,一般应有实验室管理人员的指导。 第十二条 为保证人身安全,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要爱护室内公共卫生,不得在实验室内进食、喝水。实验室内禁止吸烟。实验室内不得用明火取暖,严禁违章搭电或超载用电。实验室内严禁放置私人物品如自行车、家具等。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带陌生人进入实验室。 第十三条 对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污染、中毒、人身重大伤害、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 事后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学院、保卫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和公安部门报告。对隐瞒不报或缩小事故真相者,应按有关规定予以从严处理。 火警电话:119 保卫处电话:85401292 匪警电话:110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电话:85406816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十九)四川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A级实验室) (讨论稿) 实验室安全是确保学校实验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保证,为了加强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我校实行安全分级管理,将实验室分为A、B两级。本办法适用于A级实验室。各单位及进入A级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予以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A级实验室是指我校使用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等物品作为实验对象的具有重大安全影响因素的实验室,主要包括化学类、生物类、医学类等实验室。对于A级实验室比较集中的楼群称为A级实验楼(如第一理科楼、化学馆、西区第四教学楼、华西药化楼、华西第六教学楼、江安第一基础实验楼、化学药品库等)。 第二条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及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原则,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克服麻痹大意思想,保障人身安全。 第三条 各学院或单位要充分重视安全工作,行政一把手是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为第二责任人,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学院或单位必须按期与学校主管职能部门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位,落实到每一个实验室。 第四条 有A级实验室的学院或单位应配有专(兼)职的安全员,负责本单位A级实验室的安全监督工作。安全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特别是A级实验楼所在单位必须设专职安全员。各学院或单位负责安全员的工作考核与工作量的核算。 第五条 实验室主任是所在实验室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同时每间实验室都要指定专人作为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做好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有义务协助实验室主任抓好本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及排除隐患等工作,并负责指导本实验室人员掌握器材、设施的维护和安全使用。 第六条 各学院要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切实保证基本的实验室安全条件和设施,如足够数量和有效的消 防器材、有明显标记的逃生门等。对实验室安全条件和设施,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补充、更换失效器材,及时发现和杜绝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必须首先撤离人员,然后尽快整改。每个实验室要设置基本的 救助材料如紧急救助药箱等。 第七条 学校必须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开设实验室安全课程,通过讲座和观看录相结合的形式,分门别类地介绍实验室安全防护操作规程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为学生和教师们提供专业的安全防护知识。凡进入实验室的学生都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培训,通过适当方式的考核合格后方能正式进入实验室参与实验活动。 第八条 各学院与实验室主管单位相关负责人在承担安全责任的同时,有权对安全意识淡薄、不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与相应经济处罚,有权取消其职称、职务晋升资格及一切参加评优的资格。其具体处罚除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外,由各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处理措施,学校给予认可支持。 第九条 各学院和实验室要对重点安全部位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对存放危险品和安全用电的部位要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对可能发生的危及安全的各种紧急状态,如火灾、爆炸、腐蚀性液体倾洒、有毒气体泄漏、辐射损害、电击损害、致病微生物污染、地震、自来水爆管等,必须分类建立紧急处置预案。 第十条 对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污染、中毒、人身重大伤害、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学院、保卫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和消防、公安部门报告。对隐瞒不报或缩小事故真相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从严处理。 