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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问题解析

2012-12-13 13页 pdf 286KB 3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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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问题解析 1 疑难问题解析 (仅供参考) 问:住宅北边是否可以设飘窗?南边能设飘窗吗?若能设可 以出多少? 答:飘窗即凸窗,是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它由外挑的暴 露在大气中的顶板、底板和侧板构成。《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 第 5.8.2 条规定:“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设置凸 窗”,原因是凸窗的挑板(即顶板和底板)或两侧壁板在实 际工程中由于施工困难,普遍未采取保温措施,会形成热桥, 对节能非常不利(详条文说明)。《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 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 第 4.2.5 条...
疑难问题解析
1 疑难问题解析 (仅供参考) 问:住宅北边是否可以设飘窗?南边能设飘窗吗?若能设可 以出多少? 答:飘窗即凸窗,是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它由外挑的暴 露在大气中的顶板、底板和侧板构成。《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 第 5.8.2 条规定:“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设置凸 窗”,原因是凸窗的挑板(即顶板和底板)或两侧壁板在实 际工程中由于施工困难,普遍未采取保温措施,会形成热桥, 对节能非常不利(详条文说明)。《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 节能设计》JGJ26-2010 第 4.2.5 条规定:“居住建筑不宜 设置凸窗。严寒地区除南向外,不应设置凸窗。寒冷地区北 向的卧室,起居室不得设置凸窗。”德州地处鲁西北,属寒 冷地区。应严格执行“北向卧室、起居室不得设置凸窗”的 规定。南向、东西向和北向的厨房、卫生间在确有必要时可 以设置,但应严格按照《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 标准》JGJ26-2010 第 4.2.5 条:“①凸窗凸出(从外墙面至凸 窗外表面)不应大于 400mm,②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普 通窗降低 15%(即 2.80*0.85=2.38w/㎡·K—笔者注),且③ 其不透明的顶部、底部、侧面的传热系数应小于或等于外墙 的传热系数(凸窗元 K 限=1.50 现应与外墙同步—笔者注)。 当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窗面积和凸窗所占的墙面积应 2 按窗洞口面积计算”的规定。 当住宅建筑北立面临街或临城市主要道路时,为丰富立 面,规划要求卧室、起居室外窗突出墙面做成凸窗的形式。 建议不妨按照《住宅设计规范》50096-2011 第 2.0.15 条条文 说明“不能把地板(楼板)延伸出去的外窗称之为凸窗”的 定义,做成无外露挑板的凸出外窗。 问:飘窗栏杆高度多少,如何设置? 答:《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第 5.8.2 条规定:“1、窗 台高度低于或等于 0.45M 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 于 0.90M; 2、可开启窗扇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 0.90M 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 低于 0.90M”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窗台净高低于或等 于 0.45M 的凸窗台面,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二是当窗台净 高高于 0.45M 时,当出现可开启窗扇执手超出一般成年人正 常站立所能触及的范围,就会出现攀登至凸窗台面关闭窗扇 的情况,如可开启窗扇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小于 0.90M, 容易发生坠落事故。所以在设计凸窗时必须两者兼顾。该条 文比《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第 6.10.3 条注 2: “低窗台、凸窗台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时,贴窗护 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的规定更细化, 更安全。 为使设计更趋于合理,建议凸窗窗台高度确定为 3 0.45M(相当于座椅的高度)可采用贴窗护栏或安全玻璃固 定窗。 问:厨房餐厅是否可以合为一体? 答:可以。《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第 5.1.1 条条文说 明只是强调每套住宅至少包含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 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不得与其他套型共用或合用,但在套型 内、基本功能空间不等于房间,没有要求独立封闭,有时不 同的功能空间会部分地重合或相互“借用”,当起居功能空 间和卧室功能空间合用时,称为兼起居的卧室。据此,兼餐 厅的厨房应该是可以的。由于我国烹饪习惯以炒菜煎炸为 主,散发的油烟气体较重,不适宜做敞开式厨房,建议与餐 厅合用时,宜设置玻璃隔断以形成封闭或半封闭的厨房。 4 问:卫生间、厨房面积是否可以降低? 答:不可以。 