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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及其实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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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及其实施研究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及其实施研究 论 文 编号 :股 东 利润 分 配请 求 权及 其 实施 研究 田 悦中 国 政法 大 学研 究 生院 二 ? 一三 年 三月 摘 要 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及其实施 研究 摘 要 利 润 分 配 请 求 权 是 股 东 的 一 项 重 要 权 利 。 这 是 因 为 获 得 利 润 分 配 是股东投资公司的 重要动因 之一 , 小 股 东 作 为 公 司 股 东 中 的 “ 弱势群 体” , 保护 其 利润 分 配请求权 是 防止 小 股东受大 股东压 制 、 保护 小股东 利...
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及其实施研究
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及其实施研究 论 文 编号 :股 东 利润 分 配请 求 权及 其 实施 研究 田 悦中 国 政法 大 学研 究 生院 二 ? 一三 年 三月 摘 要 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及其实施 研究 摘 要 利 润 分 配 请 求 权 是 股 东 的 一 项 重 要 权 利 。 这 是 因 为 获 得 利 润 分 配 是股东投资公司的 重要动因 之一 , 小 股 东 作 为 公 司 股 东 中 的 “ 弱势群 体” , 保护 其 利润 分 配请求权 是 防止 小 股东受大 股东压 制 、 保护 小股东 利益的重中之重。 此外,利润分配对 公司治理也具有重 要意义。一方 面,分配利润可以 抑制公司管理层对 于公司资产的 过度 控制。通过限 制公司内部管理层 掌握的公司财产数 量,可以有效减少 管理 层通过不 正当方式将公司利 润转移到自己名下 、侵吞公司财产的 现象,有利于 限制董事会的管理 权限,另外也可以 督促公司董事会对 公司的投资、 扩大生产规模做出 慎重考虑,加强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对公司管理层 的监督。另一方面 ,分配利润可以显 示公司良好的盈利 能力,从而吸 引投资者购买公司 股权,特别是对于 上市 公 司 而 言 , 能 够 维 持 甚 至 提 升公司股 票在二 级 市场上的 价格和 流 通率。 本 文 主 要 从 我 国 的 立 法 规 定 、 司 法 实 践 角 度 分 析 了 我 国 股 东 利 润 分配请求保护的现 状以及不足之处, 主体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 介 绍 我 国 立 法 上 对 于 股 东 利 润 分 配 请 求 权 提 供 的 救 济 ,分 析了股东利润 分配请求权的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的红 利分配方式分 别规定在 公司法第 35 条和第 167 条 。 对 股东分红 请求权 的 救济主要 分 为不区分 公司性 质 的救济( 公司法第 22 条“决议 撤销之 诉 ” 、第 152 条“ 股东 代位之 诉 ” )和区分 公司性 质 的救济( 公司法 第 75 条有限 责 任公司股东的“股 份回购请求权” ) 。第二部分主要从司 法案例入手, 分析我国股东利润 分配请求权实施的 现状。此类案例的 主要争议点为 当事人是否具备主 体资格、其他股东 或者子公司是否应 当承担分红责 任、公司盈余认定 和分红的效力 、公司可否单方面 决定收回股东 股权,以 及 股 东 可 否 直 接 向 法 院 起 诉 等 。 从 各 地 法 院 的 判 决 来 看 , 法 院 基 本 上 依 照 现 有 法 律 体 系 为 股 东 利 润 分 配 请 求 权 提 供 了 应 有 的 保 护。但由于现行立 法体系的缺憾,司 法机关未能对股东 的利润 分配请 求权提供 充分保 护 ,亟待完 善。I 中国政 法大 学硕 士学 位论 文 股东 利润 分配 请求 权 及其实 施研究 第 三 部 分 分 析 了 美 国 法院关于 股 东 利 润 分 配 请 求 权 判例 的 演 变 发 展,以期为我国提 供借鉴和参考。美 国股东利润分配请 求权的保护经 历了从被动到主动 的发展,主要理论 依据为“股东控制 理论”和“合 理期待理 论” 。 第 四 部分 上述 分析的 基 础上, 针对我 国现 行 立法体 系和 司法实践上存在的 主要问题,提出了 三 方 面 建 议 : 一 是 将 股 东 利 润 分 配请求权的保护 扩 大 到 非 上 市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范 畴 ; 二 是 借 鉴 美 国 股 东压制理论的合理 性, 建 立 符 合 我 国 实 际 的 “ 股 东 压 制 理 论 ” 用 于 判 断公司拒绝分红的 合理性;三是合理 吸收投资成本调查 理论的可取之 处,区别 对待不 同 的投资决 策。 关键词:利 润分 配 司法介入 股东压 制 合理期待II ABSTRACT AN ANALYSIS OF SHAREHOLDERS’ RIGHT TO DIVIDEND AND ITS ENFORCEMENT ABSTRACT The right to dividend is an important right for shareholders, since obtaining dividends is one of the major motivations for them to invest in a company. Protecting the minority shareholders’ right to dividend is the priority among priorities of keeping the minority shareholders from majority shareholders’ suppression. In addition, dividend distribution has great importance to corporate governance. It can not only restrain the corporate management from over control to the