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汇缴培训资料
结构:
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填写与审核 (此部分结合申报软件讲解)
第二部分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新政策(此部分幻灯片演示)
第三部分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要求(此部分Word文档演示)
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填写与审核 (此部分结合申报软件讲解)
一、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规定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2.税率
法定税率:25%;
小型微利企业:20%,掌握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15%
预提所得税税率:10%
二、企业所得税审核重点
(一)收入方面
1.收入不入账
常见的方式:将收入挂在“其他应付款”账上。
可能涉及到的税种:增值税(及消费税)或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调账:注意跨年度损益调整问
。通常所用的调账方式:
(1)确认收入
借:其他应付款(或相关科目)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或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应该缴纳增值税)
(2)根据所确认的收入,结转相应的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
(3)如果应该缴纳印花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4)应补交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2.推迟收入入账时间
如果在纳税审核时,收入已经入账,就无需调账,但需要指出错误之处。
3.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确认为销售,而税法上规定应该按照销售征税。增值税中有8种视同销售行为;企业所得税现在按照所有权是否转移来确定视同销售行为。注意: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企业所得税中不再视同销售;将产品作为礼物馈赠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纳税审核中,视同销售应按规定征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如果其账务处理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则无须调账,只需要做纳税调整;如果其账务处理不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则需要调账。
4.试运行收入
出于谨慎性原则,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税法规定,在建工程试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销售商品收入,应作为销售商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因此,试运行收入应计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消费税、相应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例题】7月8日,第10号凭证:投入一条新生产线,在试运行阶段生产一种新的铝产品,发生成本l8万元,销售后共收到货款23.4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l80000
贷:银行存款 l80000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在建工程 234000
【解析】调账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 34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汇算清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34000÷(1+17%)-180000=20000(元)
5.销售折扣、折让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6.投资收益
审核时,注意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划分是否正确。
(1)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7.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无赔款优待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扣除项目
1.工资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注意审核纳税人有无将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安装、清理等发生的工资计入生产成本。
2.工会经费、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只有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工会经费、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才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的职工福利费有余额时,应先使用余额。
3.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销售(营业)收入——附表一第1行: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4.财务费用
(1)区分哪些财务费用应该资本化,哪些财务费用应该费用化;(2)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增;(3)资本的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5.公益性捐赠支出
纳税人当期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含)的,准予扣除。
注意:不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直接捐赠不能在税前扣除;超过
的捐赠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6.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损失、税收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注意:违约金、罚息、诉讼赔偿可以在税前扣除。
7.赞助支出
注意:通过对赞助支出取得原始单据的审核,以判明企业的赞助支出是否属于广告性质的赞助,若是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
8.为职工购买的保险
(1)基本保险,允许扣除
(2)补充保险,限额扣除
(3)商业保险,区别对待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2009年汇缴可能会涉及到纳税调减问题。
10.资产损失
涉及进项税额转出问题;还要注意有些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需要税务机关的审批。
11. 租赁费用
注意经营租赁方式和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税前扣除的不同。
12.劳动保护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3.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14.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三)资产的账务、税务处理
1.最短折旧年限的规定
资产类别
最短折旧年限
房屋、建筑物
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10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4年
电子设备
3年
2.企业有无将资本性支出作收益性支出处理,有无将应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成本、费用计入当期费用的问题;折旧、摊销的计提是否正确。
注意:税法规定: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3.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的范围: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开办费问题:注意:投资者各方在商谈筹办企业时发生的差旅费用;投资者以贷款形式投入的资本金所发生的利息支出;购进其他资产发生的其他费用,如买价、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等,专为购买固定资产贷款的利息,用外汇结算形式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汇兑损溢等,均不得在开办费中列支。
4.存货的税务处理
新税法取消了后进先出法。
(四)税收优惠
1.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高薪技术企业优惠
3.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4.加计扣除优惠(重要):研发费用和残疾人工资的加计扣除问题
5.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6.加速折旧优惠
7.减计收入优惠
8.税额抵免优惠
9.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
10.非居民企业优惠
(五)凭证方面
(六)与企业所得税审核有关的其他税费问题
1.增值税
财产损失中进项税额转出问题;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减免的税款计入营业外收入问题;视同销售行为应计提销项税额。
2.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三、境外所得抵免税额问题
1.企业取得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或负担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2.限额抵免
多不退,少要补;分国不分项。
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税所得的审核要点
1.采取按实征税方法应税所得的核查
2.采取按经费支出征税办法应税所得的核查
五、掌握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计算填报方法
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
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自2008年1月1日启用。1张主表,11张附表。
