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校教〔2011〕36号
江汉大学关于印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有关部门:
经研究~现将《江汉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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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及《江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江汉大学录取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批准后方为有效。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2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的有关规定对其政治思想、文化知识、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移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新生入学体检复查由江汉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校医院确认~暂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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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2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管理部门提交申请,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确认~符合体检要求者~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报到~并在2周内办理完注册手续。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不按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未请假或未准假逾期2周以上,含2周,的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 本科学制4年,或5年制本科,~专科学制3年~按照学分制管理办法~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专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其学制加2年~超过此年限者,服兵役除外,~不予注册。
第七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章 选课、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必须按照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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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教育教学环节进行修读,以下统称课程,~并于开课前选课~选课后学生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习及考核资格。
第九条 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校级公共选修课及其他相关课程的选课。
第十条 学籍异动的学生在办理异动手续时~必须将异动前所选择课程退选~并选择异动后相关课程。
第十一条 学生应参加选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及以上者为合格~并获得该课程规定的学分,成绩不及格者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完成作业和实验~在教师规定的期限仍未交齐实验报告或者上交作业未达到2/3以上者~取消其该课程的考核资格。
学生应当遵守学习纪律~因故不能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由任课教师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1/3时~取消其该课程的考核资格,在随机抽查考勤的情况下~有3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取消其该课程的考核资格。对取消考核资格的~登记成绩时在备注栏注明“取消资格”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可采用开卷、闭卷、口试、笔试等方式进行。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平时提问、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验、课堂讨论、
、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 4 —
合评定。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因课程而异~原则上应当控制在30%以内~体育、艺术类及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的平时成绩所占比例~由学院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平时成绩超过30,的~应当事先报教务处备案。任课教师应当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每学年鉴定1次。
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可依据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证明~校医院确认~由体育学院为其安排适当的体育活动~对认真参加体育活动者~可视为体育课及格。
第十六条 学校采取学分制进行教育教学管理~用学分绩点表示学生的学习质量。
,一,学分的计算:以课内学时为基础~计算该门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以16学时为1学分。学分数可取小数点后1位的0或5值。
1. 理论教学课:每16学时计1学分。
2. 体育课与独立设臵的实验课:每32学时计1学分。
3. 实践性教学环节:金工及电工实习、生产实习、教育教学实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专业认识实习、独立设臵的课程设计,含1周以上的大作业,、学年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原则上以每周计1学分。
4. 教育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军训每位学生必须参加~考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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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者计2学分。
,二,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详见《江汉大学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形式的考核~必须携带考试证~遵守考核纪律~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登记成绩时在备注栏注明“处分”字样~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第十八条 学生要求免听课程按下列条件和方法办理:
,一,对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因转专业、复学、修读双学位等原因而出现课程冲突~且具备较强的自学能力的学生~可根据选课情况~申请免听。
,二,课程免听必须经学生本人申请~并由教务处审批。经批准免听的学生~仍为该课程在册学生~必须按时完成教师指定的作业和实验~方能参加该课程考核。若在免听期间未完成作业及实验等~教师可以终止学生的课程免听~报学院教办备案。
,三,思想政治课、军事理论课、公共选修课、实践环节等不得申请免听。
,四,申请免听的学生应于开学第一周内将免听申请书交给任课教师~但必须完成作业、实验等环节~参加期末考试。免听手续最后需交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办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在完成本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学分时~不及格课程~可于下学期或以后学期按学校规定办理1次免费重修手续~参加重修及考核。
重修课程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对于重修后仍不及格者~按学分收费再行修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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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成绩合格的课程~按学分交费后~学生也可以进行重修。
第二十条 学生在完成本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选修课学分时~其所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以重修~也可在规定的选修课中另选修其他课程。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因个人特殊事由不能参加考核者~原则上应当在考前向学生所在学院教办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还须同时提交校医院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生效。登记成绩时~在备注栏注明“缓考”字样。
被批准缓考者~应参加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的考试~学生在获得该课程考核成绩后~任课教师结合该学生平时成绩评定该课程总成绩。
无故不参加考试、请假未获得批准不参加考试者~登记成绩时~在备注栏注明“缺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跨专业选课~双学位专业与主修专业必须分属不同的学科门类~达到相应学分~可获得辅修证书或双学位。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按专业大类培养的学生~在修完专业大类基础课程后~可根据自身发展目标、兴趣特长和个人能力依据学分制专业培养
自主选择修读专业大类内某一专业的系列课程~达到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即可从该专业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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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第一学期结束时~参加校内转专业考试成绩达到要求者。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1学期的,
,二,二年级以上的,
,三,招生时明确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正在休学期间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的教育教学计划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达到毕业要求才能毕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参加考试。
,二,按专业大类培养的学生~可自主选择专业大类内某一专业~由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三,学生因身体方面的原因~经校医院证明不能在所学专业继续学习~需转专业的~由学生本人申请~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确认~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意见~安排拟转入学院和专业~并征求拟转入学院意见及考核后~给准予转专业者发给转入专业学习通知书。 — 8 —
,四,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库及学生档案中~转入学院应当根据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的课程类别进行认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如果原专业已修课程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则原成绩有效~否则无效,凡不符合转入专业所要求的课程及学分~可作为公共选修课成绩予以认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转学的有关事项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本校学生要求转学时~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北省学生转学审批表》及有关附件~经教务处批准~拟转入学校审核报批。具体手续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学校学习。
,三,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章 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校医院确认~必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二,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三,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需要暂时中断学业的,
,四,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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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的办理程序:
,一,拟休学学生提交休学申请书并填写《江汉大学学生休学审批表》,一式3份,~经学院同意,因病休学还须校医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二,拟休学的学生应当将休学审批表交1份给所在学院教办~学校方可予以保留学籍~学生在休学期间~其医疗费用按照《江汉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江汉大学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获准休学后~不得滞留在学校。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1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学期开学前至第1周内办理完复学手续。学生办理复学手续时~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填写《江汉大学学生复学审批表》~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还必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复学的学生均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当下一年级无后续专业时~由学校编入相近专业。
,四,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如发现其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复学或者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 10 —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未满不予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生对自己的一切行为和安全负责。
第七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三十七条 实行学业警示制。学生在一学年中~取得的学分低于所修读学分的1/2者~给予学业警示。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逾期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且又不符合继续休学的,
,三,经校医院确认~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退学决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效力。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退学的学生~应当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在2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被取消学籍、开除学籍和已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三,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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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其程序按《江汉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因少数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结业~取得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结业学生可在结业后至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学校申请不合格课程的重新修读及考核,或补作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考核全部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
,二,因实习不合格的~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查合格~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三,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四十五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江汉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的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达到双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学校发给双学位学位证书,对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 12 —
形式~并根据教育部规定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生按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
#~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信息报湖北省教育厅审核、注册~并由湖北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或不具备毕业资格者~不得发给学历、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无法追回的~通过报刊等媒体宣布无效~并报湖北省教育厅注销已注册的学历学位信息。
第五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等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五十三条 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教学工作 学籍管理 办法 通知
江汉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1年11月15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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