corporation, but also indicates the good profitability of the corporationThis dissertation mainly analys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deficiencies of the protection of shareholders’ right to dividend from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perspectives. It is composed of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introduces the current remedies China’s legislation provides to shareholders’ right to dividend. The second part analyses current protection of shareholders’ right to dividend from case study. There are mainly five types of focuses of disputesThe third part reveals the evolu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judicial intervention into shareholders’ right to dividend in the U.S.A. “Shareholder Oppression Theory” and “Reasonable Expectation Theory” are two major theoretical bases. The last part gives suggestion to China’s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protection to shareholders’ right to dividend in light of the American practice KEY WORDS: Dividend Distribution, Judicial Intervention, Shareholder Oppression, Reasonable ExpectationI 目 录 目 录 引 言. 1 一、我国公司法上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3 (一)法律规则3 (二)法律性质5 (三)现实障碍及法律救济 6 二、我国法院关于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观点10 (一)争议焦点 10 (二)法院观点. 11 三、美国关于股东利润分配的判例和理论20 (一)发展演变 20 (二)股东压制理论. 22 (三)合理期待. 23 (四)投资成本调查. 24 四、分析与建议. 25 五、结论. 28 参考文献. 30 案例目录. 32 致 谢. 34 I 引 言 引 言 股 东 利 润 分 配 请 求 权 作 为 股 东 的 一 项 重 要 权 利 , 是 保 护 股 东 投 资 积 极 性 的重 要工具。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实践上来看, 公司法第 37 条和第 167 条分别规定了有 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的办法,第 22 条、第 152 条和 第 75 条为股 东 利 润 请 求 权 的 实 施 提 供 了 一 定 救 济 。 但 这 些 规 定 和 救 济 是 远 远 不 够 的 , 公 司 法 并 未 规 定 股 东 是 否 有 权 请 求 法 院 强 制 分 配 公 司 利 润 。 从 司 法 实 践 来 看 , 法 院 在 现 行 法 律 框 架 内 为 股 东 利 润 分 配 请 求 权 的 实 施 提 供 了 比 较 有 力 的 保 护 , 为 保 障 小 股 东 免 受 大 股 东 滥 用 公 司 控 制 权 的 压 榨 做 出 了 努 力 。 但 是 , 也 应 当 看 到 , 由 于 对 公 司 自 治 原 则 的 强 调 , 法 院 对 于 股 东 请 求 分配 利 润 的 案 件 仍 抱 有 十 分 谨 慎 的 态 度 , 主 要 现 在 只 有 在 公 司 存 在 合 法 有 效 的 分 红 决 议 时 股 东 分 配 利 润 的 请 求 才 能 获 得 法 院 支 持 。 允 许 公 司 对 股 东 资 格 的 取 消 以 代 表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表 决 权 的 股 东 通 过 或 1 者出席股东 大会的 代表 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 权的 股东通过。 这样就 为公 司大股东利 用修改公司章程的手段将小股东排挤出公司提供了可能性。 本 文 从 立 法 和 司 法 的 角 度 分 析 了 我 国 股 东 利 润 分 配 请 求 权 实 施 的 现 状 , 着重 从 案 件 实 例 的 角 度 分 析 了 目 前 公 司 盈 余 分 配 纠 纷 的 争 议 焦 点 和 法 院 的 判 决 思 路 , 并 运 用 了 比 较 法 的 方 法 分 析 借 鉴 了 美 国 股 东 利 润 分 配 请 求 权 实 施 的 保 护 。 截 至 2013 年 3 月 16 日, 在“北大法宝”上“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分类下共能 搜索到 253 个案例。 这些案例的争议焦点变化不大, 法院所持的主要观点也具有一定 一致 性 。 从 这 些 案 例 的 实 证 分 析 中 可 以 了 解 到 我 国 当 前 司 法 实 践 中 对 于 股 东 利 润 分 配 请求权保护的到位与不 足之处。 国 内 对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请 求 权 的 研 究 集 中 在 利 润 分 配 的 要 求 、 方 法 和 分 配 不当 的 责 任 等 角 度 , 或 者 将 股 东 利 润 分 配 请 求 权 依 附 于 公 司 僵 局 、 公 司 解 散 、 中 小 股 东 利 益 的 保 护 等 大 背 景 下 进 行 研 究 , 专 门 研 究 股 东 利 润 分 配 请 求 权 实 施 情 况 的 著 作还不多。 刘俊海所著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 (修订版) 》 对 股东的利润分 配 请 求 权 进 行 了 全 面 的 论 述 , 包 括 分 配 红 利 的 条 件 、 涉 及 的 问 题 以 及 不 当 分 配 公 司 红 利 的 后 果 承 担 等 。 