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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电工电子设备按防护电击保护的分类》GBT 12501.2(第二部分:对电击防护要求的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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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电工电子设备按防护电击保护的分类》GBT 12501.2(第二部分:对电击防护要求的导则) 电工电子设备按电击防护分类 第 2部分:对电击防护要求的导则 标 准 号: idt IEC536-2:1992 GB-T12501.2 前言 本标准等同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技术报告 IEC536-2:1992《电工电子设备按电击防护 分类第 2部分:对电击防护要求的导则》。 等同采用将使我国的电气安全基础标准完全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有利于适应与国际安 全技术接轨的需要。 IEC536-2出版时所引用的标准 IEC364-4-48尚在制定中,目前已出版,本标准在采用 IEC536-2时引用了已出版的 IEC364...
64.《电工电子设备按防护电击保护的分类》GBT 12501.2(第二部分:对电击防护要求的导则)
电工电子设备按电击防护分类 第 2部分:对电击防护要求的导则 标 准 号: idt IEC536-2:1992 GB-T12501.2 前言 本标准等同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技术 IEC536-2:1992《电工电子设备按电击防护 分类第 2部分:对电击防护要求的导则》。 等同采用将使我国的电气安全基础标准完全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有利于适应与国际安 全技术接轨的需要。 IEC536-2出版时所引用的标准 IEC364-4-48尚在制定中,目前已出版,本标准在采用 IEC536-2时引用了已出版的 IEC364-4-481:1993《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 48章 按照外界影 响的作用选择保护措施 第 481节 按照外界影响选择电击防护措施》。 GB-T12501在采用 IEC536(1976)时,将适用电压范围由 440V改为 660V。考虑到 IEC536-2已将适用电压范围护展到交流 1000V,并指出了存在着向更高范围扩展的可能性, 因此在 1.1条注 2中,引用标准 GB-T12501中的适用电压范围 660V尽管与 IEC536中的 440V存在小的差异,但这一改动不会影响本标准与 IEC536-2在内容上保持一致。 本标准应与 GB-T12501结合使用。 本标准的附录 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建筑物电气装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机械标准化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世林、郭汀、董连续、李从军、梁成忠。 本标准 1997年 12月首次发布。 本标准委托机械工业部机械标准化研究所负责解释。 IEC前言 1) IEC有关技术问题上的正式决议或协议,由特别关心这些问题的所有国家委员会参 加的技术委员会制定,对所述及的问题尽可能表达国际上的一致意见。 2)这些决议或协议以建议的形式供国际上使用,并在此意义上为各国家委员会所承认。 3)为了促进国际上的统一,IEC表示希望:所有国家委员会在国内情况许可的范围内, 应采用 IEC建议的内容作为他们的国家规定,IEC建议与国家规定之间,如有不一致处,应 尽可能在国家规定中指出。 本技术报告由 IEC第 64技术委员会(建筑物由电气装置)制定。 本报告的言语本根据以下文件: 本报告投票的详情见上述投票报告。 本报告是第二类技术报告,它不被认为是国际标准。 本技术报告将在出版后三年内复审,以确定将它再延长三年、转为国际标准或撤销。 附录 A仅供参考。 