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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纠纷

2013-07-10 27页 ppt 175KB 9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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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纠纷null宅基地纠纷综合宅基地纠纷综合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能否及于垂直地下的部分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能否及于垂直地下的部分土地从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特征来分析,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及于地下。 一,宅基地的使用权的主体主要是指我国自然人个人。自然人对于经审核批准的宅基地有长期使用的权利。自然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有权种植竹木。然那么这些权利的行使有赖于地下,如建房挖根基‘种植竹木挖树坑等,若宅基地使用权仅及于地表,那么宅基地将是一个无法实现的权利。 二,从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来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应及于于地下。相邻各方对其...
宅基地纠纷
null宅基地纠纷综合宅基地纠纷综合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能否及于垂直地下的部分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能否及于垂直地下的部分土地从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特征来分析,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及于地下。 一,宅基地的使用权的主体主要是指我国自然人个人。自然人对于经审核批准的宅基地有长期使用的权利。自然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有权种植竹木。然那么这些权利的行使有赖于地下,如建房挖根基‘种植竹木挖树坑等,若宅基地使用权仅及于地,那么宅基地将是一个无法实现的权利。 二,从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来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应及于于地下。相邻各方对其所有或经营使用的土地包括宅基地等,必须正当合理的使用,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方的利益。相邻一方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超越地界,被越界的土地使用权人在行使宅基地使用权是将因越界者的行为而受到限制,那么被越界的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请求越界建筑人拆除越界部分的建筑。这里的地界,显而易见不仅包括地表而且包括地下。如果不包括地下部分,泽很难保护当事人宅基地使用权,这不符合法律的精神。什么是宅基地使用证什么是宅基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是指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房需要,想集体组织申请建房用地,经集体同意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宅基地使用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他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在农村宅基地上建的房屋依然完好,已为非农户口居民或者华侨的人员是否还享有原宅基地的使用权?在农村宅基地上建的房屋依然完好,已为非农户口居民或者华侨的人员是否还享有原宅基地的使用权?“非农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从这可推断出,只要房屋现依然存在且房屋的产权没有变动,即该房屋的产权依然是该非农户口居民(含华侨)的,那么。在确权过程中,他们依然在原有范围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当然,如果他们想将原有的房屋拆除重建。则必须经过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否则无权重建,因为这些人员已并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不当然享有使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的宅基地权利。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是否为一户,应根据户籍管理的户口本来判断,即如果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属于一户。如果子女已长大成人并已成家,如在分户后不够住则可另行申请宅基地。 注: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面积受限制。女儿对母亲在农村房屋的继承权是否受法律的保护?女儿对母亲在农村房屋的继承权是否受法律的保护?案例:孙小小,女,经过自身努力成为了城镇居民。03年,其母亲病故,遗留下农村房屋3间以及自留地’饲料地‘树木等。其母去世不久,该宅基地已被邻居建私房时侵占一角。孙小小感到气愤,于是准备对旧房子加固维修。在维修时遭到邻居及其他人的阻挠,捣毁了维修先吃,推倒了房屋。有不少人认为孙小小是城镇居民,无权继承其母亲遗留在农村的房产。 问:孙小小继承母亲在农村的房屋是否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受到,孙小小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遗产时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孙母在农村遗留的住宅等财产当然是合法的财产,作为女儿的孙小小当然有权继承。当然,孙小小无权对宅基地进行继承,因为宅基地为村集体所有。但因考虑的是:孙小小在集成房屋时、当然也就得使用房屋下的宅基地。因为房屋的继承是不可离开宅基地的使用地的。因此,只要是在房屋的存续期间,孙小小就可以使用原有的房屋。 至于邻居阻碍维修房屋,甚至将房屋推倒的行为,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孙小小可以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对侵权行为进行赔偿。宅基地申请与审批宅基地申请与审批哪些人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哪些人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由:“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可以看出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的人通常情况下只能为农村村民,农村村民专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是城镇居民的,则一般是不允许申请宅基地的。当然有特殊情况。 