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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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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null论精神分裂症患者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指导老师:王根顺论精神分裂症患者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学院:教育学院 专业:应用心理学双学位2011级 学生:王思琪 学号:320100903270 2013年5月12日 Cognizance on the Schizophrenic 's Ability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论文的结构和主要内容论文的结构和主要内容引 言精神分裂症的认识 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 伪装精神分裂症的识别 结 语 ...
论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
null论精神分裂症患者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指导老师:王根顺论精神分裂症患者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学院:教育学院 专业:应用心理学双学位2011级 学生:王思琪 学号:320100903270 2013年5月12日 Cognizance on the Schizophrenic 's Ability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的结构和主要内容论文的结构和主要内容引 言精神分裂症的认识 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 伪装精神分裂症的识别 结 语 参考文献引 言引 言精神分裂症是一种病因未明的常见精神障碍,多起病于青年期,具有感知、思维、情绪、意志和行为多方面的障碍,以精神活动的不协调和脱离现实为特征。在司法鉴定过程中,精神分裂症是与犯罪关系最为密切的一种精神障碍,是发生凶案或重大伤人案件的高危病种,因此,精神分裂症患者是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的主要对象,也是司法精神鉴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引 言引 言由于我国对精神疾病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缺乏统一的、规范的、可操作性的评定和评估工具,所以导致我国对精神疾病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还存在着一定的分歧。且鉴定人的专业技术水平、所持学术观点、对精神疾病的认知等差异也造成了鉴定时存在着较大的主观性,导致各鉴定人之间对同一案件产生不同的鉴定结论。除此之外,在进行法学要件的判断过程中,由于鉴定人与法官的认识水平和主观因素对精神分裂症患者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的影响,也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和争议。本文在对精神分裂症的认识基础上,通过探讨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标准和刑事责任能力类型,为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提供依据,以维护司法公平与正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精神分裂症的认识一、精神分裂症的认识(一)精神分裂症症状妄 想揭露感幻 觉1、阳性症状一、精神分裂症的认识一、精神分裂症的认识 2、阴性症状意志缺乏 言语贫乏 情感障碍 快感缺失 (一)精神分裂症症状一、精神分裂症的认识一、精神分裂症的认识 (二)精神分裂症类型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一)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 力认定标准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医学 标准法学 标准医学—法学标准1、医学标准1、医学标准这种标准是从医学角度出发,认定患有精神障碍为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的唯一标准。即只要确认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是否处于法律所规定的精神障碍的这种状态,就可以据此认定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把免于刑事出处罚的精神疾病限定到那些被法律所承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疾病中,而排除了只要患有精神疾病,就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推论; 只关注到了精神病人患什么精神疾病才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而忽略了该精神疾病与其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法官对于此类案件的判案则过于依赖这些精神疾病和精神医学专家 。2、法学标准2、法学标准是通过使用心理学,来认定精神疾病患者的形式责任能力,它以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是否具有自由意志作为认定刑事责任能力的唯一标准。承认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会有一定的心理状态会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但却忽视了用精神医学去解释出现这种心理状态的原因。 如果不探究产生这种心理状态精神医学原因或病理原因,仅以行为人当时的心理状态或自知力作为认定其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就无法证实或说明这种心理状态会对其刑事责任能力产生影响。 不利于分辨行为人伪装精神病患者从而逃避法律制裁,纵容更多人钻法律漏洞,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3、医学—法学标准3、医学—法学标准这一标准对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进行了结合,也被称为折衷标准。这一标准兼合了前两种标准的优点,强调了精神障碍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既要探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罹患精神疾病,同时,还要判断该精神障碍是否对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有影响,以便于更准确地认定刑事责任能力。 并非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的简单结合,而是将这二者在其独立存在的基础上进行有机结合,对行为人的行为不是单独的判断,而是整体的、连续性的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精神状态、心理过程、控制能力、自知力等进行考察、判断和鉴定。 要求精神疾病专家需要具备心理学知识对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和精神状态进行心理学 ,要求法官、检察官、律师除了具备法学知识外,还要了解一些精神医学、心理学、伦理学和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 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高铭暄、马其昌主编《刑法学》 (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1、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基本类型 (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疾病患者 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 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 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1、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基本类型 (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疾病患者②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①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④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 ③实施危害行为时处于不能辨认 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状态 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疾病患者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1、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基本类型 (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疾病患者 我国《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1、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基本类型 (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疾病患者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1、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基本类型 (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疾病患者 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从广义上理解,包括两类:一是处于早期或部分缓解期的精神疾病患者;二是某些非精神病性的精神障碍人。