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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區走出去發展專項資金

2017-12-01 4页 doc 15KB 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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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區走出去發展專項資金珠海市香洲區走出去發展專項資金 珠海市香洲区“走出去”发展专项资金 申报指南 第一章 资助范围 第一条 资助范围 (一)在境外设立生产加工企业、工业园区、贸易企业、软件企业或机构、商品专业市场、产品展示中心、品牌专卖店、高新技术研发平台、服务中心、办事处等; (二)承揽境外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和工程管理等工程项目; (三)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四)在境外进行资源开发合作,进行农、林和渔业开发合作; (五)参加省、市政府组织的以“走出去”活动为主的大型经贸活动; (六)组织实施...
珠海市香洲區走出去發展專項資金
珠海市香洲區走出去發展專項資金 珠海市香洲区“走出去”发展专项资金 申报指南 第一章 资助范围 第一条 资助范围 (一)在境外设立生产加工企业、工业园区、贸易企业、软件企业或机构、商品专业市场、产品展示中心、品牌专卖店、高新技术研发平台、服务中心、办事处等; (二)承揽境外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和工程管理等工程项目; (三)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四)在境外进行资源开发合作,进行农、林和渔业开发合作; (五)参加省、市政府组织的以“走出去”活动为主的大型经贸活动; (六)组织实施与“走出去”有关的培训研究项目。 第二条 资助内容 (一)前期费用 前期费用是指企业或机构为获得境外项目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按照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资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具体包括以下费用: 1.境外企业注册费; 2.聘请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费,勘测、调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 3.与项目相关的外文资料的翻译费用。 (二)直接资助费用 1(境外投资项目,给予定额资助。投资1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5万元资助,1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给予10万元资助,500万元美元以上给予20万元资助。每家企业一个项目只享受一次资助; 2(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按照项目营业额给予定额资助。1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给予10万元资助,500万美元以上给予20万元资助。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资助; 3.高新技术研发平台项目,在境外的设备购置费和高新技术专利的使用费,给予一定的资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对外劳务合作,按照当年新增输出珠海户籍的劳务人员的人数给予每人500元人民币的资助; 5.对省、市商务部门组织的以“走出去”为主的大型经贸活动,给予每家企业展位费、特装费等综合费用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 6.对组织以“走出去”为主的研究培训等工作予以适当资助。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珠海市香洲区登记注册,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各类企业; (二)近三年来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等方面无违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的行为; (三)属外资企业的,应通过市商务局牵头组织的联合年检。 第四条 申请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二)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三)境外投资项目不低于10万美元;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材料封面; (二)文件目录清单; (三)“走出去”资金申请报告; (四)企业申报说明(附件1); (五)企业申报项目(附件2); (六)申请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附件3); (七)申请单位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评审单位认可的类似文件证 明; (八)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各项费用支持凭证及翻译件(复印件); (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十一)参加大型“走出去”经贸活动的政府批件; (十二)外派劳务人员名单(附件4); (十三)其他材料。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申请单位按照要求,于规定申报时间登陆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系统,点击进入香洲区“走出去”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网上申请;网上申报通过后,提交纸质材料,装订一式两份。 第七条 珠海市香洲区商务局收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会香洲区财政局意见后,经审查通过的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在珠海市香洲区商务局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对经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由珠海市香洲区商务局会香洲区财政局报香洲区政府审核。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财务处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以人民币计算并支付。 第十条 申请单位根据资金项目计划文件,向珠海市香洲区商务局提供请款报告,办理专项资金划拨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须专款专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香洲区商务局、香洲区财政局共同负责对专项资金 使用项目实施检查监督,并对上年度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申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取消其今后五年申请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指南由珠海市香洲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2016年珠海市香洲区“走出去”发展专项资金,适用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内所发生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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