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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腐败_非规范融资行为的交易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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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腐败_非规范融资行为的交易特征2003年第6期 金融腐败:非规范融资行为的 *交易特征和体制动因 谢 平 陆 磊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 100800)   内容提要:本文以改革进程中的非规范融资交易为研究对象,通过银行-借款企业动 态博弈和经验研究,归纳如下主要结论:第一,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的腐败体现为利用资金配置权进行的两类寻租行为;第二,银行的寻租程度取决于改革进程中中央银行和财政对银行的转移支付和内控制度建设的相对力度比较,因而遏制融资腐败的方法是严格转移支付纪律,加强内控制度;第三,企业借款行为是在自筹资金和银行借款间进行的相对成本比较,企业被...
金融腐败_非规范融资行为的交易特征
2003年第6期 金融腐败:非融资行为的 *交易特征和体制动因 谢 平 陆 磊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 100800)   内容提要:本文以改革进程中的非规范融资交易为研究对象,通过银行-借款企业动 态博弈和研究,归纳如下主要结论:第一,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的腐败体现为利用资金配置权进行的两类寻租行为;第二,银行的寻租程度取决于改革进程中中央银行和财政对银行的转移支付和内控建设的相对力度比较,因而遏制融资腐败的方法是严格转移支付纪律,加强内控制度;第三,企业借款行为是在自筹资金和银行借款间进行的相对成本比较,企业被动选择行贿(交租),因而其真实融资成本远远高于名义法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第四,由于存在转移支付机制,企业与银行的非规范金融交易的实质是对中央银行和财政转移支付的分割;第五,根据以上结论,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价格实际是均衡的,不能简单定义民间借贷是高利贷,如果如此定义,则正规金融也同样具备高利贷特征。 关键词:金融腐败 非规范融资 寻租 民间借贷 一、引言:广义腐败的理论综述及其评论 本文研究的腐败是广义的,不是如Banfield(1975)所论证的:“职务腐败”仅是“拥有行政权”的政府组织的必然特征,而是遵从Jain等人(1998)的特征罗列型定义:腐败是把资源投资于特定技术以获得垄断权的行为;腐败也可以是一种在游戏规则范围内的直接的非产出性寻利(unproductiveprofit-seeking)行为;腐败还可以是一种在游戏规则之外的寻租行为。 金融腐败的概念极为广泛,涉及监管寻租与共谋、证券内幕交易、融资信息欺诈、信贷交易中索取额外收入等多层面。我们的研究涵盖了以上所有内容,但作为第一篇文章,我们把分析框架集中于信贷配置中的腐败行为。为了与通常所接受的“只有官员才会腐败”的基本观念不相冲突,我们把这一行为定义为非规范融资行为。 在研究中我们发现,中外文献中几乎找不到关于金融腐败的研究资料,因而很难从前人的分析中寻找线索,但是也说明本研究是一项开创性工作。因此,我们只能从大量的“纯”腐败经济学文献中寻找方法论和技术支撑。 (一)市场均衡分析* 本文是原中国人民银行监察局与研究局合作项目《中国金融腐败指数编制与反腐败机制》的一部分,得到福特基金会资助;课题组还将在近期逐步推出《金融腐败的产出效应》、《共谋与公共利益:经济转轨时期金融监管部门的腐败比较》、《金融改革、融资腐败与反腐败机制建设》、《中国金融腐败指数的编制与维护》等相关论文。