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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E R68 关于对动力驱动车辆包括纯电动车辆的最高车速测量认证的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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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E R68 关于对动力驱动车辆包括纯电动车辆的最高车速测量认证的统一规定 ECE 欧洲经济委员会(ECE)汽车标准法规中文译本 REGULATION No.68 关于对动力驱动车辆包括纯电动车辆的 最高车速测量认证的统一规定 UNIFORM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APPROVAL OF POWER-DRIVEN VEHICLES INCLUDING PURE ELECTRIC VEHICLES WITH REGARD TO THE MEASUREMENT OF THE MAXIMUM SPEED ...
ECE R68 关于对动力驱动车辆包括纯电动车辆的最高车速测量认证的统一规定
ECE 欧洲经济委员会(ECE)汽车法规中文译本 REGULATION No.68 关于对动力驱动车辆包括纯电动车辆的 最高车速测量认证的统一 UNIFORM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APPROVAL OF POWER-DRIVEN VEHICLES INCLUDING PURE ELECTRIC VEHICLES WITH REGARD TO THE MEASUREMENT OF THE MAXIMUM SPEED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企业秘密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87年 4月 15日协议 标:最高车速测量 第 1版 1999年 7月 法规号:68 第 I页 E/ECE/324 ) E/ECE/TRANS/505 ) Rev.1/Add.67/Amend.1 1997年 3月 21日 联合国协议 关于轮式车辆安装及/或用在轮式车辆上的装备及零部件 采用统一的技术法规以及满足这些法规的认证 相互认可的条件(*) (第 2版,包括 1995 年 10月 16日开始生效的修正本) 附录 67:68号法规 修正本 1 对原始版本的补充规定 1— — 1996年 11月 30日生效 关于对动力驱动车辆包括纯电动车辆的最高车速测量认证的统一规定 (*) 协议的原名: 有关采用机动车辆装备及零部件认证以及认证相互认可的统一条件的协议,于 1958年 3月 20日在日内瓦通过。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87年 4月 15日协议 法规号:68 第 II页 第 1版 1999年 7月 标题:最高车速测量 68号法规 关于对动力驱动车辆包括纯电动车辆的最高车速测量认证的统一规定 目 次 法规 1 适用范围 (1) 2 定义 (1) 3 认证申请 (2) 4 认证 (2) 5 要求 (3) 6 结果的解释 (9) 7 车型的认证更改和认证扩展 (10) 8 生产一致性 (10) 9 生产不一致性的处罚 (10) 10 正式停产 (10) 11 认证试验部门及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10) 附录 附录 1 按照第 68号法规对一种动力驱动车辆最高车速测量的认证批准、认证拒绝、认证扩展、 认证撤销或正式停产的书 (11) 附录 2 认证标志的布置示例 (13) 附录 3 确定环行道路校正因子的步骤 (14)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87年 4月 15日协议 标题:最高车速测量 第 1版 1999年 7月 法规号:68 第 1页 68号法规 关于动力驱动车辆包括纯电动车辆的最高车速测量认证的统一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法规适用于动力驱动车辆包括纯电动车辆M 1和N1(1)有关由厂家标明的最高车速的测量。 