我国从 1986 年起至今共颁布了四种不同版本的住宅设计规 范,其套型划分及各类用房使用面积的标准比较分述如下: 1、 住宅套型:分类及最小使用面积详见表 1., GB50096-1999(2003) GB50096-2011 GBJ96-86 一类 34 ㎡ 二类 45 ㎡ 三类 56 ㎡ 四类 68 ㎡ 小套 22 ㎡ 大套 30 ㎡ 小套 18 ㎡ 中套 30 ㎡ 大套 45 ㎡ 2、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的最小使用面积, 详见 2.3.4 卧室、起居室(厅)最小使用面积 表 2 房间名称 GB50096-1999 (2003) GB50096-2011 GBJ96-86 双人卧室 不应小于 10 ㎡ 不应小于 9 ㎡ 不应小于9㎡ 单人卧室 不应小于 6 ㎡ 不应小于 5 ㎡ 不应小于5㎡ 兼起居的卧室 不应小于 12㎡ 不应小于 12㎡ 不应小于 12㎡ 起居室(厅) 不应小于 12 ㎡ 不应小于 10 ㎡ 不应小于 10 ㎡ 5 厨房最小使用面积 表 3 GB50096-1999(2003) GB50096-2011 GBJ96-86 一、二 类住宅 不应小于 4.0 ㎡ 套型一 住宅 不应小于 4.0 ㎡ 三、四 类住宅 不应小于 5.0 ㎡ 套型二 住宅 不应小于 3.5 ㎡ 一、采用管道煤气、 液化石油气为燃料 的厨房不应小于 3.50 ㎡; 卫生间最小使用面积 表 4 GB50096-1999(2003) GB50096-2011 GBJ96-86 设便器、洗 面器 不应小于 2.00 ㎡ 不应小于 1.80 ㎡ 设便器、洗 浴器 不应小于 2.50 ㎡ 不应小于 2.00 ㎡ 设洗面器、 洗浴器 无 不应小于 2.00 ㎡ 设洗面器、 洗衣机 无 不应小于 1.80 ㎡ 单设便器 不应小于 1.10 ㎡ 不应小于 1.10 ㎡ 设便器、洗浴 器、洗面器 不应小于 3.0㎡ 不应小于 2.50 ㎡ 一、外开门的 卫生间 1.80 ㎡ 二、内开门的 卫生间 2.00 ㎡ 三、外开门的 厕所 1.10 ㎡ 四、内开门的 厕所 1.30 ㎡ 6 3、通过上述四个版本的套型及各类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 比较,不难发现《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所制订的标 准已基本回归到 GBJ96-86 规范的最低标准,所以我们没有 理由再任意压缩面积、降低标准了。 问:客厅是否可以间接采光或不采光靠灯光?小户型厨 房是否可以不采光? 答:不可以。《住宅设计规范》GBJ50096-2011 第 7.1.3 条规定:“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条 文说明指出:卧室和起居室(厅)具有天然采光条件是居住 者生理和心理健康的基本要求有利于降低人工照明能耗;厨 房具有天然采光条件可保证基本的炊事操作的照明需求和 有利于降低人工照明能耗。作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问:电梯还能与卧室相邻布置吗?电梯隔声构造是否有图集 或具体做法。 答:《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第 6.4.7 条规定了;“电 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仅邻卧 室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 是因为夜间卧室内噪声级等效连续 A 声级不应大于 37dB 起居室(厅)不应大于 45 dB 相差 8dB)(注 A 声级时 噪声的标准。等效连续 A 声级,是按 dB-A 运算,把 A 声级对时间进行平均后所得结果。—笔者注)其噪声标准 已接近播音、录音、电视播送室的等效连续 A 声级为 7 30-34dB 的下限要求。可想而知卧室内的噪声标准要求多 高,就可理解卧室为什么不能紧邻电梯布置的理由了。但 考虑到“兼起居的卧室”实际上有部分起居空间,可以尽 量在起居空间部分相邻电梯,并应采取双层分户墙或同等 隔音效果的构造措施。隔声构造及具体做法可参照《建筑 隔声与吸声构造》08J931 图集,电梯机房、井道隔声做法 详 38.39 页。使用该图集时,应按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 A 声级不应大于 45dB 要求选用隔声、计算其厚度。 问:跃层的规定是否可以广泛用于防火及规范中,比如 九层与十层的规定,十一层与十二层的规定,十八层与十九 层的规定。 答:可以。关于跃层的住宅定义《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 第 2.0.16 条是这样说的:“套内空间跨越两个 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请大家注意对照《住宅设计 规范》GB50096-1999(2003)第 2.0.17 条。2011 规范删去了 “及以上”三个字,确定跃层只能跨越两个楼层。位于顶层 的跃层是不计层数的,对不同层数的住宅都是适用的。但位 于中间层的跃层是应按自然层计算层数。 问:一层下面的储藏层在什么情况下计算层数,什么情 况下不计算层,层高是否有规定或者地上地下多少有规定? 答:《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第 4.0.5 条对住宅楼 的层数计算做出了规定: 8 1、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 3.00M 时,层数应 按自然层数计。 2、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统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 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 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大于 3.00M 时, 应对大于 3.00M 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 3.00M 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 1.50M 时,多出部分不应计 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 1.50M 时,多出部分应 按一层计算; 3、层高小于 2.20M 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 数。 4、 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 2.20M 的半地下室不应计入地上 自然层数。 