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
篇一: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10259.13元,待业75,养老603.6元,医疗135,住房公积金826,住房公积可抵扣额810.9元,请问下工资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新个人所得税率,给出过程),谢谢 工资应纳税所得额怎么算,
篇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总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可扣除项目(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不得扣除的项目-亏损弥补
二、收入总额
(一)基本公式
一般收入+特殊收入+处置资产收入(即视同销售收入)
(二)具体内容
1、一般收入: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财产、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接受捐赠、其他
2、特殊收入:分期收款销售、大型设备以及从事建筑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采取产品分成方式、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视同销售货物
3、视同销售: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用于交际应酬、其他改变所有权的用途
三、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包括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但不包括出口退税款
四、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收入:包括从事非营利性的收入和部分营利性收入,如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政府购买服务的除外)、省级以上民下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和财政部国税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五)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
五、扣除项目及
(一)工资、薪金支出
(二)三项经费即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1、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
2、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
3、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软件生产企业在此基础上,还可将职工教训费用全额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三)社会保险费
全额扣除,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分别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可扣
企业参加的财产保险可扣
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不得扣
(四)利息费用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金融企业间同业拆借、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扣
2、非金融企业间不超过同期同类借款利率的可扣
3、关联企业间,本金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2:1,利息不超过同类借款利率
4、企业向有关联关系的个人借款同上
5、企业向无关联关系的个人借款可扣
(五)借款费用
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可扣
(六)汇兑损失
除已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及进行利润分配外的均可扣
(七)业务招待费
按实际发生额的60%和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中较低者扣除
企业筹建期间可扣发生额的60%扣除
(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准予扣除,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和饮料制造企业不超过30%的可扣,烟草企业的不可扣,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企业筹建期间可扣
(九)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提取的专项资金可扣,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可扣
(十)租赁费
经营性租赁可扣,融资租赁按固定资本提取折旧
(十一)劳动保护费
可扣
(十二)公益性捐赠支出
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法律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可扣 (十三)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可扣
(十四)资产损失
可扣
(十五)依照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
包括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十六)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财产保险企业15%,人身保险企业10%,电信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5%,其他企业合同收入金额的5%,非转账方式的不得扣,从事代理业的可扣
(十七)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
可扣
(十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
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减少实收资本的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十九)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所有无保证收益的均不超过0.05%
非投资型财险、短期健康险、非投资型意外伤害险,不超过0.8%
投资型财险和投资型意外伤害险,有保证收益的,不超过0.08%
有保证收益的人寿险、长期健康险,不超过0.15%
财产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总资产6%、人身保险达到1%的不得扣
未到期的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和未报案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可扣
(二十)股权激励
均按实际时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扣除
(二十一)以前年度发生的应扣未扣
做出专项申报的,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不得超过5年
六、不得扣除的项目
(一)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企业之间的管理费、企业内部之间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的利息
(九)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篇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全解】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允
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一)、收入总额之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十三种销售方式。
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周转材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2)劳务收入:(一般是指营业税劳务收入)
劳务是无形的商品,是指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包括体力和脑力劳动。
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可以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资产)
包括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包括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
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不包括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6)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非货币资产:均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受赠非货币资产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例题】某企业2009年12月接受捐赠设备一台,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企业另支付运输费用0.8万元,该项受赠资产应交企业所得税:
会计固定资产:10,1.7,0.8,12.5(万元)
应纳税所得税额:10,1.7,11.7(万元)
应纳所得税,11.7×25%,2.93(万元)
(9)其他收入:(企业其他收入按照实际收入额或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视同销售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特殊收入。
(二)收入总额之特殊收入的确认
【举例】甲企业与乙公司达成债务重组
,甲以一批库存商品抵偿所欠乙公司一年前发生的债务180.8万元,该批库存商品的账面成本为130万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为140万元。
(1)视同销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所得税收入:140万元,成本:130万元,甲企业视同销售所得,140,130,10(万元)
(2)债务重组收入——其他收入: 180.8,140,140×17%,17(万元)
(3)该项重组业务应纳企业所得,(10
,17)×25%,6.75(万元)
(三)收入总额之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执
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
(四)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前述关于收入的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1、2、6:同会计收入确认要求;特别注意:3、4、5、7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其他不征税收入包括:
1、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如:财税[2008]82号、财税
[2008]42号;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如财税[2008]1号文规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再如财税〔2008〕38号规定,自 2008年1月1日
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如财税[2008]136号文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二)其他免税收入包括:
1、有指定用途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
2、规定不计入损益的补贴项目;(财政部令(2007)41号企业财
务通则)
3、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基金、收费、企业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技术转让收入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及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收所得税;
5、治理“三废”收益;
6、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营利组织的免税项目。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不得扣除项目——9项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总额中直接扣除的是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
纳税所得额时,不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有总分机构之间支付
的特许权使用费、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和对外投资资产的成本。
四、扣除原则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