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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账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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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账户管理制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账户管理制度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账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分工,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中国结算及其深沪分公司发布的《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业协会、深沪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公司与融资融券客户存在特定的财产信托关系,因此...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账户管理制度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账户#管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账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分工,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中国结算及其深沪分公司发布的《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业协会、深沪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公司与融资融券客户存在特定的财产信托关系,因此公司相关人员在为客户办理信用账户开户、查询、资料变更、司法执行等涉及客户信用账户相关业务时,须向相关主体说明融资融券特定的财产信托关系,并讲解客户信用账户与普通账户之间的区别,必要时可向相关主体提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融资融券必备条款》等制度文件。 第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办理融资融券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范业务流程,控制业务操作风险。 第二章 客户开立信用账户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条 客户信用账户分为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第五条 信用证券账户开立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开户须提供的资料: 1、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两面的身份证复印件; 2、与身份证一致的客户沪、深普通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自然人信用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个人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应由本人亲自办理,现场签名,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二)一般法人机构开户须提供的资料: 1、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当加盖法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2、有效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只提供复印件的,复印件上应当加盖法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沪、深普通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6、填妥的《机构信用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三)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须提供的资料 1、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成立证书)及复印件; 2、有效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只提供复印件的,复印件上应当加盖法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合伙或投资各方签署的创业投资企业合同及章程(须加盖企业公章); 3 4、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记载为准,有多名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由其中一名在授权书上签字;执行事务合伙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委派代表在授权书上签字); 6、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还须提交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省级(含副省级城市)以上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创投企业备案文件; 7、沪、深普通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8、填妥的《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信用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第六条 信用资金账户开立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开户须提供的资料: 1、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客户沪、深普通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3、客户沪、深信用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4、填妥的《信用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个人)》 (二)机构客户(包括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开户须提供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合伙企业或创业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以及其他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成立证书等); 2、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有效的国税和地税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6、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合伙协议或投资各方签署的创业投资企业合同及章程(须加盖企业公章); 2)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还须提交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省级(含副省级城市)以上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创投企业备案文件; 7、沪、深普通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8、沪、深信用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9、填妥的《信用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机构)》。 