根据国家法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下列人员通常可以在按照国家法定的批准条件后可以获得宅基地建房: 一是: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 二是:确实要分居分家的农户,分家后无宅基地的,也可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 三是:规划新城、镇后需要安排宅基地的农户; 四是: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户口人员,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按照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的规定办理。农村妇女在申请宅基地方面与男子是否享有同等的权利?农村妇女在申请宅基地方面与男子是否享有同等的权利?解答:宪法33条 妇女权益保护法32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据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政府不能因为某户没有男丁而剥夺或者限制妇女在申请宅基地方面的权益。宅基地使用证能否作为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唯一依据宅基地使用证能否作为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唯一依据解答:不能。宅基地证上的名字并非房屋所有权的唯一证据。 在我国许多农村,并未建立起完善的产权登记,一般只对房屋所占用的土地进行了登记,核发宅基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虽也经常登记在一人名下,但宅基地使用权却通常是家庭共有。在我国目前尚未对农村房屋精心规范登记的情况下,不能将宅基地使用证作为确定房屋所有权唯一的依据。在判断宅基地上的房屋归谁所有时,除了审查宅基地使用证登记的名字外,还应结合房屋的演变过程等证据综合认定。宅基地建房宅基地建房问:农民可以自行在自留地、承包地上建住宅吗? 解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是不允许农民在其自留地或者承包的耕地上建房的。 《土地管理法》36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征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解答:在我国,房屋与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可分离的,只能为同一人所有。本案中宋某是在侯某的宅基地范围建房,显然构成了对侯某的宅基地使用权的侵犯。现侯某主张房屋为自己所有,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并没有什么不当。 根据民法添附理论,两个以上的物因混合而使原物产生了新的价值,使得原物的价值因添附而增加,但原物所有人并不因此而当然取得新增部分价值,他必须以适当形式返还相应的不当得利,以保持一种利益平衡。因此本案中侯某在取得宋某在其宅基地上之建设房的所有权同时,必须给付宋某相应的对价。互换宅基地但未变更使用权登记便盖房,是否侵犯了对方的宅基地使用权?互换宅基地但未变更使用权登记便盖房,是否侵犯了对方的宅基地使用权?案例:魏某与冯某分别取得同等面积同等价格的宅基地。为方便展开业务,本着互让互助的原则,他们协商一致当成对换调整宅基位置的。协议签订后,他们均为去县土地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后,冯某在与魏某调换位置的宅基地上建起一楼房。魏某认为其侵害了宅基地的权利,将冯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排除妨碍。后来,原告魏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冯某赔偿购地款及利息。 请问:本案中冯某是否侵权? 解答:冯某构成侵权,魏某与冯某双方都取得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因此双方都合法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他们经过协商同意将各自合法拥有的宅基地互换,是他们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因此签订的协议时成立。要是协议有效双方须按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然冯某在没有合法取得魏某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便在魏某合法拥有的宅基地上建楼房,其行为当然损害了魏某的宅基地使用权,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抢占宅基地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抢占宅基地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案例:陈某和刘某同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了向同一土地做宅基地的申请。经研究乡政府把这地批给了刘某并发给了刘某房屋准建政。陈某听到这消息后,用物堆放在这宅基地上,并扬言谁也不准挪动他家的东西。多次劝说陈某不成,刘某只好以陈某抢占宅基地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将其起诉到县人民法院。 问:陈某应对刘某承担什么责任? 解答: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管理、规划。刘某和陈某双方争执的宅基地,已经经村民委员会研究同意,由乡人民政府批给刘某使用。而相反陈某却不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陈某在他人宅基地上堆放物料,属于非法侵占,应承当排除妨碍的民事法律责任,在诉讼的过程中,陈某还应当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转卖宅基地从中谋利合法吗? 案例:村民张某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获得批准。可张某将宅基地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某,随后张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在另外一个地方批了一块宅基地并且占用的是村里的耕地。这种做法合法吗? 解答:买卖宅基地是违法的。 宪法10条和土地管理法2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据此可知,我国是禁止进行宅基地买卖的,当然村民也不能拿宅基地来出卖以获取利益的。 农村的土地都归集体所有,分配给村民的宅基地,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买卖和擅自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随访转移原则如何实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随访转移原则如何实施?农村房屋买卖、赠与的前提条件是其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要经合法批准。 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之前,农村房屋买卖中宅基地使用权均随房转移,无需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但自该条例之后宅基地使用权须经过申请批准后方可随房转移。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访转移给买主,房屋买卖亦应无效,但买主可将房屋拆走。村民迁居或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的宅基地,由集体受贿使用权,另作统一安排。但在农村合法继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着房屋所有权而转移。