2 定义 只适用于本法规: 2.1 “车辆认证”定义为有关由厂家标明的最高车速测量的车型认证。 2.2 “最高车速”定义为: 2.2.1 热机驱动车辆为最高稳定车速。 2.2.2 电动车辆为车辆行驶距离超过 1 km两次所得到的最高平均速度。 2.3 “30 min最高速度”对电动车辆定义为车辆行驶 30 min由厂家标明的最高平均车速。 2.4 “车型”定义为车辆的动力源有以下两种型式: 2.4.1 “热机”和与它没有本质不同的车辆,包括车身的形状、发动机、变速箱、轮胎和车辆的整备质量, 2.4.2 “电动机” 和与它没有本质不同的车辆,包括车身的形状、发动机、电驱动桥(电机和控制器)、牵 引电池(类型、容量、电池管理)、变速箱(如果有)、轮胎和车辆的整备质量。 2.5 “整备质量”定义为没有乘员和载货的车辆质量,包括燃油箱(如果有)、冷却液、常规和牵引电池、 油、车载充电器、可携带的充电器、工具和备胎、如果车辆厂家是按一定顺序装备的。 (1) 同关于车辆结构统一规定内附录 7的定义(R.E.3)(文件 TRANS/SCI/WP29/79/Amend.3)。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87年 4月 15日协议 法规号:68 第 2页 第 1版 1999年 7月 标题:最高车速测量 3 认证申请 3.1 就厂家标明的一种车型的最高车速测量要求的认证申请应由整车制造厂或它的全权代表提出。 3.2 同时按以下特殊要求提供下述文件,一式三份: 3.2.1 有关车型如车身的形状、发动机、电驱动桥(电机和控制器)、牵引电池(类型、容量、电池管理)(如 果有)、变速箱(如果有)、轮胎和车辆的整备质量详细的描述; 3.2.2 车身的图纸和/或照片。 3.3 向负责进行认证试验的技术检验部门提交代表认证车型的样车。 4 认 证 4.1 按照本法规提交认证的车辆根据第 5条和第 6条的规定进行最高车速测试后,应批准该车型的认证。 4.2 应给每个认证的车型分配一个认证号。前两位数字(目前是 00代表本法规的原始版本)表示修订的序 列号,该序列号在认证发表时根据最近重要技术修订来排定。同一缔约方不许给另一种车型分配相同的 序号。 4.3 按本法规涉及某一车型的认证批准/认证扩展/认证拒绝/认证撤销或正式停产的通知,应按本法规附录 1 的形式通知应用本法规的缔约方。 4.4 在每个符合按本法规认证批准的车上在明显易于接近的地方,粘贴认证表中规定的国际认证标志,其构 成如下: 4.4.1 一个圆圈环绕大写字母“E”,接着是授予认证批准的国家代号(1); 4.4.2 本法规号的后面是字母“R”,一条短划线以及在 4.4.1条中规定的圆圈右侧的认证号。 (1) 1-德国;2-法国;3-意大利;4-荷兰;5-瑞典;6-比利时;7-匈牙利;8-捷克;9-西班牙;10-南斯 拉夫;11-英国;12-奥地利;13-卢森堡;14-瑞士;15-(空);16-挪威;17-芬兰;18-丹麦;19罗马 尼亚;20-波兰;21-葡萄牙;22-(空)。随后的代号将按批准承认关于对轮式车辆安装及/或用在轮式车辆上 的装备及零部件采用统一的技术法规以及满足这些法规的认证相互认可条件的协议的时间顺序指定给有关国家, 所指定的代号将由联合过秘书长通知各协议国。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87年 4月 15日协议 标题:最高车速测量 第 1版 1999年 7月 法规号:68 第 3页 4.5 如果车辆在一个国家根据本法规得到了认证批准,并符合协议附件中一个或多个其他法规认证的车型, 则 4.4.1 条中规定的符号不需要重复。这种情况下,所有的法规号和认证批准号都应竖行排列在 4.4.1 条中规定符号的右侧。 4.6 认证标志应清晰、易认、耐久。 4.7 认证标志应放在或靠近车辆数据标牌的位置。 4.8 本法规附录 2提供了认证标志的布置示例。 5 要 求 5.1 最高车速应按照以下条件进行测量: 5.2 车辆的准备 5.2.1 热机驱动的车辆 5.2.1.1 车辆的配置和车况由厂家决定,另外,车辆应保持整洁,车窗和空气入口处应关闭,仅带与使用和测试 有关的必要附件。燃油供给(化油器或喷射泵)和点火,机械运动部件润滑油的黏度和轮胎压力(适应 最高车速全负荷)应遵从车辆制造厂的规定。手动控制的加热器(如果有)如果厂家没有特殊要求,应 设置在“夏天”位置。 5.2.1.2 发动机、变速箱和轮胎的操作应按照厂家的操作手册进行。 5.2.1.3 车辆的质量应为空载加上 180 kg或半载(如果大于 180 kg)。 5.2.1.4 使用的燃油应为适合测试车辆的商品级油,如果有争议,应使用 15号法规中规定的燃油。