傅 穹 所 著 《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规 则 的 比 较 分 析 》 从 比 较 法 的 视 角 对 英 美 股 东 利 润 分 配 请 求 权 的 保 护 进 行 了 解 析 , 对 我 国 公 司 分 配 规 则 做 了 立 法 上的检讨 。 与此相反, 国外对此的论著颇丰。 其中论述较为深刻的有 Douglas K. Moll 20031 公司法第 44 条第 2 款、第 104 条第 2 款。1 中国政 法大 学硕 士学 位论 文 股东 利润 分配 请求 权 及其实 施研究 年发表的 《封闭公司中的股东压制和分红政策》 (Shareholder Oppression & Dividend Policy in Close Corporation ) 。 该文分析了当前美国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件的理论和 实践基础,指出“股东压制理论”和“合理期待原则”是法院处理股东利润分配 请求权案件的理论基础,认为法院应当介入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以保护中小股东权 益。同时,他指出了判断公司投资决策是否损害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标准, 即 “投资成本调查” 理论 (cost of capital inquiry ) 。 此外,Daniel B. Moar 的 《封闭公 司评估程序中少数股东的保护》 (Protecting Minority Shareholders in Close Corporation Valuation Proceedings)、Benjamin Means 的 《维尔克斯案的缺憾》 (The Vacuity of Wilkes ) 等都 为研究美国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实施提供了有益借鉴。 此 外,通过搜索“Westlaw International ”和“LexisNexis ”等英文数据 库, 可以搜索 到大量国外公司盈余分配纠 纷案例。 按照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本文首先从我国立法出发,过渡到我国的 司法实践,并根据司法实践的特点总结出我国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保护的不足, 同时与商法比较先进的美国进行比较, 进而针对立法和司法上的不足提出了建议。 由于具体国情的不同和经济环境的差异,法律建议的提出充分考虑了我国的现实 国情,采取了辩证分析的方法,对于国外成型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批判吸收。 2 一、我国公司法上的 利润 分配请求权 一、我国 公司法上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一)法 律规则 我国法律对股东获得利润分配的 权利给与了 保护。公司法第 4 条规 定了股东 享 有 分 取 红 利 的 权 利 。 由 董 事 会 制 定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 报 公 司 股 东 会 审 议 批 准。 股 东 分 取 红 利 的 权 利 还 应 当 在 公 司 利 润 扣 除 一 定 顺 序 的 款 项 后 才 具 备 实 现 的 前提 , 即 应 当 遵 守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的 顺 序 。 公 司 法 和 《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 都 对 此 作 了 2 规定 。 例如, 《企业财务通则》第 50 条规定,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 定外,按 照以 下顺序分 配: (一 )弥 补以前年 度亏损; (二 )提取 10% 法 定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 50% 以后, 可以不再提 取; (三) 提取 任意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投资者决议 ; (四) 向投资者分 配利润。 企业 以 前 年 度 未 分 配 的 利 润 , 并 入 本 年 度 利 润 , 在 充 分 考 虑 现 金 流 量 状 况 后 , 向 投 资 者分配。 只 有 按 照 上 述 顺 序 缴 纳 税 款 、 弥 补 亏 损 和 提 取 公 积 金 之 后 , 才 能 向 股 东 分 配 利 润 。 利 润 分 配 的 方 式 区 分 不 同 的 公 司 类 型 进 行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按 照 实 缴 的 出 资 比 例 分 配 , 但 是 全 体 股 东 约 定 不 按 照 出 资 比 例 分 配 红 利 或 者 不 按 照 出 资 比 例 优先认缴出资的, 则不受此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则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 我 国 公 司 法 并 未 强 制 要 求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章 程 载 明 利 润 分 配 办 3 法,但规定 了股份 有限 公司章程中 应当载 明分 配办法。 由此可见 ,我 国法律对于 公 司 分 配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规 定 属 于 任 意 性 规 范 , 允 许 公 司 通 过 章 程 对 弥 补 亏 损 和 提 取 公 基 金 后 的 利 润 自主 支 配 , 公 司 有 权 决 定 是 否 分 配 可 分 利 润 以 及 如 何 分 配 这 些 4 利润。 从 我 国 法 律 上 对 股 东 利 润 分 配 请 求 权 的 救 济 来 看 , 主 要 包 括 不 区 分 公 司 性质 5 的 救 济 和 区 分 公 司 性 质 的 救 济 两 种 形 式 。 不区分公司性质的救济即公司法第 22 条规定的 决议撤销之诉 和第 152 条规定的股 东代位诉讼 ,而区分公司性质救济的 诉讼则是 指公司法第 75 条规定的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赎回权。 