本文观点的形成受益于与福特基金会AndrewWatson先生、原中共中央金融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赵凤祥先生和廖有明先生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袁中红女士、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辛树人先生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王玉玲女士的讨论;数据收集得到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西安分行、成都分行、武汉分行、广州分行、南京分行、济南分行、天津分行及其所属有关中心支行的大力支持,数据汇总、整理和模型设计得到了日本一桥大学魏雷先生的技术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金融研究》编辑部刘佶先生对项目的问卷设计、调研地点选取和预调研安排给予了无私帮助,在此致以敬意。 谢 平、陆 磊:金融腐败:非规范融资行为的交易特征和体制动因 关于腐败行为的经济学分析,开创性的理论分析来自Becker(1968)的“局部均衡”理论。他证明,在存在大量分散化经济决策主体的经济中,政府及其惩罚机制选择决定了这些主体如何在合法与非法行为间的抉择,并最终造成了资源配置的差异。Becker及其后继者对于合法与非法行为边界的硬性划分毫无兴趣,他认为针对非法行为的管制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剧腐败,因为经济主体会把资源进一步转移到非法市场上去,或者行贿官员,导致社会成本进一步上升和效率损失(Malik1990)。因此,Becker理论不考虑合法与非法、正规市场与非正规市场的一般均衡,而把所有行为放在单一市场上统一考虑,因而是一种局部均衡分析。我们将沿用这一分析方法,因为与Becker一样,我们认为所有交易都是在交易双方的充分理性下进行的。因此,我们的研究试图论证在某一特定文化制度背景或转轨进程中某些不规范交易的必然性。 (二)寻租理论及其衍生研究 设租、寻租理论与腐败研究同样不可分割。其基本框架来自Kruger(1974)和Bhagwati(1982)。其主要经济含义是,当某些特定行政主体有权设定市场准入障碍时,他们必然会设租;准入障碍越高,经济主体越有动力缴纳租金。事实上,我们对不规范融资行为的研究也将紧紧围绕设租、寻租和机制设计展开。与此相关联的是资源配置中的腐败理论。Baumol(1990)就此发展出一种著名的分析框架,建立了一个“理性行为”模型,提出如果政府干预以质量要求或市场准入形式出现,经济主体就有积极性贿赂官员,并进行非法市场交易,把资源配置于非产出性领域。因此,在他的理论体系下,市场被划分为合法与非法市场两类,资源可以在两市场间流动,形成一般均衡。我们的方法也遵循这一逻辑: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借款人,他们在选择是否寻租和是否支付租金的行为必然遵照“理性行为”进行———即这是特定制度背景(预算约束)下的最优抉择,与伦理上是否合理无关。Rose-Akerman(1975,1985)对具有福利最大化特征的政府最优行为研究发现,政府倾向于禁止某些产品和服务的消费、生产和交易,最终导致黑市横行。Skaperdas(1992)进一步分析道,在一般均衡思想下,经济主体将通过竞争(对官员权力的竞价)获得排他性垄断权;因此,整个经济出现两套治理结构:一套是面向非法市场的,一套是面向合法市场的。即便在合法市场上,经济主体也会通过行贿官员获得对监管权力的控制。对于“白市”与“黑市”的区分,有一个发现令我们十分兴奋,那就是正规信贷市场与民间(高利贷)借贷市场的关联性,并按照他们的思想方法破解了借贷市场上的双重均衡价格之谜———民间借贷利率持续高于法定存贷款利率。 关于非规范融资行为的市场假设,我们借用了Gambetta(1988)以及Fiorentini和Peltzman(1995)的研究逻辑,他们认为有组织的犯罪往往试图自发设置市场进入障碍,以实现均衡利润。我们认为金融机构在信贷市场上的数量配置和定价行为具备双重垄断性质。 (三)国家控制与外部干预的作用 绝大多数讨论腐败的文献都会涉及国家理论,原因在于官僚集团(或统治阶级,rulingclass)在其预算约束(维持其支配地位)下,可以控制政府并选择政策,以最大化其收益(Grossman和Noh1990;Grossman和Kim1995)。