城镇居民在购买农村的房屋同时,是否意味着同时购买了该房宅基地的使用权?城镇居民在购买农村的房屋同时,是否意味着同时购买了该房宅基地的使用权?购买了房屋并不意味着就购买了该房宅基地的使用权。 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为我国法律和政策所禁止,同样城镇居民购买房屋也并不为法律所支持。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指出:要求政府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国土资源部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更明确提出: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所以城镇居民购买了房屋但并不能取得宅基地的使用证。外地农民购买本地农房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外地农民购买本地农房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宪法10条和土地管理法8条规定,即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是不允许买卖的。 土地管理法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所以集体所有土地当然归本集体所用。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一般只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因此,村民村买房屋。应出售给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村民。转让、购买、继承房屋所取得的宅基地能否确定其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购买、继承房屋所取得的宅基地能否确定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49条规定:“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时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哪些宅基地收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哪些宅基地收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下列宅基地收回: 一是空闲宅基地; 二是房屋坍塌2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 三是房屋被拆除2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 上述土地不再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直接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但如果已经被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然后收回上述宅基地。村委会可否依据与村民签订的换宅基地协议要求村民归还原宅基地?村委会可否依据与村民签订的换宅基地协议要求村民归还原宅基地?可以。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就是有效的。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宅基地继承是指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遗产时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是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一般的“合法财产”。一,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在通常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是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行,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失去而失去,不产生在不同农民个体之间的流转,即不可 继承。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为了保障每户农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违背了“一户一宅基地”的原则。 综上可得,农村宅基地不是遗产,故从法律上将是不可以继承的。 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地随房走”原则,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造的房屋的继承将会导致其对宅基地的继承。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问:城镇户口花钱购买宅基地建房后被拆迁,能否获得宅基地的补偿款? 解答:不能。一:主体资格不符合。是城镇户口,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是:国家禁止城镇户口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的。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土地管理法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所以城镇户口花钱购买宅基地建房后被拆迁只能对获得房屋的补偿款。 但是,城镇户口者可以请求与村委会达成的购买宅基地的合同,然后由双方返还财产,即由村委会将购买宅基地的费用返还。村民资格如何确定?村民资格如何确定?一,具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籍。 二,户籍是依法取得。 三,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宅基地纠纷处理宅基地纠纷处理村民对人民政府不予批准宅基地申请不服可否申请行政复议? 解答:可以。《行政复议法》6条第8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格证、资质证等证,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村民对人民政府批准他人的宅基地申请不服课否申请行政复议?村民对人民政府批准他人的宅基地申请不服课否申请行政复议?可以。《行政复议法》6条11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因宅基地问题申请行政复议是有期限限制的。 《行政复议法》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的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连续计算。对宅基地问题申请复议应向哪一机关申请复议?对宅基地问题申请复议应向哪一机关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法》12条1款和13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地方人民政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在宅基地的审批案件中,按照法律的规定,应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如果对于其宅基地问题处理不服,则应当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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