第七条 审荐人应认真审核客户提供的资料,确认相关资料完整、有效、真实。如证件及相关资料不符合要求或无效的,则谢绝开户申请并说明原因,退回证件及相关资料。 第三章 客户申请、签订业务合同及开立信用账户的流程 第八条 业务申请。客户先向营业部审荐人提交资格申请、按照融资融券业务规则的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客户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审荐人须对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试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 经公司进行客户征信、信用评估、额度审批,授予客户一定的授信额度后,客户方可到营业部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并开立信用账户。 第九条 风险提示及客户签订合同。营业部审荐人以书面方式向客户揭示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的各类风险,并向客户讲解证监会、沪深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融资融券相关规章制度、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及《融资融券合同》条款。在客户对《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签字确认已经知晓并理解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认真阅读了相关业务规则及《融资融券合同》条款,并承诺愿意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后,营业部审荐人指导客户签署相关合同。 营业部审荐人向客户讲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融资融券合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重要条款的过程,以及客户签署上述文件的过程以录音、录像方式进行记录。 第十条 填表。获得授信额度的客户必须到营业部柜台办理开户手续。营业部审荐人在确认客户提供的资料完整、真实、有效后,指导客户正确填写《自然人信用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或《机构信用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等相关业务表格,并要求客户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营业部审荐人审核客户所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正确,与本人身份资料是否一致,若有遗漏请客户补填,填写有误不得涂改、须重新填写。 第十一条 审核。客户将签署后的《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揭示书》、《融资融券合同》及临柜签署的融资融券个人/机构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客户信用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简称三方存管协议)等其他相关文件资料提交给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信用账户管理岗通过公安部联网核查系统核查,打印核查结果,审查客户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并核对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与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时提供的资料、融资融券集中交易平台中录入资料的一致性。如客户信息不真实,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拒绝受理客户申请。 客户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客户通过本公司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在本公司使用,在其他公司开立的信用证券 账户不能在本公司使用。客户在其他证券公司已经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须办理注销后,方可在本公司办理新的信用证券账户开展本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在本公司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客户必须在公司同时开立上海信用证券账户和深圳信用证券账户。 第十二条 办理手续。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在确认《融资融券合同》、融资融券个人/机构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客户信用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填写正确无误后签章,然后将客户(包括代理人或被授权人)资料输入统一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开户,并拍照留痕。 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应按照信用证券账户开立的相关要求,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系统为客户开立上海、深圳信用证券账户,打印信用证券账户卡,并按标准收取开户费。 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在办理资金账户开户手续时,须严格根据客户类型选择个人或机构,个人客户的客户姓名、国籍、证件类别、证件号码、证件地址、联系地址、电子邮件、联系方式等,机构客户的客户全称、法人代表、代理人、证件类别、证件号码、证件地址、联系地址、电子邮件、联系方式等,必须保证输入的完整、真实、一致。并请客户从小键盘上输入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由系统自动产生资金账号;打印开户凭条(一式两联),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签字确认后交柜面主管(负责柜台业务的交易主管或客服主管,下称“柜面主管”)进行复核。 在开户输入过程中,可以根据协议设置代理权限、客户权限、客户限制、股东权限、委托方式等权限。 