第十一条 在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对于实验室安全工作不到位,且出现安全事故的学院或单位,学校将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等处分;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扣发1—3个月的岗位津贴;取消该单位当年所有评优参与资格;取消事故直接或间接责任人两年内申报科研项目资格;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 人员伤亡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违反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二次发现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学生在实验室内因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给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因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将依法追究肇事学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危险品的管理 第十三条 危险品的分类 A级实验室危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及标志》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七大类物品。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爆炸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几类物品。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与运输 1、采购危险化学品必须由学校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同意并送保卫处审核后,报学校分管校长批准,再报公安机关核准后,由设备处派专人按核准的数量采购。 2、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遵守专车专用的原则。运输时,需派专人随车负责;入库时,必须履行入库手续,严格检验。 3、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包括容器,用后必须彻底清理、消毒。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1、使用危险化学试剂的实验室应建立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化学危险品安全知识和化学实验的安全操作知识,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要求,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2、实验室使用的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剧毒等物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由专人负责保管,妥善处理和保管剩余物品及残毒物品。 3、教学科研需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到校设备处药品库领取危险品领取审批表,交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教师由实验室主任签字,研究生由指导老师签字,交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再经保卫处有关领导签字后方可领取。 4、科研、学生实验使用危险品时,必须严格遵守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同时必须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防止丢失、污染、中毒和其它事故发生。使用完毕后有剩余的危险品,如需过夜,应存放在有专人保管的保险柜内,并作好记录;没有条件保管的须交回设备处药品库,并作好移交登记备查,禁止私自存放。 5、危险品的使用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使用单位领导必须严格审批,做好使用记录,如有违规使用,一但发生事故,将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使用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 1、实验室化学品必须设专用存放室,禁止将化学药品存放在实验操作室内。 2、实验室需要冷藏的化学品应该尽量使用冰柜而避免使用冰箱。 3、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4、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火灾、防晒、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5、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主要通道必须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 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第十八条 气体钢瓶管理 1、压缩气体钢瓶属于危险品,使用和贮存者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能使用。为了加强气体钢瓶使用者的安全责任意识,提高我校物资供应服务水平,特制定统一的钢瓶管理办法。 2、为防止压缩气体钢瓶安全事故发生,学校对实验室使用气体钢瓶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统一设立气体钢瓶周转库房,配备教学、科研常用气体,规范管理,以供我校教师职工领用。 3、凡是需要使用气体钢瓶的教师职工,必须到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填写“钢瓶使用登记表”,登记使用日期、气体名称、钢瓶编号、领用单位名称、领用人等。各实验室不得私自采购与不履行登记手续。 4、凡使用剧毒气体、腐蚀性较强的气体必须严格报批手续,由使用者提出使用购买申请,学院主管院长签字以后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供应科负责购买。 5、钢瓶使用管理按“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执行。用气单位和个人对所领用钢瓶负有维护和保养的责任,操作要认真仔细,按操作规程执行,远离明火,如因使用不当发生事故,或因保管不善损坏、丢失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领用人的责任。 6、实验室对高压气体钢瓶必须分类保管,直立固定并经常检查是否漏气,严格遵守使用钢瓶的操作规程。严禁氯与氨、氯与乙炔、氢与氧、乙炔与氧气混放在一个房间内。氢气瓶、乙炔瓶等危险钢瓶必须放在室外指定地点(钢瓶间或阳台)。氢、氧及可燃性气体钢瓶与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 7、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提供周转气瓶以供初次申请者租用,并负责对 全校使用的气体钢瓶进行定期技术检查、更换,严禁气体钢瓶超期服役。 8、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与校外供气商协调统一换气,严禁气体半装、混用。气体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平均价。 9、为防止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不可将钢瓶气体用完用尽,用后气瓶须按规定保留0.1Mpa以上的残余压力。可燃性气体应剩余0.3Mpa以上的残余压力,否则将承担洗瓶费用。