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兰补偿决定〔2015〕第2号
因排岭旧城区改建需要~兰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排岭旧区改造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并按程序于2014年 8月11日对兰政征字〔2014〕1号房屋征收决定进行公告。房屋征收部门为兰溪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溪西商圈建设指挥部~签约期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4年11月18日止共60天。经公开选定的评估机构为金华市华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被征收人何建良~被征收房屋地址为兰溪市丹溪大道168号,1~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兰房权证兰江字第0136824号~房屋建筑面积132.7?~其中住宅部分建筑面积74.54?~营业房部分建筑面积58.16?~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从签约期开始至今尚未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达成补偿
。2014年11月22日兰溪市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何建良送达了〔2014〕第02、03号兰补偿决定
~在法定期限内被征收人何建良没有选择补偿方式。鉴于以上事实~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兰溪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何建良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被征收房屋坐落于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号兰房权证兰江字第0136824号~房屋建筑面积132.7?~其中住宅部分建筑面积74.54?~营业房部分建筑面积58.16?~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该房屋由兰溪市人民政府予以征收。
二、确定被征收人何建良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总金额为2448565元,强制执行的无货币补偿补助,~
其中:
住宅部分补偿金额为643633元
,1,被征收房屋主体价值:513208元,
,2,房屋室内装修价值:未评估,
,3,搬迁费:2123元,
,4,其他补助,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25660元,
,5,货币补偿补助,按被征收房屋主体价值的20%计算,:102642元。
营业房部分补偿金额为1804932元
,1,被征收房屋主体价值:1402380,1602043-199663,元,
,2,房屋室内装修价值:未评估,
,3,搬迁费:2041元,
,4,停产停业损失:80102元,
,5,货币补偿补助,按被征收房屋主体价值的20%计算,:320409元。
三、补偿款已专户存储~被征收人随时可以领取补偿款~强制执行的依法支付补偿款。
四、搬迁期限:2015年2月15日前搬迁。
五、被征收人如对本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补偿决定规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本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