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干红葡萄酒
NY/T 276—1995
绿色食品干红葡萄酒
NY/T276 – 1995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干红葡萄酒的术语、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
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干红葡萄酒。
2 引用标准
GB 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
GB 4789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GB 5009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QB 921 葡萄酒及其试验方法
3 术语
3.1 绿色食品 ...
NY/T 276—1995
绿色食品干红葡萄酒
NY/T276 – 1995
1 主
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干红葡萄酒的术语、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
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干红葡萄酒。
2 引用标准
GB 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
GB 4789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GB 5009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QB 921 葡萄酒及其试验方法
3 术语
3.1 绿色食品
系指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
养食品。
3.2 绿色食品干红葡萄酒
指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干红葡萄酒。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产地环境要求必须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的环境标准。
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
表 1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紫红、深红、宝石红、红微带棕、棕红色。
澄清程度 澄清透明、有光泽、无明显悬浮物(使用软木塞封口的酒允许
有 3 个以下不大于 1mm 的软木渣)。
香 气 具有纯正、优雅、怡悦、和谐的果香和酒香。
滋 味 具有纯净、优雅、爽怡的口味和新鲜悦人的果香味、酒体完整。
典型性 典型突出,明确。
4.3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 2 规定。
表 2
项 目 指 标
酒精度(v/v)% 20℃ 9.0 – 13.0
总糖(以葡萄糖计) g/l ≤4.0
总酸(以酒石酸计) g/l 5.0 – 7.5
挥发酸(以乙酸计) g/l ≤0.8
游离二氧化硫 mg/l ≤50
总二氧化硫 mg/l ≤250
干浸出物 g/l ≥18
铁(以 Fe 计) mg/l ≤8
铜(以 Cu 计) mg/l ≤0.5
PH 值 3.1 –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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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以 Pb 计) mg/l ≤0.2
砷(以 As 计) mg/l ≤0.2
山梨酸 g/l ≤0.5
容量偏差 20℃ >500ml ±2%
<500ml ±3%
4.4 微生物学要求符合表 3 规定。
表 3
项 目 指 标
细菌总数 (个/ml) ≤50
大肠菌群 (个/100ml) ≤3
5 试验方法
本标准中的感官、理化要求的试验方法按 QB 921 及 GB 5009 执行,微生物
学要求的试验方法按 GB 4789 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不合格分类
样品中的微生物学、感官、理化指标如不符合技术要求应记作不合格。不
合格分类如下:
A 类不合格———微生物学要求、感官要求、山梨酸、铅、砷、游离二氧
化硫、总二氧化硫、挥发酸、干浸出物。
B 类不合格———酒精度、总糖、总酸、铁、铜、PH 值、容量偏差。
6.2 交收检验
6.2.1 组批
6.2.1.1 同一生产期内生产的,且经包装出厂的产品为同一批次产品。
6.2.1.2 每批出厂产品需进行常规检验,并附有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签署
的质量合格证。
6.2.2 抽样
6.2.2.1 交收检验抽样:按表 4 规定的抽样方法抽取样本。样本以瓶为单
位。
表 4
批量(箱数) 样 本 大 小 瓶 数(n)
≤375ml/瓶 10 <1500 ≥500ml/瓶 6
≤375ml/瓶 16 >1500 ≥500ml/瓶 10
6.2.2.2 抽样方式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n 箱,再从 n 箱中各抽取一瓶,做该批产品的样品
试验。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包括感官、理化、微生物各项
指标。
6.3.2 型式检验需每个生产季节进行一次。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亦应进行:
a 更改原料;
b 更改关键工艺;
c 更换关键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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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绿色食品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6.3.3 型式检验、抽样同交收检验。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项目为感官、理化、微生物各项指标及容量偏差。
6.4.2 受检样品中有一项 A 类不合格时,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受检样
品中允许有一项 B 类不合格,当超过一项时,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4.3 受检样品检验不合格时,应按表 4 规定重新抽取样本进行复检;以复
检结果为最终结果。
6.5 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指定(授
权)检验绿色食品的仲裁监督机构,以复验结果为最终判定依据。
7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7.1 标志
7.1.1 绿色食品干红葡萄酒的标签标志及包装标志均应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其具体标注按《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执行。
7.1.2 绿色食品干红葡萄酒的标签应注明:酒名、类别(或糖度)、酒度、
原汁含量、净容量、厂名、厂址、批号、商标、封装年月、标准代号及编号,
可不标保质期。具体标注方法按 GB 10344 执行。
7.1.3 瓦楞纸板箱应注有厂名、酒名、规格、批号、净重、毛重、瓶数、日
期。并标有“小心轻放”,“请勿倒置”字样及标志。其使用方法按 GB191《包
装储运图示标志》的规定执行。
7.2 包装
7.2.1 内包装必须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
。包装容器应整齐、清洁、
封装严密,无漏气,漏酒现象。
7.2.2 外包装必须用合格的塑料箱,瓦楞纸板箱或木箱装运。箱内要有防震、
防撞的间隔材料。
7.3 运输、储存
7.3.1 包装的绿色食品干红葡萄酒,允许在 5—35℃温度条件下运输和储存。
7.3.2 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应保持厂地清洁、干燥、通风良好,严防日光
直射,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不能接触和靠近有腐蚀或易于发霉、发潮的
货物、严禁与有毒物品放在一起。用软木塞封口的葡萄酒,须卧放或倒放。
7.3.3 按以上条件储存,瓶装酒不应发生混浊、酸败等现象,否则由生产方
负责处理。超过 18 个月的酒,允许有少量沉淀、不影响质量。
注:出口产品按合同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垦司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农垦北方食品监测中心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凤岩、邱元亨、洪珍玉、刘宁、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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