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87年 4月 15日协议 法规号:68 第 4页 第 1版 1999年 7月 标题:最高车速测量 5.2.2 电动车辆 5.2.2.1 如果应用,应满足第 5.2.1.1条的要求。 5.2.2.2 牵引电池的充电使用由厂家推荐的车载充电器(如果装备)或便携式充电器。 该过程应该符合正常的夜间充电,不包括所有特殊充电的形式,例如均充或维护性充电。环境温度应控 制在 20 ℃和 30 ℃之间。 充电结束条件应由车辆厂家来规定,但充电(使用小时)不应超过: P C3 式中: C为电池容量(Wh),由厂家规定 P为充电时从电源得到的平均功率(W)。 5.2.2.3 除了驱动车辆的能量(电、液、压力等)以外,车上所有能量存储系统必须按照厂家的推荐进行充电。 5.2.2.4 在进行测试前 7天里,使用用于测量最高车速的电池,车辆应该至少能够行驶 300 km。 5.2.2.5 车辆的质量应为它的装备质量和半载。 5.3 测试道路的特性 测量受到以下两方面的影响: 按照 5.3.1条设定的直线道路情况; 和/或 按照 5.3.2条设定环行道路情况;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87年 4月 15日协议 标题:最高车速测量 第 1版 1999年 7月 法规号:68 第 5页 5.3.1 在直线道路上的测量 5.3.1.1 路面情况:路面应坚硬、平滑和有良好的附着力。 5.3.1.2 长度 5.3.1.2.1 根据仪器的精度和用于测量运行时间 t 的方法选择测量长度 L,使实际速度的误差可以控制在±1%内。 对于电动车辆,测量长度至少应为 1 000 m。测量用的实际长度应在报告中记录。 5.3.1.2.2 稳定区:稳定区应和测量区具有相同的特性,路面平直并有足够的长度使其车辆到达测量区时达到最高 稳定速度。 5.3.1.3 坡度 5.3.1.3.1 纵向:在稳定和测量区,纵向斜坡应不超过 0.5%。 5.3.1.3.2 横向:横向斜坡不应超过 3%。 5.3.1.3.3 如果满足 5.3.1条到 5.3.1.3.1条的要求并且离心惯性的作用小于车辆初始质量的 20%且可以被道路横向 坡度补偿的话,则这部分环路可以认为是“直线道路”。 5.3.2 在环路上的测试 5.3.2.1 路面情况:路面应坚硬、平滑并有良好的附着力。 5.3.2.2 长度:环行道路的长度应不小于 2 000 m。对于计算最高车速,车辆运行的长度为车辆实际运行的距离。 5.3.2.3 最小弯曲半径:设计的环行道路应为凸形曲线并通过近似圆的连接由圆过渡到直线部分。曲线的半径不 应小于 200 m。离心力的影响将由曲线横向剖面来补偿,所以不必操作方向盘就可以保持车辆正常方向。 5.3.2.4 环行道路的校正因子:根据附录 3中程序由实验确定的校正因子可以应用在环行道路上。负责认证试验 的技术检验部门在认证时,由管理部门对该因子进行确认。该因子不许超过 5%。然而,对于装备速度 调节器的车辆,如果在测试过程中调节器工作,该因子不应被采用。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87年 4月 15日协议 法规号:68 第 6页 第 1版 1999年 7月 标题:最高车速测量 5.4 空气条件 5.4.1 空气密度 在测试时空气密度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其变化量不许超过标准条件下空气密度的 7.5%。 空气密度的计算公式: T o o T or T T H H dd ´´= 式中: dr —— 测试条件下的空气密度; do —— 标准条件下的空气密度; HT—— 测试时的压力; TT —— 测试时的绝对温度(K)。 标准条件 压力:Ho=1,000 mbar 温度:To=293 K(20 ℃) 另外,在测试过程中空气压力不应小于 910 mbar,温度不低于 278 K(5 ℃)。 5.4.2 风力 在离地面 1 m高度平均风速小于 3 m/s;阵风小于 5 m/s。 5.4.3 相对湿度 相对湿度应小于 95%,道路干燥。 5.5 测试方法 5.5.1 暖机 5.5.1.1 热机驱动暖机 5.5.1.1.1 在测试开始前,使影响测量结果的车辆各部件达到厂家规定的稳定温度。 5.5.1.1.2 在测量过程中,加速踏板完全踏下,档位速比应放在使车辆达到最高稳定车速上。冷启动装置或手动阻 风门不应起作用。