对于公司未按 法 律 规 定 分 配 利 润 的 , 我 国 公 司 法 对 股 东 提 供 了 异 议 股 东 回 购 请 求 权 的 救 济 , 即2 虽然《企业财务通则》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但是就利润分配上对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具有参照 价值,并且其规定与公司法的规定是一致的,故这里引用了与公司法相比不 那么为人所熟知的《企业财务通 则》 。 3 参照公司法第 35 条、第 38 条 、第 47 条、 第 75 条、第 82 条 、第 167 条。 4 薛夷风: 《社会企业对我国传统公司观念的挑战》 ,载《当代 法学》 ,2011 年第 3 期。 5 杨署东: 《合理期待原则下的美国股东权益救济制度及其启示》 ,载《法律科学》 ,2012 年第 2 期。3 中国政 法大 学硕 士学 位论 文 股东 利润 分配 请求 权 及其实 施研究 当 公 司 连 续 五 年 不 向 股 东 分 配 利 润 , 而 公 司 该 五 年 连 续 盈 利 , 并 且 符 合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分 配 利 润 的 条 件 的 , 对 股 东 会 作 出 不 分 红 决 议 投 反 对 票 的 股 东 可 以 请 求 公 司 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但 是 , 无 论 是 区 分 公 司 性 质 的 救 济 还 是 不 区 分 公 司 性 质 的 救 济 , 都 是 对 于股 东 利 润 分 配 请 求 权 的 间 接 救 济 措 施 , 立 法 并 未 提 供 具 有 针 对 性 的 直 接 救 济 。 这是 由于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不仅关乎股东权利的保护, 更关乎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若 未 能 合 理 处 理 股 东 利 润 分 配 请 求 , 则 有 可 能 牺 牲 另 一 方 利 益 , 从 而 不 利 于 社 会 6 资源的公正 、合理 、有 效配置。 持此态度 另一 原因则是出 于对“ 私法 自治”原则 的强调 , 公 司 法 作 为 私 法 , 应 当 遵 守 私 法 自 治 原 则 。 该 原 则 在 公 司 法 中 表现为股 7 东自治和公 司自治 。 立法上的这种 语焉不 详的 态度也造成 了对股 东利 润分配请求 权保护的不充分, 因此 对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提供的救济就显得十分有限了。 从公司法提供的救济来看, 第 22 条规定的 决议撤销之诉需股东在决议作出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并且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 提供相应担保。第 152 条规定的股东代位诉讼 ,限于第 150 条规定的情形,即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该条又为股东行使直接 代位 诉讼 设置了一系列前置条件,只有当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的监事,或者董 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情 况紧急时,股东才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还对股东的资格进 行了特别规定,即股东需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 第 75 条规定,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 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 对票的股东可以 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 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对于股东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规定了比较严格的条 件, 对于起诉也有特定期限的规定, 不利于对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提供充分保护 。 具体 问题包括: “连续五年”是否过于苛刻,如何确定“合理的价格” , 出资存在 瑕疵、缺席股东会或无表决权股东是否具有股份回购请求权,举证责任如何分担 8 等。 并且该条规定只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并不享有 因分红产 生异议 的股份回购请求权。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由于缺乏股份可自由流 动的市场,在股东不具有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情况下,小股东对公司应分配利6 张艳,马强, 《法院判决解散公司相关问题之研究》 ,载《法 律适用》 ,2008 年第 9 期,第 58 页。 7 蒋大兴, 《公司自治与裁判宽容 ??新 公司法 视野下的裁 判思维》 ,载《法学家》 ,2006 年第 6 期,第 70 页。 8 张爱菊: 《论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 股份回购请求权》 , 载 《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 年第 1 期。4 一、我国公司法上的 利润 分配请求权 润而拒绝分配的行为所能采取的有效救济措施就少之又少了。 (二)法 律性质 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法律性质关系到 对该项权利适用的保护手段。 根据利 润分配请求权 在不同环境下的特点,将其 分为具体 层面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抽象 层面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两个方面。前者是指“当公司存在可分配股利时,股东根 据股东会(股东大会)分派股利的决议而享有的按其出资和所持股份比例分得相 应股利的权利” , 而后者则指 “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一种股东 9 权权能” 。 