使用者换用气体钢瓶时,应检查气体、气压是否符合要求,瓶阀是否漏气等等,如有问题请立即申请调换,否则责任自负。 10、钢瓶使用人退休或调离学校,应对所用钢瓶进行移交,交接双方在“钢瓶使用登记表”上签字更名。 第三章 化学废物管理 第十九条 化学废物是指过期化学试剂、实验室高浓度废液、使用过的有毒有害化学试剂包装物。 第二十条 实验室对于环境安全管理工作要有充分认识,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严禁往下水口、垃圾道倾倒有机溶剂及有毒、有害废物。 第二十一条 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时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方案列入工程施工计划。 第二十二条 各实验室必须将废弃药液或过期药液或废弃包装物依照分类标示清楚,药品使用后之废(液)弃物应倒入专用收集容器中回收,收集容器上应清楚标注废弃物的主要成分,禁止将废弃液体和固体混合在一起。 第二十三条 各实验室所需要废弃物专用收集容器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提供,费用由学校实验室危害废物处理专项资金中解决。 第二十四条 化学固、液废物及包装物定期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收取,再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处理前,各使用单位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毁弃,更不能随意出售。 第二十五条 剧毒品的处理由各使用单位向保卫处及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上报市、区公安局获准后委托公安局进行。在处理前,仍由原使 用部门原地妥善保管。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所有新进实验室做实验的人员(包括研究生、本科生),均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方能进行实验。 第二十七条 实验人员进入A级实验室,必须按规定穿戴必要的工作服,并将长发及松散衣服妥善固定;进行危害物质、挥发性有机溶剂、特定化学物质或其它毒性化学物质等化学药品操作实验或研究,必须要穿戴防护工具(如防护口罩、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 第二十八条 避免在实验室吃喝食物且使用化学药品后需先洗净双手方能进食;禁止将食物储藏在储有化学药品之冰箱或储藏柜。 第二十九条 进行危险性实验(如剧毒、易燃、易爆的实验)时,房间内不应少于2人;危害性特别大的实验(如高压实验、能产生危险气体并危及本人或周围人员人身安全的实验)不可在化学楼内进行。 第三十条 未经学院及相关单位批准,实验室不得擅自安排校外人员做实验。 第三十一条 在实验进行中,操作者不得擅自离开实验室,离开时必须有人代管。否则,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非工作需要不许在实验室过夜。学生因工作需要过夜时,必须将导师或实验室主任批准并签字的申请材料预先交门卫值班室。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严禁吸烟;实验室内严禁乱拉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实验室避免使用明火电炉,尽量使用密封电炉。 第三十四条 实验结束和下班前,要清理好现场,切断电源、气源、水源,消除火种,关好门窗。寒、暑假期间要安排专人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 第三十五条 对于违反实验室操作规程的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处理规定进 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关闭实验室进行整顿,对相关人员组织安全培训,培 训费用自理。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措施 第三十六条 使用化学危险品的试验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配备安全防护用具。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匹配的消防器材。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实验室必须针对本实验的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紧急处理预案,将其与实验室安全管理措施一起按学校统一规定张贴在实验室内,并组织实验室人员学习。 火警电话:119 保卫处电话:85401292 匪警电话:110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电话:85406816 (二十)四川大学实验室安全卫生制度 (修 订) 川大办[2001]51号 一、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实验室的安全卫生是实验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保证。凡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二、实验室的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等物资及贵重物资器材、大精仪器设备等均应指定专人保管,定点定位地存放和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使用记录。 三、做好实验室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室必须按区域、实验用房分别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实验室应组织本室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安全、消防设施的检查;严禁违章搭电与超载用电。 四、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未经实 验室或设备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动用实验室的设备、设施;实验时要服从指导, 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 五、实验室设备的设置和器材的存放必须遵循安全、整洁、科学、规范、文明、有序的原则。每天应安排值班人员打扫清洁卫生,并定期进行大扫除。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要爱护室内公共卫生,不得在室内就食、吸烟;学生实验结束后应在实验室管理人员的指导下做好实验埸所及仪具的清洁,并有序地存放好所用的设备器材,使之处于待用的正常状态。 六、每间实验室要指定专人管理,管理人员下班前要检查门窗、水、电等有关设施的关闭情况,确认安全无误,方可离室。 七、对实验室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整改。若发生安全事故,应在采取补救措施的同时如实上报有关部门;对造成安全事故者,应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四川大学 二??