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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业税申报

2009-12-19 5页 doc 35KB 5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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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业税申报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建筑业营业税,是针对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而征收的一种营业税。   一、建筑业营业税征税范围   “建筑业”税目应以实际进行工程作业为适用范围。但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不论是否参与施工,都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没有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不应适用"建筑业"税目,而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具体而言,"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1.建筑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
建筑业营业税申报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作业。建筑业营业税,是针对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而征收的一种营业税。   一、建筑业营业税征税范围   “建筑业”税目应以实际进行工程作业为适用范围。但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的,不论是否参与施工,都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没有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不应适用"建筑业"税目,而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具体而言,"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1.建筑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但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2.安装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例如:有线电视台为用户安装有线电视接收装置,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有线电视安装费(即初装费),即应按"建筑业--安装"税目征收营业税。   3.修缮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工程作业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钻进(打进)、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绿化工程、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以及对从事海洋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定位、泥浆、测井、录井、固井、完井、潜水、套管、管道铺设等工程作业,都应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需要注意的是: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需要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国有、集体、联营、私有建筑安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是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   三、建筑业营业额的确定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这一规定,建筑业的营业额,为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全部工程价款(即)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工程价款是计算营业税税额必须首先确定的内容。   1.工程价款的组成内容工程价款由下列四项内容组成: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预算单价计算的直接费,根据直接费数额和管理费取费计算的间接费,根据直接费、间接费和规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润,根据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按国家规定的税金(费)标准计算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用公式表示为:工程价款=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费)   (1)直接费。它是建筑安装工程预算造价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直接耗用在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上各种费用的总和。直接费用是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和其他直接费组成。   人工费,指列入概预算定额的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工资性的津贴及属于生产工人开支范围的各项费用;材料费,指列入概预算定额的材料、构配件、零件和半成品的用量以及周转材料的摊销按相应的预算价格计算的费用。   施工机械使用费,指列入概预算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量按相应机械台班费定额计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安装费、拆迁及进出场费和定额所列的其他机械费。   其他直接费,是指概预算定额分项规定以外发生的赞用。   (2)间接费。间接费也是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耗用在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上除直接费以外的费用总和,由施工管理费和其他间接费组成。   施工管理费,是指管理人员工资及工资附加费、劳动保护费、教育经费、办公费、差旅费、固定资产和行政工具用具使用费、利息以及其他费用的总和。   其他间接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费和施工队伍迁移费。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劳动保护费,指国有企业由福利基金支出以外的按劳保条例规定的退休职工、离退休干部的费用和六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以及按照上述职工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还包括丧葬费和直系亲属抚恤费、丧葬补助费以及直系亲属救济费。施工机构迁移费,是指施工企业根据建设任务的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施工队伍成建制(指公司、工程处或工区)的由原驻地调往另一地区(25公里以外),到另一个省、市、自治区承担工程任务而发生的一次性往返搬迁费。   (3)计划利润。是指为适应招标竞争的需要,促进施工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从1988年1月1日起,施工企业实行计划利润。利润率暂按工程直接费与间接费之和的百分比(国有企业为7%,集体企业为2.5%)计算。企业因此而增加的收入,应用于发展生产、增添技术设备。实行计划利润后,不再计取技术装备费。   (4)税金。具体指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以上是工程造价的具体内容。参照上述这些内容,根据预算定额,逐一计算、审核,就能确定出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   2.确定建筑业营业额时需注意的问题   (1)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3)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4)纳税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5)纳税人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6)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7)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①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上述所称自产货物是指:①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②铝合金门窗;③玻璃幕墙;④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8)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①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的平均价格核定;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的平均价格核定;③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其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四、建筑业营业税纳税时间   1.纳税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2.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清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实现,即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方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3.采取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合同,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款收入的实现,即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方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4.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入的实现,即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期终了与发包方进行已完合同规定工程部分价款结算的当天。   5.采取其他方式的工程合同,其合同收益应按合同归的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方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五、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提供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即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未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承包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县(市)工程,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六、建筑业营业税申报表的填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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