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为客户开立信用资金账户后,必须按照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要求,立即办理资金第三方存管,并提示客户及时办理银行确认。如客户需变更存管银行应当合法合规,必须了结负债之后再行变更。 公司在为客户开立信用账户时,将为客户开通动态口令,以确保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安全性。 客户信用账户开立完成后,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为客户开通网易电子邮箱,告知客户网易电子邮箱的地址、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并要求客户予以确认。客户第一次登陆网易电子邮箱时必须修改密码。 第十三条 复核、交付、保存。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将《融资融券合同》、融资融券个人/机构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客户信用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客户资料和开户凭条等交柜面主管,柜面主管复核时对于信用证券账户与信用资金账户名称或证件号码不一致的应拒绝办理,并要求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取消开户操作,防止信用证券账户窜户或出借、开立虚假账户情况发生。 (一)复核该账户是否为客户实名开户,客户身份真实; (二)通过统一账户管理系统查询原有证券账户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注册的账户资料,如果证券账户在登记结算系统注册的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与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不一致,禁止开户;通过统一账户管理系统查询客户提供的普通证券账户的状态,如果为非正常状态的证券账户,禁止开户; (三)复核信用证券账户与信用资金账户名称或证件号码是否一致。 柜面主管审核无误后,在开户凭条上复核签章,交客户签字确认后加盖开户专用章。柜面主管将个人客户的融资融券《信用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客户联、信用证券账户原件、身份证及其他相关文件等递交客户;柜面主管将机构客户证照原件、信用证券账户原件、融资融券机构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客户留存联、授权委托书授权人留存联和被授权人留存联交客户。 收市后柜面主管将客户资料按业务流水顺序整理后,将客户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融资融券个人/机构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客户信用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信用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及其他所有开户资料交给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 第十四条 指定交易与申报使用信息。 开立深圳信用证券账户的当天,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必须为客户办理深圳信用证券账户使用信息申报,只有状态为“申报成功”的深圳信用证券账户方可正常使用。 开立上海信用证券账户的当天,营业部应禁止客户办理普通证券账户撤销指定交易和转托管业务。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在开立上海信用账户后无须为客户上海信用帐户做指定交易,而是在为客户申请上海信用证券账户E账户配号时,一并通过登记结算公司发出指定交易申请,申报拟指定交易的交易单元号,配号成功的指定交易于下一交易日生效。 第十五条 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 客户如要求公司为其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应首先核实客户的身份,并确认客户的普通证券账户是否开通了创业板交易权限。 如果客户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已经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则直接为该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 如果客户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已办理创业板交易权限开通的手续,但尚未达到开通期限,则应保证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创业板交易开通权限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创业板交易开通权限同日开通。 如果客户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未办理创业板交易权限开通的手续,应要求客户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将该客户普通证券账户的创业板交易权限开通信息向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报送,并于2日或5日后为其普通证券帐户和信用证券帐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 第十六条 邮寄。营业部应及时将客户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融资融券业务规则》、《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申报表》、《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报表》、《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合同讲解和签署工作底稿》、《关联账户申报表》、信用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融资融券个人/机构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第三方存管协议书(证券公司联)、录音录像资料光盘等客户资料邮寄至公司信用交易部。 第十七条 审批。信用交易部客户信用管理岗在收到客户开户资料原件后,应核对系统开户信息和协议信息,核对无误后通过录音电话对所有开户客户进行电话回访,验证客户提供的联络方式是否有效和畅通,并对客户填写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的相关信息,如客户姓名、证件号码、申请信用品种及金额等信息逐一核对。除此之外,客户信用管理岗还需对《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合同讲解和签署工作底稿》的填写情况、录音录像资料光盘内容进行审核。如发现回访信息与《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填写的信息严重不符的,须立即收回授信额度,并由征信调查岗启动客户信用重检流程。 信用交易部客户信用管理岗完成客户资料和联络方式的验证、并电话回访验证信息无误后,将客户《融资融券合同》提交法律合规部进行审核,由法律合规 部在《法律合规部融资融券合同风险审核单》上出具意见后,信用交易部提交公司授权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信用交易部客户信用管理岗据此进行合同录入,并通知审荐人及客户,客户可以转入担保物。 