IEC引言 IEC536基于两个原则: 1) 区分不同的电击危险机理: ――首先,有关人体触及带电部分并同时触及地电位,或者触及另一个不同电位的带电 部分的危险(直接接触的危险)。 ——其次,有关人体触及电气设备的由于绝缘破损而变成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并同 时触及地电位,或者触及另一个不同电位的可导电部分,如,另一个外露可导电部分或外部 可导电部分的危险(间接接触的危险)。 两种危险机理无疑是以可触及的部分在正常或故障条件下都不应是危险*部分这一基本 准则为前提的。 2) 每台电气设备都应具有符合安装情况的某些电压防护措施。 电击防护可由环境、设备本身、供电系统或它们的组合提供,见表 1。 表 1 在设备和装置中间接触防护措施的最通常的配合 间接接触防护依赖于下述互补措施: ——能提供电击防护的基本防护,但必须考虑基本防护失效,以及 ——基本防护失效时提供电击防护的附加防护。 该附加防护可通过设备的适当结构(Ⅱ类)或在装置安装时采取措施(如 0、1、Ⅲ类), 或用两者的专门组合来获得。 本技术报告按间接接触防护将设备划分为四个类别,其最常用的防护措施的配合使用汇 总如表 1。 根据定义,电击可能对遭受电击者产生病理生理效应。 防护方法(基本防护加附加防护)可达到下述目的: ——把流过人体的电流限制到无危险的水平(如 0、Ⅱ、Ⅲ类); ——把流过人体的电流的持续时间限制到不至于使人体产生危险的病理生理效应(如Ⅰ 类)的范围。 注:对没有外露可导电部分且至少具有基本绝缘的固定式设备的要求在考虑中。 1 概述 1. 1范围和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电击防护的具体要求,适用于交流额定电压不超过 1000V,额定频率不超过 1000Hz的设备及直流额定电压不超过 1500V的设备。然而,在制 定专业标准时可以考虑把它应用于电压和频率更高的设备的可能性。 注: 1 通常认为额定电压是设备的额定输入电压。对于特殊设备,如低压发电机,额定电压 是指额定输出电压。 2 GB-T12501的范围限于不大于交流 660V,但具有应用于更高电压的可能性。 3 应注意,GB-T12501不涉及直接接触防护。 本标准的目的是当 GB-T12501所规定的防护要求适用于制定专业标准所涉及的设备 时,向其提供实际执行 GB-T12501电击防护要求的导则。对于这些设备,各专业标准可规 定更具体的或附加的要求。 本标准应用了 GB-T16499-1996《编制电气安全标准的导则》。 注:因为本标准仅作为导则供制定专业标准时使用,所以制定产品安全标准时,仅抄录 或引用本标准,一般还是不够的。 1.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 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 的可能性。 GB4208-93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eqv IEC529:1989) GB-T5464.2-1996 电气设备用图形符号(idt IEC417G:1985) GB-T12501-90 电工电子设备防触电保护分类(eqv IEC536:1976) GB-T13870.1-92 电流通过人体的效应 第一部分:通用部分(neq IEC479-1:1984) GB14821.1-93 建筑物的电气装置 电击防护(eqv IEC364-4-41:1992) GB-T16935.1-1997 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 第一部分;原理、要求和试验 (id-tIEC664-1:1992) GB-T16499-1996 编制电气安全标准的导则(idt IEC104导则:1984) IEC364-4-481:1993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 48章 按照外界影响的作用选择保护措施第 481 节 按照外界影响选择电击防护措施 IEC479-2:1987 电流通过人体的效应 第二部分:特殊部分 2 定义 除 GB-T12501中 3.1~3.6((IEC536中 2.1~2.6)外,还有下述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7 保护联结 protective bonding 电气设备中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或保护屏障与外部保护导体连接件之间的电气联结, 以提供电气连续性。 