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87年 4月 15日协议 标题:最高车速测量 第 1版 1999年 7月 法规号:68 第 7页 5.5.1.2(1) 电动车辆暖机 5.5.1.2.1 按照 5.2.2.2.2条充电完成后,在最短 2 h内车辆空调温度必须调节到 20 ℃到 30 ℃范围内。 5.5.1.2.2 在测试开始和暖机后,在 2.3.条定义最大 30 min速度的 80%速度下,车辆必须至少行驶 5 km。 5.5.3 最高车速的测量 测量的距离和时间应保证必要的误差精度使最大车速的测量误差不超过 1%。 5.5.4 在直线道路最高车速的确定 5.5.4.1 双方向的测试 时间 T i为测试距离下的车辆运行时间。在任何运行时刻速度变化不应超过 2%。在每个方向下的测试不 少于 3次,且 6次记录 T i的极值相差不超过 3%。 对电动车辆,每个方向测试 1次。 时间 T 由以下公式确定: iT1 6 . 6 1 T å= 车速由以下公式确定: T 6.3L V ´ = 式中: V——速度,单位 km/h; T——时间,s; L——测量道路的长度,m。 (1) 欧洲标准注释:第 5.5.1.2条至 5.5.1.2.2条可以阐释第 5.5.2条至第 5.5.2.2条。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87年 4月 15日协议 法规号:68 第 8页 第 1版 1999年 7月 标题:最高车速测量 5.5.4.2 单方向测试 单方向测试仅在以下情况进行,考虑到圆形道路的特点,在两个方向车辆不可能都达到最高车速。在这 种情况下: 道路的特性按照 5.3.1条设定;另外高度的变化在任何两点不应超过 1 m; 连续进行 5次重复测试; 在轴线方向风的分量速度不许超过 2 m/s; 考虑到风速的影响,用以下校正公式来确定最高车速: fVVV vri ×±= 式中: 风的轴向分量在车辆相反方向用+号,顺风用-号 Vr——每圈最高车速,km/h t L6.3 Vr = t—— 在测量距离 L(m)下的时间,s Vr——风速轴向分量(km/h)=v×3.6 其中 v为风速的轴向分量,m/s f——校正因子=0.6 去掉最大风速 Vi,最高速度 V计算如下: å= iV1 3 3 1V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87年 4月 15日协议 标题:最高车速测量 第 1版 1999年 7月 法规号:68 第 9页 5.5 环形道路最高速度的确定 记录下完整环形道路所需的时间 T i。车辆以相近的速度在同样道路上行使不少于三次,不需打转向。 测量极值之间的差异不超过 3%。 对电动车,测量距离不少于 2 000 m。 时间 T 应由下列公式确定: iT1 3 3 1 T å×= 车辆最高速度应由以下公式确定: T 6.3LVa ´= 式中: Va ——速度(km/h) T ——时间,s L ——环路实际的距离,m 速度 Va应使用根据实验确定的专对环形道路的因子进行校正,并且考虑到曲线的离心力作用和车辆高 度的连续变化: kVV a ´= 其中 05.100.1 ££ k ,k为按照附录 3确定的校正因子 5.5.6 在环形道路上电动车辆最高 30 min速度的确定 按照 5.2.2条和 5.5.1.2条的要求进行车辆的准备和预热,以厂家规定的在±5%范围内的速度进行 30 min 测试 记录测量距离 L(km)和平均速度(V)计算如下: )h/km(L2V = 6 结果的解释 如果整车厂标明的最高速度(圆整到最近的 1km/h)与技术检验部门在提交的试验车上所测量值相差不 超过±2%时,则是可以接受的。如果相差大于±2%,可接受的数值应由实验室确定。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87年 4月 15日协议 法规号:68 第 10页 第 1版 1999年 7月 标题:最高车速测量 7 车型的认证更改和认证扩展 7.1 车型每次更改应通知批准该车型的行政管理部门,该部门可以: 7.1.1 考虑到该修改不可能有明显的负面影响,车辆在任何情况还符合各种要求;或 7.1.2 需要负责进行试验的技术检验部门提供进一步的试验报告。 7.2 对认证的批准或拒绝,确定变化应按上述 4.3条规定的程序通知给使用本法规的缔约方。 7.3 签发认证扩展的主管部门应给每个认证扩展起草的通知书分配一个序号。 8 生产一致性 8.1 依照本法规描述的认证标志应遵循车型认证的要求。 8.2 对一系列产品检查一致性时,按照第 6条的条款进行认证,测试的最高车速误差不超过±5%。 9. 生产不一致性的处罚 9.1 如果不满足第 8条的要求,依照本规范的车辆类型认证可以撤销。 