无论制度框架如何,国家控制理论的立论都是“政府干预的设计目的不是解决市场失灵,而是为了实现有利于官僚集团的资源配置”。在集权体制下,政府干预通过直接获取财政收入和补贴的形式进行;在分权模式下,寻租行为通过“竞选”进行,因此特定的产业可以通过政治支持获得直接财政补贴,以实现边际收益最大化(Fiorentini和Zamagni1999)。 上述文献细节性地提出了国家控制的方法:在关键性市场上,政府为了照顾特定利益集团的利益,在市场准入上作定性规定,一方面保证特定利益集团的垄断,另一方面也实现了官员的寻租。因此,准入监管、价格控制和合法市场的额度配给强化了官僚对资源配置的控制力。针对这一现象,Becker(1983)提出了一种“院外集团竞争解”,即:如果免费搭车效应不很明显时,多利益集团的相互竞争会使具有自我效用最大化倾向的政府选择更有效率的公共政策。换句话说,尽管为既得 2003年第6期 利益集团服务的政府具有压制市场以寻租的积极性,但是政府权力的公开拍卖机制可以导致一定程度的市场效率。 这些研究给我们的启发是,我们的监管当局的政策设计往往在借贷双方之间寻求平衡:一方面要解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居民(特别是农户)的借款难问题,另一方面又必须照顾金融机构的利益,担心由于金融机构出现支付问题而影响国家金融稳定。这就决定了我们在模型约束条件上的设计———把外部(中央银行和财政)对金融机构坏帐的转移支付纳入分析框架。 二、非规范交易的动态博弈模型 以博弈论方法研究腐败行为不是什么新手段,但是在研究非规范融资行为及其交易特征和经济后果上的文献还尚未被我们检索到。而且,我们以下的模型是连续时间版本的动态博弈,这与融资行为是比较接近的。因为融资期限的不确定性和银企借贷关系的长期性都决定了静态分析和离散分析手段的缺陷。 在博弈分析中,Beck和Maher(1986)曾建立了一个静态竞争性贿赂模型,其基本假定是政府在发包公共工程等项目时的受贿行为取决于承包商的行贿出价,出价最高的得到项目。同时,他们分析道,由于出价最高的承包商往往是最有实力获得超额利润的,因而贿赂不影响资源的最优配置。此结论在政府发放许可证等行为上的腐败也许确实是正确的,但是我们在研究金融腐败时发现其交易特征并非如此。第一,由于金融交易具备跨时性,出价高的借款人很可能具备不还款的逆向选择特征,而不是效率最高的企业;第二,银行发放贷款与政府发包工程的不同点在于交易的持续性,因而不可能每次都在企业间进行价格竞争,而是由银行说了算。这在许多地方的银行行为和信用社交易中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因为按约定俗成的价格交易是最小化交易成本的市场选择。 Cadot(1987)和Lien(1987)的博弈分析分别以政府发放许可证和争取政府项目为例,从行受贿双方的信息是否对称出发,研究腐败的经济效率。我们则认为,在金融腐败中,由于“关系贷款”是一种流行的特征,银企双方基本谈不上信息不对称问题,其合谋性质远高于一方欺骗另一方的性质。当然,很多案件最终体现为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欺骗银行,不过其交易实质是银行信贷人员和企业共同诈骗作为法人的银行。而且,一般银行的基层机构往往掌握着借款人的资金往来、盈利水平等关键性财务信息,所谓信息不对称不纳入本模型的考虑范围。 Tirole(1996)模型是我们至今发现最接近中国金融腐败实质的文献。他抓住了腐败的文化与伦理特征,论证了“大家习以为常的过去的腐败”对当前腐败的影响关系,注重研究一个部门的整体声誉(collectivereputations)。根据我们的调查,金融部门在实体经济中的声誉实在不佳,虽然比工商、税务略好,但是公众认为行业的整体腐败程度依然偏高。因此,这一思路启发我们从研究代表性金融机构融资行为入手。 (一)银行信贷行为:数量与定价 根据现实情况,假定代表性银行的可加性现金流效用函数: U(R)=U(R(l))=R1(l,b)+R2(r-r) +R3(b),其中: R1 R1 R1 R1>0,<0;R′″2,R′3>0,,R2<0,R″3>0。 