2.8保护屏障 protective screening 用设置导电屏的方法,实现电路与危险带电部分的隔离,导电屏与外部保护导体连接件 相连接。 2.9保护隔离 portective separation 用基本防护(基本绝缘)和附加防护(附加绝缘或保护屏障),或等效的防护措施(例 如加强绝缘)将电路相互隔离。 3 设备类别 见 GB-T12501。 4 保护措施 说明见附录 A。 所有保护措施均应在设备的整个预期寿命内有效。 注:绝缘要求见 GB-T16935.1。 4.1保护联结 4.1.1由于基本绝缘故障,易触及的可导电部分可能带有危险电压,这时如有保护屏障, 应将易触及的可导电部分以及该保护屏障直接或通过以下各项连接到保护导体上: ――其他外露可导电部分; ――单独的导体; ――设备的金属构件; ――以上部件的组合。 4.1.2保护联结应能耐受由于设备内部故障电流可能引起的最高热效应及最大动应力。 4.1.3保护联结应具有足够低的阻抗,以避免各部分间显著的电位差。 注:具体的要求由制定专业标准时规定。 4.1.4保护联结应能耐受可预见的机械应力、热效应及环境效应(包括腐蚀效应)。 4.1.5可移动的导体连接件(如:铰链和滑片)不应是两部分间唯一的保护联结件,能 保证满足 4.1.2、4.1.3和 4.1.4要求者除外。 4.1.6在预计移开设备某一部件时,不应切断其余部件的保护联结,这些部件的电源事 先已经切断者除外。 4.1.7当耦合器或插头插座能控制保护联结和向设备组件供电的所有导体的开断,在 耦合器或插头插座切断时,保护联结不宜在供电导体断路之前切断;且供电导体不宜在保护 联结接通之前接通。本条不适用于仅在设备不带电时进行的切断。 4.1.8除 4.1.7规定的情况外,诸如开关等切断器件不应安装在保护联结上。 4.1.9无论是裸露的还是有绝缘层的保护联结导体,都宜根据其形状、位置、标志或 颜色能识别。不经破坏就不能切断的导体除外,如导体绕接和类似电子结构件的板后接线, 印制电路板的印制线也除外。如果使用颜色鉴别,其颜色应是绿黄相间的。 4.2保护屏障 所设置的导电屏障 ——应按相邻回路的额定电压值,采用基本绝缘对各相邻回路进行隔离; ——应与保护导体的连接件连接,见 4.1对保护联结的要求; ——应能耐受由于设备内部故障电流可能引起的最高热效应和最大动应力。 4.3保护隔离 保护隔离应在被隔离回路和其他回路之间采有以下措施之一实现: ——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4.3.1); ——保护屏障(4.3.2); ——以上措施的组合。 4.3.1由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实现保护隔离时,绝缘应符合 GB-T16935.1。 如果被隔离回路的导体与其他回路的导体包含在同一多芯电缆或与其他回路导体组合 中,被隔离回路的导体应分别地或集中地按其中的最高电压进行绝缘。 4.3.2由保护屏障实现保护隔离时,回路导体的隔离应符合 4.2要求。 4.3.3如果由于功能上的原因需要在两个被隔离回路之间连接部件,该部件应符合限 制稳态电流和电荷的保护措施的要求,该要求见 4.4。 4.4稳态电流和电荷的保护性限制 采用稳态电流和电荷的保护性限制实现保护的回路,应采用保护隔离实现与危险的带电 部分的隔离。由于功能上的需要可通过满足 4.4.1或 4.4.2和 4.4.3要求的保护阻抗与危险 的带电部分相连接。 4.4.1保护阻抗器的设计和结构 在设备的预期寿命内,应根据 4.4.3可靠地限制被保护回路的接触电流;且其所桥接的 保护阻抗器绝缘应能耐受规定的电应力。 保护阻抗器可包含一个或多个部件,万一*部件出现故障时,应根据 4.4.3继续限制被保 护回路的接触电流。 *例如,当元器件有关安全特性由 IEC的电子元件质量评定体系(IECQ)规定和控制时, 正确使用的经认证的元器件的失效不必考虑。 4.4.2限流源的设计和结构 连接到被保护回路的电源的可导电部分应通过保护隔离与危险的带电部分隔开。 在电源与其他可导电部分之间或电源内部各部分之间的绝缘故障会使来自被保护回路 的接触电流超出 4.4.3的要求时,应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万一*电源内部部件发生故障, 被保护回路的接触电流应保持在 4.4.3规定的限值内。 4.4.3限值 4.4.3.1通过 2000Ω的纯电阻流过可同时触及的部件之间的稳态电流不应超过交流 3.5mA或直流 10mA。 4.4.3.2由保护阻抗保护的可同时触及的部件之间的可能的蓄电电荷不应超过 50μC。 