由此可见, 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存在于公司股东 (大) 会分红决议做 出之后,而抽象的 利润 分配请求权则存在于股东取得 股东资格和地位之时起,并 贯穿于其享有股东身份的始终 。笔者认为,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并不因具体利 润分配请求权的出现而向对方转化,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存在的期间,抽象利润 分配请求权与其同时存在,这是由于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存在的基础是且只是股 东资格的享有,而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出现并不影响股东资格的认定,因 此在 出现引起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存在的事实后, 抽 象利润分配请求权与之同时存在。 区分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与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意义在于 讨论其可诉性。 10 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性质属于债权 。 债权具有可诉性, 因此股东的具体利润分 配请求权受到损害时,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的焦点在于抽象利润分配 请求权的性质及其可诉性。 11 12 关于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性质, 主要有 期待权 、请求权 、一种新型的权 13 利 等观点 。 笔者认为, 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 是一种抽象意义上的新型权利, 不 属 于期待权或请求权。这是因为期待权作为因法律要件未充分具备而尚未取得的权 利,在取得相关法律要件后即转化为既得 权利,期待权本身不再存在;而如上所 述,抽象的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在公司作出合法有效的分红决议后,并不转 化为 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而是始终独立于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而存在。 请求权既 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权利人可以“转让、抵消、 14 准许延迟或免除请求权的具体内容” 。 很明显,抽象的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并不9 车辉主编: 《公司法理论与实务》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年 9 月出版,第 232 页。 10 见邱海洋著: 《公司利润分配 法律制度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2004 年 4 出版, 第 223 页) , 股东 “对 ‘应付股利 ’的权利属于债权, „„以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的实践,作为界点。通常股利一经宣布,就成了公司的负债,不能再被董事撤销。 ” 另见王信芳主编: 《公司纠纷案例精选》 (上海人 民出版社,2004 年出版,第 397 页) , “具体盈余分配请求权„„ 具有典型的 债权性质 ” 。 11 吴庆宝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 (续) 》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 年 4 月出版, 第 153 页。 12 乔宝杰、王兵: 《论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之情势》 ,载《法律适用》 ,2011 年第 10 期。 13 王信芳主编: 《公司纠纷案例精选 》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年出版,第 397 页。 14 吴永科、郭慧峰编著: 《民事案例分析方法及其运用》 ,中国 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年 12 月出版。5 中国政 法大 学硕 士学 位论 文 股东 利润 分配 请求 权 及其实 施研究 能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更不能离开股东资格而单独转让。因此,抽象的股东利 润分配请求权的性质既不是期待权,也不是请求权。 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就是股东享有的股利分配的权能 ,是一种新型的财产 15 权利, 它与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一起构成了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有机组成部分。 财产权作为直接体现财产权益的民事权利, 受到侵害时应当获得财产方式的救济。 因此, 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在受到侵害时,也应当可以获得财产方式的救 济。 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表现为股东对公司分配股利的 “合理预期” , 这 种预期并不以 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分红协议 为存在前提。 它是一种 “消极性权利” , 只有在受到侵 16 害或者不合理限制时才能由权利人行使。 将抽象的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界定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利,有利于加强对抽 象利润分配请求权的保护。 