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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申请书

2012-12-16 1页 doc 71KB 2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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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申请书 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杨顺菊 被申请人:芭蕉侗族乡财经站    请求事项 请求确认位于芭蕉居委会黄土坎公路旁(杨顺菊屋边),三块自留地所有权归杨顺菊所有。(土地具体位置见下图) 山 北方 龚高文自留山 林 龚家泽自留地 龚家洪自留山 龚...
土地确权申请书
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杨顺菊 被申请人:芭蕉侗族乡财经站    请求事项 请求确认位于芭蕉居委会黄土坎公路旁(杨顺菊屋边),三块自留地所有权归杨顺菊所有。(土地具体位置见下图) 山 北方 龚高文自留山 林 龚家泽自留地 龚家洪自留山 龚厚珍自留地 排 龚厚宣 吴丕云承包地 水 自留山 龙显珍自留地 吴丕云 沟 公 杨 承包地 杨顺菊申请确权 路 恩 顺 承包地一 排 菊 猪 水 咸 自 圈 边 留 厨房 杨顺菊申请确权 沟 公 地 杨顺菊家 承包地二 厕 路 所 屋前厂坝 黄 土 杂物间 排 坎 杨顺菊申请确权承包地三 段 水 龚厚英老人之墓 龚高文母亲之墓 便 沟 龙显珍自留地 道 排 水 沟 龚家林家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情况 本人杨顺菊,女,现年54岁,是原芭蕉村16组、现芭蕉居委会大坝组村民,1981年从原芭蕉村15组嫁给16组村民吴丕树,婚后于1982年的腊月进行了兄弟姊妹分家;吴丕树的父亲吴吉平,在队长龚家来的见证下把吴家的土地分别分配给了龚厚英、吴丕树(杨顺菊)、吴丕林、吴丕华、吴丕云;共分配了的三块山地和大坝3亩多水田给我夫妻二人,山地面积约1亩。由于当年为了省一点农特两税,分配给我的三块山地并没有进行土地承包登记,现在给自己照成了不必要的麻烦,所以申请主管机关给与确权并进行补充登记。 申请确权的第一块承包地位于我家厨房东北向,约60平米,此块承包地东边以山林排水沟为界,北边和西边与吴丕云的承包地为界,南边与我的另一块承包地搭界。 申请确权的第二块承包地位于我家厨房的正东向,约60平米,此块地东边和南边以公路边沟为界,正西是自家厨房,北边靠西北向以吴丕云的承包地为界、靠东北向与自家申请确权的第一块地搭界。 申请确权的第三块承包地位于我家场坝前下方,约6分地,东边以恩咸公路为界,南边分别以龙显珍的承包地和龚家林的后阳沟为界,西边以山林排水沟为界,北边是我场坝的保坎。 二、主要事实 2011年11月,大坝16组村民龚家洪对我的承包地所有权提出了争议;发生争议的土地是我提出申请确权的第一块承包地和第二块承包地,龚家洪拿不出这两块土地的土地承包,也没有持有新的《山界林权证》。我的承包地从1982年分配给我至2011年11月之前,从来没有和龚家洪及其家人的土地或者山林,有过任何边界关系发生,不存在和他有什么所有权争议。 这几块承包地从我1981年嫁过来之后,就归我种植、经营,现在种植的有茶叶和桔树。当时负责分配土地的是队长龚家来(龚家来的证词请见证人证词附件),16组的大多数村民可以为我作证,也愿意为我作证,这几块土地属于我杨顺菊。(证人有龚厚道、龚厚进、龚厚珍、龚家前、龚家权、龚厚宣、陈可珍、龚家泽、龚家友、吴丕清、吴丕华、龙显珍、龚高文、余道文、龚厚强、龚家金等;具体证言见证人证词附件)。 造成如今土地所有权争议的原因,是因为当年这三块承包地是山地,又不是好田好土,同时土地的边界情况简单,都是和自家的兄弟姊妹、妯娌搭界,与其它人的土地均不搭边,清楚情况的人又多,与其他人发生纠纷的可能性比较小。所以两块土地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为了省一点农业税费,就没有办理土地;土地二轮延包时,因为多年来,我一直在这块土地上耕种、劳作,土地实际属于我,也没有发生过纠纷,所以也没有太在意,就没有进行登记确权。 2011年11月,15组村民杨艳婷准备在我厨房东北向的承包地上修建房屋,当她在我的承包地上进行土地整理时,遭到村民龚家洪的阻拦,说我厨房东北向的几块承包地是他的自留山,并且与我搭界的几块属于吴丕云和龚家泽的土地也是他的,同时他要求居委会给他确权,但龚家洪拿不出这些土地的《土地经营承包合同》,他拿出的是据称是其父亲在1984年,可能办理过的《山界林权证》在档案局的复印件,真假无从考证,连老的《山界林权证》证件的原件都没有,也拿不出第二次办理的《山界林权证》,他这种强词夺理指鹿为马的行为实在是无耻。 事实证明:该争议的两块土地归属杨顺菊所有,龚家洪的行为侵害了我杨顺菊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理由   1、从两块有争议土地的历史沿革看 早在第一次土地承包时,这两块土地就归杨顺菊所有,由杨顺菊经营、管理。现在大坝16组自有土地没有办理《土地承包合同》的,并不只有我杨顺菊一人,还有许多村民都没有办理,难道这些地就能够去随便占有。 发生争议的承包土地与龚家洪父亲的自留山,没有任何边界接触直到现在也未改变,我不知道我一直种植着经济作物的承包地,何时成为了他龚家洪没有人耕作的自留山;承包地所处位置,符合1981年村民的土地政策;另一方当事人龚家洪及其家人,从1981年至2011年11月之前,至始至终也没有提出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要求。直到现在靠近公路的土地逐渐升值价值高涨,才财迷心窍的提出对杨顺菊家厨房东北向的承包地拥有所有权的要求,实在是无耻。(有证人龚厚道、龚厚进、龚厚珍、龚家前、龚家权、龚厚宣、陈可珍、龚家泽、龚家友、吴丕清、吴丕华、龙显珍、龚高文、余道文、龚厚强、龚家金等证实杨顺菊是土地多年来的实际拥有人和经营者)。 2、从两块地的地理位置看  有争议的承包土地位于杨顺菊家厨房东北方,与龚家洪父亲的自留山没有任何边界接触。土地延伸的东端为山林的排水沟,水沟对面是龚厚珍的自留地和龚厚宣的自留山,南端为恩咸公路排水沟,西端为自家的厨房,与其它人的土地不搭边,只有北面与吴丕云的承包地搭界,吴丕云的承包土地办理有《土地承包合同》,上面清楚的写明了她的承包地四界与我的承包地的边界关系。1981年至2011年11月之前,我的这两块承包地没有同任何人、有任何形式的边界、以及所有权属争议,包括龚家洪及其家人。 3、第三块申请确权的承包地在杨顺菊家场坝前下方,没有任何权属争议。为了避免以后再出现有人来无理争夺土地的所有权,现在也申请进行土地所有权确权。  四、我的请求 经过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因为本人没有及时完成承包土地的确权,原本分配给我的承包土地就成了别人争夺的目标,这不符合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龚家洪要求芭蕉居委会对本属于我的承包土地进行土地所有权确权的行为,严重地侵害了申请人的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 综上所述,恳请主管机关依据事实和法律,将有争议的杨顺菊家厨房东北向,有争议的承包地块一、承包地块二确认为杨顺菊所有,并进行土地承包登记,将杨顺菊场坝前没有争议的承包地块,进行登记确权。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签章: ( 指模 )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证人证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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