4.4.3.1和 4.4.3.2的要求也分别适用于整个或部分保护阻抗的某个组件的可能故障或 设备的基本绝缘的故障。在某些外界影响条件下,可采用更低的数值。 注 1 对在正常操作中必须触及的部件,在制定专业标准时可规定电击防护措施以外的更低 的蓄电电荷和稳态电流数值。建议取值不要超过 0.54μC、交流 1mA或直流 3mA。 2 对专门需要产生疼痛感觉的专用部件,在制定专业标准时可规定更高的蓄电电荷和稳 态电流限值,但要注意心室纤维性颤动阈值,见 GB-T13807.1和 IEC479-2。 3 所给定的稳态交流电流限值适用于 15~100Hz的正统波.其他频率、其他波形和带有 直流分量的交流的数值正在考虑之中。 4 重复放电的数值正在考虑之中。 5 电气医疗设备可能需采用其他等级。 5 对于设备的导则 说明见附录 A。 5.1直接接触防护 GB14821.1-93第 6章的要求适用于装置中使用的完整设备,如 IEC364-4-481:1993 的 481.2.1~481.2.3所规定的。 如设备是否符合要求是依赖于在装置中的安装时,应规定符合要求的安装说明。 5.1.1用手操作的器件和更换的部件 注: 1 例如: ――需要复位的器件(断路器、过流/过压/欠压器件); ――用于恢复设备功能的可更换部件(电灯、熔断器)。5.1.1.1也适用于用户维护时 的靠近。 2 本标准中,“手操作”是指“使用或不使用工具的手工操作”。 5.1.1.1普通人员操作的器件或更换的部件 接近及操作器件或更换部件时,防止触及危险带电部分的保护应保持有效。 注:更注意,符合现行安全标准的某些灯座和熔断器,不满足操作器件或更换部件时的 要求。 5.1.1.1.1对于装有要求用手操作器件或用手更换部件的设备,器件和部件应很好地安 装在设备的易触及的外表面或安装在设备中不易触及危险的带电部分的部位。 5.1.1.1.2由于功能上的原因,这些器件和部件必须安装在设备的易触及危险带电部分 的部位,以致 5.1.1.1.1不能实施时,应在触及前自动切断电源,以提供直接接触防护。 5.1.1.1.3由于功能上的原因,控制、调节器件或更换部件,只能在设备带电肘用 手操作,以至 5.1.1.1.2不能实施时,则应在触及、手操作或手更换时可能触及危险带电部 分处,按 GB4208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 IP2X或 IPXXB的中间遮栏或外壳以提供直接接触防 护。 5.1.1.2熟练的或经过培训的人员操作的器件或更换的部件 当设备设计成安装在不要求遮栏或外护物的场所,或需由熟练的或经过培训的人员移去 外护物或遮栏,以触及用手操作的器件或更换的部件时,在易触及危险带电部分进行操作器 件或更换部件处,根据 5.1.1.2.1~5.1.1.2.3,要保留防无意直接接触危险带电部分的部分 防护措施。 在国家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如果厂家在它的操作说明中规定了其他个人防护措施,例如 使用绝缘工具或绝缘手套,可不遵守本条要求。 注:在制定专业标准时,可限制本条的应用或增加附加要求及规定本保护方式所允许的 手操作类型。 5.1.1.2.1器件和部件的位置 器件和部件的位置应使操作人员容易看到、容易接近、方便并安全地操作器件、更换部 件。 注:该位置应在制定专业标准时根据其设备的种类规定。 如果设备的安装位置对器件或部件的可见性和可接近性可能有不利影响,以至引起危 险,应规定需要的安装位置。 5.1.1.2.2易触及性 在操作器件或更换部件的接近途径与危险的带电部分之间,应具备适当的安全距离、阻 挡物或等效手段的防无意直接接触的措施。适当的安全距离,在制定专业标准时根据设备典 型特性和使用条件规定。 在接近器件或部件的路径中,与危险的带电部分之间少于适当的安全距离时,可在接近 器件或部件的方向,围绕危险的带电部分设置防护等级为 IP2X或 IPXXB,阻挡物在其他方 向采用防护等级为 IP1X或 IPXXA的阻挡物,以防止直接接触。 5.1.1.2.3手操作 设备的设计应使手操作不会有无意的直接接触危险。 当任何位置上的器件的操作件与危险的带电部分不具备适当距离时,在操作件的方向可 设置防护等级为 IP2X或 IPXXB的阻挡物,以防止直接接触。上述适当距离应在制定专业标 准时根据其典型特性及使用条件规定。 当器件的操作件在任何位置上与危险带电部分之间的距离大于适当距离,且操作件都在 该间距之外的某一个区域时,则对于操作件的方向,可设置 IP1X或 IPXXA的阻挡物以防止 直接接触。这具区域的范围应在制定专业标准时根据设备特性及使用条件规定。 