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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票据风险及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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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票据风险及其防范常见票据风险及其防范(一)第一节  课程概述1.票据的定义票据是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于一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可自由流通的有价证券。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包括所有的商业凭证,如汇票、本票、支票、仓单、提单、股票、债券、国库券等一切有价证券。狭义票据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从这个意义上讲,票据是具有法定要式,体现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有价凭证,是世界各国主要的结算和信用工具。2.票据的分类票据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也有不同的分类:(1)按票据法的规定...
常见票据风险及其防范
常见票据风险及其防范(一)第一节  课程概述1.票据的定义票据是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于一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可自由流通的有价证券。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包括所有的商业凭证,如汇票、本票、支票、仓单、提单、股票、债券、国库券等一切有价证券。狭义票据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从这个意义上讲,票据是具有法定要式,体现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有价凭证,是世界各国主要的结算和信用工具。2.票据的分类票据依据不同的分类,也有不同的分类:(1)按票据法的规定不同,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2)按出票人的不同,票据可分为银行票据和商业票据。签发人和最终付款人均为企业的票据称为商业票据;由银行签发或由银行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是银行票据。(3)按付款期限的不同,票据可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前者是见票即付的票据,后者是在票面上载明付款日期的票据。(4)按票据产生的原因不同,票据可分为有贸易背景票据和融资性票据。前者根据一定的商品购销活动签发的,是因商品交易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记录;后是则是脱离了物资运动的单纯融资活动引起的债权债务记录。 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也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两种,由企业签发的是商业本票,由银行签发的是银行本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可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但专门印制的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专门印制的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第二节  汇票一、汇票的定义(一)汇票的定义《英国票据法》;我国《票据法》第19条;《日内瓦统一票据法》无定义,只是规定了汇票的必要项目。要遵守《1882年汇票法》,汇票必须符合一定标准:它应该是由一人(出票人)书面签发的,开给另一人(付款人),要求其对某被记名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来人,即期或固定地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某一日支付一定金额。 (二)汇票的绝对必要项目1.“汇票”字样(Exchange或Draft)国家之间的措辞差别很大。出口商签发时常叫draft或termdraft,但bill或billofexchange只在买方承兑后叫。2.无条件支付命令祈使句,且不可含有特别基金条款和货协相符条款。3.确定的金额金额是确定的或可确定的。允许有下列内容:(1)带有利息记载的(2)带有分期付款记载的(3)带有支付等值其他货币记载的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抬头”不同,票据的流通性也不同。(1)限制性抬头:与票据的基本特征流通性相违,较少使用。(2)指示性抬头:有流通转让性,但必须背书转让。(3)来人抬头:具有极强的流通转让性,但丢失后极易被他人冒领。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如为个人代理其委托人签字,需注“代理”字样和自己的职务名称。(三)汇票的相对必要项目如果它们未被记载,不会影响到汇票的有效性。1.付款日期主要用于确定票据债务人何时履行其债务,也用于确定票据权利时效(如《中》:远期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1)即期(2)远期2.出票地点依据行为地原则,它是确定有关票据行为适用法律的依据。出票时的记载事项、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3.付款地点汇票金额的支付地点,也是确定有关票据行为适用法律的依据。提示期限、拒绝证书方式、出具拒绝证书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四)汇票的任意记载事项1.成套汇票汇票经常被签发一套三联,它们被分别发出,这样就可以在第一联延期到达时,第二、三联能被提示。各联汇票的正面有参考文句将其与其余各联相区分。付款人必须注意只兑现其中一联。2.信用证出票条款、货运条款注上更明了,尤其后者便于贴现,因为贴现行为于看到汇票背后交易的证据。3.担当付款行当汇票付款人是公司时,为了方便付款,出票人根据与付款人的约定,在出票时注明或者付款人在承兑时指定代为执行付款的付款人账户行。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应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于到期日向担当付款行提示付款。4.预备付款人汇票未获得承兑或未获付款时,持票人可以请求承兑或付款的对象。跟单托收下,出口商考虑到进口商违约的可能,会在进口地找个需要时的受托代理人以代为处理货物,那么也由他准备充当付款人。