一年六月一日 (二十一)四川大学关于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 川大办[2001]65号 易燃、易爆、巨毒、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若发生丢失、被盗,将产生不堪设想的后果,为了保证教学科研正常进行,确保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14号文件《关于发布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精神,对我校化学危险品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危险品的采购和运输 1、采购危险品必须由学校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实验设备处同意并送保卫处审核后,报学校分管校长批准,再报公安机关核准后,由设备处派专人按核准的数量采购。 2、危险物品运输必须遵守专车专用的原则。运输时,需派专人随车负责,入库时,必须履行入库手续,严格检验。 3、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包括容器,用后必须彻底清理、消毒。 二、危险品储存和保管 1、危险品须按其性能和特点,并有明显标签分别包装,用保险柜存放,由专人负责,钥匙由专人保管。 2、存放危险品的地点要报保卫处备案,存放的库房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和防护设备。 3、采购、保管和使用危险品的人员要认真审查。挑选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技术安全规定的工作人员。 三、危险品的领取和使用 1、单位教学科研需使用危险品时,应到校设备处药品库领取危险品领取审批表,交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教师由教研室主任签字,研究生由指导老师签字,交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再经保卫处有关领导签字后方可领取。 2、科研、学生实验使用危险品时,必须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防止丢失、污染、中毒和其它事故发生。使用完毕后有剩余的危险品,如需过夜,应存放在有专人保管的保险柜内,并作好记录;没有条件保管的须交回设备处药品库,并作好移交登记备查,杜绝私自存放。 3、危险品的使用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使用单位领导必须严格审批,逐级保管。如有违规使用,一但发生事故,将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使用者的法律责任。 四、危险品的销毁和检查 1、危险物品或药、或液或过期药品,不准随便丢弃、土埋或水冲,应集中保管、统一处理。 2、对于过期变质和须销毁的危险品,要经使用单位院系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送保卫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使用单位派专车、专人送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方销毁。 3、各单位要加强对危险品的安全检查,着重对危险品的储存和保管、领取和使用,以及药品的销毁等各个环节上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学校保卫处要督促、指导危险品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大安全检查力度。 (二十二)四川大学关于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爆炸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几类物品。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与运输 1、采购危险品必须由学校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同意并送保卫处审核后,报学校分管校长批准,再报公安机关核准后,由设备处派专人按核准的数量采购。 2、危险物品运输必须遵守专车专用的原则。运输时,需派专人随车负责,入库时,必须履行入库手续,严格检验。 3、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包括容器,用后必须彻底清理、消毒。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1、使用危险化学试剂的实验室应建立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化学危险品安全知识和化学实验的安全操作知识,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要求,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2、实验室使用的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剧毒等物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由专人负责保管,妥善处理和保管剩余物品和残毒物品。 3、教学科研需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到校设备处药品库领取危险品领取审批表,交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教师由实验室主任签字,研究生由指导老师签字,交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再经保卫处有关领导签字后方可领取。 4、科研、学生实验使用危险品时,严格遵守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同时必须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防止丢失、污染、中毒和其它事故发生。使用完毕后有剩余的危险品,如需过夜,应存放在有专人保管的保险柜内,并作好记录;没有条件保管的须交回设备处药品库,并作好移交登记备查,禁止私自存放。 5、危险品的使用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使用单位领导必须严格审批,做好使用记录,如有违规使用,一但发生事故,将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使用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 1、实验室化学品应有专用存放室,禁止将化学药品存放在实验操作室内。 2、实验室需要冷藏的化学品应该尽量使用冰柜而避免使用冰箱。 3、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4、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 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火灾、防晒、调 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5、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二十三)四川大学实验废液处理程序 第三章 化学废物管理 第十九条 化学废物是指过期化学试剂、实验室高浓度废液、使用过的有毒有害化学试剂包装物。 