5.1.2断电后的电参数值 当直接接触防护依赖于切断危险带电部分的电源(例如:在打开外壳或移动遮栏)时, 在自动切断电源后的 5s内,电容上超过 50μC的蓄电电荷值应自动放电至不超过 50μC或不 超过电压 60V。如果这一规定妨碍设备的正常功能,应提供明显易见的警告标志,指出放电 时间可能大于 5s。 注:对于特殊情况(如拔下插头),应在制定专业标准时规定更短的时间。 5.2间接接触防护 在 GB-T12501中已分别规定了各类设备的间接接触防护要求。 建议在制定专业标准时按上述分类要求对其设备进行分类。5.2.2.4、5.2.3.3和 5.2.4.3 的“标志”规定了设备类别的识别要求。 5.2.1 0类设备(仅在国家规定允许时) 5.2.1.1绝缘 没有用最低限度的基本绝缘与危险的带电部分隔开的所有可导电部分,应按危险的带电 部分来对待。 5.2.2Ⅰ类设备 5.2.2.1绝缘 没有用最低限度的基本绝缘与危险的带电部分隔开的所有可导电部分,应按危险的带电 部分来对待。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这样的可导电部分:该部分虽用基本绝缘隔开,但其通过一个未达到 与基本绝缘相同的电气强度的部件连接到危险带电部分上。 5.2.2.2保护联结 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的连接件联结。 注: 1 外露可导电部分包括仅由涂料、清漆、油漆及其类似物料所覆盖的部分。 2 如果可触及的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隔离与危险的带电部分隔开,这种可导电部分不是 外露可导电部分。 5.2.2.3绝缘材料部分的易触及表面。 如果设备未完全由可导电部分覆盖,以下规定适用于绝缘材料部分的易触及部分: 绝缘材料部分的易触及表面是 ——设计用于抓握的部分; ——很可能接触有危险电位的可导电表面; ——可能与人体部分有相当大的接触(面积大于 50mm×50mm),且该绝缘材料部分 用与危险的带电部分隔离应采用以下办法之一: ——双重或加强绝缘; ——基本绝缘和保护屏障; ——以上措施的组合。 绝缘材料部分的所有其他易触及表面应至少用基本绝缘与危险的带电部分进行隔离。 当易触及的绝缘材料部分具备了符合规定的绝缘时,则认为符合了上述要求。 注:对某些绝缘材料部分的易触及的表面(例如:需要经常接触的部分,如操作件), 在制定专业标准时可根据与人体接触的面积,另定比基本绝缘更加严格的要求。 5.2.2.4与保护导体的连接 5.2.2.4.1除插头插座连接之外,其余连接件宜标示 GB-T5465.2-1996的第 5019 号符号、字母 PE或标示绿黄双色以清晰识别。标示不宜放置或固定在螺钉、垫圈或连接导 体时可移开的其他零件上。 5.2.2.4.2用软导体连接的设备,应具备在张拉释放机构失效时软导体中的保护导 体最后断开的措施。 5.2.3Ⅱ类设备 5.2.3.1绝缘 5.2.3.1.1可触及的可导电部分和绝缘材料部分的可触及表面应: ——采用双重绝缘或采用加强绝缘与危险的带电部分隔离; ——通过结构配置设计实现等效的保护,例如:保护阻抗。 注:在制定专业标准时,可在规定适用于设备特性及用途的要求时,同时规定具有与间 接触防护等效的配置方法。 5.2.3.1.2与危险带电部分仅由基本绝缘隔离的或由结构配置设计实现等效防护(中 间部分)的所有的可导电部分,应由附加绝缘或结构配置设计实现等效防护,以与易触及的 表面进行隔离。 所有未按最低限度绝缘与危险的带电部分隔离的可导电部分,应看作危险的带电部分, 即应根据 5.2.3.1.1与易触及表面进行隔离。 5.2.3.1.3当绝缘螺钉或其他固定件在安装、维修时需要移开或可能移开,且它们 由金属螺钉或其他固定件取代而可能破坏所要求的绝缘时,外壳不应包含这样的绝缘螺钉或 其他固定件。 5.2.3.2保护联结 可触及的可导电部分和中间部分不应有意地连接到保护导体的连接件上。 5.2.3.3标志 Ⅱ类设备应采用 GB-T5465。2-1996的第 5172号图形符号标志,并标在电源信息附近, 例如标在额定值标牌上,以便使这样的符号明显地成为技术信息的一部分,且不可能与厂名 或其他标识相混淆。 5.2.4Ⅲ类设备 5.2.4.1电压 5.2.4.1.1设备应按连接到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 50V或直流 120V(无纹波)设计。 注: 1 “无纹波”习惯定义为纹波电压方均根值不超过直流分量的 10%,非正统交流电压最大 值正在考虑之中。 2 根据 GB14821.1-93第 5章,Ⅲ类设备仅允许接到 SELV和 PELV系统。 