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部印花税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9〕21号
成文日期:200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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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
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9〕21号
成文日期:200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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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据有关地区和企业反映,一些企业集团内部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时使用的各种形式的凭证(表、证、单、书、卡等),既有作为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又有代替合同使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如何界定征收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二○○九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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