氯气安全规程氯气安全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89)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氯气在生产、使用、贮存、运输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与氯气接触的企业、事业单位。
2 引用标准
GB 504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 5306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3 术语
易熔塞:由熔化温度为65+3-1oC的易熔合金制成的液氯钢瓶卸压装置。 4 通用安全
4.1 新建、扩建、改建的氯气生产、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管理权限,向公安、劳动、环保等部门申报,未经批准不得...
氯气安全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89) 1 主
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氯气在生产、使用、贮存、运输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与氯气接触的企业、事业单位。
2 引用标准
GB 504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 5306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3 术语
易熔塞:由熔化温度为65+3-1oC的易熔合金制成的液氯钢瓶卸压装置。 4 通用安全
4.1 新建、扩建、改建的氯气生产、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管理权限,向公安、劳动、环保等部门申报,未经批准不得建设。
4.2 氯气生产、使用的厂房、库房建设必须符合GB J 16《建筑
防火
》的规定。
4.3 氯气生产、使用工厂的卫生和环境条件应符合TJ 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有关规定。
4.4 氯属于?级(高度危害)物质,直接接触氯气生产、使用、贮存、运输等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4.5 氯气生产、使用、贮存、运输车间(部门)负责人(含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
过程和设备性能,并能正确指挥事故处理。
4.6 氯气生产、使用、贮存、运输等现场,都应配备抢修器材,见表1。有效防护用具及消防器材,见表2。
表1 常备抢修器材表
器材名称 常备数量
易熔塞 2,3个
六角螺帽 2,3个
专用扳手 1把
活动扳手 1把
手锤 1把
克丝钳 1把
竹签、木塞、铅塞 5个,?6
铁丝 20m
铁箍 2个
橡胶垫 2条
密封用带 1盘
氨气,10% 200mL
表2 常备防护用品表
名 称 种 类 常用数 备用数
防毒面具
防毒面罩 与作业人数相同
防毒口罩
送风隔离式面具 与从事紧急作业人数
隔离式防毒面具
相同 隔离式氧气面具 10个操作工备3个
防护服
防护手套 橡胶或乙烯材料 与作业人数相同
防护靴
4.7 氯气生产、使用、贮存等厂房结构,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条件换气,在环境、气候条件允许下,可采用半敞开式结构;不能采用自然通用的场所,应采用机械通风,但不宜使用循环风。
4.8 生产、使用氯气的车间(作业场所),空气中氯气含量最高允许浓度为1mg/m3。
4.9 氯化设备(容器、反应罐、塔器等)设计制造,必须符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有关规定。
4.9.1 氯化系统管道必须完好,连接紧密,无泄漏。
4.9.2 定期清除滞留在反应设备和管道内的反应生成物,消除堵塞。
4.9.3 氯化设备和管道处的连接垫料应选用石棉板、石棉橡胶板、氟胶料、浸石墨的石棉绳等,严禁使用橡胶垫。
4.9.4 氯化设备中,应使用与氯气不发生化学反应的润滑剂。
4.9.5 液氯气化器、蒸发器、贮罐等,必须装有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等安全装置。
4.9.6 设备、管道检修时,必须切断物料来源和传动设备电源,然后泄压,放尽物料,进行气体置换后,取样分析气体合格,方可操作。操作时应有专人监护。需要动火时,必须事前办理动火手续。
4.10 使用液氯钢瓶,必须执行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有关规定。
