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化中心场租资助计划
香港文化中心「場租資助計劃」
(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A) 資助準則
(1) 必須以團體名義申請;以個人名義申請,將不會受理。
(2) 申請團體必須已根據社團條例或公司條例註冊立案,或已根據
法例成立,或已註冊為認可慈善機構或公共性質的信託團體。
(3) 在申請團體的
或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或有關條例或
信託契約中,必須明文規定,若團體解散,其成員不得分享其
利潤或資產。
(4) 申請人若與不符合上列第(2)及第(3)項準則的團體合辦節目,則
不會獲得資助。
(5) 除排演外,有關活動須公開讓公眾人士入場。
(6) (a) 活動如在
演場地舉行,應以推廣表演藝術為目的,所謂表
演藝術是指各種舞蹈、音樂、戲劇、電影及其他舞台表演。
(b) 在演講或展覽場地舉行的文化、科學、文學或視覺藝術活動,
均可獲得資助。所謂視覺藝術是指繪畫、書法、攝影、雕刻、
版畫、陶瓷、花藝及放映電影。
(7) 申請獲得批准的團體,必須在宣傳資料內鳴謝康樂及文化事務
署的資助,例如在海報、場刊、新聞稿及其他形式的廣告內印
上下列字句:「本節目/活動蒙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按場租資助計
劃予以補助」。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使用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的署徽。
(8) 對於這個計劃的資助準則,以及是否給予資助金,康樂及文化
事務署擁有絕對決定權,任何人均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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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資助方式
(1) 署方將按下列不同方式給予資助:
(a) 訂租有關場地的申請人如無須繳付「根據門票收入計算的場
租」,則可獲基本場租折扣優惠,訂租大型場地#(見註1)
可獲三五折優惠(取最接近的百元整數);訂租小型場地
#(見註2)可獲五折優惠(取最接近的拾元整數)。
(b) 申請人如須繳付「根據門票收入計算的場租」,則在支付這
筆費用之外,還須繳付基本場租(下文(c)段及(d)段所述的情
況除外),但可獲折扣優惠。現舉例說明如下:
基本場租 — 20,000元
折扣額 — 20,000元x 65% = 13,000元
根據門票收入計算的場租 — 指定比率(如20%)的節目門
票收入(如150,000元)減基
本場租(20,000元)
即150,000元x 20% —
20,000元 = 10,000元
申請人須繳付的 — (20,000元—13,000元) +
租用費總額 10,000元
= 17,000元
(c) 倘若申請人在普通情況下須繳付「根據門票收入計算的場
租」,但申請人屬非牟利藝術團體,且在章程中列明其宗旨
是推廣藝術,則可獲基本場租折扣優惠,亦可豁免「根據門
票收入計算的場租」。按照上述例子,申請人只須繳付下列
場租:
20,000元 —13,000元 = 7,000元
(d) 倘若申請人在普通情況下須繳付「根據門票收入計算的場
租」,但擬舉行的屬慈善籌款活動,則申請人可獲豁免「根
據門票收入計算的場租」,但須全數繳付基本場租(按上述
例子為20,000元)。
(2) 雜項服務和設備的收費,以及其他可付還的費用,不會獲得豁
免,亦無折扣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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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申請程序
(1) 申請人須於遞交申請表時,夾附下列文件:-
(a) (i) 按社團條例發出的註冊證書或社團成立通知;或
(ii) 按公司條例發出的公司註冊證書;或
(iii) 註冊為認可慈善機構或公共性質的信託團體的證書;及
(b) 一份申請團體的章程或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並須由主
席及另一名幹事正式簽署,以示真確。
(2) 至於非牟利團體舉辦的慈善籌款活動,申請人須提供接受捐款
的慈善機構的確認書。有關慈善機構須已註冊為認可慈善機構
或公共性質的信託團體。
(3) 申請人須在活動舉行前一個月,遞交所有有關宣傳資料各一份,
並在活動舉行當日或之前遞交場刊一份。
(4) 申請人能否獲得資助,須視乎申請人是否完全符合資助準則及
遵守租用條款而定。如申請人不遵守這項規定或提供虛假的資
料,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有權索回全部資助金。
#註1: 大型場地包括音樂廳、大劇院、劇場及展覽館。 #註2: 小型場地包括排演室、練習室、會議室及大堂展覽場地。
[場租資助計劃(as at 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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