第二十条 实验室对于环境安全管理工作要有充分认识,使用化学危险物品 的实验室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严禁往下水 口、垃圾道倾倒。 第二十一条 有机溶剂及有毒、有害废物。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时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方案列入工程施工计划。 第二十二条 各实验室将废弃药液或过期药液或废弃物必须依照分类标示清楚,药品使用后之废(液)弃物应倒入专用收集容器中回收,收集容器上应清楚标注废弃物的主要成分。 第二十二条 各实验室所需要废弃物专用收集容器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提供,费用由学校实验室危害废物处理专项资金中解决。 第二十三条 化学固液废物定期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收取,再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处理前,各使用单位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毁弃。 第二十四条 剧毒品的处理由各使用单位向保卫处及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上报市、区公安局获准后委托公安局进行。在处理前,仍由原使用部门原地妥善保管。 (二十四)四川大学实验废液处理程序 实验废液处理程序 各实验室用废液专用收集桶(桶 上注明实验楼及实验室编号,以 便于返还)按有机废液、无机废 液、生物及医药废水进行分类收 集或者用原化学试剂瓶回收后装 回纸箱存放。 每月23日前各实验室将实验室废 液数量、类别、实验室名称、联 系人、联系方式报到各学院实验 室秘书处汇总,由各实验室秘书 于每月25日前通过设备处网络管 理平台上报实验室科。 每月26-30日之间由设备处实验 室科负责联系处理单位将各单位 上报实验室废液运走并进行处 理,专用收集桶将在3日内返还 到各单位所在实验室大厅,由各 单位自己取回。 说明: 1、 各实验室一定要认真组织学生学习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收集实验室废 液,不,倾倒。 2、 专用收集桶是用于实验室高浓度废水收集,不能装入固体。 3、 实验室废液是委托环保公司进行处理,费用较高,希望各实验室注意节约用 水以,费用。 4、 各实验室及学院实验室秘书一定要注意上报时间,便于实验室科设计收集路 线,如,上报时间,将不安排收集。 (二十五)四川大学实验室过期化学试剂管理办法 第三章 化学废物管理 第十九条 化学废物是指过期化学试剂、实验室高浓度废液、使用过的有毒 有害化学试剂包装物。 第二十条 实验室对于环境安全管理工作要有充分认识,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严禁往下水口、垃圾道倾倒。 第二十一条 有机溶剂及有毒、有害废物。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时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方案列入工程施工计划。 第二十二条 各实验室将废弃药液或过期药液或废弃物必须依照分类标示清楚,药品使用后之废(液)弃物应倒入专用收集容器中回收,收集容器上应清楚标注废弃物的主要成分。 第二十二条 各实验室所需要废弃物专用收集容器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提供,费用由学校实验室危害废物处理专项资金中解决。 第二十三条 化学固液废物定期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收取,再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处理前,各使用单位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毁弃。 第二十四条 剧毒品的处理由各使用单位向保卫处及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上报市、区公安局获准后委托公安局进行。在处理前,仍由原使用部门原地妥善保管。 (二十六)四川大学实验室过期化学试剂处理程序 过期化学试剂管理程序 各实验室安排专人整理本实验室 过期或报废的化学试剂,规范存 放,确保标签完好,如果标签损 坏要另用标签标明物质名称,然 后将过期试剂按名称、规格、数 量上报到本学院实验室秘书处汇 总。 各学院实验室秘书负责在每季度 最后一星期内通过设备处网络管 理平台上报实验室科。 实验室科将通过网络管理平台设 置化学试剂调剂中心,将各单位 报废试剂中可用的部分向全校实 验室免费调剂,各实验室根据自 己的需要申领。 每学期或学年根据各学院上报过 期化学试剂的数量来确定收集处 理时间,由设备处实验室科负责 与环保公司联系处理。 (二十七)四川大学气体钢瓶管理办法 (气体钢瓶管理) 第十八条 气体钢瓶管理 1、压缩气体钢瓶属于危险品,使用和贮存者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能使用。为了加强气体钢瓶使用者的安全责任意识,提高我校物资供应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2、为防止压缩气体钢瓶气体安全事故发生,学校对实验室使用气体钢瓶进行严格登记管理,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统一设立气体钢瓶周转库房,配备教学、科研常用气体,规范管理。 3、凡使用剧毒气体、腐蚀性较强的气体必须严格报批手续。使用气体钢瓶的教师职工,须填写“钢瓶使用登记表”,登记换用日期、气体名称、钢瓶编号、领用单位名称等,领用人必须签名。各实验室不得私自采购与不履行登记手续。 4、钢瓶使用管理按“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执行。用气单位和个人对所领用钢瓶负有维护和保养的责任,操作要认真仔细,按操作规程执行,远离明火,如因使用不当发生事故,或因保管不善损坏、丢失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领用人的责任。 5、实验室对高压气体钢瓶必须分类保管,直立固定并经常检查是否漏气,严格遵守使用钢瓶的操作规程。严禁氯与氨、氯与乙炔、氢与氧、乙炔与氧气混放在一个房间内。氢气瓶、乙炔瓶等危险钢瓶必须放在室外指定地点(钢瓶间或阳台)。氢、氧及可燃性气体钢瓶与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 6、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周转气瓶以供初次申请使用者租用气瓶,并负责对全校使用的气体钢瓶进行定期技术检查、更换,严禁气体钢瓶超期服役。 7、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与校外供气商统一换气,严禁气体半装、混用。气体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平均价。 8、为防止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不可将钢瓶气体用完用尽,用后气瓶须按规定保留0.1Mpa以上的残余压力。可燃性气体应剩余0.3Mpa以上的残余压力,否则将承担洗瓶费用。使用者换用气体钢瓶时,应检查气体、气压是否符合要求,瓶阀是否漏气等等,如有问题请立即申请调换,否则责任自负。 9、钢瓶使用人退休或调离学校,应对所用钢瓶进行移交,交接双方在“钢 瓶使用登记表”上签字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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