二、汇票的种类(一)根据汇票出票人身份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以银行为出票人,同时也以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商业汇票:以银行以外的其他公司,企业或个人为出票的汇票(二)根据汇票付款期限的不同可分为即期汇票:汇票上没有到期日的记载或者只明确记载见票即付,收款人或持票人一经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请求付款,该汇票即为到期,付款人就应当承担付款责任的汇票。远期汇票:汇票上记载了到期日,付款人在到期时承担付款责任的汇票(三)根据汇票是否需要随附其他单据可分为光票:在进行付款时无须随附其他单据的汇票,也就是票据法规定的通常汇票,银行汇票多是光票跟单汇票: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四)根据承兑人不同,汇票可以分为银行汇兑汇票和商业汇兑汇票1.银行汇兑汇票(Banker’sAcceptanceBill)银行汇兑汇票是指付款人为银行并由银行进行汇兑的汇票。信用证中使用的远期汇票即属于此种汇票。2.商业汇兑汇票(CommercialAcceptancebill)商业汇兑汇票是指付款人为银行以外的公司、企业或个人并由其进行承兑的汇票。托收中使用的远期汇票即属于此种汇票三、汇票的特征(1)汇票关系中有3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其中出票人和付款人为票据义务人,收款人为票据权利人。(2)汇票是委托他人进行支付的票据。汇票的出票人仅仅是签发票据的人,不是票据的付款人,他必须另行委托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3)汇票通常都需要由付款人进行承兑,以确认其愿意承担绝对的付款义务。在付款人未承兑时,汇票上所载的付款人并无绝对的付款义务。(4)汇票是在见票时或者指定的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汇票不以见票即付为限,许多汇票有一定的到期日,体现了汇票的信用功能。(5)汇票对于当事人,特别是出票人和付款人没有特别的限制,既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公司、企业或个人。四、汇票行为广义票据行为是指一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的发生、变化、消灭的各种行为。(一)出票基本票据行为,其他票据行为均因它才得以发生。【案例】2007年12月11日,甲公司与乙商贸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25万元的微波炉销售。由于乙商贸公司一时资金周转困难,为付货款,便向吴某借款,并从A银行申请到一张以吴某为户名的20万元现金汇票交给甲公司。甲公司持该汇票到B银行要求付款,但B银行拒绝付款并出示了乙商贸公司的电报。原来,乙商贸公司在销售时发现微波炉有质量问题,还发现所汇款项是挪用公款,于是,电告A银行,A银行立即B银行拒绝付款给甲公司,并宣布汇票作废,退回A银行。B银行依此拒付款项。甲公司多次协商未果,事隔两个月后,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A银行无条件支付货款,并支付延期付款的相关费用。最后甲公司胜诉。(二)背书背书是以转让票据权利或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的,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相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它有金额不可分性和无条件性。【案例】2007年5月4日,M市杰通电脑公司与本市声讯寻呼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杰通公司供给声讯公司某品牌某型号的电脑50万台,每台价格为12000元,货款的总价额为60万元;交货时间为2007年5月31日之前,交货地点为声讯公司,由杰通公司将全部合同标的物送至声讯寻呼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声讯公司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先支付首批货款28万元。2007年5月10日,声讯公司从其开户行工商银行M市分行城东办事处开出一张面额为28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杰通公司为收款人,付款日期为2007年6月25日。声讯公司在汇票上加盖了“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印章。杰通公司收到汇票后,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货送至声讯寻呼公司。随后,杰通公司为了偿还另一五金公司的30万元欠款,就将面额为28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未经背书单纯交付转让给五金公司,五金公司持票在银行取得付款。声讯公司在始终没有得到杰通公司履行合同,又没有退还汇票的情况下,于2007年6月29日向M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杰通公司将汇票转让给五金公司的行为无效,并要求杰通公司与五金公司返还汇票,由此造成的原告损失由被告承担。(三)提示持票人对付款人现实地出示汇票要求承兑或付款。(1)持票人到付款行柜台提示(2)持票人委托代收行持票人与付款人为同城共同账户行关系,通过央行转账。(3)持票人委托的代收行邮寄票据提示给与其有代理行或联行关系的付款行持票人与付款人是异地账户行关系(四)承兑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以其签名表示同意按照出票人命令而付款的票据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案例】甲公司欲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为收取货款,甲公司开出一张远期汇票,以乙公司为付款人,丙公司为收款人,并将汇票交给丙公司,汇票经乙公司承兑后,甲公司并没有向乙公司交货。丙公司持汇票向乙公司请求付款,乙公司拒绝付款。丙公司又去找甲公司,甲公司不予理睬,无奈,丙公司将甲、乙公司告上了法庭。(五)付款付款人应当审查证实汇票背书的连续、最后背书(持票人签收)的真实性。三种提示渠道下,付款行的相应三种付款方法:(1)持票人到付款行柜台提示,付款行凭票支付持票人(如付款行正是持票人账户行:转账/提现);(2)持票人委托代收行通过票据交换场所提示,付款行收到换入票据,即作转账付款,借记(本票、支票)出票人账户/(汇票)付款人账户,贷记交换科目(参与清算的各付款行和代收行的交换轧差记入其在中央银行的账户);(3)持票人委托的代收行邮寄票据给与其有代理行或联行关系的付款行,付款行作转账付款,借记(本票、支票)出票人账户/(汇票)付款人账户,贷记联行往来或代理行往来账户。(六)退票及退票通知和拒绝证书1.退票付款人拒绝承兑或付款,或者持票人无从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付款人避而不见、死亡或宣告破产)。持票人即产生追索权。2.退票通知目的是要汇票债务人及早知道拒付,以便作好准备。《英国票据法》认为持票人不作通知即丧失追索权,但《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和我国《票据法》认为持票人不作通知不丧失追索权。3.拒绝证书(七)追索汇票遭拒付,持票人要求前手偿还票款及费用的行为。