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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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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审批[2011]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审批 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审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审批 二、关于依据的规定 《证券法》第169条: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
[2011]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审批
[2011]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审批 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审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审批 二、关于依据的规定 《证券法》第169条: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以下简称证券评级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取得证券评级业务许可。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评级业务。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背景材料,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六)高级管理人员和评级从业人员情况的说明及其证明文件; (七)内部控制机制、及其实施情况的说明; (八)业务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说明;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市场发展和行业公平竞争的需要,对资信评级机构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三、关于条件的规定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 (三)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 (四)具有完善的业务制度,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评级程序、评级委员会制度、评级结果公布制度、跟踪评级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五)最近5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 (六)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七)中国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当包括公司成立时间、批准部门、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法定代人、经营地址、历史沿革、组织结构、分支机构、资信评级业务开展、公司关于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的发展规划等情况。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依据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关于公司申请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许可的决议。 (五)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及验资证明文件,股东情况介绍及股权结构图,以及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六)上一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书、申请日前一月度公司财务报表(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相关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说明及证明文件,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情况及证明文件、通过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情况及证明文件、无《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的说明、未被金融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或者禁入期已满的说明、不存在最近3年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的说明、无不良诚信记录的说明等。 (八)评级从业人员符合《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说明及其证明文件,包括评级从业人员名单、身份证明、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情况及证明文件、资信评级业务经验说明及证明文件、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名单及证明文件。 (九)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说明。 (十)评级业务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说明,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标准、评级程序、评级委员会制度、评级结果公布制度、跟踪评级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十一)最近5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的说明。 (十二)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的说明。 (十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是否符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说明)。 (十四)公司诚信执业承诺书。 (十五)公司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承诺书上签字,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至少一份为原件),其中两份报中国证监会,一份报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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