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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权利与权利享有

2013-06-27 14页 ppt 80KB 5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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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权利与权利享有null 病人权利与权利享有 病人权利与权利享有病人——医生关系是医疗活动中特有的一种人际关系。当病人和医生相遇时,由此而产生的关系虽然是相互期望的,但并不是平行的;医生凭借职业上的优势,往往在这种关系中处于主动和支配的地位,而病人则往往处于被动和服从的地位。这主要源于三方面的因素:其一,医生是受到专业训练并拥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拥有技术上的权威性;其二,医生是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他是为解除病人的病痛提供帮助的,提供什么和怎样提供,医生拥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权;其三,病人情境也易造成病人对医生的依赖性。 一、病人...
病人权利与权利享有
null 病人权利与权利享有 病人权利与权利享有病人——医生关系是医疗活动中特有的一种人际关系。当病人和医生相遇时,由此而产生的关系虽然是相互期望的,但并不是平行的;医生凭借职业上的优势,往往在这种关系中处于主动和支配的地位,而病人则往往处于被动和服从的地位。这主要源于三方面的因素:其一,医生是受到专业训练并拥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拥有技术上的权威性;其二,医生是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他是为解除病人的病痛提供帮助的,提供什么和怎样提供,医生拥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权;其三,病人情境也易造成病人对医生的依赖性。 一、病人权利提出的背景 一、病人权利提出的背景 (一)何谓病人权利? “权利”一词可以解释为“法律认可的或伦理学上可辩护的要求或利益”,与“权益”是同义词。但是,《现代汉语词典》中把“权利”一词解释为:“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跟“义务”相对)。”这里,把权利和权力的概念给混淆了。第一,一般公民和法人并无权力秉持,关涉“权利”的主体客观上强调的是对其合法或合理(这里指合乎伦理)要求的保障,并不是指其拥有多大的“权力”;第二,权利不仅是指法律认可的“法律权利”,还包括社会生活中人们普遍认可的“道德权利”或“伦理权利”。病人权利是指病人在医疗活动中应享受的权益或利益,即病人在医疗活动中合乎法律或合乎伦理的利益和要求。 二、病人权利的 二、病人权利的内容 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病人的基本权利应包括:医疗权、自主权、知情同意权、保密权和隐私权等。 (一)医疗权(一)医疗权 病人医疗权包括享有医疗的权利、拒绝治疗的权利、参与医疗评估的权利、监督维护自己医疗权利实现的权利。病人最基本的权利就是有权获得良好的医疗诊治。 (二)自主权(二)自主权病人自主权是病人的基本人权之一。人身权是现代社会中人的最基本的权利,诊治行为及其后果均要作用于病人并由其承担,因此具有独立人格和正常理性的病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医疗需求自主选择医生,有权根据自己对疾病的认知理解,比较诊治的优劣,权衡诊治效果的利弊,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某项医学决策,尤其是对有伤害、有风险的医学决策作出自主选择。 (三)知情同意权 (三)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的概念来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纽伦堡审判。纽伦堡审判期间,纳粹医生在纳粹集中营中强迫受害者接受人体实验的令人发指、触目惊心的事实,迫使人们严重关注利用没有征得同意的受试者进行人体实验问题。 知情同意四要素 知情同意四要素 第一,信息的揭示 第二,信息的理解 第三,自愿的同意 第四,同意的能力 (四)保密权 (四)保密权 病人的保密权主要涉及两方面:⑴为病人保密。其内容包括:病人不愿向外透露的诊疗信息,如一些特殊疾病(艾滋病、性病、妇科病、精神病等);病人不愿向外泄露的病史或生理缺陷;病人不愿让外界知道的其他个人隐私。⑵对病人保密。给病人以希望是医务人员的神圣职责。当然,保密并不是绝对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当保密的权利可与病人自己的其他权利、其他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必要时可考虑解密。 (五)隐私权 (五)隐私权 在《中国汉语大词典》中,隐私被解释为“不愿告人、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按照法律的要求来解释隐私,隐私就是公民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它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人格尊严是人类文明的象征。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人格权,它包括这样几种权能:一是隐私隐瞒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隐瞒,使其不为外人所知;二是隐私利用权,权利人可以利用自己的隐私,满足自己在精神上物质上的需要;三是隐私支配权,支配自己的隐私,准许或者不准许他人知悉或者利用自己的隐私;四是隐私维护权,当自己的隐私被泄露或者被侵害的时候,有权寻求司法保护。 在医疗活动中,涉及病人隐私权的法律依据有在医疗活动中,涉及病人隐私权的法律依据有《执业医师法》第22条第3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护士管理》第24条: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母婴保健法》第43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传染病防治法》第43条:  医务人员未经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为病人保守医密,不准泄露病人隐私。 三、“道德异乡人”与道德朋友 三、“道德异乡人”与道德朋友 毫无疑问,病人权利与医生权利之间是存在着冲突的。美国生命伦理学家恩格尔·哈特就认为:“医生与病人之间常常是道德异乡人,他们并不持有共同的道德前提或基础,从而可以通过圆满的道德论证来解决道德争端。” 四、我国知情同意立法上的不足 四、我国知情同意立法上的不足 (一)知情同意主体混乱、层次不清 《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它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这里,我们可以将医方的干预理解为必要情况下,医生实施的干涉权,从而排除在知情同意的主体之外,但仍存在患者本人、患者家属、患者的关系人三个同意的主体。 (二)知情同意的内容不清晰 (二)知情同意的内容不清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同意并签字。根据该条例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的规定:“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1)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2)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病性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3)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4)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但是,以上关于“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界定,仍然是模糊不清的。 (三)知情权和同意权脱节 (三)知情权和同意权脱节 在《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在对病人有效同意的规定中,缺乏对医生告知义务和病人充分知情同意的明确具体的规定。《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这实质上是将医生处于两难的境地,说也不是,不说也不是,同时医生不管怎么做也都能得到辩护,特别是对患者本人的告知。这样,患者或其家属就有可能在信息不完全和不充分的条件下作出决定,在稀里糊涂中同意检查、手术或治疗。这就有可能对患者的自身健康利益造成威胁。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病人权利法案,有关病人权利的规定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中,内容不集中、不具体、不明确。医生向患者或者家属介绍病情,要介绍什么、介绍到什么程度,以怎样的方式都不清楚,这样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就很难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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