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旅游抵用券
书
PRO旅遊抵用券協議書
合約書立書人: 甲方:
乙方:米淇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茲因甲方量購乙方所發行之旅遊基金抵用券,雙方同意約定條款如下,以茲共同遵守。
一、買賣總價
甲方同意購買乙方所發行之旅遊基金抵用券:但抵用券之內容應事先經甲乙雙方同意:,買賣總價為新台幣: :含稅:。
二、購買數量及使用方式
乙方應印製並交付甲方不記名旅遊基金抵用券,共計 張。使用者得抵用購買乙方網頁:即www.superpro.com.tw:之國內、外團體旅遊及團體自由行旅遊行程。每券限一次兌換完畢,不可兌換現金,餘額亦不找回;金額不足支付時,應由使用者補足。 本券為有價票券,毀損或遺失恕不補發,兌換時請使用正本,恕不接受影本使用。
產品內容依Super PRO舒跑旅遊網網站規定使用,售價以Super PRO舒跑旅遊網網站各出發日期公布為準,抵用券面額不足支付時,應由使用者依Super PRO舒跑旅遊網之指定方式(傳真刷卡或ATM轉帳)補足費用。
三、使用期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效期 。 ※使用者可於有效期間內任何一天使用旅遊基金抵用券,不限定是否為週末或假日時間。
四、交付期限
乙方應於甲方支付全額款項後七個工作天內,將抵用券交付予甲方。
五、付款
:1:甲方付款方式限開立公司即期支票或匯款、轉帳:恕不接受個人支票與刷卡:
:2:甲方於簽約後支付買賣總價金額新台幣 元整,乙方同時開立旅行業,收轉付(內含稅)收據予甲方。並依本合約規定開始印製抵用券。乙方應於收款後 七 個工作日內,將抵用券交付予甲方。
:3:兌換商品時乙方不另開立任何收據憑證給抵用券使用者(商品差價除外)。
六、瑕疵擔保與損害賠償
使用者使用抵用券之交易係與乙方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由乙方負責履行,與甲方無涉。
若乙方不對抵用券使用者履行本合約義務,乙方同意按旅遊定型化契約書或其他有關契約內容所示比例賠償使用者所受之損失。
七、合約之終止
(一) 甲、乙雙方任一方之組織如有重大變革:公司合併、清算、破產、股權移轉等致他方認有無法履行本合約或導致抵用券無法使用時。甲方得依本條款之規定,以書面通知立即終止本合約,乙方必須以合約價扣除折扣金額後之價格買回甲方未發放及無法使用之抵用券。
(二) 乙方違約或抵用券因任何原因導致無法使用,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乙方如未能如期改善,甲方得立即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本合約,乙方必須以合約價買回甲方未發放或無法使用之抵用券。
(三) 抵用券若無法於使用期間內使用完畢,則該券自動作廢失效,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退還兌換現金或等值旅遊商品。
八、甲、乙雙方對於本合約及相關事宜應本最大善意及誠信公帄原則處理。 若有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仙規定辦理。有關本約之事項,甲、乙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合約不得解釋為甲乙雙方有合夥、僱庸或互為,理之關係。
九、資訊之保密:除本合約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甲乙雙方承諾對因本合約所知悉他方之所有資訊:含所有文件、圖說、報表或電腦資料、數據等:,均嚴守秘密,並不得洩漏、交付予第三人。
本合約壹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立約人
甲 方:
統一編號:
負責人:
地 址:
聯絡電話:
乙 方:米淇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27563827
負責人:葉惠玲
地 址: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72號五樓 聯絡電話:02-2511-9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