地上储藏层,当层高小于 2.20M 可视同高出地下室设 计地面小于 2.20 的半地下室,不应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大于 2.20M 则应计算层数。 这里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住宅层数计算是以住宅入 口为基准点的。入口标高以下部分是不计算层数的。如坡 地建筑,前低后高,住宅入口设在高处;如大托盘住宅, 下层为一层或多层或车库,住宅入口设在商场或车库屋顶 平台上。其入口以下部分不论多少均不应计入住宅层数 内。 9 问:12 层以上单元或住宅每单元设一部电梯的情况下单 元间是否必须设连廊? 答:在条件允许时,应首先考虑设置两部电梯。当每单元 只设一部电梯时,单元间必须设置联系廊。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第 6.4.3,6.4.4 条规 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单元只设置一部电梯时 或由二个或二个以上的住宅单元只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住 宅单元未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时,从第十二层起应设置 与相邻住宅单元连通的联系廊(十二层单元住宅可利用屋 面联通)。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 应超过五层。(十八层单元住宅可在十二层和十七层各设 一道联系廊或在十四层设联系廊和十八层利用屋面联 通)。 联系廊的设计会带来视线和噪声的干扰,安全防范、 私密性差,使部分居室厨房失去自然通风和直接采光等问 题。建议设计联系廊时,在结构允许下,尽可能离开外墙 一定距离和采用轻型、美观的结构形式。 问:通廊式居住建筑包括哪些?公寓、宿舍是否为通廊式 居住建筑? 答:居住建筑分为住宅类和非住宅居住建筑二大类,通廊 式居住建筑是通过走廊将住宅单元或居住空间串联起来 的一种形式。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第 2.0.1 10 条和条文说明,公寓和宿舍的居住人不是按照“家庭”的 居住使用要求来规定的,所以不同于住宅,设计可以不执 行《住宅设计规范》。 问:节能有比较成熟的材料吗?外省保温材料标准图集可 以用吗? 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16 号《关于贯彻落实国 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严格 执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即公通字 46 号)中关于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规定,给 设计人员选用外保温材料提供了依据。目前可供选用的材 料,据不完全统计约有 20 余种,其中有单一匀质 A 级不 燃材料如岩棉板 STP 等,有复合 A 级不燃材料如玻化微 珠复合保温板等,有燃烧性能为 B1 和 B2 级保温材料如 挤塑板、硬泡聚氨酯等。外省保温材料标准图集经过省有 关部门检测认定的也可采用。但不论采用何种材料,都必 须征得当地消防部门认可。 11 问:竖向栏杆净距小于 110mm 但底部或顶部各有一道横 向支撑的楼梯栏杆。是否为“易攀登的构造”?如何理解 “易攀登的构造”? 答:不是,所谓“易攀登的构造”我理解是指儿童凭借手 抓脚踏连续攀登向上的由横向和竖向杆件组成的形体构 造。如爬梯、方格网架等。 问:不同开启方式的外窗有效通风面积如何计算? 答:对于平开、推拉窗按可开启窗扇洞口净面积计算。对 于上悬窗和下悬窗,应为可开启窗扇的洞口净面积按不同 开启角度折减。 问:住宅楼梯间每层都应设置外窗吗?按每 5 层外窗通风 面积大于 2 ㎡开窗行吗? 答:考虑楼梯间直接采光、通风的需要原则上每层靠外墙 平台必须设置外窗。但对于地下室和贴邻建筑隔墙处或高 层与裙房连接处设置的楼梯间平台无法开窗时才允许可 不设置,但应满足每 5 层的外窗通风面积大于 2 ㎡或设置 机械送风排烟设施的防火要求。 问:室内外高差 150mm 的七层以上住宅只设坡道、不设台 阶,是否需要做无障碍坡道? 答:如果坡道坡度为 1:20,且在入口处设置≧2m 的平 台的坡道即为无障碍坡道。 12 问:厨房的热水器如何为其预留位置? 答:设计应根据业主要求确定采用何种热水器如采用燃气 热水器,应尽量布置在靠近燃气主管道的位置,便于连接, 如采用电热水器,应考虑插座。不论何种热水器,设置位 置应方便住户使用。 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第 5.8.5 条规定:“向 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一梯三 户中间单元门不容易做到,如何解决? 答:可将走道在户门设置位置局部加宽,形成向户内凹入 的空间设置户门。 问:住宅设置信报箱的原因和使用? 答:为保障公民的基本通信权和行动不便的弱势人群能每 天阅读报刊,应设置信报箱。其位置应设在便于投递和提 取的部位。详见《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第 6.7.2~4 各条。 13 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第 5.3.1、5.4.1 条规 定的厨房、卫生间最小使用面积小于省标《住宅设计标准》 DBJ14-S-2000 的使用面积要求,应如何执行? 答:《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规定的厨房、卫生间 及至套型、卧室、起居室(厅),兼起居的卧室的使用面 积是最小使用面积,在执行中应正确理解、合理使用。不 顾及套型的实际使用面积一概以最小使用面积做设计是 不合理的。由于厨房、卫生间的最小使用面积,新版住宅 设计规范比旧版住宅设计规范降低了标准,在《山东省住 宅设计标准》修订前,仍然执行省标要求,厨房、卫生间 最小使用面积可适当降低标准,以降低标准不大于 0.5 平 方米为宜。 问:闷顶内净高超过 2.1 米的空间和净高在 1.2~2.1 米的 空间是否计算使用面或建筑面积? 答: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第 4.0.3~5 条规 定:“净高在 1.2m~2.1m 的空间应按 1/2 计算使用面积, 净高超过 2.1m 的空间应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不利用 坡屋顶空间时不应计算其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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