4.11 使用液氯罐车,必须执行化学工业部颁发的《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有关规定。
4.12 运输液氯,必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5 生产安全
5.1 液氯应符合GB 5138,5139中规定的产品标准,其中纯度?99.5%,含水?0.06%。
5.2 氯气总管中含氢?0.4%。氯气液化后尾气含氢应?0.4%。
5.3 液氯的充装压力不得超过1.1MPa。
5.4 采用压缩空气充装液氯时,空气含水应?0.01%。采用液氯气化器充装液氯时,只许用水加热气化器,不准使用蒸汽直接加热。
5.5 液氯贮罐,计量槽、气化器中液氯充装量不得超过全容积的80%。
5.6 严禁将液氯气化器中的液氯充入液氯钢瓶。
5.7 液氯气化器、预冷器及热交换器等设备,必须装有排污装置和污物处理设施,并定期检查。
5.8 为防止氯压机或纳氏泵的动力电源断电,造成电解槽氯气外溢,必须采用下列措施之一:
5.8.1 配备电解槽直流电源与氯压机、纳氏泵动力电源的联锁装置。
5.8.2 配备氯压机、纳氏泵动力电源断电报警装置。
5.8.3 在电解槽与氯压机、纳氏泵之间,装设防止氯气外溢的吸收装置。
5.9 设备、管道和阀门,安装前要经清洗、干燥处理。阀门要逐只做耐压试验。
5.10 应将管内残留的流质、切割渣屑等物清除干净,禁止用烃类和酒精清洗管道。 6 使用、贮存和运输的安全
6.1 液氯钢瓶的充装和使用安全
6.1.1 充装前应校准计量衡器;检查台面和计量杠杆。充装用的衡器每三个月检验一次,确保准确。
6.1.2 充装前必须有专人对钢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缺陷和异物,方可充装。
6.1.3 充装系数为1.25kg/L。严禁超装。
6.1.4 充装后的钢瓶必须复验充装量。两次称重误差不得超过充装量的1%。复磅时应换人换衡器。
6.1.5 充装前后的重量均应登记,作为使用期中的跟踪档案。
6.1.6 入库前应有产品合格证。合格证必须注明:瓶号、容量、重量、充装日期、充装人和复磅人姓名或代号。
6.1.7 钢瓶有以下情况时,不得充装:
6.1.7.1 漆色、字样和气体不符合规定或漆色、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体类别。
6.1.7.2 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
6.1.7.3 新瓶无合格证。
6.1.7.4 超过技术检验期限。
6.1.7.5 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
6.1.7.6 瓶阀和易熔塞上紧后,螺扣外露不足三扣。
6.1.7.7 瓶体温度超过40oC。
6.1.8 充装量为50kg钢瓶,使用时应直立装置,并有防倾倒措施;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的钢瓶,使用时应卧式放置,并牢*定位。
6.1.9 使用钢瓶时,必须有称重衡器,并装有膜片压力表(如采用一般压力表时,应采取硅油隔离措施)、调节阀等装置。操作中应保持钢瓶内压力大于使用侧压力。
6.1.10 严禁使用蒸汽、明火直接加热钢瓶。可采用45oC以下的温水加热。
6.1.11 严禁将油类、棉纱等易燃物和与氯气易发生反应的物品放在钢瓶附近。
6.1.12 钢瓶与反应器之间应设置逆止阀和足够容积的缓冲罐,防止物料倒灌,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
6.1.13 应采用经过退火处理的紫铜管连接钢瓶。紫钢管应经耐压试验合格。
6.1.14 不得将钢瓶设置在楼梯、人行道口和通风系统吸气口等场所。
6.1.15 应有专用钢瓶开启扳手,不得挪作它用。
6.1.16 开启瓶阀要缓慢操作,并闭时亦不能用力过猛或强力关闭。
6.1.17 钢瓶出口端应设置针型阀调节氯流量,不允许使用瓶阀直接调节。
6.1.18 瓶内液氯不能用尽,必须留有余压。充装量为50kg的钢瓶应保留2kg以上的余氯,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的钢瓶应保留5kg以上的余氯。
6.1.19 作业结束后必须立即关闭瓶阀。
6.1.20 空瓶返回生产厂时,应保证安全附件齐全。
6.2 液氯钢瓶的贮存安全
6.2.1 钢瓶禁止露天存放,也不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设的棚架存放,必须贮存在专用库房内。
6.2.2 空瓶和充装后的重瓶必须分开放置,禁止混放。
6.2.3 重瓶存放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6.2.4 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的重瓶,应横向卧放,防止滚动,并留出吊运间距和通道。存放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6.3 液氯钢瓶的运输安全
