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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含义

2017-11-26 3页 doc 12KB 5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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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含义“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含义 《“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含义》 ------------------------------------------------------------------------------ 作者: 日期:2014-08-30 201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其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含义
“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含义 《“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含义》 ------------------------------------------------------------------------------ 作者: 日期:2014-08-30 201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的通知,其第四条: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www.22lawyer.com)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该规定不具体,产生了以下歧义: 一、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不复存在,提出该项诉讼请求将不再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二、《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比较, 原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用词消失,但并不意味着取消这些赔偿项目,可以包含在《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中。同时消失的用词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容易直接找到归宿,但并不意味着立法时对被扶养人的利益不再考虑。真正的原因是:1、力求立法技术上的简明扼要;2、或者系立法缺陷。从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的内容看,是立法时将其归并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 三、被抚养人生活费还是被支持的。该通知未明确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虽然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独立赔偿项目不复存在,但并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即《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包含了两部分:一是被抚养人生活费,二是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对此,笔者从立法原意来理解该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被抚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赔偿项目并存,导致一个悖论:通说认为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的填补,死亡赔偿金是对因受害人死亡而丧失的物质损失的填补。那么加害人赔偿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就已经弥补了被害人(或被害人近亲属)可以期待的物质损失,为何还要赔偿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与民事赔偿的填补性相悖。被抚养人生活费与死亡赔偿金同时存在还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思想混乱: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物质赔偿的诉讼请求,再支持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不是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同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还支不支持,死亡赔偿金到底是物质性的还是精神性的,还是二者兼具,直接导致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并支持的民事判决和只支持死亡赔偿金的民事判决同时存在。 为此,《侵权责任法》弃被抚养人生活费之名,行被抚养人生活费之实。 因此,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并认为:司法实务中,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数额,然后将该数额与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相加,即人民法院判决时仅有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赔偿项目,而不再出现被抚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并存的现象;如果没有被扶养人,则仅按原标准计算两类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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