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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

2013-05-19 4页 doc 36KB 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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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浅谈法律与道德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问题是历史上任何法理学派都无法回避的问题,所以自古就是中西方法学所探讨的热点,围绕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西方法学诞生了许多流派,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以自然法和分析法为代表,而在中国的法律进化中,主要表现在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儒家的道德精神直接体现在法律中。在古希腊和罗马的法律思想中,自然法代表了人类理性,是高于一切城邦法律,为全人类普遍适用的道德准则。①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理论基点是立足于对法律概念理解的多重维度,这种多维视界带来了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复杂性论争并呈现出诸多解析模式,如亚里士多德的原生与...
法律与道德
浅谈法律与道德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问题是历史上任何法理学派都无法回避的问题,所以自古就是中西方法学所探讨的热点,围绕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西方法学诞生了许多流派,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以自然法和分析法为代表,而在中国的法律进化中,主要表现在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儒家的道德精神直接体现在法律中。在古希腊和罗马的法律思想中,自然法代表了人类理性,是高于一切城邦法律,为全人类普遍适用的道德准则。①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理论基点是立足于对法律概念理解的多重维度,这种多维视界带来了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复杂性论争并呈现出诸多解析模式,如亚里士多德的原生与衍生说、霍布斯的互相包容说、康德的内在说或普遍与特殊说、耶林的最低限度说、富勒的道德性说、狄骥的根源说、庞德的时分时离说、凯尔逊的不相关说、哈特的部分同一说、川岛武宜的共同分母或共同根源说等等。② 美国法学家庞德认为法律与道德有着共同的起源,但在发展过程中分道扬镳了。他说:“将法律和道德彻底分开的做法(像分析法学家所追求的那样),以及将两者完全等同的做法(像自然法学派所追求的那样),都是错误的。”这不失为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所作的一个中肯而客观的定位。但是在登特列夫看来,庞德把法律与道德等同的错误做法归咎于自然法学派确实有点冤枉了这些虔诚而勤勉的自然派法学家们。登特列夫总结了法律与道德混淆的两种情况:第一,法律道德化,即法律从属于道德。这源于自然法理论认为法律的目的不仅在于使人服从,也在帮助他们成为有道德的人。这显然不利于法律的独立与发展。第二,道德法律化。把法律引进道德领域,这样做的后果对法律抑或道德都不利。“正如人们感到法律之道德化有违法律经验之证据,人们也感到道德之法律化会危害到道德的本质。”就好比用武力来强迫人们去为善,但是人们有没有想过,这“善”还是不是原来的“善”? 庞德认为在法律观念中应该包括三方面不可或缺的内容:一是律令要素即各种法律的集合体;二是技术要素即传统上有关法律律令应当如何解释和适用以及案件应当如何审判的观念体、人们纠正法律律令体之不足的技术以及人们根据司法的需要而扩展限定和调适若干法律律令的技术;三是理想因素,:“即有关法律目的以及根据这种法律目的何种规则应当成为法律律令的哲学的、政治的和伦理的观念体,而依凭这一观念体,法律律令、传统上的有关适用和审理的观念以及传统技术可以得到持续不断的重构并被赋予新的内容或新的适用领域”。③ 道德涉及人的思想和情感,而法律只涉及人的行为;伦理学的目标是完善人的个体品格,而法律只是尝试去调整个人和个人之间、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道德更关注这类行为背后的事物,而不仅仅是行为本身。相反,法律关注行为,并且只是关注表现于行为性质之中的思想与情感,并以此判断它们对一般安全或一般道德所构成的危害。道德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与其内容和特征是分不开的。单从其内容上讲,道德具有价值性。价值,即真,善,美,正义,光荣,公正等,这是评价人们意愿和行为的最高标准④。西方法学中,自然法学派以价值分析的方法来研究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可见道德对法律的评价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西方漫长的历史中,自然法思想总是在不断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它构成了西方法治传统的内在动力,是西方法学史的内在线索。亚里士多德在其著名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指出,正义有两种:一种是自然正义,一种是约定正义。“尽管一切都是可变动的,然而有些是出于自然,有些不是出于自然。在那些被认为是可变动的事物中,哪一些是由于自然,哪些不是由于自然,而是法定的,是由于传统,这是显而易见的,虽则两者同样是可变动的。”⑤。自然正义在任何地方都有相同的效力,古希腊的自然法与自然法则基本相通,并没有抽象的道德内涵,具有明显的自然主义色彩。格老秀斯把自然法定义为:“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命令,是断定行为善恶的标准。⑥”正如马克思所说,格老秀斯等人“已经用人的眼光来观察国家了,他们是从理性和经验中而不是从神学中引申出国家的自然规律。”⑦ 自然法所倡导的民主自由平等思想直接推动了18、19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正如西方学者指出:“欧洲法律的大改革是与17、18世纪的自然法联结在一起,或多或少是法国和美国暴力革命的无声先驱。⑧”当时的法学家竭力主张的道德的合理性是法律合法性的最终来源、法律对道德具有依附关系这样的理论学说一直是社会的主流学说,但是,当法学慢慢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之后,法律依附于道德这一理论就显现出缺陷,给人感觉法律的发展并无独立性可言。另外,这一学说也开始受到各方的怀疑和批判。