6.3.1 钢瓶装卸、搬运时,必须戴好瓶帽、防震圈,严禁撞击。
6.3.1.1 充装量为50kg的钢瓶装卸时,要用橡胶板衬垫,用手推车搬动时,应加以固定。
6.3.1.2 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的钢瓶装卸时,应采取起重机械,起重量应大于瓶体重量的一倍,并挂钩牢固。严禁使用*车装卸。
6.3.1.3 起重机械的卷扬机构要采用双制动装置,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确保正常。
6.3.1.4 夜间装卸时,场地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6.3.2 机动车辆运输钢瓶时,应严格遵守当地公安、交通部门规定的行车路线,不得在人口稠密区和有明火等场所停*。
6.3.3 车辆驾驶室前方应悬挂规定的危险品标志旗帜。
6.3.4 不准同车混装有抵触性质的物品和让无关人员搭车。
6.3.5 车辆停车时应可*制动,并留人值班看管。
6.3.6 高温季节应根据当地公安部门规定的时间运输。
6.3.7 车辆不符合安全要求或证件(运输证、驾驶证、押运证等)不齐全的,充装单位不得发货。
6.3.8 运输液氯钢瓶的车辆不准从隧道过江。
6.3.9 车辆运输钢瓶时,瓶口一律朝向车辆行驶方向的右方。
6.3.10 充装量为50kg的钢瓶应横向装运,堆放高度不得超过两层,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的钢瓶装运,只允许单层设置,并牢*固定防止滚动。
6.4 液氯贮罐的充装、使用安全
6.4.1 充装液氯贮罐时,应先缓慢打开贮罐的通气阀,确认进入容器内的干燥压缩空气或气化氯的压力高于贮罐内的压力时,方可充装。
6.4.2 贮罐车上输送液氯用的压缩空气,应经过干燥装置,保证干燥后空气含水量低于0.01%(重量百分比)。
6.4.3 铁路罐车卸氯时,罐车的压力应高于贮罐0.15,0.2MPa。罐车最高压送压力不得超过1.4MPa。
6.4.4 采用液氯气化法向贮罐压送液氯时,要严格控制气化器的压力和温度,釜式气化器加热夹套大包底且应用热水加热,严禁用蒸汽加热,出口水温不应超过45oC,气化压力不得超过1MPa。
6.4.5 充装停止时,应先将罐车的阀门关闭,再关闭贮罐阀门,然后将连接管线残存液氯处理干净,并做好记录。
6.4.6 禁止将贮罐设备及氯气处理装置设置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区附近。
6.4.7 贮罐输入或输出管道,应设置两个以上截止阀门,定期检查,确保正常。
6.4.8 贮罐设置的安全要求:
6.4.8.1 贮量1t以上的贮罐基础,每年应测定基础下沉状况。
6.4.8.2 贮罐露天布置时,应有非燃烧材料顶棚或隔热保温措施。
6.4.8.3 在贮罐20m以内,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6.4.8.4 贮罐的贮存量不得超过贮罐容量的80%。
6.4.8.5 贮罐库区范围内应设有安全标志。
7 预防泄漏和抢救
7.1 严格执行氯气安全操作规程,及时排除泄漏和设备隐患,保证系统处于正常状态。
7.2 氯气泄漏时,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修,撤离无关人员,抢救中毒者。抢修、救护人员必须佩带有效防护面具。
7.3 抢修中应利用现场机械通风设施和尾气处理装置等,降低氯气污染程度。
7.4 液氯钢瓶泄漏时的应急措施
7.4.1 转动钢瓶,使泄漏部位位于氯的气态空间。
7.4.2 易熔塞处泄漏时,应有竹签、木塞做堵漏处理;瓶阀泄漏时,拧紧六角螺母;瓶体焊缝泄漏时,应用内衬橡胶垫片的铁箍箍紧。凡泄漏钢瓶应尽快使用完毕,返回生产厂。
7.4.3 严禁在泄漏的钢瓶上喷水。
7.4.4 在运输途中钢瓶泄漏又无法处理时,应将载氯瓶车辆开到无人的偏僻处,使氯气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8 防护用品的使用和急救
8.1 防护用品应定期检查,定期更换。
8.2 生产、使用、贮存岗位必须配备两套以上的隔离式面具。操作人员必须每人配备一套过滤式面具,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
8.3 生产、使用、贮存现场应备有一定数量药品,吸氯者应迅速撤离现场,严重时及时送医院治疗。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罗永才、杨文杰、刘利民、王德荣、赵淑彩、于洪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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