l b  我们假定银行的效用取决于机构的现金流:R;并定义银行的主要现金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银行规定的贷款营销收入,假定是贷款额度的单调增和严格凹函数,特别是,银行可以通过对企业配置信贷资金获得第一类寻租收入,这在金融监管当局的现场检查中体现为直接从信贷额度中扣除部分金额作为好处费,实际是企业申请贷款的一次性花费。同时,贷款收入是不良贷款的单调减和严格凹函数,这说明它与内控制度及其对不良贷款的惩罚力度有关;二是信贷配置上的定价权收22 谢 平、陆 磊:金融腐败:非规范融资行为的交易特征和体制动因 入,我们定义为第二类寻租收入,体现为金融机构在帐外向借款人额外征收高利息。它是实际利率与法定贷款利率差额的单调增和严格凹函数。这实际是企业在获得贷款后为了维持长期信贷交易关系而支付的持续性成本。其中,r是实际贷款利率,即企业获得贷款实际支付的单位成本, r是法定贷款利率。r-r即租金; 三是外部资金注入,或来自当局的转移支付,存款类金融机构一般体现为两种情况:对于国有商业银行而言,不良资产可以享受剥离和核销;对农村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而言,对可能造成机构清盘的不良资产可以获得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资金支持。我们假定转移支付是不良贷款的单调递增函数,二阶可微。 不良资产的时间增量是资产存量和实际贷款利率的函数:b=vl+f(﹒r),其中,v是贷款存dt 量导致的平均新增呆帐率,0≤v≤1;f(r)是银行要价r对坏帐形成的影响函数,f′>0,f″>0,即实际利率越高,借款人的还贷难度越大。 银行的最优化问题: MaxJ=   遵从约束条件: b=vl+f(﹒r)-R3(b) 三重影响① 在(l,b)空间,最优稳态信贷配置余额取决于银行对自身寻租收益以及两种外生政策的权衡比较:当寻租与外部转移支付的边际收益与银行内部对坏帐责任追究给银行带来的边际成本相等时,银行实现稳态信贷存量。 证明: *当银行信贷行为处于稳态时,﹒l=0;由此可以解出微分方程的特解(particularsolution)l。由于 R1 R1*分母值严格小于0,因此,l由(ρ+R′3+vR′3=-v给出。等式左边第一项是银行追求配 l b 置信贷的第一类寻租行为带链的边际收益,第二项是中央银行、财政等外部机构通过再贷款、核销呆帐或剥离不良资产给银行带来的边际收益;等式右边是银行因不良资产增加而受到的边际惩罚。当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银行的第一类寻租行为实现均衡。 命题1.2:坏帐背景下道德风险加剧的体制因素 若来自外部对坏帐的转移支付力度与银行第一类寻租所得的边际收益增幅大于银行内部对坏帐形成的约束或惩罚力度增幅,则银行在坏帐增加的情况下依然有积极性提高稳态信贷余额,以获取更高的第一类租金;反之反是。 证明:通过比较静态分析我们可以简单证明这一命题。其经济学含义是:如果政府或其他部门对呆帐的转移支付(如剥离与核销、注资等政策)力度大于银行内部制度规定对造成坏帐的分支机构与责任人的惩罚力度,则随着呆帐的增加,稳态信贷余额会上升。因而有:R1(ll,b1)>R1(l2,b2),若b1>b2,即银行可以获得更多的第一类租金R1(l,b)。反之则银行的第一类寻租行为会下降。 这说明:中央银行或财政对金融机构坏帐采取的转移支付行为和内控制度建设是两种力量相反的制度安排;前者过高则可能进一步加剧银行的第一类寻租行为,因为银行有财政接烂摊子而显①***∫0∞(R1(l,b)+R2(r- r)+R3(b))edt-ρt(1.1)(1.2)  命题1.1:稳态贷款余额受第一类寻租收益、外部对坏帐的转移支付力度和内控制度有效性的命题证明采用Hamilton方法,因篇幅所限从略。有兴趣的读者可向作者索取数学证明细节。 2003年第6期 得“无所畏惧”。而内控制度建设则属于正向激励,它可以通过观察坏帐这一信号而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当这一机制足够强硬时,必然限制银行的信贷寻租。 推论1.3:融资腐败背景下正确的改革方向及其双刃剑效应 根据命题1.2,严格的内控制度和降低转移支付额度和频度是控制第一类寻租行为以及控制呆帐无休止产生的正确政策方向,但是也会导致银行信贷不足问题。 