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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2018-05-02 3页 doc 14KB 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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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保险-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坚守精品文档主页地址: 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第一章、保险对象及保险手续 第一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票搭乘飞机之旅客~均应依照本条例之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飞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其手续由航空公司办理~不另签发保险凭证。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有效期间~规定自旅客持票进入机场后开始~至到达旅程终点离开机场时为止~如需搭乘航空公司免费接送旅客之其他交通工具时~则搭乘该项交通工具期间亦包括在内。 第三条、旅客所乘之飞机~在中途因故停飞或...
保险-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保险-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坚守精品文档主页地址: 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第一章、保险对象及保险手续 第一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票搭乘飞机之旅客~均应依照本条例之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飞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其手续由航空公司办理~不另签发保险凭证。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有效期间~规定自旅客持票进入机场后开始~至到达旅程终点离开机场时为止~如需搭乘航空公司免费接送旅客之其他交通工具时~则搭乘该项交通工具期间亦包括在内。 第三条、旅客所乘之飞机~在中途因故停飞或改乘航空公司指定之其他飞机者~在途中停飞及继续旅程中~保险仍属有效。 第四条、旅客在旅程中途自行离机不再随同原机飞行者~其保险于离开机场时起即告失效~但经站长签字证明原票有效者~在重行进入机场后~保险效力即行恢复。 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五条、旅客之保险金额~不论全票、半票、免票~一律规定为每人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注解:系指旧人民币~ 1 折合新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第六条、旅客之保险费~包括于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千分之五收费~由航空公司核算代收汇缴保险公司。 第四章、保险范围 第七条、旅客在保险有效期间内~由于遭受外来、剧烈及明显之意外事故,包括战争所致者在内,~受有伤害须治疗者~由保险公司按实际情况给付医疗津贴~其数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之全数为限。 第八条、旅客遭受意外事故受有伤害~以致死亡、残废、丧失身体机能或失踪者~除依照第七条之规定给付医疗津贴外~另由保险公司依照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甲、死亡者~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乙、双目永久完全失明者~两肢永久完全残废者、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与一肢永久完全残废者~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丙、完全丧失身体机能永久不能续续工作者~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丁、一目永久完全失明者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者~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戊、丧失一部分身体机能永久不能复原影响工作能力者~视其丧失机能之程度~酌给一部分保险金。 己、因飞机失踪~满三个月下落不明者~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 第九条、旅客在一次旅程中~遭受意外事故~构成第八条所列一项以上之情事时~其保险金给付~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之全数为限。 第十条、本条例所列之保险金额连同医疗津贴~系属法定给付之最高责任~如遇意外事故发生~旅客或其家属不得再向航空公司要求任何额外给付。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十一条、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或医疗津贴之责: 甲、疾病、自杀、殴斗或犯罪行为而致死亡或伤害者。 乙、有诈欺行为意图骗领保险金或医疗津贴者。 第六章、医疗津贴及保险金之给付 第十二条、旅客遭受意外事故须予治疗者~应由航空公司会同出事地点之当地政府或有关机关~按照当时实际情况代理保险公司负责处理~其医疗津贴由保险公司或特约代理处根据指定医院或医师之证明确定后~依照第七条之规定给付之。 第十三条、旅客遭受意外事故以致残废或丧失身体机能者~应由其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取具指定医院或医师及航空公司之证明文件~由保险公司或其特约代理处根据此项证明~确定应给保险金数额。 第十四条、旅客遭受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应由其配偶、 3 子女、父母或完全依赖该旅客供养者~取具航空公司之证明文件~必要时并须取具居住地政府之户籍证明~向保险公司或其特约代理处申请给付保险金~如遇领款人发生争执时~应按照上列顺序决定之。 第十五条、申请领取保险金~须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之~逾期丧失申请之权利。 第十六条、保险金之给付~应由保险公司或其特约代理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于十五日内办理之。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条例经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核定后发布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二个月内施行之。 政务院财经委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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