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1、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基本类型 (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疾病患者 由于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疾病患者是一种中间状态,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精神疾病鉴定专家认定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大的难度。蔡伟雄等人编制的《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为我国提供了一个评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疾病患者的工具,对我国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疾病患者的准确、客观评定具有重大意义。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2、精神分裂症患者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精神分裂症早期 精神分裂症发作期精神分裂症缓解期(1)精神分裂症早期(发作前趋期)(1)精神分裂症早期(发作前趋期)精神分裂症早期患者会出现睡眠障碍、情感淡漠、敏感多疑、语言表达及行为异常,除此之外,还会出现脱离实际的状况。早期患者仍对其心理活动和精神状态存在一部分的自知力,可以部分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其社会功能仍保有一部分未受到损害,且对周围的现实环境有一定的检验能力。这类患者可以如正常人一样工作、生活,而其病情也不易被周围的人所察觉,表现的与正常人无异,或被别人认为性格古怪。 (1)精神分裂症早期(发作前趋期)(1)精神分裂症早期(发作前趋期)早期精神分裂症患者实施犯罪行为通常会有一定的外部刺激或诱因,但其危害行为由于精神病理性的作用而扩大,从而导致其行为失控,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与其现实起因或诱因不相符。由于其危害行为是由现实刺激与诱因和精神病理性作用所导致,但仍存在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只因精神病理性作用而削弱,并不完全丧失,故应当认定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2)精神分裂症发作期(2)精神分裂症发作期精神分裂症发作期,患者会出现思维联想和逻辑障碍、妄想、幻觉、情感障碍、意志行为障碍等临床症状。此时,患者因精神病理性症状的逐步加重,其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逐步削弱,其社会功能严重受损,且对周围环境的检验能力也逐步下降,患者基本无法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此时,患者的精神状态处于精神病理性的作用之下,丧失了辨认或控制能力,可依据刑法规定的“医学—法学标准”将其认定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2)精神分裂症发作期(2)精神分裂症发作期在一些情况下,患者的作案动机有一部分由现实原因所引起,而且这些现实诱因对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有一定的影响,该患者可能部分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故认定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病理性无动机” “现实性动机” (3)精神分裂症缓解期(3)精神分裂症缓解期完全缓解期 患者处于完全缓解期时,该患者所患的精神分裂症预后情况较好的类型,这类患者预后基本症状已完全消除,恢复了辨认或控制能力,自知力完整,社会功能也逐步恢复,能够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基本痊愈,故认定为完全负刑事责任能力人。(3)精神分裂症缓解期(3)精神分裂症缓解期不完全缓解期 患者处于不完全缓解期时,该患者所患的精神分裂症预后情况较差的类型,这类患者有精神分裂症的发作使,精神症状大部分消失,自知力有所恢复,但仍有某些个别症状残留,如妄想、幻听等,也被称为残余型精神分裂症。若行为人的行为与该残余型精神分裂症症状有关,且丧失了辨认或控制其行为的能力,便认定其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若该危害行为与残留症状无关,而是由现实性因素所导致,而并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行为的能力,则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另外,若残留症状为一些非精神病性症状,危害行为若与其有关,则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三、伪装精神分裂症的识别三、伪装精神分裂症的识别(一)伪装精神分裂症的临床表现伪装幻觉 被鉴定人伪装幻觉通常以幻听和幻视最为常见。幻听通常以命令性幻听为主,伪装幻视通常是犯罪嫌疑人声称自己看到了某种影像,以为该影像对自己不利,且对自己产生了误导,从而实施了犯罪行为。伪装妄想 被鉴定人伪装妄想以关系妄想、被害妄想、嫉妒妄想为主。 伪装缄默 缄默症状常见于紧张型精神分裂症,但伪装者通常可以伪装到缄默状态,却无法伪装木僵状态,即蜡样屈曲。除此之外,缄默症患者通常会以一定的方式与他人交流,但伪装者通常保持缄默而不采取任何方式与人交流。三、伪装精神分裂症的识别三、伪装精神分裂症的识别(二)伪装精神分裂症的识别 1、家族精神分裂症疾病史及个人生活史 2、伪装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特点 3、心理测验 4、测谎仪结 语结 语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是一个难点,由于其情况复杂,在法官认定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时,要在对案情把握的基础上,依据鉴定人的鉴定报告,对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以确定其量刑情况。 本文对于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问的探讨,一方面为我国司法鉴定提供了一个依据,有利于解决相关问题。另一方面,也保障了广大社会公民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利益,促进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保障我国法律公平与正义的实现。参考文献参考文献1、【美】劳伦·B.阿洛伊 ,约翰·H.雷斯金德 ,玛格丽特·J.马诺斯著,汤震宇,邱鹤飞,杨茜译,变态心理学(第9版),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586~642. 2、【美】马克·杜兰德,戴维·巴洛著,王建平,张宁等译,变态心理学纲要(第4版),北京:中国人名大学出版社,2009:570~608. 3、刘白驹,精神障碍与犯罪,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203~208:750~756. 4、高铭暄,马其昌主编,刑法学(第四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93~103. 5、于晓东,神分裂症患者的犯罪学特征和精神病理学因素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四川大学,2006. 6、黄富银,蔡伟雄,张钦廷,汤涛,吴家声,汪建君,精神病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在精神分裂症违法者中的运用,法医学杂志,2006,22(4):288~290. 参考文献参考文献7、于晓东,江明君,尚庆娟,顾艳,胡泽卿,蔡伟雄,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犯罪学特征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中国法医学杂志,2006,21(2):91~93. 8、稻村博著,林秉贤译,精神分裂症与犯罪,社会心理科学,2007,22(3- 4):147~164. 9、颜志伟,论精神分裂症患者涉案责任能力的鉴定,河南实用神经疾病杂志,2004,7(1):32~34. 10、贾谊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提纲,临床精神医学杂志,2006 ,16(3-4):184~186,248~250. 11、王锐,精神病犯罪及伪装识别探析,辽宁警专学报,2001,(2):14~16. 12、李少成,李占海,吴恩海,郭美英,朱莎,赵林英,刑事违法者伪装精神疾病鉴别研究进展,中国药物依赖性杂志,2010 ,19(3):230~232.null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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