持票人必须履行保全手续,才能追索:(1)合理(时间、地点)提示;(2)退票通知;(3)拒绝证书。虽然债务人承担票据债务无先后顺序之别,实务中持票人通常追索出票人。追索金额包括票款、利息和费用。【案例】2008年4月15日,沙坝市化肥厂与伊阳县编织袋厂签订了编织袋购销合同约定,由编织袋厂在20天内向化肥厂供应50公斤装的不准拉丝编织袋10万条,发运至化肥厂,化肥厂于同日签发了一张以化肥厂的开户行为付款人、编织袋厂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5万元、出票日后3个月付款的汇票,经签章后交付给编织袋厂。2008年5月12日,编织袋厂向立新机械厂购进一台编袋机,价值5万元整。于是编织袋厂将由化肥厂签发的汇票依法背书转让给机械厂。2008年5月20日,机械厂持该汇票向化肥厂的开户行提示承兑,而开户行则以化肥厂账户存款不足为理由拒绝承兑该汇票。机械厂随即要求开户行出具拒绝承兑证明,银行予以出具,但是,机械厂的经办人员在回常途中将该拒绝承兑证明书丢失。于是,2006年5月21日当机械厂前往编织袋厂提出追索请求时,遭到拒绝。机械厂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编织袋厂支付5万元票据款。常见票据风险及其防范(二)第三节  本票一、本票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二、本票的必要记载项目(1)“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承诺;(3)收款人;(4)出票人签字;(5)出票日期和地点(如未单独载明,则视出票人名字旁的地点为出票地点);(6)付款期限(如未载明,则视为见票即付);(7)确定金额;(8)付款地点(如未单独载明,则视出票地为付款地)。本票与汇票的比较(1)本票:无条件的支付承诺。汇票:无条件的支付命令。(2)本票: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与收款人。汇票: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3)本票:出票人即是付款人,不需提示承兑和承兑。但是,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应由持票人向出票人提示见票,并在本票上载明见票日期。汇票:远期汇票则须办理提示承兑和承兑手续。(4)本票:出票人就是主债务人。汇票: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在承兑后,承兑人是主债务人。(5)本票:只能开出一张。商业汇票则可以开出一套,即一式二份或数份。(6)本票:外国本票退票时,不需作成拒付证书。汇票:外国汇票退票时,必须作成拒绝证书。(《英国票据法》规定)(7)关于汇票的规定,同样可以适用于本票者有:出票人、背书、到期日、付款、追索权等。三、本票的种类银行本票(Banker’sNotes)和商业本票(Trader’sNotes)商业本票(Trader’sNotes)有即期和远期之分。即期的较少。在美国,远期的商业本票又称商业票据,是企业的一种融资工具,由借款企业发行,投资人购买,到期还本付息,也可在到期前通过市场转让。四、出票从法律上看,汇票的出票行为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依其签发的汇票付款的意思表示。本票的出票行为是出票人承诺自己承担本票金额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出票人必须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法院判决结果: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所以,信用社应向三亚公司支付票款30万元。五、见票见票是指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持票人以确定到期日为目的,向出票人提示票,由出票人在本票上记载见票字样并签章的行为。见票的期间我国《票据法》第78条规定:“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第80条规定:“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法院判决结果:当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其前手的背书人则不再承担保证该本票付款的责任,但是出票人仍然不能免除付款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由滨海建行分行支付机械设备厂本票票款,建材理石厂可免除付款责任,机械设备厂应承担延迟提款责任。第四节  支票一、支票的种类1.现金支票2.转账支票3.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 普通支票二、支票的出票(一)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2.出票日期;3.付款人名称;4.确定的金额;5.无条件支付的委托;6.出票人签章。绝对记载事项出票时特别注意事项:1.出票日期中文大写月:壹月、贰月、壹拾月前加“零”。日:(1)壹日至玖日、壹拾日、贰拾日、叁拾日之前加“零”;(2)拾壹日至拾玖日之前加“壹”。2.金额中文大写金额阿拉伯数字3.出票人签章单位签章(1)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2)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授权的代理人签章。个人签章:个人的签名盖章。【案例】2012年4月12日,江苏省江城有限公司从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订购1000套制服,价格为每套800元,总价80万元。江城有限公司周敏填开转账支票支付货款。(二)相对记载事项1.出票地2.付款地(三)非法定记载事项三、支票的付款【案例】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会计人员持80万元的转账支票到付款行提示付款时,发现江苏省江城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上只剩下10万元余额。签发空头支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且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常见票据风险及其防范(三)第五节  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凭票据向票据行为人所行使的权利。2.特征(1)票据权利是一种证券权利;(2)票据权利是一种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的权利;(3)票据权利是凭票据才能行使的权利。票据权利是对票据行为人行使的权利。凡实施票据行为的人都是票据上的债务人,所以票据权利是以票据行为人为对象的。票据权利是指包括两次请求权的权利。普通金钱债权是一种简单的一次性的请求权,而票据权利则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二、票据权利的种类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支付票据上所载金额的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权利人是持票人。