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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非居民企业发放股息红利应代扣所得税20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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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非居民企业发放股息红利应代扣所得税2011-12-5向非居民企业发放股息红利应代扣所得税2011-12-5 向非居民企业发放股息红利应代扣所得税 来源: 中国税务报 发表时间:2011-1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那么,对非居民企业何时扣缴所得税呢,...
向非居民企业发放股息红利应代扣所得税2011-12-5
向非居民企业发放股息红利应代扣所得税2011-12-5 向非居民企业发放股息红利应代扣所得税 来源: 中国税务报 发时间:2011-1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那么,对非居民企业何时扣缴所得税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因此,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国税发〔2009〕3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其中“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但对扣缴义务人何时代扣代缴非居民 企业的所得税未作出明确规定。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则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代扣代缴所得税的时间进行了明确: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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