证明:很容易发现,为了控制银行过度攫取第一类租金R1(l,b),我们可以设计正确的激励政策:使 R″<某个临界值,即外部转移支付力度至少必须小于对坏帐的惩罚力度。但是这会导3 致社会信贷资金的不足,即l0,y(l)∈C,(二阶可微);R′0,R″0,其函数形式由银行给定,企业只是第一类租金报价的1>1< 被动接受者。 第二,企业同时也可以选择在第(0)期进入民间(非正规)借贷市场融资。民间借贷是一种相对单纯的市场,协议与实际信贷额度一致,为li;协议利率为ri。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最大化问题是:y(li)-rili。 合并以上两种情形,我们可以把企业在正规信贷市场上的融资额、第一类租金函数和第二类租金额度作为外生变量,把企业进入民间借贷市场融资额作为状态变量。因此,企业的预算约束是﹒li=h(p)-c(li),其中,h′<0,h″<0,说明企业对民间信贷的需求是其偿还银行贷款概率的单调减和严格凸函数,随着银行实行“黑名单”制度,更多的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会被迫提高非正规信贷需求;同时,由于企业依然可以与银行进行非规范金融交易,通过支付租金获得信贷,所以这一约束是凹函数。c(li)是民间借贷的交易成本函数,体现为企业在搜寻愿意为企业提供融资的个体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显然,c′>0,c″<0。 根据以上假设,企业的最优化问题: max2**∫0∞[y(l*-R1(r)+li)-R1(l)-(r*****- r)l*-pl*-rili]edt(2.1) (2.2)-ρt  遵从预算约束:﹒li=h(p)-c(li) 命题2.1:正规信贷市场与非正规信贷市场的一般均衡条件 由于企业存在同时在正规市场和非正规市场融资的可能性,那么企业愿意通过支付银行给定的寻租条件并确定偿还银行贷款的概率由两市场融资给企业带来的相对动态边际收益决定。 证明:通过推导企业还款概率(倾向)的Euler方程,稳态偿还倾向p由等式ρl=h′y′-h′ri-h′c′(1.17)给出。 由于ρ代表了企业的贴现率,可以表述为企业通过在正规信贷融资的时间成本(回报率),因而等式左边的经济含义是企业从正规金融市场按银行提出的条件融资,并按均衡偿还率还款的边际收益;等式右边第一项是企业民间借贷的边际产出收益,第二项是如果企业因为该偿还概率而进入非正规信贷市场付出的边际经济成本,第二项是边际交易成本。因此,两市场的均衡条件是企业在市场间的权衡。** 2003年第6期 推论2.2:比较静态分析:市场的二重性与企业信用状况的二重性 民间借贷市场越发达,民间借贷利率越低或交易成本越低,则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动机越强;但是在民间借贷市场上,企业信用状况良好。 证明:由比较静态分析得到,如果民间借贷利率越高,则企业越倾向于从正规金融获得信贷融资,这是符合成本最小化原则的;如果民间借贷的交易成本的增长高于企业边际产出的增长,则企业会提高对正规信贷的偿还水平,以期继续获得银行支持。同时,由于是企业在民间借贷市场上必须支付的利率,具有硬约束特征,因此在此市场上不涉及逃废债务问题。 命题2.3:企业与银行分割外部转移支付 在给定银行均衡寻租行为和企业均衡还款倾向的情况下,实际交易行为就演化为如下过程:企业根据两市场相对融资成本比较决定在正规市场上支付的租金和贷款偿还倾向;银行收取租金;产生的呆帐由转移支付部分吸收。 证明:由于(1-p)l=f(r),那么我们解出的均衡p实际上是在银行决定r后企业的最优反应函数。根据﹒b=vl+f(r)-R3(b),且银行决定了均衡的l,我们可以得到b﹒=vl+(1-p)l-R3(b)。由于R3(b)是政策函数,我们不妨假定中央的政策是严格控制金融机构的新增不良资产,即﹒b=0,那么,显然有R3(b)=vl+(1-p)l。等式右边第一项是中央银行或财政对正常呆帐的转移支付,第二项则体现为对企业逃废债务部分的豁免。结合命题1.2和1.5的寻租条件分析,我们不能把第二项仅仅归结为对企业的转移支付,事实上,由于这一等式的存在,银行可以继续寻租,而企业则在成本过高的情况下选择继续逃债,最后的成本落实为国家财政负担。因此,是银行与企业共同分割转移支付。