该持票人可以是受款人,可以是最后背书人,还可能是汇票、本票中付款后的参加付款人。2.追索权追索权又称为偿还请求权,是指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发生的,持票人对其前手所享有的、请求偿还票据上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行使追索权的权利人是持票人。该持票人可以是最后持票人,也可以是清偿票据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被追索人。三、票据权利的取得1.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持票人因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称为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人处,依照背书转让或交付程序,或因继承、公司合并等法定因素而受让票据,取得票据权利,称为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2.恶意取得或重大过失取得所谓恶意取得是指明知其前手并无票据权利,而受让票据的行为;重大过失取得,是指受让人并非明知,但若略加注意,便能明察其前手并无转让票据的权利,而受让了该票据的行为。是否以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举证责任,应由票据债务人承担。3.无对价或以不相当对价取得无对价或以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其享有的票据权利有一定的限制,即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是否以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举证责任,由票据债务人承担。4.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即持票人从无处分票据权利的人处善意受让该票据的行为。票据法保护善意取得人的票据权利。(1)受让须按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2)受让人须从无票据权利人处取得票据;(3)受让人须支付相当的对价;(4)受让人须善意或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案例】甲、乙、丙均系个体经营者,甲因从乙处进货而拖欠10万余元货款,乙又因借贷而拖欠丙10万元,现离借款到期日还有4个月,乙在征得甲、丙同意后,决定以汇票结清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乙做出票人,甲做付款人,丙做收款人,票据金额10万元,出票日后4个月付款。甲与乙之间汇票结算后的尾数用现金了结。丙拿到汇票后为便于流通便找甲进行了承兑。此后,丙在从某胶鞋厂进货时,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胶鞋厂。胶鞋厂接收汇票时距到期日还有近3个月,遂又决定用该汇票采购橡胶,采购员黄某携带已在票据背面背书栏签有本单位章的汇票外出时不慎丢失,黄某将丢失汇票的情况反映给胶鞋厂,胶鞋厂立即向甲办理了挂失止付的手续,其他措施未来取。该丢失汇票被李某捡到,李某发现票据背面的最后一次背书未填写背书人,便喜出望外地签了名,然后持汇票到某家电商场购置了一套价值10万元的家电,并将汇票背书后交给了家电商场。家电商场未进行票据的转让。现汇票到期,家电商场持汇票请求甲付款,甲以汇票已挂失止付为由拒绝付款。家电商场只好追索并对所有前手发出了通知。胶鞋厂接到通知后提出自己是票据权利人,家电商场的票据权利有缺陷,请求返还票据。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问题】1.家电商场有无票据权利?2.家电商场对所有前手发出追索通知的做法是否妥当?3.甲作为承兑人能否以挂失止付为由拒绝付款?【分析】分析本案应从票据法的原理人手。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一般情况下,持有票据且票据记载事项符合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背书连续(指形式上连续,至于实质上有无伪造、变造,只要持票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存在而确实不知,便在所不问),持票人就享有票据权利。同时《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作、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由此可以看出,票据法保护正当持票人和善意持票人。本案中,胶鞋厂从丙手中取得票据时,票据本身没有缺陷,背书也不存在问题,因此胶鞋厂是正当的票据权利人但其因自己的过错丧失了对票据的占有尽管其已向承兑人甲挂失止付,但由于没有采取其他较为彻底的补救措施,票据完全有价证券的性质,决定了其在不占有票据,又不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或判决的情况下不能行使票据权利。本案中的家电商场是从李某手中受让的票据,其在接受票据时,票据本身没有缺陷,票据背书也是连续的,尽管李某的票据是捡来的,背书有伪造的成份在内,但家电商场对这一切毫无知晓,也不能知晓,因此,应当认定家电商场为善意持票人,即享有票据权利,不继受李某在票据权利上的缺陷。既然家电商场事有票据权利,胶鞋厂请求家电商场返还票据是没有根据的。四、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1.概念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狭义的票据权利行使,指请求付款(行使付款请求权)、进行追索,广义的票据权利行使,还包括请求承兑、请求定期付款。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消灭所进行的行为,叫做票据权利的保全。因为票据权利属于债权的一种,也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票据法第17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不行使的,归于消灭;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为防止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而消灭,应采取提示票据、作成拒绝证明、起诉中断时效等。2.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时间和处所票据法第16条: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1)关于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处所在债务人的营业场所进行,非经营的票据债务人或自然人为票据债务人的,无营业场所,应当在其住所进行。持票人进行票据保全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能是票据上记载的承兑人、付款人等,持票人请求这些人出具拒绝承兑证明或拒绝付款证明等,也应在其营业场所进行,无营业场所的,在其住所进行。