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单位的性质本单位是利用非国有资产
洛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洛阳××××××××。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本单位是利用非国有资产~由发起人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严格遵守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洛阳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市洛阳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洛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第五条 本单位住所地设在洛阳市××××××××。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郭×××、×××、××。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
。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万元,出资者:×××~金额: ××万元;出资者: ×××,金额:××万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四,××××××××。
第三章 组织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
,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主任、所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院长。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第二十八条 执
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