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股息、利息、租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9-05-20 6页 pdf 73KB 60阅读

用户头像

is_445959

暂无简介

举报
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股息、利息、租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股息、利息、租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这里所 说的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 缴纳或者减免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取得的所得。对持有 B股或海外股而 从发行 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 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上述股息、红利,可以直接由境内企业免予扣 缴所得税,无需再办理审批手续。 2.国际金融组织(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 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
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股息、利息、租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股息、利息、租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这里所 说的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 缴纳或者减免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取得的所得。对持有 B股或海外股而 从发行 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 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上述股息、红利,可以直接由境内企业免予扣 缴所得税,无需再办理审批手续。 2.国际金融组织(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 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等)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 国国家银行(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 的对外经营外汇存放款业务等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利息所得,免 征所得税。对此类利息,可以直接由政府机构或国家银行免予扣缴所 得税,但需将有关贷款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3.对外国政府或者由其拥有的金融机构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按照 我国政府与对方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应当免税的,免征所得税。对此 类利息,应由纳税人提供证明其居民身份的证明,支付人所在地税务 机关依据税收协定审核确认后,支付人免予扣缴所得税。 4.按照规定,下列利息免征所得税: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 给中国国家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所得;我国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商品,由外国银行提供卖方信贷,我方按不高 于对方国家买方信贷利率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 我国公司、企业购进技术、设备,其价款的本息全部以产品返销 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或者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而由 卖方取得的利息。对此类利息所得,应由利息收取人提出申请,并附 送有关协议、等资料,由利息支付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5.我国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外发行债券,其利率符合优 惠利率的,其支付的利息经批准可免征所得税。 对此类利息,应由债券发行单位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 并势报所在地税务机关,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抄发省、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局或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执行。 6.外国银行直接贷款给我国国有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所取得的 利息,一般应照章纳税,确需给予免征或者减征的,除依照国务院有 关规定,可以由所在省、市人民政府决定外,均应由贷款方或借款方 提出减免税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7.按照国税函[1999]919 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购买我国国库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国库券转 让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8.对于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外国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 式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设备所收取的租金扣除设备价款后的部分,如 果其中所包含的出租方贷款利息的利率不高于出租方国家出口信贷 利率,经当地税务机关对贷款协议和支付利息的单据审核确认,租金 支付人可以按扣除上述利息后的余额扣缴所得税。另外,对于外国公 司、企业将集装箱租给我国公司、企业用于国际运输所取得的租金收 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9.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 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 部门批准,可以减按 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 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免征所得税。具体的范 围包括: (1)在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 取的使用费: ①改良土壤、草地,开发荒山,以及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技术; ②培育动植物新品种和生产高效低毒农药的技术; ⑦对农、林、牧、渔业进行科学管理,保持生态平衡,增强抗御 自然灾害能力等方面的技术。 (2)为科学院、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机构进行或者合作进行 科学研究、科学试验,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3)在开发能源、发展交通运输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 用费。 (4)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 用费。 (5)在开发重要科技领域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 费: ①重大的先进的机电设备生产技术; ②核能技术; ③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技术; ④光集成、微波半导体和微波集成电路生产技术及微波电子管制 造技术; ⑤超高速电子计算机和微处理机制造技术; ⑥光导通讯技术; ⑦远距离超高压直流输电技术; ⑧煤的液化、气化及综合利用技术。 对于上述特许权使用费,除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可以由所在省、 市人民政府决定的以外,均应由技术受让方代技术转让方将有关申请 文件及合同资料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除上述特许权使用费以外,凡属于为国务院批准的重大项目或列 入国家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而引进技术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如果 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需要给予减征或者免征优惠的,也应由技术 受让方代技术转让方将有关申请文件及合同资料报当地税务机关审 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上述“有关申请文件及合同资料”包括: ①技术转让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函或其委托技术受让方办理减 免税的委托书; ②技术受让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函; ③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经贸部门出具的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的建议函; ④技术转让合同、协议; ⑤技术转让合同、协议的批准文件。 除上述规定以外,对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 得,需要给予所得税减征、免征优惠待遇的,由国务院规定。
/
本文档为【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股息、利息、租金的税收优惠政策】,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