我国票据法第63条: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持票人在取得其他有关证明如公安局开具的死亡、逃匿证明时,也属于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为,应当到有关机关或单位请求开具证明,凭证明保全票据权利不致消灭。(2)关于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时间票据法第16条规定:“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就必须对“票据当事人的营业时间”有正确理解。各国票据权利行使的时间,各国票据法往往有明确的规定,主要是:(1)汇票到期日为法定假日时,其付款之请求,应于下一个营业日为之;(2)其他有关汇票的行为,特别是承兑提示及作成拒绝证书,只能在营业日为之;(3)前项各种行为如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为之者,其期限末日为法定假日时,其期限延长至期限届满后第一个营业日;期限中间之假日,在计算期限时,包括在内。五、票据时效和票据丧失(一)票据时效1.概念票据时效是指票据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其票据权利,该权利即消灭的法律制度。2.票据时效的效力票据时效的效力是指票据法规定的时效期间届满后所发生的法律后果。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时效自然对这两种权利发生效力。票据法第17条:票据权利在法定的期限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具体包括以下含义:(1)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付款请求权的,付款请求权归于消灭;(2)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追索权的,追索权消灭;(3)票据权利消灭后,权利人可依法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3.票据时效的期间票据法第17条: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1)2年期间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汇票的持票人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承兑人承兑后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要求承兑人、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票据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本票是自付证券,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应该承担付款的责任。(2)6个月期间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在支票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有追索权。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对前手行使追索权必须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超过6个月时效期间的,追索权消灭。(3)3个月时效期间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应当自清偿之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再追索发生在票据有背书转让的场合。依照票据法,凡在票据上签名的,都要就票据主义承担票据责任,成为票据债务人。在票据发生背书转让的条件下,各背书人和出票人都是票据债务人,但出票人是最终的债务人,如果被拒绝的持票人未向出票人追索,而向其背书前手追索,被追索而清偿了债务的人,有权向追索人收回票据,转而向自己的前手再行追索,这种再追索权,适用3个月时效。4.票据时效期间的计算票据法第108条:本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54条: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二)票据丧失1.概念: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的情形。例如,票据因焚烧、撕毁以及严重涂抹而毁灭,或因遗失、被盗而失去等。2.补救方法丧失票据的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向法庭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的一种制度或程序。一般,公示催告应经过以下程序:(1)由失票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失票人既包括最后的持票人,也包括清偿了后手追索权而取得票据的前手。(2)法院对失票人的申请进行裁定。(3)公示催告。要求现有的持票人在一定的期间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并且告知若不在此期限内申报权利,就将丧失其权利。(4)权利的申报和对票据的检查。如果有人持票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权利,法院应通知申请人,由其检查票据。如果失票人与持票人就票据问题无争执,公示催告程序便可终结;如果失票人与持票人就票据权利有争执,应另行以诉讼解决后,再进行除权判决或驳回申请。(5)除权判决。宣告丧失的票据无效。丧失票据的人可以凭除权判决行使票据权利或拒绝承担义务。【案例】某物资公司分别于1996年9月6日及8日从某钢铁厂分两次购入总价值为6万元的钢材,并于同年9月10日签发一张金额为6万元的无记名支票给钢铁厂以支付货款。钢铁厂收受该支票后无意间将其丢失,即赴物资公司处请求另得签发一张内容与已丢失支票相同的支票,物资公司表示可于10天后再来要求重开支票,但要求钢铁厂在报刊上刊载启示,声明已遗失的支票作废。然而钢铁厂未登报声明遗失支票作废,10天后再赴物资公司处要求另行签发支票时遭拒绝,遂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诉请法院判决物资公司支付6万元货款并支付迟延支付的利息。法院认为,当事人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钢铁厂作为卖方已履行了自己的交货义务,但实际并未收取货款,物资公司作为买方在已接受货物的情况下,虽曾以开具支票的方式意图履行价金给付义务,但由于支票意外丢失实际并未支付货款。判决物资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1996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日的银行利息。【分析】本案中物资公司签发支票给钢铁厂,即应认为其已履行了货款支付义务,而在支票出票人物资公司与支票持有人钢铁厂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即票据关系,因此物资公司并未违约。