特别是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小股东只能通 过决议撤销 之诉、股东代位之诉 、股份回购的 手段保护自己免受大股东压榨,赋予股东抽象 利润分配请求权以可诉性 为股东积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提供了条件。 (三)现 实障碍 及法 律救济 从公司内部而言,股东利润分配 请求权无法实现,主要有一下几种障碍: 1. 公司股东(大)会不就股利分配做出任何决议,导致股利分配无法实现。 如上所述,股东(大)会不就股利分配做出任何决议,是否可以请求法院救 济,学界通说认为股东不能请求司法介入。这些学者认为,首先,公司尚未就股 利分配做出决议, 股东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尚未转化成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不具有司法上的可实施性,因此不符合股利分配请求权实施的条件;其次,是 否 分红属于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 法院无法代替公司做出分红的决议, 应当尊重 “商 业判断原则 (Business Judgment Rule ) ” 。 因此司 法不宜介入公司内部红利分配决策; 再次, “如果法院介入利润分配,无法保证是否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 ” , “同时, 公司账面利润有多种财产形式体现,诉讼过程中利润状况也在不停变动,法院如 17 判令利润分配将在实践中面临一系列难以克服的矛盾和冲突 ” 。 而另一种观点认 为,利润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固有的权利,是 “ 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的需要,加强股 18 东对董事和监事约束的需要,保障公司活动依法有序进行的需要 ” 。 在存在可分 配利润且长期拒绝分红、 公司被控股股东把持的情况下, 股东利益 必然 受到侵犯, 法院应当给予股东适当的保护。 笔者 支持第二种观点。 因为仅仅以公司股东 (大)15 王信芳主编: 《公司纠纷案例精选》 ,上海 人民出版社,2004 年出版,第 397 页。 16 李建伟、茅院生: 《有限公司强制分配股利之诉的法理基础》 ,载《当代法学(双月刊) 》 ,2010 年第 2 期, 第 35 页。 17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修订后 公司法 适用中的疑 难问题与解决路径??江苏省法院系统公司法 疑难案例研讨会综述》 ,2007 年,总第 253 期。 18 董新凯: 《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诉权》 ,载《广东法学》 ,2001 年第 1 期。6 一、我国公司法上的 利润 分配请求权 会未作出分配红利的决议 为由阻止股东向法院请求公司分配, 会造成公司管理层 以此为由拒绝就分红做出任何决议,从而使得股东利 润分配请求权在实践层面上 形同虚设,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 抽象的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在满足一定条件 下也应当获得法律救济。 股东(大)会不就股利分配做出任何决议可能包含两种 情况,一种是公司不 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另一种是公司虽然召开股东(大) 会,但利润分配不作为决议事项。 在现有公司法律框架内,股东此时可以获 得的 救济为: 对于前一种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我国公司法第 40 条的规定, 代 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 公司的监事,可以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 101 条的 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在两个月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如果股东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公司董 事负有召开股东(大)会的责任,若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的,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应当召集,监事也不能履行召 集职责的,则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对于第二种情形,公司虽然召开了 股东(大)会,但是并未将利润分配纳入审议范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依据 公司法第 103 条的规定向董事会提交红利分配的临时提案,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但是, 公司法并未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具有临时提案权 。 关于 有限责任公司是否能够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临时提案的相关规定进行, 笔者认 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也应当享有临时提案权。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较股份有限公 司而言具有更强的人合性,股东投资公司并非因为其认为公司是实现投资利益最 大化的工具,而更是基于能参与公司治理、作为公司管理人的身份使公司不断发 展壮大,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有限责任公 司的股东也应当具有临时提案权, 这也是符合公司法 立法 的基本精神的。2. 公司股东(大)会做出不分配股利的决议,股利分配无法实现。 股东(大)会对分配股利进行了表决,但结果是不分配股利。 这种情况现行 公司法除上述第 22 条 决议撤销之诉、第 152 条 股东代位之诉和第 75 条有限责任 公司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之外,未对作出不分配红利的公司之股东提供专门救 济。