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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一)

2020-09-18 9页 doc 18KB 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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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一)附件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一)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何时应当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答: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股份变动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即以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比例为准,而不是以发生变动的股份数量为准。在计算拥有权益的股份时,投资者直接持有、间接持有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间接持有的股份是指虽未登记在投资者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二、挂牌公司股票...
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一)
附件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一)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何时应当再披露权益变动书?答: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股份变动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即以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比例为准,而不是以发生变动的股份数量为准。在计算拥有权益的股份时,投资者直接持有、间接持有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间接持有的股份是指虽未登记在投资者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达到权益披露规定的,与否需要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答:如果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因认购挂牌公司发行的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在股票发行完毕后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措施》中有关权益披露的规定,该投资者应当在挂牌公司披露股票发行状况报告书的同步,单独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如果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认购挂牌公司发行的股份,仅因其她认购人参与认购导致其持股比例被动变化并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措施》中有关权益披露的规定,则该投资者不必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三、投资者通过股票发行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与否属于收购?与否合用《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措施》第十七条有关合同收购过渡期的有关规定?答:投资者通过股票发行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不视为合同收购,不合用《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措施》第十七条有关合同收购过渡期的有关规定。四、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未发生变化的状况下,仅因其她投资者持有的股份发生变化而被动成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与否需要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措施》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答: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未发生变化的状况下,仅因其她投资者持有的股份发生变化而被动成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豁免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措施》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挂牌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示。五、以合同方式、股票发行方式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如何界定《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措施》第十六条中“事实发生之日”的时点?答:以合同方式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有关合同签订之日为“事实发生之日”。收购人应当在有关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措施》第十六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通过股票发行方式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挂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票发行之日为“事实发生之日”。收购人应当在挂牌公司披露董事会决策公示、股票发行方案的同步,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措施》第十六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六、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人数发生变化,与否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措施》第十六条规定的收购事项?股份在前述一致行动人之间或者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与否构成收购?答: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人数发生变化,但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不视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措施》第十六条规定的收购事项。但对新增的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比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措施》第十八条的规定,自其成为一致行动人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在一致行动人之间或者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如果导致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措施》第十六条规定的收购事项。七、挂牌公司在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状况下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与否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措施》第十六条规定的收购事项?答:如果挂牌公司在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状况下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且变化后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措施》第十六条规定的收购事项。八、收购人在收购过程中,与否可以聘任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担任其财务顾问?答:不可以。由于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负有持续督导职责,如果由其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也许对该主办券商担任收购人财务顾问的独立性导致影响,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措施》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九、收购中,收购人、挂牌公司与否都应当聘任律师?答: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措施》与《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准则第5号》的规定,收购人、挂牌公司应当分别聘任律师,出具并披露有关收购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十、挂牌公司购买或发售土地使用权、房产、生产设备,与否也许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挂牌公司出资设立子公司或向子公司增资,与否也许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答:挂牌公司购买或发售土地使用权、房产、生产设备,若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措施》第二条规定的原则,则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挂牌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增资、新设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挂牌公司新设参股子公司或向参股子公司增资,若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措施》第二条规定的原则,则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十一、挂牌公司近来一种会计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原则审计意见的,有关财务数据与否可以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措施》第二条中判断重大资产重组的根据?答:导致公司财务报告被出具非原则审计意见的因素已消除的,有关财务数据可以作为判断重大资产重组的根据,但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审计机构出具非原则审计意见的因素以及该因素与否已消除作出专项阐明,并予以披露。十二、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备范畴中与否涉及交易双方不知情的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答:挂牌公司及交易对手方的所有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无论与否知情,均应当纳入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备范畴。十三、挂牌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暂停转让后,决定取消重大资产重组,与否需要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答:需要。挂牌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股票暂停转让后,无论与否继续推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均需要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十四、如何判断重大资产重组完毕后挂牌公司股东人数与否不超过200人?答: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中,重组方案及配套资金募集方案中拟定或估计的新增股东人数(或新增股东人数上限)与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股东大会规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人数之和不超过200人的(含200人),视为重组完毕后挂牌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十五、在重大资产重组中,对重组标的资产审计报告的有效期与否有特别规定?答:重大资产重组中,标的资产审计报告应当在《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第四条规定的财务资料有效期之内披露。但对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且发行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重组,挂牌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核准申请文献时,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经审计的近来1期财务资料的剩余有效期应当不少于1个月。十六、挂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与否可以同步募集配套资金?与否可以分别定价?募集配套资金金额有何具体规定?答:挂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可以同步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发行的股份可以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但应当逐个表决、分别审议。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应超过重组交易作价的50%(不含本数)。重组完毕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挂牌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发行股份概况”部分,按照《全国中小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状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规定,单独披露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案,并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阐明。挂牌公司最迟应当在缴款起始日前的两个转让日披露认购公示,并列明认购对象。同步,挂牌公司应当在重组实行状况报告书中,根据《全国中小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状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中发行状况报告书的格式规定,披露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实行状况。十七、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使用评估报告作为标的资产定价根据的,有何信息披露规定?答: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使用评估报告作为标的资产定价根据的,应当根据评估措施的不同着重披露定价有关信息,并就重大资产重组所波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挂牌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进行阐明:采用成本法评估的,应当着重列明单项资产增减值的具体状况,并逐项阐明资产增减值因素。采用收益法评估的,应当着重对评估标的将来收入预测及折现率计算过程进行具体阐明。将来收入预测趋势与重组标的历史财务数据不匹配的,应当着重对该差别的合理性进行阐明。采用市价法评估的,应当着重对参照对象与评估标的与否具有较强的可比性,与否针对有关差别进行了全面、合适的调节进行阐明。十八、挂牌公司披露重组报告书后,应当在何时披露股东大会告知?答: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措施》第十四条的规定,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披露董事会决策公示、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等文献的同步,就召开股东大会事项作出安排并披露。据此,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同步披露股东大会告知。但挂牌公司上述信息披露文献经股转系统审查需要改正的,应当在收到反馈问清单后披露暂缓召开股东大会的公示。待挂牌公司完毕信息披露文献改正并重新披露后,再重新按照《公司法》、《全国中小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的规定发布股东大会告知,该告知披露之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间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5天。十九、挂牌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与否可以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对预案中披露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及支付手段等重要内容进行重大修改?答:挂牌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对重组预案中披露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及支付手段等重要内容进行修改的,视为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节,应当重新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措施》、《全国中小公司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全国中小公司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1号》与《全国中小公司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2号》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暂停转让,并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以及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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