钢铁厂收受支票后无意间将其丢失,致使无法行使票据权利,则应向支票支付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由法院发布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公示催告期内如有人向法院申报权利,则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申请人可另行向法院起诉要求确权。如公示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或经法院审查申报不成立,则公示催告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遗失的票据无效,凭法院的除权判决行使票据权利。但钢铁厂未申请公示催告而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显然其诉讼请求是不成立的,而法院判决物资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显然也不合法。同时法院的判决将使物资公司面临双重付款的危险,即物资公司向钢铁厂付款后,如得到这张支票的善意持票人提示付款,物资公司作为出票人应承担最终付款的义务,将势必再次付款.本案中,钢铁厂将支票遗失后,曾向物资公司要求另行签发一张内容相同的支票,物资公司要求钢铁厂登报声明遗失的支票作废,并同意10天后补发支票,只不过是由于钢铁厂未登报声明遗失的支票作废,物资公司才拒绝补发。其实,即使钢铁厂按物资公司的要求登报声明遗失的支票作废,物资公司也不应另外再签发一张内容相同的支票给钢铁厂,否则,物资公司将同样面临双重付款的危险。因失票人自行登报声明所丧失的票据作废的做法,并无任何的法律效力,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票据已登报声明作废为由对抗善意的持票人。票据丧失只能通过公示催告程序,由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六、票据抗辩(一)法定概念票据法第13条第3款,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二)票据抗辩的种类1.分类依据:抗辩事由。抗辩事由的立法模式:(1)积极限制主义。(2)消极限制主义。(票据法第13条)2.类型(1)物的抗辩、客观的抗辩、绝对的抗辩起因:票据本身或票据行为有瑕疵。(2)人的抗辩、主观的抗辩、相对的抗辩起因:票据当事人主观上的原因。(三)票据抗辩权的行使条件票据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亦即抗辩事由。1.对物抗辩权的行使条件(1)任何票据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的行使条件①票据记载事项不合法。a票据无签章。票据法第4条。b票据签章不合法。票据法第7条。c票据金额记载不合法。票据法第8条。d票据更改不合法。票据法第9条。e票据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第22、75、84条②定期票据未到期。③票据权利已经消灭。a票据债务人已付款。b票据金额已提存。c除权判决已生效。(2)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的行使条件①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之被代理人。②签章人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之监护人。③票据伪造、变造之被伪造人及变造前签章之人。④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手续欠缺之被追索人。⑤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之被请求付款人。⑥对不得转让的票据背书转让之原背书人。2.对人抗辩权的行使条件(1)任何票据债务人的对人抗辩权的行使条件①票据债权人丧失受偿能力。②持票人无形式的受领资格。③持票人无实质的受领资格。(2)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对人抗辩权的行使条件①直接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无效。②直接当事人之间的票据行为无效。③持票人从被请求的债务人手中无对价取得票据。票据法第10、11条。④持票人无偿地从未付对价的前手处受领票据。票据法第11条。⑤直接当事人之间有特约而违反该特约的。⑥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债务因清偿、抵销、免除等而消灭,但未记载于票面的。⑦持票人恶意取得票据的。票据法第12条。【案例】1998年3月13日,澳柯玛销售公司与利津县物资公司签发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澳柯玛销售公司向利津物资公司供应澳柯玛系列产品,供货总值1亿元人民币,结算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为此,利津物资公司与利津中行签订了承兑契约,约定由利津中行对以利津物资公司为出票人,澳柯玛销售公司为收款人的20张,每张金额为500万元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承兑申请人利津物资公司应于汇票到期7日前将应付票款足额交付承兑银行利津中行,如到期日之前承兑申请人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承兑银行对不足支付部分的票款转作逾期贷款。同日,利津物资公司、利津中行、澳柯玛销售公司及澳柯玛电器公司四方签订了一份银行承兑保证协议,约定澳柯玛销售公司和澳柯玛电器公司为利津中行与利津物资公司签订的银行承兑契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利津物资公司违约,利津中行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如保证人未代为清偿到期债务,利津中行有权委托保证人的开户银行直接扣收其帐户中的存款或直接扣收保证人的其他财产权利。协议签订后,利津中行如约对20张汇票进行了承兑。同年9月5日和9日10日,澳柯玛销售公司因未足额供货而将其中11张共计5500万元的汇票分两次退回给利津中行。之后于汇票到期日将其余的9张共计4500万元汇票委托其开户银行向利津中行提示付款,利津中行以“出票人利津物资公司未将票款交付我行,澳柯玛销售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为由拒付票款,同时将汇票扣留并出具了拒付证明。【分析】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文义证券,票据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应以票据本身的记载为准,而不能以票据记载以外的事实和理由作为确定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票据关系和票据的基础关系,即原因关系、资金关系、预约关系是互相独立的,票据的基础关系不能作为确定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票据债务人也不能以票据基础关系作为抗辩事由而拒绝履行票据债务,对抗票据权利人的付款请求,这是一般的原则。但是,在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间,票据的基础关系则是一种票据抗辩的事由。