********** 三、经验证据 我们为了验证以上结论,选取了全国29个市(地、盟)的人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企业(含上市公司)、农户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了问卷调查①。问卷涉及金融监管、证券交易、信贷申请和股票发行等多方面,以下是与非规范金融交易有关的实证结果。 (一)对非规范融资行为存在性的基本判断   表1显示,在所有有效问卷中,81.5%的回答认为金融机构利用资金配置权进行腐败交易在经济生活中属于“非常普遍”和“比较常见”的现象,只有不到20%的人认为这种情况“很罕见”或根本“没有发现”。这证明了我们关于广义腐败立论的正确性。 表2则更加接近银行信贷中发生寻租行为的实际情形。我们把融资涉及的条件直接简化为:无条件、存款条件和个人好处条件。结果很明显,45.5%的人认为获得贷款需要给银行人员以好处;这一点在农户和个体工商户群体中体现得更为强烈,73.7%的人认为需要给好处———证明了农户与小经济实体在金融领域的弱势地位。 (二)对坏帐惩罚和软性转移支付的基本判断①本次调查选取的29个城市中包括6个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在地区分布上,华东6个,东北3个,华北4个,华中5个,华南5个,西部6个,包括黑龙江、辽宁、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广东、广西、四川、甘肃和新疆等省区。从回收问卷有效情况看,人民银行问卷回收分布为:大区行18份,省会城市中心支行63份,地市中心支行357份,县支行182份;存款类金融机构问卷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368份,股份制商业银行58份,城市商业银行45份,城乡信用社109份,政策性银行39份;企业问卷分布为:国有大型企业155份,国有中小企业140份,集体企业80份,私营企业118份,上市公司79份,外资企业109份,其他类型56份;证券公司分布为:全国性公司223份,地方证券公司401份;农户问卷分布为:粮食种植户252份,经济作物种植户162份,养殖户174份,外出务工人员118份,兼职个体工商户255份。 谢 平、陆 磊:金融腐败:非规范融资行为的交易特征和体制动因 表1各相关主体对利用资金配置权寻租的认识 问题:当前金融机构利用资金配置权力进行的腐败交易回答群体非常普遍比较常见很罕见没有发现 人民银行2213006221 金融机构18227210152 企业1882688269 证券公司341229549 农户与个体工商户 1722938510 合计(人数、百分比)11021352394161 36.6%44.9%13.1%5.4% 表2各相关主体对信贷寻租的判断 问题:当前企业类客户从金融机构融资的额外成本回答群体不必给好处有存款条件需要给好处 人民银行200147220 金融机构145163305 企业182102302 农户与个体工商户 5075350 合计(人数,百分比)577412827 31.8%22.7%45.5% 表3各相关主体对转移支付成本的认识 问题:不良贷款核销与剥离中是否追究责任人回答群体 如果发现,坚决追究发现了,但从不追究发现了,仅部分追究不去发现,因而无从追究 人民银行 73120113205 金融机构699292274 合计(人数,百分比)142210205479 13.7%20.3%19.8%46.2%   从表3可以观察到,最大部分的人群(46.2%)认为我国在不良贷款转移支付中的成本约束是软性的,因为不管是什么原因,在不良资产存量中发生的问题是采取“不去发现,因而无从追究责任人”的方式的。我们在典型调查中也发现中国的不良贷款问题存在两个几乎遍及全国的“化事实”:第一,不良贷款存量总被归结为过去的行政干预,但是隐藏的内在动机是:政府官员显然不受金融监管制约,因而尽可以把责任往他们身上推,所有的调查也就到此为止了;同时金融机构往往刻意隐瞒一个大家都能观察到的现实,即当初这些企业寻求信贷时,往往与金融机构往还甚密,机构负责人和信贷人员并没有少拿好处。第二,金融机构负责人调换时也是不良资产暴露的时候。其中固然有后任不愿为前任承担责任的“政治动机”,但是也揭示了“当前”又有多少隐性非规范金融交易正在进行中呢? 