如果法律的合法性来自于道德的合理性的话,一方面会让人们误以为当今所颁布实施的法律都是符合道德、正义的,以至于人们只知道遵守而降低对现有法律的怀疑力度,这不利于法律制度本身的发展和完善;另一方面又会让人们以现有法律不符合道德为由而拒绝服从和遵守,从而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乃至出现无政府主义状态。不管是哪一种情况都会产生不利的后果。而在这些反对的声音当中,最具有影响力的当数实证主义法学。实证主义法学的兴起,对自然法学的发展几乎给予了致命的一击。 在法学史上,法学家们在法律和道德关系的对立中分成了自然法学派和分析实证法学派。自然法学主张法律以道德为合理性基础和依据,法律必须有其道德价值追求,衡量和评价法律的准标是自然法则。分析实证法学强调法律的独立性,认为法律是一种事实的存在,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规则体系,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存在,不能从道德上对法律进行评价。⑨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面临着各自的困境,他们在长期论战中又表现了相互靠拢的倾向。我们应该试图寻找法律和道德的妥协和统一,在统一中既相互弥补对方的缺陷,又保持各自必要的独立特质。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法哲学的基本问题之一。关于道德与法律是否存在着本质的联系,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实质是道德法则,它不仅是法律制定的最终依据,而且是评价法律好坏的最高标准,道德与法律有本质的联系。实证法学派认为,道德与法律没有必然联系,法律中不能有道德因素的参与,存在的只有实在法,而根本没有自然法这种东西。法律从道德分化需要以下历史条件:共同体的解体和交往的普遍化、利益的分化和多元集团的形成、市民社会的兴起。道德与法律有区别有联系,作为人类规范世界的两个维度,道德与法律还具有一些共同的要素:正义、义务和普遍性。在现实中,道德与法律是相互支持的。 阿奎那认为,自然法作为一种道德诫律,管辖范围是及于“一切德行”的,但人订的法律基本上并非以增进美德为目的,而毋宁是确保一个和平的共同生活的目的。这个目的正是社会性的目的。第二,法律的强制力不同于道德之约束力。第三,法律的“外在”与道德的“内在”。法律更多是源于外在的经验,而道德则深入人们内心的良知。法律义务之“外在性”也被早期伦理与自然法作家认识到了。⑩他们典型的代表就是阿奎那和胡克。阿奎那认为,鉴于“人只能看到呈现的事物”,所以人只能对外在行动下判断;只有上帝才能判断意志的内在活动,深入人之不为人见的内心深处。胡克则称,人订的法律关注“已发”,只管行为;上帝的法律则可以关注未发,注重人的心灵。在这个总结之后,登特列夫为自然法学说正名道:“自然法学说绝不是使以上两个领域(即法律与道德)混淆的祸首,相反的,它使人对其差异有更深的认识。 尽管法学家们对法律与道德存在着许多的意见和争论,但是不管怎样,结果都只会是推动法律与道德紧密结合。登特列夫说:“一种纯属个体的道德是无法想象的。”法国人涂尔干认为,“无论群体是什么样的,道德与群体成员的身份是一并形成的。”法律的强制力也并不能必然证成法律之为法律,因为强盗同样可以有强制力,而且某些法律即是没有明显的强制力也不失其为法律,譬如国际法与宪法的某些条款。法律之外在性也是模糊和大概的,因为即便是外在命令也需关注内在的意志与自由,否则法律之中便不会有“善意”、“恶意”之类的概念了。自然法学说让我们直面法律与道德之密不可分的关系,也使我们认识到二者的区分不是那么简单。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自然法学说既承认法律与道德的紧密联系,也不否认二者的区别,但是这种区别却应当是更深层次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释: ① 徐爱国、王振东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0页。 ② 严存生.《法与道德关系模式的历史反思》. 法律科学,2001 (5) 。 ③ [美]庞德:《法理学》,邓正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第72 —73页 ④ 张文显:《法理学》 ,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1月第2版 ⑤苗力田主持编写:《亚里士多德全集》第八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02-130页。 ⑥[荷兰].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牛津1925年版,第1章.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28页。 ⑧徐步衡、余振龙主编:《法学流派与法学家》,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第63页。 ⑨曾光成,《法律与道德关系之辩》,法律论文,2010年,摘要。 ⑩刘素民:《托马斯·阿奎那自然法思想研究》,人民出版社,第3章第3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参考文献: a、[美].庞德:《法律与道德》 陈林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b、[美].菲尼斯:《自然法与自然权利》,董娇娇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c、[荷兰].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牛津1925年版。 d、严存生.《法与道德关系模式的历史反思》. 法律科学,2001年版。 e、张文显:《法理学》 ,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1月第2版。 f、徐爱国、王振东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g、苗力田主持编写:《亚里士多德全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h、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i、徐步衡、余振龙主编:《法学流派与法学家》,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 j、[美]博登海默,《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k、刘素民:《托马斯·阿奎那自然法思想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l、登特列夫:《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王利等译,新星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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