这点可参考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法院系统征求意见稿》 的规定。该征求 意见稿 第四部分专门规定了 “关于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 ” 。其中第 22 条规定,有 7 中国政 法大 学硕 士学 位论 文 股东 利润 分配 请求 权 及其实 施研究 限责任公司小股东请求分配利润并提供 证据证明公司有盈利但长期不分配,且大 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滥用多数表决权,压榨小股东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 公司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利润。这里考虑到 在公司恶意不分红、 大股东滥用控制权压榨小股东时,小股东有权请求司法介入。但是,本条只规定 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主张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并未规定 非上市 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也可以主张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虽然小股东可以要求法院干预,但是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小股东作为原告 仍然承担着证明公司不 分红存 在恶意、大股东滥用多数表决权压榨小股东的举证责任。 原告此时需要证明的事 项有:1、自己具备合格的股东身份;2、被告公司持续盈利且存有可以用于分配 的利润;3、被告公司存在长期不分配股利的事实;4、存在大股东利用其控制地 19 位、 滥用多数表决权、 压榨小股东利益的 事实等。 特别是由于公司的财务账簿 一 般都 掌握在公司的大股东手中,小股东在缺乏实际掌握公司财务状况的情况下证 明公司 “持续盈利且存在可以用于分配的利润” , 还是存在相当难度的, 因此需要 在立法上对此类案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做出合理分配 。 “如果原告股东证明上述事 实,则关于公司的财务状况、利润结构状况、负债状况不适于分配股利以及提取 20 任意公积金具有的合理性,应由被告公司举证。 ” 3. 公司股东(大)会做出分配股利的决议,但由于公司董事会的原因股利迟 迟未能实际分配,导致股利分配无法实现。 公 司 股 东 ( 大 ) 会 做 出 分 配 股 利 的 决 议 后 , 公 司 与 股 东 之 间 形 成 了 事 实 上的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 该 债 权 不 受 董 事 会 是 否 实 际 分 红 的 影 响 , 分 红 决 议 作 为 公 司 支 付 股 东 红 利 的 承 诺 , 一 经 作 出 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 股 东 可 依 据 载 明 具 体 分 配 方 案 的 合 法 有 效 的 股 东 ( 大 ) 会 决 议 向 法 院 起 诉 实 现 债 权 , 除 非 公 司 可 证 明 决 议 方 案 做 出 后公司的实际情况发生了难以预料的变更, 当前不具备实施分红方案的现实条件。 “ 股 东 会 作 出 分 配 股 利 的 决 议 而 董 事 会 拒 绝 执 行 决 议 向 股 东 分 配 股 利 时 , 公 司 所 侵 害 的 是 股 东 所 享 有 的 具 体 股 利 的 分 配 请 求 权 , 其 与 一 般 的 民 事 债 权 在 保 护 手 段 21 上 并 无 二 致 ,适 用 债 权法 的 一 般 规 则即 可 达 到救 济 的 目 的 。 ” 《 公 司 法 司 法解释 (四) 法院系统征求意见稿》 第 20 条规定, 股东起诉请求分配利润的, 应当提交 载 明 具 体 分 配 方 案 的 股 东 会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 股 东 会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的 分 配 方 案 合 法 有 效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判 令 公 司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根 据 股 东 会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确 定 的 方 案 向 公 司 股 东 支 付 红 利 。 股 东 会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的 分 配 方 案 虽 然 合 法 有 效 , 但 公 司 提 供 证 据 证 明 公 司 当 前 不 具 备 实 施 股 东 会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的 分配方案的, 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公司法司法解释 (四) 法院系19 李建伟、吴冬: 《论有限公司强制分配股利之诉》 ,载《法律 适用》 ,2008 年第 8 期。 20 同上。 21 郝磊: 《公司股东股利分配请 求权的司法救济》 ,载《人民司 法》 ,2011 年第 1 期。8 一、我国公司法上的 利润 分配请求权 统 征 求 意 见 稿 》 认 为 股 东 ( 大 ) 会 做 出 分 配 股 利 的 决 议 后 , 股 东 有 权 根 据 决 议 获 得应分配的利润。 9 中国政 法大 学硕 士学 位论 文 股东 利润 分配 请求 权 及其实 施研究 二、我国法院关于利润分配请求权 的观点 为了便于研究我国司法实践中如何对待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 笔者搜索了 “北 大法宝”上截至 2013 年 3 月 16 日的 253 个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项 下的案例, 并 对 其 进 行 了 研 读 。 从 目 前 上 诉 至 法 院 的 公 司 盈 余 分 配 纠 纷 案 例 来 看 , 争 议 焦 点 集中在原告股东资格认定、 其他股东或子公司是否承担分红责 任、 公司盈余或盈 余 分 配 方 案 本 身 、 公 司 可 否 单 方 面 收 回 股 东 股 权 和 法 院 的 管 辖 权 等 方 面 。 