客户转入担保物后,客户向公司提交融资融券实际授信额度申请,信用交易部客户信用管理岗对以下内容逐项核实: (一)已转入担保物; (二)客户的网易邮箱密码已修改; (三)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已开通第三方存管业务; (四)上海信用证券账户已完成指定交易、深圳信用证券账户已完成账户使用信息申报; (五)保证使用额度的客户已缴纳额度占用费。 信用交易部客户信用管理岗确认客户满足上述条件后,启动客户实际授信额度审批程序,在获得审批之后,填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实际授信审批结果通知单》,将审批结果通知客户及相关营业部,并在融资融券集中交易平台中录入实际授信额度等信息,并电话通知营业部,由营业部审荐人通知客户可以开始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八条 反馈客户。信用交易部将加盖公司公章的《融资融券合同》用邮寄方式送达营业部审荐人,由营业部审荐人通知客户本人到营业部签收。 第十九条 存档。信用交易部将客户信用交易资格认定资料及客户开户资料进行汇总,按户立卷管理。 第四章 账户查询与对账 第二十条 客户可通过互联网、网点设置的热自助等外围系统,凭密码验证后登陆系统自助查询账户情况,也可通过营业部柜台在验证客户身份后查询。查询的内容包括客户信用账户中的资产负债状况和交易记录,如资金余额、保证金可用余额、账户总资产、证券余额、融资负债、融券负债、利息负债、费用负债、其他负债等。 客户应在委托下达后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查询委托结果,当客户对该结果 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开户营业部质询。客户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公司开户营业部办理质询的,视同客户已确认该结果。 第二十一条 客户可通过公司相关营业部的柜台在验证客户身份后打印对账单。同时,公司以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为客户提供对账服务,信用交易部根据与客户签订合同时约定的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发送上月对账单。 客户对上月对账单内容有异议的,须在每月1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开户营业部质询,客户逾期未质询或未对有异议的对账结果以书面方式向公司开户营业部质询的,视同客户已确认该结果。信用交易部负责处理客户对账异常情况并反馈。 第五章 信用账户的后续管理 第一节 信用账户资料变更 第二十二条 本类业务是客户申请发起的与账户信息、权限变更有关的业务。包括:客户普通信息修改、客户关键信息修改、账户密码维护、账户权限修改等。客户关键信息修改等在系统中设置复核操作。 (一)验证。个人客户申请变更账户信息时须提供账户本人身份证和普通A股证券账户卡及信用证券账户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客户身份须通过统一账户管理系统的身份核查功能进行身份验证。机构客户申请变更账户信息时须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普通A股证券账户卡及信用证券账户的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专项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须通过统一账户管理系统的身份核查功能进行身份验证。 姓名/机构名称、身份证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变更的,还须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审查客户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证件不全、不实,则谢绝办理变更申请。 (二)填表并审核相关申请表。客户填写相关客户业务申请表,填写账户信息变更申请等要素内容,所有填写要素不允许有遗漏。如申请账户权限修改中代理权限、客户权限、客户限制、股东权限、委托方式等权限等内容。 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审核客户证件是否真实、有效,相关客户业务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正确。若相关客户业务申请表填写遗漏或有误,则请客户补填或重新填写。 (三)办理手续。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确认客户证件齐全、真实、有效,相关客户业务申请表填写完整正确后,进入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完成客户申请变更项目的变更、打印业务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后,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在相关客户业务申请表、业务回单的每一联签章。 (四)复核、交付及保存。 上述文件交柜面主管复核并进行系统复核操作,在相关客户业务申请表、业务回单上签章并加盖柜台专用章,业务回单的客户联及客户证件交客户。客户相关资料的复印件、相关客户业务申请表和业务回单的柜台联收市后整理归档。 第二十三条 客户变更普通信息。 客户变更普通信息主要指对客户扩展信息进行修改和身份证号升位。 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确认客户证件齐全、真实、有效,相关客户业务申请表填写完整正确后,进入统一账户管理系统办理相关业务。完成客户申请变更项目的变更后,打印业务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收市后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将相关客户业务申请表交给柜面主管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客户变更关键信息。 客户变更关键信息主要指对客户姓名或身份证号等信息进行联合修改。 客户变更关键信息,必须本人临柜办理。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确认客户证件齐全、真实、有效,相关客户业务申请表填写完整正确,办理相关业务。完成客户申请变更项目的变更后,打印业务回单,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在相关客户业务申请表签字确认后,将相关客户业务申请表、客户身份证明材料、变更证明材料一并交柜面主管进行系统复核。 柜面主管核查变更证明材料的有效性后,通过统一账户管理系统逐一审核,对复核的信息进行确认或作废的操作,经过确认的信息及时生效。复核操作必须 及时完成,以免疏漏。复核通过的变更操作,复核人在相关客户业务申请表签字确认,并在业务回单上盖柜台业务章,将客户身份证明材料、业务回单交客户。收市后柜面主管对相关客户业务申请表及其他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由于客户信用账户与一个同名的普通证券账户在配号时已建立关系,因此信用账户变更资料时先必须完成客户普通证券账户(即普通A股证券账户)的登记公司变更和集中交易系统客户资料的变更,上海信用证券账户的变更只需在统一账户管理系统完成普通A股证券账户的变更,实时同步到融资融券集中交易平台即可完成信用证券账户的变更;深圳信用账户除在统一账户管理系统完成普通证券账户变更外、还需同时向深圳登记公司申请信用证券账户资料的变更,并实时同步到融资融券集中交易平台。 