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毕业证发放管理条例初中毕业证发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毕业证书发放的管理,保证我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维护毕业证书的严肃性及社会声誉,现制定我校普通初中毕业证书发放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细 则
1、初中毕业发放证书为: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标准的初中学生发给区教育局验证的《毕业证》;
2、初中毕业证发放对象为具备有学籍在册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3、初中毕业证发放条件为: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素质考核合格,无政教处违纪处分记录。
4、成绩合格指:在初中毕业暨升学考试中考11个科目、在及格或D等以上(含D等)。
5、学科成...
初中毕业证发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毕业证书发放的管理,保证我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维护毕业证书的严肃性及社会声誉,现制定我校普通初中毕业证书发放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细 则
1、初中毕业发放证书为: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标准的初中学生发给区教育局验证的《毕业证》;
2、初中毕业证发放对象为具备有学籍在册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3、初中毕业证发放条件为: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素质考核合格,无政教处违纪处分记录。
4、成绩合格指:在初中毕业暨升学考试中考11个科目、在及格或D等以上(含D等)。
5、学科成绩未达到标准者实行毕业证缓发和补考
。参加补考的学生在9月初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合格后统一发放毕业证;经补考成绩仍不合格的学生不予颁发初中毕业证书,只颁发初中结业证书。
6、在校期间因品质不良受学校违纪处分者,毕业时未被撤消处分者,或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为P等者毕业证缓发一年,届时由个人申请,经学校审核达到发放条件者予以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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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证书应在初中升学毕业考试两周后办理领取手续,领取完毕。因个人原因不及时办理者责任自负。
第三章 附 则
8、证书的办理由主管学籍人员负责,管理发放由教务处统一负责,因个人原因造成证书遗失等现象,追究相关人责任,并负责尽快补救。
9、管理条例解释权属某学校。
10、本办法执行时间自2012届初中毕业班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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