(一)主表
表头项目:“税款所属期间”的填写说明。
主表分为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和附列资料四部分。
注意:
1.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实际上是本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为负数,则为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2.第26行税率只能填写25%。
(二)附表
1.主表与附表之间的关系
2.附表一、附表二的主体内容和结转情况
《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的主体内容
结转情况
《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的主体内容
结转情况
一、销售(营业)收入合计
一、销售(营业)成本合计
(一)营业收入合计
转入主表第1行“一、营业收入”
1.主营业务收入
(一)主营业务成本
转入主表第2行“减:营业成本”
2.其他业务收入
(二)其他业务成本
(二)视同销售收入
转入附表三第2行“1.视同销售收入”的第3列“调增金额”
(三)视同销售成本
转入附表三第21行“1.视同销售成本”的第4列“调减金额”
二、营业外收入
转入主表第11行“加:营业外收入”
二、营业外支出
转入主表第12行“减:营业外支出”
三、期间费用
1.销售(营业)费用
转入主表第4行“销售费用”
2.管理费用
转入主表第5行“管理费用”
3.财务费用
转入主表第6行“财务费用”
注意: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的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数据是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但是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3.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最关键的附表
最关键的列:第2列,税收金额——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在计算主表“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金额。
“收入类调整项目”:“税收金额”扣减“账载金额”后的余额为正,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如为负数,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其中第4行“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按“扣除类调整项目”处理。
“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账载金额”扣减“税收金额”后的余额为正,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如为负数,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第24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第25行“工会经费支出”填写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相应项目金额。
第29行“利息支出”填报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
4.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无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
第2列“盈利额或亏损额”填报主表的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税法上的盈利额或亏损额)
5.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附表五的主体内容
结转情况
一、免税收入
转入附表三第15行“14.免税收入”的第4列“调减金额”,并转入主表第17行“免税收入”
二、减计收入
转入附表三第16行“15.减计收入”的第4列“调减金额”,并转入主表第18行“减计收入”
三、加计扣除额合计
转入附表三第39行“19.加计扣除” 的第4列“调减金额”,并转入主表第20行“加计扣除”
四、减免所得额合计
转入附表三第17行“16.减、免税项目所得” 的第4列“调减金额”,并转入主表第19行“减、免税项目所得“
五、减免税合计
转入主表第28行“减:减免所得税额”
六、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转入附表三第18行“17.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的第4列“调减金额”,并转入主表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七、抵免所得税额合计
转入主表第29行“减:抵免所得税额”
6.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
第3列“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所得”:填报第2列境外所得换算成包含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的所得。
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收入的所得=适用所在国家地区所得税税率的境外所得÷(1-适用所在国家地区所得税税率)+适用所在国家预提所得税税率的境外所得÷(1-适用所在国家预提所得税税率)
(三)核定征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注意:
(1)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2)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二部分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新政策(此部分幻灯片演示)
· 企业所得税的地位
· 1994年~2008年,中国税收收入总额从5070.8亿元增长到57862.4亿元,年均增长率19.0%。 2008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12195.7亿元,占全部税收收入的21.08% ;国内增值税收入总额18139.31亿元,占全部税收收入的31.35% .
· 2008年度,我市地税系统共有29512户;其中,查账征收企业户数24298户,核定征收企业户数5214户。实现企业所得税收入70.8亿元,同比增长10.9%;
· 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 主要变化:
· 一、建立法人所得税制度
· 二、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为标准确定纳税义务
· 三、实行适中偏低的税率
·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
· 四、准确界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内涵
· 五、统一各项税前扣除
· 六、建立税收优惠政策的新格局
· 七、强化反避税条款
· 八、实施务实的过渡期政策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 查账征收
· 核定征收
· 房地产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 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
· 津地税企所〔2009〕12号
收入类
· 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 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 二.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三.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税务机关审核重点:
· (一)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是否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 (二)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三)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是否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
· 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
· 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
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 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
· 税务机关审核重点:
· 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无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
· 社会保障基金收入的处理:
· 一、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 二、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税〔2008〕136号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问题;
·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确认问题
·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处理
· 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处理: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宣告所属年度,而非实际发放年度)
· 新老税法的衔接问题。
· 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问题:
·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
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 租金收入
· 由权责发生制转向收付实现制
·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2007年10月一次收取一年的租金
· (国税发[1997]171号)
· 物业公司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就是物业经常跨期收取房租费。比如按照租赁合同规定在2007年10月收取2007年10-2008年3月房租费。发票与合同都注明房租缴费期限。那么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以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是不是应该把这08年1-3月的房租作为物业公司2007年度的租金收入?