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也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也就是说,在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之间,票据债务人可以票据基础关系对抗票据关系。澳柯玛销售公司是利津县物资公司签发,利津中行承兑的20张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但澳柯玛销售公司同时又与利津中行签订了银行承兑保证协议,约定对利津中行与利津物资公司,为承兑以澳柯玛销售公司为收款人的此20张汇票而签订的承兑契约承担保证责任,并约定利津中行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或委托保证人的开户银行直接扣收其账户中的存款或直接扣收保证人的其他财产权利,从而在澳柯玛销售公司和利津中行间形成了关于此20张汇票的资金关系,澳柯玛销售公司将自己置于与出票人承担相同债务的一种连带债务人的地位上。出票人利津物资公司未按承兑契约规定足额交付票款,此时应由澳柯玛销售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澳柯玛销售公司向利津中行作付款提示时,利津中行可对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澳柯玛销售公司以资金关系行使抗辩权,拒绝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由于澳柯玛销售公司与利津中行在银行承兑保证协议中约定,被保证人利津物资公司违反承兑契约未足额交付票款时,利津中行可直接向澳柯玛销售公司追偿,并可直接扣收澳柯玛销售公司的财产权利,利津中行也可行使抵消权,而对澳柯玛销售公司提示的汇票予以扣留并拒付票款。常见票据风险及其防范(四)第六节:票据的风险及防范 【案例】建行A支行2005年1月13日为甲公司办理了10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每笔1000万元,合计金额1亿元。出票日期均为2005年1月13日,已经办理,期限均为6个月。所办银行承兑汇票依据同一份客户购销合同办理,用于从乙公司购买1万吨钢材,收款人为乙公司。10笔银行承兑汇票均采用100%保证金的担保方式,均于2005年7月13日到期结清。出票人甲公司注册资本510万元,经营范围为建材、计算机耗材、计算机软件开发等高科技产品。查询出票人的一般存款账户、保证金账户发现:企业一般存款账户2005年1月13日开户,同日,存入现金2.4万元,乙集团转账支票转入200万元,丙公司从某农行汇入资金9797.60万元,合计金额1亿元。2005年1月13日当日,1亿元存款经转账后存入保证金账户,一般存款户余额为0。2005年1月13日至2005年3月31日,该一般存款账户未发生业务,账户余额一直为零。从到期10笔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情况看,承兑汇票收款人丁公司将10笔银行承兑汇票在当地商业银行办理贴现,后由当地商业银行转贴现给中国银行某市分行。第一,该银行承兑汇票未严格审核企业经营管理,而存在银行因客户违约、违法而面临的风险。该10笔银行承兑汇票2005年1月13日办理,客户购销合同2004年12月19日签订,合同金额1.04亿元。所办银行承兑汇票用于购买钢材,数量达1万吨。按合同约定,2005年1月31日前结清货款。经查询甲公司2005年3月31日会计报表,企业销售成本与存货科目合计数金额8300万元,却小于合同金额,这表明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依据的销售合同不实。银行A支行上述10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档案的《信贷业务真实性审核声明》、《经营主责任人声明书》均记载企业申报材料真实。这说明经办行对异地企业的出票人,在业务受理环节未未严格审核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也未按审慎性原则查询人民银行“银行信贷咨询系统”有关该企业信贷业务信息资料,未预测异地大额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存在的固有风险,存在银行因客户违约、违法而面临的各种风险。第二,未对异地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交易背景和目的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该10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出票人甲公司为经办行建行A支行的异地企业,注册资本510万元,经营范围:建材、计算机耗材、计算机软件等开发等高科技产品。工商执照记载,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从企业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分析,出票人注册资本与经营规模均不属大型股份有限公司,所办银行承兑汇票金额达1亿元,而且企业会计报表不支持1亿元的合同交易,表明企业贸易背景不真实。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法规严禁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背景不真实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经办行面临监管风险。第三,银行办理异地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未备案。出票人一般存款户出票当日开立,10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保证金在出票的当日由异地企业汇入,数额巨大而且与汇入企业的规模不相称,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以后无任何业务发生,余额一直为0,符合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2号(公布施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大额可疑资金的特征。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经办行A支行在受理时未经人民银行备案,不符合《贷款通则》第五十九条“贷款人发放异地贷款,或者接受异地存款,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的规定,存在被国家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第四,签发与开证环节,缺乏对巨额保证金来源应有的关注。该10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2005年1月13日办理。但在审计中发现:(1)出票人一般存款账户于2005年1月13日开户,同日,存入现金2.4万元,乙集团转账支票转入200万元,丙公司从某农行汇入资金9797.60万元,合计金额1亿元。(2)2005年1月13日当日,1亿元存款经转帐后存入保证金账户,一般存款户余额为0。出票人保证金存款达1亿元,经办行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备,面临政策风险。