而法院 虽在现行 法 律 框 架 内 对 股 东 利 润 分 配 请 求 权 提 供 了 保 护 , 但 这 种 保 护 犹 嫌 不 力 , 这 是 因 为 法 院 仅 对 具 体 层 面 上 的 股 东 利 润 分 配 请 求 权 予 以 保 护 , 从 而 导 致 法院 对 分 红 纠 纷 只 进 行 形 式 意 义 上 的 审 查 , 只 有 公 司 存 在 合 法 有 效 的 分 红 决 议 时 , 股 东 强 制 分 红 的 请 求 才 能 获 得 法 院 支 持 ;其次 法 院 在 公 司 不 以 以 前 年 度 应 分 配 而 未 分 配 利 润 弥 补 公 司 亏 损 会 导 致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不 实 时 直 接 赋 予 公 司 不 按 照 合 法 有 效 的 分 红 决 议 分 配 以 前 年 度 利 润 的 权 利 , 对 于 具 体 层 面 的 利 润 分 配 请 求 权 也 未 给 予 应 有的保 护 ; 最 后 , 法 院 对 于 公 司 大 股 东 滥 用 控 制 权 排 除 小 股 东 对 公 司 享 有 的 股 权 等 明 显 存 在 股 东 压 制 的 行 为 予 以 支 持 , 使 得 股 东 依 法 行 使 利 润 分 配 请 求 权 难 上 加 难。 (一)争 议焦点 目前来看,该类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当事人主体资格。 主要涉及原告的主体资格争议, 即原告是否具有股东资 格 , 能 否 能 以 股 东 资 格 起 诉 公 司 。 例 如 , 在 “ 山 东 省 昌 邑 市 华 星 矿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诉 姜 光 先 股 东 资 格 确 认 和 公 司 赢 余 分 配 权 纠 纷 抗 诉 案 ” 中 , 就 涉 及 到 在 企 业 改 制 中 , 挪 用 原 企 业 资 金 作 为 改 制 后 公 司 的 出 资 的 , 该 出 资 人 能 否 作 为 股 东 而 要 求 22 公 司 分 配 利 润; “过振 球 诉 尤 菊 林等 股 东 确权 案 ” 的 主 要争 议 在 于未 签 订公司 章 程 、 记 载 于 公 司 股 东 名 册 , 但 实 际 出 资 、 参 与 了 企 业 管 理 和 分 红 的 股 东 是 否 具 23 有股东身份; “星裕投资有限公司StarRich Investments Limited 诉脱 普日用化 学 品 中国 有限公司股东 知情权、 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纠纷案” 涉及未经批准和登记 24 的外商独资企业股权变更后相关投资人是否具备股东资格的问题 。 2、 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子公司是否承担分红责任。 这类案例实际上涉及到责22 2009 鲁民再字第 4 号。 23 2003 锡民二终字第 408 号。 24 2002 苏民三初字第 004 号。10 二、我国法院关于利 润分 配请求权的观点 任 承 担 主 体 的 问 题 , 因 此 也 可 以 归 入 当 事 人 主 体 资 格 范 围 , 但 由 于 此 类 争 议 不 同 于 原 告 主 体 资 格 认 定 , 故 另 成 一 类 。 在 公 司 盈 余 分 配 纠 纷 中 , 公 司 是 最 常 见 的 被 告 , 但 是 在 公 司 作 为 被 告 之 外 , 公 司 的 其 他 股 东 、 公 司 的 子 公 司 等 也 常 常 会 被 原 告 起 诉 , 要 求 与 公 司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公 司 的 股 东 在 存 在 阻 碍 其 他 股 东 获 得 公 司 盈 余 分 配 的 行 为 时 , 是 否 应 当 对 其 他 股 东 承 担 责 任 , 以 及 股 东 能 否 对 公 司 投 资 的 子 公司的盈余主张分配请求权,是该类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 3、 公司盈余或分红方案。 这类争议是针对公司本身是否存在盈余或可分 利润, 以 及 分 红 方 案 的 效 力 及 分 红 的 具 体 计 算 方 法 等 的 纠 纷 。 公 司 分 红 决 议 是 否 有 效 、 以 前 年 度 的 应 分 未 分 利 润 是 否 可 以 用 来 弥 补 以 后 年 度 的 亏 损 、 公 司 盈 余 分 配 的 计 算 方 法 、 公 司 是 否 可 以 拒 绝 按 照 已 生 效 的 分 配 方 案 分 配 红 利 都 是 司 法 实 践 中 实 际 遇 到 的 问 题 。 对 这 类 争 议 的 解 决 不 仅 涉 及 对 公 司 已 有 分 配 方 案 的 执 行 ,还涉及到 公 司 内 部 是 否 存 在 盈 余 以 及 盈 余 分 配 方 案 是 否 合 理 等 涉 及 公 司 自 治 权 的 范畴。对 这 类 问 题 的 处 理 涉 及 对 公 司 内 部 事 务 的 干 预 , 因 而 能 够 反 映 出 当 前 法 院 对 于 平 衡 股东利益和公司意思自治所采取的态度。 4、 公司可否单方面决定收回股东股权。 这类争议 发生在股东作为公司的员工 与 公 司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后 , 公 司 能 否 通 过 限 制 股 东 权 行 使 或 收 回 股 东 股 份 的 决 议 , 从 而 使 离 职 股 东 丧 失 股 东 身 份 , 不 能 向 法 院 主 张 实 施 利 润 分 配 请 求 权 。 例 如 , 在 “ 王 莉 英 诉 邵 武 福 莲 有 限 公 司 案 ” 中 , 股 东 与 公 司 的 主 要 争 议 之 一 在 于 公 司 可 否 通 过 章 程 中 的 竞 业 禁 止 条 款 规 定 股 东 在 违 背 竞 业 禁 止 条 款 时 公 司 有 权 收 回 股 东 的 25 资产量化股和获得盈余分配的权利。 5、 股东是否有权就 盈利分配争议向法院起诉, 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此类案 件中的被告 主 张 公 司 盈 余 分 配 属 于 公 司 自 治 范 畴 , 司 法 机 关 不 得 介 入 ; 即 使 法 院 有 权 管 辖 此 类 案 件 , 股 东 也 只 能 在 穷 尽 公 司 内 部 救 济 之 后 才 能 向 法 院 起 诉 , 由 此 与原告形成争议。 (二)法 院观点 通过目前已有案例分析可知,法院对上述争议焦点的基本观点分 别为: 1、 原告股东资格的判定。 具有股东资格是获得公司分红的前提, 法院在判定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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