只有13.7%的人回答是坚决追究责任的,也就是说超过80%的可能性是软约束,低惩罚。这就支持了我们在模型中提出的三个命题:第一类寻租和第二类寻租得以大行其道,以及企业和银行参与对转移支付的分割。 (三)对金融机构人员实际收入与消费的判断   由于两类寻租行为往往直接体现为金融机构人员的收入与消费状况,但是某个人员是否腐败对公众来说往往是不可观测的,这是因为金融交易就公众而言存在信息和技术的不对称,公众无从寻找金融机构人员的腐败直接证据。但是,他们的消费情况是直接暴露在社会的视野中的。因此,针对这一“信号”,我们设计了以上问题。结果很能说明问题。只有不到1 3(31.1%)的人认为金融机构负责人和信贷人员的消费基本符合收入水平;40.5%的回答认为确实有少数人消费高于收入;16.8%的人认为多数人消费高于收入;11.6%的人认为普遍存在消费高于收入的状况。金融机构 2003年第6期 的正常收入是存贷利差和中间业务收费。而存贷利差不过2—3个百分点,就算所有的贷款都正常,其收入也是可以计算的。这里只能做一种推测,即其收入来源中必定部分包含了两类租金。当然,这种回答的分布情况也反映了金融从业人员在公众中存在“高消费群体”的印象。因此,更深层次的问题是:这种印象从何而来?表4 各相关主体对金融机构人员消费的判断 问题:金融机构负责人和信贷人员的消费水平与名义收入的对比回答群体基本符合收入少数人高于收入多数人高于收入普遍高于收入 人民银行13324010998 金融机构2362469039 企业2402599044 农户与个体工商户 150243121101 合计(人数,百分比)759988410282 31.1%40.5%16.8%11.6% 表5 收入顺序行社领导信贷人员会计人员其他人员 金融机构职工对银行业岗位实际收入的判断 154975111204136150 293811061122142167148 3101002221913120166171 4453211222 问题:金融机构内部实际收入排序为 问题: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顺序为顺序 信贷权限和客户关系资源拉到的存款效益   表5部分回答了高消费从何而来的问题。我们发现,多数人对金融机构内部岗位的收入排序是:行社领导、信贷人员、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同时,多数人认为影响收入差距的原因排序是:信贷权限(也就是资金配置权)、存款资源和效益。值得注意的是,某个岗位对机构效益的贡献竟然排在影响收入差距因素的最后一位。这是令人悲哀的,因为这说明我们的内控制度建设和激励机制确立工作的失败,也对未来进一步的改革方向提出了严峻挑战。 (四)对两类租金规模的估计与正规—非正规金融市场的一般均衡判断 如何估算我们在模型中提出的第一类和第二类租金规模是一项挑战。我们把贷款申请中发生的费用近似作为第一类租金;把维持信贷关系所花费的费用作为第二类租金,并请参与问卷的企业和农户独立进行估计。结果见表6和表7。表6借款人对第一类租金的估计 企业问卷:每100万元贷款实际发生的申请费用(单位:元) 全国38810.5 华北63002.9 东北52290.5 华中32852.2 华东14654 华南25166.7 西部44896.6 农户问卷:每10000元贷款实际发生的申请费用(单位:元) 全国589.9551 华北869.333 东北332.353 华中707.317 华东248 华南600 西部782.727 谢 平、陆 磊:金融腐败:非规范融资行为的交易特征和体制动因   表6显示,就全国而言,平均每100万元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申请费用接近4万元,各地存在一些差异,有的差异还很大。农户和个体工商户被寻租的境遇更加糟糕,其平均每1万元贷款的申请费用接近600元。这意味着,企业一次性直接支付的费用大约占本金的4%,而农户与个体工商户支付的费用约占6%。同时值得关注的是,当前银行和信用社对企业、农户的贷款多以一年以内的短期贷款为主,这表明几乎每年企业和农户都必须多支出4—6%的利息。表7 借款人对第二类租金的估计 企业问卷:为维持信贷关系花费的费用折年利率(单位:%) 全国4.85814 华北5.19336 东北4.15893 华中6.09415 华东3.39325 华南4.02560 西部6.28354 农户问卷:为维持信贷关系所花费费用折合年利率(单位:%) 全国2.930083 华北4.125 东北3.89 华中2.455882 华东1.743939 华南3.052632 西部2.313043   表7的内容则说明了贷款申请之外的费用支出。