在现场审计过程中,调阅了经办行的请示报告、市分行的审批记录,调查相关经办人员,均认为100%保证金,风险较低。实际上,出票人为经办行的异地企业,出票数额巨大,购销合同与企业规模不相称,企业一般存款户资金大进大出。虽然存有100%保证金,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法发〔2000〕2号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解冻措施。银行承兑汇票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第五,银行承兑汇票执行审批程序存在缺陷,风险提示不足。甲公司董事会2005年1月13日作出决议,授权董事长代表公司办理1亿元半年期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出票人甲公司2005年1月13日向银行A支行提出承兑业务。建行A支行2005年1月12日报请建行A分行为出票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建行A分行2005年1月12日批复同意办理。建行A支行请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以及建行A分行批复同意办理时间均早于出票人申请时间1天。出票人授权委托书2005年1月13日出具,而银行A支行2005年1月12日就已经出具了《信贷业务真实性审核声明》,证明客户“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所以,该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审批环节内部操作程序不合规,未能发挥应有作用。票据风险是指为获取收益在办理票据业务的全流程中产生的可能损失。和贷款风险相比,票据风险具有短期性、有限性、易暴露性、可以转嫁等特点。票据风险:1.政策性风险:(1)客户与经营需要与法规的冲突(2)申请人、申请资料不符合人民银行及各行的有关规定(3)融资性票据(4)业务处理前与业务受理后票据被公示催告。政策性风险防范:(1)承兑或申请人主体资格的真实性(2)跟单资料的完整、真实:税务发票、交易合同、商业汇票、贷款证、营业执照、查询查复书和贴现凭证(3)贴现环节按照有关规定受理票据,转贴现环节根据监管当局发布的融资票嫌疑特征,具体描述尽量予以拒收,以避免出现由于是融资带来诈骗。(4)建立全面的公示催告信息收集、业务受理前的比对、业务受理后的定期比对2.票面风险(1)票面伪造、变造:空白票、克隆票、编造票。(2)要素不全(3)背书不规范伪造票据:伪造票据是指非票据上记载的当事人假冒他人或以虚构人名义所进行的票据行为。伪造票据的两种情况:(1)在真实的票据用纸上伪造出票人签章并伪造出票行为;(2)在真实、有效的票据上伪造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签章并伪为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变造票据:变造票据是指没有改变票据权限的人非法改变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的行为。除签章之外,凡是增加或减少绝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的行为,都是变造。变造是对真实、有效的票据内容的改变。具体说变造就是变更票据上他人记载的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付款地点和付款日期等记载内容。假票案例分析:时间地点金额业务情况假票辨析1月9日青海西宁市商业银行2500万元办理质押贷款成功堵截多次克隆票据诈骗1月10日江西工行新余分行100万元办理贴现业务成功堵截克隆假票(颜色、笔迹、暗记不符) 时间地点金额业务情况假票辨析4月7日吉林工行双辽支行986万元办理质押贷款成功堵截伪造票据(号码、暗记、付款行行名、汇票专用章、出票人帐号、经办人名章不符)4月11日天津工行武清支行1000万元办理查询业务成功堵截伪造票据(汇票专用章、号码、水印、出票人印鉴、行徽、纸质不符) 时间地点金额业务情况假票辨析5月26日山西工行省行票据中心400万元办理贴现业务成功堵截克隆假票(号码、行徽暗记、水印、汇票专用章字体、底纹图案颜色、与留底联多处不符)5月26日深发广州分行1000万元办理贴现业务成功堵截克隆假票(伪造程度极高,荧光暗记、纸质、票号颜色、渗透性油墨、印刷字体、汇票专用章不符)缺少记载事项:该票据缺少汇票专用章该票据票面缺收款人账号背书有误:该票据第三手背书章为支票专用章票面风险防范:(1)票面防伪标志鉴定(2)票据要素记载和签章a.表明“汇票”的字样;b.无条件支付的委托;c.确定的金额;d.付款人名称;f.收款人名称;g.出票日期;h.出票人签章(3)查询、查复(不可过分依赖)(4)背书的连续有效3.持票人风险:(1)跟单资料和手续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2)持票人信用度及资质持票人风险防范:(1)印章、预留印鉴、背书转让签章(2)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3)票据状态控制(4)收款人资金与划拨(5)交易合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6)交易合同内容的合法性(7)担保合同及担保人4.承兑人风险:(1)承兑人收到托收后因暂时的财务、经营状况困难、恶化甚至破产而头寸不足(2)恶意不承兑承兑人风险的防范:(1)买入票据时审核承兑人的资信及付款能力(2)票据到期及时托收提示付款(3)催款(4)行使追索权5.操作风险:(1)制度规程的缺失或完善(2)票据业务操作全流程中各环节、各岗位的违规操作(3)监督机制不缺失或失效降低银行操作风险的方法:(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2)按操作流程、岗位职责办理业务(3)票面审查二审各负其责(4)票据原件保管、核对、检查(5)客户资料应妥善保管(6)买入业务及时办理票据背书转让(7)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机制和约束机制(8)机构设置上从专业化的角度去考虑,对业务规律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6.道德风险(1)内外勾结(2)恶意诈骗道德风险控制:(1)业务部门控制(2)会计控制(3)岗位控制(4)职业道德教育(5)重要岗位轮换7.保管风险:(1)保管设备功能欠缺(2)业务办理过程中经办人员对票据保管不善(3)托收过程中遗失保管风险的防范:(1)严密保管、交接、查阅登记制度(2)库房及保险柜的功能设置符合国家规定(3)账实核对(4)挂失止付、公示催告(5)做好托收记录,与邮电部门签订合约。8.监管风险:(1)业务制度或操作流程不完善(2)内控不健全(3)监管政策变化(4)对法规政策的理解偏差监管风险的防范:(1)对监管政策变化作出适应性的调整(2)对制度性缺陷及时改善,对法律制度进行解读,保持与监管当局的理解同步(3)开展常规和专项的稽核9.利率风险:(1)宏观经济与调控政策变化(2)资金市场资金供求变化(3)票据市场的利率变化(4)同业机构特别是同向机构的策略变化利率风险的防范:(1)对宏观经济和调控政策走势准确分析(2)对未来利率变化趋势做出合理判断(3)实时调整优化票据资产结构和交易行为(4)分析市场资金流动趋势(5)实施利率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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