5.2.4.1.2内部电路可在标称电压不超过 5.2.4.1.1规定的限值情况下工作。 5.2.4.1.3在设备内部单故障情况下,可以出现可产生的稳态电压不应超过 5.2.4.1.1 规定的限值。 5.2.4.2保护联结 除非在国家的有关设备标准中有功能接地的专门规定外,Ⅲ类设备不应有保护导体的连 接件或功能接地导体的连接件。在任何情况下,设备中不应具有使带电部分与大地连接的措 施。 5.2.4.3标志 设备应采用 GB-T5465.2-1996第 5180号图形符号标志。 当设备的电源连接件的外形制造成仅能接到专门设计的 SELV或 PELV电源时,不要求 标识上述符号。 附录 A (提示的附录) 说明 编号与正文中章条的编号对应。 A4 对保护措施的要求 本章包括对一些保护措施的要求,这些保护措施与第 4章关于各类设备的要求对应。 A4.1保护联结 保护联结用以保证在带电部分与易触及的可导电部分之间的基本绝缘失效时,在设备的 两个易同时触及的部分间没有危险的电位差出现。 4.1反映了在现有设备标准中的相应要求。 设备标准通常规定一个在任何两点间的最大电阻值,但是不同标准中给出的数值有很大 不同,以至不能规定一个适用于各种类型设备的数值。在根据设备特性及其额定值而规定的 电阻限值内,这个电阻值可以合理地变化,但要保证联结的有效性。 A4.4稳态电流和电荷的保护性限制 本措施用于避免稳态电流和电荷大到可能对人有伤害的程度,尤其适用于经过于元器件 连接到带电部分的电气设备的易触及部分,例如:以稳态电流和电荷得到保护性限制为条件 的电容器。 不同的阈值是根据 GB-T13870.1-92第 3章和 IEC479-2:1987第 5章规定的数据来决 定的。 稳态电流和电荷保护限值的应用举例: A5 对各类设备的特殊要求 A5.2间接接触防护 A5.2.1 0类设备 尽管 LC2/1976号文件传达了 IEC第 64:建筑物电气装置技术委员会有关《根据实际 情况的逐渐改变,将来在国际标准中取消 O类设备》的呼吁,但由于在一些设备标准中存 在这类设备,例如照明器,因此目前仍保留了对 O类设备的要求。 A5.2.2Ⅰ类设备 Ⅰ类设备的主要规定涉及了在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与装置的保护导体连接件之间的电 气设备的等电位联结的实施,本标准规定了对保护联结的诸多要求,其目的是使保护联结的 连续性得以长期有效。 A5.2.2.3除触及后危险性是可接受的非导电部分外,对于易触及的非导电部分与带电部 分进行隔离的要求与Ⅱ类设备相同。 A5.2.3Ⅱ类设备 大量的设备标准中引入了Ⅱ类设备,对这些Ⅱ类设备的规定要尽可能通用,以使能广泛 适用于各种电气设备。 Ⅱ类设备的基本原则是由其自身来保证间接接触防护,不需要在安装时进一步防护。这 意味着设备的设计保证了在带电部分和易触及部分之间不可能产生任何故障。即在通常条件 下,Ⅱ类设备具有这样的特点:其内部故障点不太可能在设备外层表面产生危险的电位。 本标准限于对各类用途设备的通用要求,在制定专业标准时应加以遵守,以便于在目前 的不同设备标准中对Ⅱ类设备有分歧的规定尽快加以协调。在设备标准中,仍具有按各专业 设备的特点或特定的使用场所增加必要内容的余地。 A5.2.3.1.1本标准规定了符合Ⅱ类设备要求的两种方法,从安全的观点和保证间接接触 防护的观点来看,这两种方法是等效的: ――设备具有双重或加强绝缘,这些已是众所周知并已在家用电器、手持工具、小型变 压器和灯具等标准中进行了规定; ――通过结构配置设计使设备具有等效的安全,在相应设备标准中对配置必须进行定义 和规定。这类设备包括了电子设备、电缆、某些开关和控制设备,以及机械设备。 在制定专业标准时可为自己负责范围内的设备制定相应的规定。 A5.2.4Ⅲ类设备 Ⅲ类设备的特点是在相应设备中不产生超过 ELV限值的电压,这就要求单独地由 SELV 或 PELV电源供电,且其内部电路没有可能产生更高的电压。 因此,即使由特低电压供电的设备,如果其内部会产生超过特低电压限值的电压,这种 设备也不被认为是Ⅲ类设备,而应属于 0、Ⅰ或Ⅱ类设备。用电池以特低电压供电的电视接 收机即属于这种情况。 由 FELV供电的设备不于Ⅲ类设备,而是属于 0、Ⅰ或Ⅱ类设备中的一种。 不能单凭额定电压作为充分依据将某一设备纳入Ⅲ类。除此之餐还应满足电源和设计的 其他要求。 由于Ⅲ类设备供电条件的特点,对其要求不如对其他类别的设备严格,主要是因为绝缘 水平是按较低电压而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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