9.2 如果应用本法规的协议一方收回先前授予的认证,它应以认证通知书形式通知其他应用本法规的协议 方,用大字体、签署和日期并注明“认证撤销”。 10 正式停产 如果认证书持有人完全停止生产按照本法规认证的车辆,他应通知授予认证的主管部门。在收到相关通 知后,主管部门应以认证通知书形式通知给其他应用本法规的缔约方,用大字体、签署和日期并注明“正 式停产”。 11 认证试验部门及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采用本法规的缔约方,应该将试验部门及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及地址通知给联合国秘书处。该试验部门 负责进行认证试验,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授予认证并授理在其他国家发行的认证批准、认证扩展、认证拒 绝或认证撤销的书面通知。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87年 4月 15日协议 标题:最高车速测量 第 1版 1999年 7月 法规号:68 第 11页 附录 1 (最大规格:A4(210×297mm)) (1) 按照 68号法规,就某种动力驱动车辆最高车速的测量给予: 认证批准 认证拒绝 认证扩展 认证撤销 正式停产(2) 的通知 认证号 扩展号 1 车辆的商品名称或商标 2 车型 3 制造厂的名称和地址 4 制造厂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如果有) 5 车辆外形和发动机的简短描述 6 变速箱的有效速比 7 使用有效速比下 1 000 r/min时车速 8 车辆的整备质量 9 认证的最高速度 9.1 热机动力的车辆(km/h) 9.2 电动车辆.(km/h) 10 30 min最高速度 11 提交认证车辆的日期 (1) 认证管理部门名称。 (2) 划去不适用部分。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87年 4月 15日协议 法规号:68 第 12页 第 1版 1999年 7月 标题:最高车速测量 12 负责进行认证试验的技术检验部门 13 技术检验部门签发报告的日期 14 认证批准/拒绝/扩展/撤销 15 认证扩展的原因(如果有) 16 技术检验部门签发报告的编号 17 认证标志在车上的位置 18 地点 19 日期 20 签署 21 本通知书应附带标有认证号的整车图纸和照片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87年 4月 15日协议 标题:最高车速测量 第 1版 1999年 7月 法规号:68 第 13页 附录 2 认证标志的布置示例 A型 (参照本法规 4.4.1条) 车辆上具有上述标志时,表明该车型按照 68 号法规就电动车辆最高速度的测量已在荷兰(E4)获得了认证批 准,认证号为 002431。认证号的头两位数字表明,该认证是按照 68号法规原始版本的要求批准认证的。 B型 (参照本法规 4.5条) 车辆上具有上述认证标志时表明,按照 68号和 31号(1)法规该车型已在荷兰(E4)得到认证批准。认证号码的 头两位表明在给予认证批准时,68号法规属原始版本而 31号法规已是 01系列的最新修正本。 (1) 第二个号码只是给出的一个例子。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 1987年 4月 15日协议 法规号:68 第 14页 第 1版 1999年 7月 标题:最高车速测量 附录 3 确定环行道路修正系数的步骤 1 确定环行道路修正系数 k时要直到最高允许速度。 2 要确定几个车速的系数,相邻两个车速差不超过 30 km/h。 3 对于每个选择的速度,按照本法规的要求尽可能按下面两种方法进行试验: 3.1 在直线道路测量速度:VD 3.2 在环行道路测量速度:VA 4 对于每个测量速度,在图上标出 VA和 VD(图 1),用直线连接每两个相邻的点。 图 1 R E G U L A T IO N N o . 6 8 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标准法规的中文译本 关于对动力驱动车辆包括 纯电动车辆的最高车速 测量认证的统一规定 REGULATION No.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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