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吉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2022-07-09 4页 doc 10KB 1阅读

用户头像 个人认证

is_612091

暂无简介

举报
吉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吉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吉劳社工字〔2006〕319号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工伤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招用农民工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不缴费;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具有农业户口、在国家规定的就业年龄内与用人单位建...
吉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吉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吉劳社工字〔2006〕319号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工伤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招用农民工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不缴费;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具有农业户口、在国家规定的就业年龄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第三条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本人的工资确定;其中,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由统筹地区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对于使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矿山、建筑等用人单位,缴费基数难以确定的,可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试行定额缴费、吨矿产品提取费用、建筑施工总造价提取费用等方式缴费;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制定;不论采取何种缴费方式,必须实行参保职工实名制;第四条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已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向生产经营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第五条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应当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并在参保地市州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认定为工伤的,在参保地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六条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在生产经营地的市州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认定为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在生产经营地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第七条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生产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责任,由具备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承担;第八条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当月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自招用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于次月补缴,已备案的农民工招用当月发生事故伤害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其按规定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九条用人单位参保后中断或停止缴费的,自中断和停止缴费的次月起,发生工伤事故的农民工按规定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支付;第十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一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二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三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四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十一条被认定为工伤且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农民工,其享受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原则上按月支付;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除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再根据其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和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的伤残等级及本人工资,核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具体标准为:一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一级伤残为216个月;二级伤残为192个月;三级伤残为168个月;四级伤残为144个月;二35周岁以上至50周岁含50周岁:一级伤残为204个月;二级伤残为180个月;三级伤残为156个月;四级伤残为132个月;三50周岁以上:一级伤残为192个月;二级伤残为168个月;三级伤残为144个月;四级伤残为120个月;第十二条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除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根据农民工死亡时核定的供养亲属年龄和按月享受的抚恤金数额,其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支付的标准为:一年龄在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80个月;二年龄在50周岁以上至70周岁含70周岁之间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20个月;三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60个月;四年龄未满18周岁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至18周岁;第十三条工伤农民工本人或因工死亡农民工供养亲属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自愿一次性领取长期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或供养亲属应当在申请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时提出书面申请;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本人或供养亲属与用人单位以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后,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本人或供养亲属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后,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已经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原则上不得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本办法下发前,一至四级工伤农民工已经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了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不再重新处理;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农民工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举报;第十五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因工伤保险待遇给付而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六条本办法中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作为本人工资;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1个月,且本人工资无法确定的,月工资标准参照适用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方式缴费的,在计发待遇时,有本人工资的,以本人工资计算,难以确定本人工资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和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农民工,未超过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且用人单位仍在本省生产经营的,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与国家今后出台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二日
/
本文档为【吉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