· 2007年度还按旧税法规定执行,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租金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从2008年度起可以按合同约定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房租租金收入。
· 利息收入
· 一般意义上,否认了财税[2007]80号认可的实际利率法
·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视同销售收入:
· 纳税人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政策上须确认销售收入,计入应税销售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 税收规定
·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新旧税法对比,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变化。
一是扩大了视同销售的对象。新法将货物、财产、劳务均列入了视同销售的对象,取消了自产商品和产品的限制,不再区分外购和自产。尤其是将劳务也列入视同销售,解决了以前政策不明确带来的争议。
二是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新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 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非生产性机构,不再列入视同销售。由于这部分视同销售的税收处理,一方面要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又要增加计税基础,从时间上分析没有对所得税造成差异影响,所以给予了取消。
· 三是强调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要视同销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
· 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 营业收入与视同销售作为计算广告、宣传、招待费计算的基数(国税函[2009]202号
· 企业以买一赠一的处理:
·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 扣除类
· 工资薪金的扣除:
·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 工资薪金的扣除:
·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工资薪金的扣除:
·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工资薪金的扣除:
· 凡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协议的,其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 工资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提取而未实际支付的,在当年纳税年度不得税前扣除。实行下发薪的企业提取的工资可保留一个月。
· (津地税企所〔2009〕15号)
工资薪金与会计准则-职工薪酬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1.原则:与取得职工服务相关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其他支出均按实际发生数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支出,包括:
(1)构成工资总额各组成部分:与国家统计局口径一致
(2)职工福利费
(3)“五险一金”:医疗、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和住房公积金
(4)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5)非货币性福利:如以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
(6)解除劳动关系补偿:辞退福利
· 差异分析
· 在税务处理上,不能简单地把职工薪酬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应把会计上的职工薪酬分解为税法对应的费用支出,根据税法规定确定能否在税前扣除。税收上的工资薪金对应会计职工薪酬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和“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两部分。
· 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
· 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 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税[2009]27号
· 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 对我市企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缴纳费用在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8%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 补充医疗保险: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津政发[2003]55号)规定,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都应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以外由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医药费进行补助,减轻参保人员的医药费负担。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要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也不得建立个人帐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企业也可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
· 住房公积金:
· 对单位为个人在我市规定的比例和不超过规定缴存基数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允许税前扣除。
· 2008年上半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7110元。
· 2008年下半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8469元。
· 2009年上半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8469元。
· 2009年下半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10395元。
· 职工福利费:
·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 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津地税所〔2008〕15号
· 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函〔2009〕98号 )
· 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范围:国税函〔2009〕3号
· 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国税函〔2009〕3号
· 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 企业按天津市规定标准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集中供热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准予扣除。
· (津地税企所〔2009〕15号
· 职工防暑降温费:
· 从2008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月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确定,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每年6月至9月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津政发〔2008〕17号 )
· 2008年标准:月67元,年268元
供暖费补贴 :
冬季取暖补贴335元;
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元;
集中供热补贴
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把握两点:一是向工会拨缴;
二是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 税收与会计处理的比较
· 会计上按工资薪金总额的2% 计提工会经费,并列入“应付职工薪酬”,但在纳税时只有设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实际拨缴的部分进行扣除,剩余部分纳税调整。
· 职工教育经费:
·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特殊规定:
·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号 )
· 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国税函[2009]202号)
· 职工教育经费:
·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财税[2009]63号
· 职工教育经费:
· 以前年度余额的处理:
·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国税函〔2009〕98号)
· 企业存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但在2008年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已按照新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而未冲减以前年度余额的,不再调整;从2009年1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津地税企所〔2009〕5号)
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务招待费主要是真实性的管理:
· 证明资料: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必须如实提供。其证明资料内容包括支出金额、商业目的、与被招待人的业务关系、招待(娱乐、旅行)的时间地点。
· 业务招待费:
· 税收上支出额的60%在营业收入0.5%之内的可据实扣除,若超过,只能按0.5%扣除,哪个少按哪个扣。
· 例如:
· 甲企业2008年度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为100万元,该公司按照( )万元予以税前扣除,该公司2008年度的销售收入为4000万元。 A60 B100 C240 D20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
· 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
· (财税[2009]72号)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
· 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 通讯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 企业支付与其经营活动有直接关系职工的办公通讯费用,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 (津地税企所〔2009〕15号)
· 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 企业可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能够提供差旅起止时间、地点等相关证明材料,按差旅费管理办法发放的差旅费,准予扣除。
· (津地税企所〔2009〕15号)
· 职工住宿租金的税前扣除问题:
· 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租金不得税前扣除,但可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 (津地税企所〔2009〕15号)
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
财税[2008]121号
· 资金拆借利息的税前扣除问题
· 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暂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凭借款合同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 实行统贷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公司与所属子公司应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子公司按照协议实际占用资金支付给集团公司的利息与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一致的部分,准予扣除。(津地税企所〔2009〕15号)
·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税函〔2009〕312号)
·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税函〔2009〕312号)
· 租赁交通工具税前扣除问题
· 1.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具有营运资质的企业和个人或其他企业的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 2.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津地税企所〔2009〕15号)
· 企业职工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 2008年1月1日(不含)以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计税工资或工效挂钩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 企业职工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 2008年1月1日(含)以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
· 企便函〔2009〕33号
· 各类准备金的税前扣除问题:
·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包括坏账准备金、商品削价准备金。
· 目前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包括:
· 证券行业、期货类准备金 (财税[2009]33号)
·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 (财税[2009]62号)
·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财税[2009]64号)
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 公益性捐赠
·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法第九条)
· 政策把握:
· 1.公益性捐赠必须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2.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是经过省级以上民政、财政、税务部门认定有接受捐赠资格的社会团体;财税[2008]160号
3.要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公益性捐赠专用收据;
4.最高扣除比例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含12;
5.年度利润总额,必须是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利润总额。
· 关于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企业发生的其他捐赠,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扣除。
亏损企业如何扣除?(捐赠前利润200万,捐赠300万,捐赠后利润-100万,税前扣除数0,纳税调增300万)
· 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 (国税函〔2009〕98号 )
· 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 :
· 财税[2009]29号
· 案例:利用合同列支违约金
关联企业A和B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A高,B低,A和B订立内部
,约定A为B提供某些服务,如果A公司没有提供约定的服务给B公司,就要支付违约金。但A公司根本不具备提供特定服务的能力,比如,人员不够等。因此,A向B提供服务的合同根本无法履行,因此,A向B支付的违约金也应该被视为虚假承诺,不应该允许其在税前扣除。
· 管理费的税前扣除 :
· 国税发〔2008〕86号
·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 财税[2009]57号
· 国税发〔2009〕88号
· 主要变化:
· 一.投资损失的扣除,取消了原来的限制;
· 二.企业自行扣除的范围扩大;
· 三.取消了层层审批的办法。
· 案例:相互担保损失扣除
· 企业签订互保协议相互为对方提供担保,从法律形式上看,担保与企业的应税收入相关,但是若发生了担保损失,在申请扣除时,还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实质上对等。一方申请扣除的损失(一段时间内),大大超多了同一段时间内另一方为其提供担保的金额,则超出部分不应该税前扣除。
· 水电费的扣除:
· 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 企便函〔2009〕33号
· 企业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险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九条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便函〔2009〕33号)
· 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的税前扣除问题:
·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不得税前扣除。退休人员取得的上述补助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便函〔2009〕33号
· 资产类
· 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国税函〔2009〕98号
·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新税法实施后继续使用的,在2008年及以后年度要求改变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需报主管地税局备案同意后执行。津地税企所〔2009〕5号
·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的处理:
·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
(财税[2008]1号)
· 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
· 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 以下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 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除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外,依照法律法规、章程协议终止经营或应税重组中取消独立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就清算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 清算所得:
·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 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 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
· 企业清算期间的资产无论是否实际处置,一律视同销售,确认增值或损失;资产增值或损失的确认应按照资产的可变现价值计算。
· 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
· 清算所得不适用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就清算所得按照税法规定的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
·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企业在办理完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应当按照税法规定,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清算申报。
优惠政策类
·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集成电路产业:
·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 (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