信用证券账户同时办理姓名和身份证号双项变更的,比照普通证券账户的变更处理,营业部须提交清算中心审核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账户密码维护。 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在核实客户身份后,根据客户账户密码维护业务申请要求,通过融资融券集中交易平台完成交易密码修改、客户资金密码修改、交易密码重置、客户资金密码重置等操作。 信用账户管理岗在完成上述操作后,打印相关业务回单,在相关客户业务申请表签字确认后,将相关客户业务申请表、客户身份证明材料、业务回单一并交柜面主管进行系统复核。 柜面主管根据密码重置的要求,登录融资融券集中交易平台完成相对应的密码重置复核。收市后柜面主管对客户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及相关客户业务申请表等进行整理归档。 第二十六条 账户权限修改。 客户账户权限修改业务,是指客户申请对账户的使用权限进行修改的业务,包括委托方式、股东权限等内容。目前公司提供自助委托、网上委托等委托方式,账户只允许以开通的委托方式进行委托交易。 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在核实客户身份后,根据客户填写的相关客户业务申请表,设置相应的账户权限。信用账户管理岗在完成上述操作后,打印相关业务回单,同已签署的相关客户业务申请表及客户身份证明材料一并交柜面主管进 行系统复核。 柜面主管根据账户权限修改的要求,登录融资融券集中交易平台完成相对应的账户权限修改复核。收市后柜面主管对客户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及相关客户业务申请表等进行整理归档。 第二节 信用账户挂失以及补办 第二十七条 当信用证券账户卡、身份证等证件遗失、被盗或损毁时,客户应及时到营业部办理挂失手续。本类业务是客户申请发起的账户挂失、补办等业务。功能点包括:信用账户的补办原号、深圳信用账户的挂失补办新号等。上述业务在系统中设置复核操作。 (一)信用账户补办原号 1、验证。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受理客户补办原号申请时,需由客户本人临柜办理,并应请客户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若上述证件同时丢失,须出具本人户口本、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贴有本人照片并压盖公安机关印章的户籍证明及复印件。机构客户申请信用账户补办原号时须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专项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审核客户证件及相关文件是否真实、有效。证件及相关文件不全、不实或者无效,则谢绝挂失申请,退回证件及相关文件。 2、填表、审核。客户填写相关客户业务申请表,所有填写要素不允许有遗漏,如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申请原因、申请补办账户的类别等。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审核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正确。若申请表填写遗漏或有误,则请客户补填或重新填写。审核无误后由营业部分管客服的负责人进行审批,获批后方可继续办理。 3、办理手续。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确认客户证件真实、有效,证券数量、资金余额以及个人身份资料与电脑资料一致后,进入统一账户管理系统办理,打印信用账户,交由客户。 (二)深圳信用账户挂失补办新号 1、验证。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受理客户补办新号时,要求客户提供补办原号时相同的有关证件或证明。 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审核客户证件及相关文件是否真实、有效。证件及相关文件不全、不实或者无效,则谢绝挂失补办新号申请,退回证件及相关文件。 2、填表、审核。客户填写相关客户业务申请表,所有填写要素不允许有遗漏,如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申请原因、申请挂失补办新号账户的类别等。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审核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正确。若申请表填写遗漏或有误,则请客户补填或重新填写。审核无误后营业部分管客服的负责人进行审批,获批后方可继续办理。 3、办理手续。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确认客户证件真实、有效,证券数量、资金余额以及个人身份资料与电脑资料一致后,进入统一账户管理系统办理挂失补办新号,打印挂失受理回单,交由客户签字确认。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在申请表详细填写处理结果、并在申请表及挂失受理回单的每一联签章,交柜面主管复核。 4、复核、交付、保存。柜面主管对挂失补办新号申请和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的挂失操作认真复核后签章并加盖柜台专用章。将挂失受理回单客户联、证件交客户,申请表和挂失受理回单柜台联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等留柜台保存。 5、变更资金账户下信用证券账户信息。第二个工作日,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将资金账户下所挂原信用证券账户解挂,将新的信用证券账户挂入资金账户。柜面主管对变更后信用账户的相关股份进行复核,完成深圳信用账户补办新号手续。 第三节 信用账户注销 第二十八条 信用账户注销流程。 (一)验证。客户提交本人身份证、信用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审核客户的身份证、信用证券账户卡原件是否真实、有效。证件及相关文件不全、不实或无效,则谢绝销户申请,退回证件及相关文件。查看客户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只有客户的《融资融券合同》已终止、无未了结的债务且信用账户中无剩余资产的,方可办理销户业务。 办理普通资金账户销户手续的,必须首先办理客户信用资金账户销户,并注销信用证券账户。 (二)填表、审核。客户填写销户申请表,所有填写要素不允许有遗漏,如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申请原因、申请注销账户的类别等。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审核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正确。若是申请表填写遗漏或有误,则请客户补填或重新填写。审核无误后需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获批后方可继续办理。 (三)办理手续。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确认客户证件真实、有效,查阅系统符合销户条件后,进入统一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销户,打印业务回单,交由客户签字确认。办理时根据系统提示要求客户输入相关密码。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在申请表、业务回单的每一联签章,交柜面主管复核。 (四)复核、交付、保存。柜面主管对销户申请和销户操作复核后签章并加盖柜台专用章。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将业务回单证件交客户,申请表和复印件交公司信用交易部归档保存。 (五)报备。客户信用账户销户后,如申请注销信用证券账户,由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在统一账户管理系统中按相关规定办理。销户完成后,信用账户管理岗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报备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注销资料等信息。 (六)涉及协助司法执行、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进行销户处理的,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办理。 第六章 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的处理。 (一)出现以下情形时,客户的融资融券合同将自动终止。客户信用账户记载的资产发生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情形的,相关权利人可以向我公司申请了结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营业部受理申请,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审核相关材料,向相关人员说明融资融券特定的财产信托关系,并讲解客户信用账户与普通账户之间的区别,必要时可向相关人员提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制度文件。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填写相关申请传真到信用交易部,申请提前终止合同。 1、客户(客户为自然人)死亡、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机构客户(客户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以下原因被终止: 1)依法被撤销; 2)解散; 3)依法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 (二)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取消相关客户信用账户操作权限,包括证券交易、资金、证券划转等。 (三)信用交易部客户信用管理岗应在融资融券集中交易平台中做提前终止合同处理。如果客户未能全额归还所负债务,信用交易部客户信用管理岗应在申请第二个交易日通知信用交易部信用交易监控岗启动强制平仓流程,直至客户足额清偿债务。待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后,信用交易部客户信用管理岗应通知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该账户的处理结果。 如果相关客户信用账户全部资产总额小于对公司的债务总额,则要求相关权益人以其继受财产为限,偿还对公司的债务。 (四)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根据处理结果通知,填写《担保物转出单》,经柜面主管复核后,通过融资融券集中交易平台中的“担保物转回”菜单将剩余证券资产转移至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将剩余资金划转到该客户的普通资金账户。 (五)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确认已将剩余证券资产转移至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将剩余资金划转到该客户的普通资金账户后,就相关客户的普通账户资产,凭相关权益人提供的《公证书》或《判决书》等文件办理非交易过户。 (六)对于发生自然人继承、机构客户终止的,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应确认客户已了结融资融券债务、信用证券账户没有股份余额且信用资金账户没有资金余额后,注销相关客户的信用账户,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报备相关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注销情况。 第七章 协助司法执行 第三十条 协助司法执行的流程。 (一)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账户记载的资产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应对司法机关提供的文书等资料进行必要的审核,并向相关人员说明融资融券特定的财产信托关系,讲解客户信用账户与普通账户之间的区别,必要时可向相关人员提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等制度文件。初步审核后,交营业部合规专员审核。 (二)审核通过后,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查询客户信用账户和所负债务情况,并填写相关申请传真至信用交易部申请提前终止合同。 (三)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取消相关客户信用账户操作权限,包括证券交易、资金、证券划转等。 (四)信用交易部客户信用管理岗应在融资融券集中交易平台中做提前终止合同处理。如果客户信用账户未能全额归还所负债务,则信用交易部客户信用管理岗应在有权机关要求协助执行的当天,通知信用交易部信用交易监控岗启动强制平仓流程,直至客户足额清偿债务。在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后,信用交易部客户信用管理岗应通知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该账户的处理结果。 如果相关客户信用账户全部资产总额小于对公司的债务总额,由公司信用交易部配合法律合规部组织债务追讨工作。 (五)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根据处理结果通知,填写《担保物转出单》,经柜面主管复核后,通过融资融券集中交易平台中的“担保物转回”菜单将剩余证券资产转移至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将剩余资金划转到该客户的普通资金账户。 (六)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确认客户已了结融资融券债务、信用证券账户没有股份余额且信用资金账户没有资金余额后,注销相关客户的信用账户,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报备相关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注销情况。 (七)根据事先约定与相关客户解除融资融券业务相关合同。 (八)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确认已将剩余证券资产转移至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将剩余资金划转到该客户的普通资金账户后,就相关客户的普通账户资产,凭司法机关提供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等文件,按照公司相关业 务操作流程协助司法执行。 (九)在协助司法执行当日将协助司法执行的相关数据发送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信用交易部、清算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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