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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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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兰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兰补偿决定〔2015〕第2号 因排岭旧城区改建需要~兰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排岭旧区改造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并按程序于2014年 8月11日对兰政征字〔2014〕1号房屋征收决定进行公告。房屋征收部门为兰溪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溪西商圈建设指挥部~签约期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4年11月18日止共60天。经公开选定的评估机构为金华市华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被征收人何建良~被征收房屋地址为兰溪市丹溪大道168号,1~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兰房权证兰江字第013682...
兰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兰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兰补偿决定〔2015〕第2号 因排岭旧城区改建需要~兰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排岭旧区改造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并按程序于2014年 8月11日对兰政征字〔2014〕1号房屋征收决定进行公告。房屋征收部门为兰溪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溪西商圈建设指挥部~签约期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4年11月18日止共60天。经公开选定的评估机构为金华市华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被征收人何建良~被征收房屋地址为兰溪市丹溪大道168号,1~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兰房权证兰江字第0136824号~房屋建筑面积132.7?~其中住宅部分建筑面积74.54?~营业房部分建筑面积58.16?~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从签约期开始至今尚未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达成补偿。2014年11月22日兰溪市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何建良送达了〔2014〕第02、03号兰补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征收人何建良没有选择补偿方式。鉴于以上事实~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兰溪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何建良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被征收房屋坐落于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号兰房权证兰江字第0136824号~房屋建筑面积132.7?~其中住宅部分建筑面积74.54?~营业房部分建筑面积58.16?~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该房屋由兰溪市人民政府予以征收。 二、确定被征收人何建良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总金额为2448565元,强制执行的无货币补偿补助,~ 其中: 住宅部分补偿金额为643633元 ,1,被征收房屋主体价值:513208元, ,2,房屋室内装修价值:未评估, ,3,搬迁费:2123元, ,4,其他补助,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25660元, ,5,货币补偿补助,按被征收房屋主体价值的20%计算,:102642元。 营业房部分补偿金额为1804932元 ,1,被征收房屋主体价值:1402380,1602043-199663,元, ,2,房屋室内装修价值:未评估, ,3,搬迁费:2041元, ,4,停产停业损失:80102元, ,5,货币补偿补助,按被征收房屋主体价值的20%计算,:320409元。 三、补偿款已专户存储~被征收人随时可以领取补偿款~强制执行的依法支付补偿款。 四、搬迁期限:2015年2月15日前搬迁。 五、被征收人如对本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补偿决定规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本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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