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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二胎产假多少天?

2017-04-01 3页 doc 7KB 5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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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二胎产假多少天?苏州二胎产假多少天?   《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   全面两孩后,更多家庭酝酿生育二胎宝宝,一些新情况随之而来:二宝生育前是否需到相关部门报备登记?要办哪些手续?二胎产假能休多少天?……昨天,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为扎实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市政府决定对《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昨起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有任何看法都可在3月28日前书面反馈至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符合政策的产假延长   不影响工资福利待遇   《征求意见稿》对大家普遍关心的产假天...
苏州二胎产假多少天?
苏州二胎产假多少天?   《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   全面两孩后,更多家庭酝酿生育二胎宝宝,一些新情况随之而来:二宝生育前是否需到相关部门报备登记?要办哪些手续?二胎产假能休多少天?……昨天,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为扎实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市政府决定对《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昨起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有任何看法都可在3月28日前书面反馈至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符合政策的产假延长   不影响工资福利待遇   《征求意见稿》对大家普遍关心的产假天数等也做了更清楚明了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正常90天,晚婚晚育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即最长128天,男方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凡符合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享受假期的,视为出勤,不影响其工资、福利待遇。   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凭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证明,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取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休息20天;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休息30天;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休息42天……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休息。   二、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仍可享受一系列优惠待遇   据悉,对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仍可以共同向子女户籍所在地,也可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同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申领: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依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未结婚生育子女前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夫妻;再婚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再婚夫妻中一方系离婚者或丧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另一方;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或丧偶后,未再婚的一方。生育双胞胎及多胞胎的夫妻不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其独生子女医疗费、入托(园)管理费的报销,农村居民自留地宅基地的安排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优惠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持有此证的企业职工,退休后还可领取计划生育奖励金。   三、生育两个宝宝要登记   想生三胎得先提申请   据了解,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明确: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夫妻,应当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自主安排生育。首次围产期检查、待产、为子女申报户口或者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夫妻应当向医疗保健机构、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出示由县级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登记服务单或者再生育证。   凡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应当共同向一方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再生育要求,并提供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有子女状况的相关证明等材料,经县级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领取生育证后才可生育。   四、 流动人口享受基本服务   生育得到居住地提前办证   那么,现在苏州大量的流动人口是否享受同样的政策和服务?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到: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将其纳入当地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指导和服务;综合治理办公室、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应当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相关职责。用人单位或房屋出租人应当配合做好管理,及时将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等相关服务情况录入流动人口卫生计生信息系统,向流动人口户籍地做好信息通报与核查。   对居住半年以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经费纳入本地区计生事业费,并统一纳入财政预算。流动人口生育二个以内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登记时提供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明、居住证、婚育情况声明。在医疗机构进行首次围产期检查和生育时,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生育登记服务单或者再生育证,对无证流动人口的怀孕、生育等情况,医疗机构将及时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住建、交通、农林等行政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经商、务工、运输等手续时,会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现无证明者,应当将了解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所在地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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