比如企业为了维持与某个银行的良好关系,比如农户为了促使信用社真正成为“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而付出的纽带费用。我们发现,企业付出的第二类租金折合年利率大约是5%,而农户略低一些,接近3%。 以上分析可以引申出的结论是正规金融与民间借贷市场的一般均衡。如果我们把两类租金结合起来,可以发现企业贷款和农户贷款所有成本折合为追加利率大约都是9%(分别是4%+5%和6%+3%)。根据我们对全国若干省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调研,由于中央银行允许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上浮50%,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可以上浮30%,这样,一年期企业贷款和农户贷款利率基本在6%和7%的水平,加上两类租金,企业和农户实际承受的利率大约在15—16%之间!这才是正规金融市场信贷的真实价格。 对于民间借贷,我们缺乏正式的统计数据。但是参考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课题组对广东、广西两省的调研、张震宇和陈明衡(2002)对温州的调研、张友俊和文良旭(2002)对甘肃省合水县的调研、张胜林等(2002)对山东聊城的调研,以及张玉民(2002)对新疆喀什的调研,我们大致形成对非正规信贷市场价格的判断(见表8)。表8 地区 广东、广西9地市浙江温州甘肃合水山东聊城新疆喀什 非正规金融市场信贷价格的典型调查 民间借贷利率 企业间借贷是法定利率2—3倍12—18%(视风险信誉而定) 农业生产月利率为3—5%,期限3—6个月;各种摊派月利率2%,期限1年以上;贷新还旧月利率5%,期限1年以上。综合看,平均年利率在20—60%。 出现信贷掮客,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给农户和个体工商户,转贷利差约为8%。视资金用途和风险月息在10—50‰。   表8大致说明民间借贷价格与正规金融价格接近,这可以基本推翻一个判断:民间借贷是恶性高利贷;也可以证明一个判断:正规金融市场价格与民间借贷价格没有本质区别,原因是金融机构隐性寻租。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张胜林等(2002)的发现:有一些金融掮客在正规与非正规市场间的转贷,其利率加成正好是8%,约等于我们得出的租金大约为9%的水平。种种经验证据表明了两个市场的均衡,而这种均衡恰恰是融资者的悲哀、金融深化的悲哀和经济健康成长的悲哀。 2003年第6期 四、结论 综上,本文的基本结论如下。第一,在改革进程中,金融机构的腐败是广义的,体现为利用资金配置权进行的两类寻租行为;第二,银行的寻租程度取决于改革进程中中央银行和财政对银行的转移支付和内控制度建设的相对力度比较,因而遏制融资腐败的方法是严格转移支付纪律,加强内控制度,尽管有可能造成融资供给的不足;第三,企业借款行为是在自筹资金和银行借款间进行的相对成本比较,企业被动选择行贿(交租),因而其真实融资成本远远高于名义法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第四,由于存在转移支付机制,企业与银行的非规范金融交易的实质是对中央银行和财政转移支付的分割;第五,根据以上结论,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价格实际是均衡的,不能简单定义民间借贷是高利贷,如果如此定义,则正规金融也同样具备高利贷特征。 参考文献 张胜林、李英民、王银光,2002:《交易成本与自发激励:对传统农业区民间借贷的调查》,《金融研究》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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