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补偿
篇一:死亡补偿协议
死亡补偿协议
甲方: 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性别: ~名族: 。
身份证号码:
李俊辉~于2012年3月4日夜晚在宝塔石化能源公司动力站建筑工地三标段职工宿舍休息~3月5日凌晨经工友发现此人呼吸微弱~送至医院抢救无效~属突发疾病正常死亡。,当日已在派出所备案为证,
李俊辉于年月 日出生
家庭住址: 。
为妥善处理李俊辉死亡的善后事宜~甲乙双方就补偿问
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双方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在此协议签订之前~甲方已承担乙方家属到此的接待费用、死亡者停尸费及穿戴费用~共计元。
二、甲方愿一次性补偿给乙方丧葬费~元人民币。
三、乙方保证于2012年3月日前将李俊辉遗体运回老家安葬。
四、甲方履行补偿付款后~乙方就此事保证不以任何形
式、任何理由就李俊辉死亡一事再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
五、甲方履行补偿付款后~此事的处理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及形式向甲方主张权利~以后因此事衍生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意思真实表示~且公平、合理。
七、本协议甲乙双方已
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本协议所涉及结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九、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与当地执法机关备案~经双方协议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章,乙方: ,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篇二:死亡赔偿协议书 定稿
协
甲方: 议 书
乙方:系翟彦兵之父亲~身份证号码: 系翟彦兵之母亲~身份证号码: 系翟彦兵之妻子~身份证号码: 系翟彦兵之
子~
身份证号码: 法定监护人~系
翟彦兵在郭连成,系翟彦兵的舅舅,带领下未经允许擅自进入甲方工地~于2011年7月19日突发疾病~经 xx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依据《民法通则》、《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现甲方本着人道主义、和谐社会的原则~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一次性支付乙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300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于2011年8月1日全部付清(已过付)。
二、甲方已支付乙方因抢救翟彦兵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家人食宿费等费 用共计4700.00元(肆仟柒佰元整)。
三、乙方及其他亲属不得再就翟彦兵意外死亡事宜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赔偿要求,不得向任何其他部门、机关透露、投诉本事件或提任何异议,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甲方及事故发生地点相关单位声誉的行为。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则构成违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后果。
四、甲方支付相关款项后~乙方自行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由乙方自
行处理~与甲方无关。
五、乙方四人保证并确认其为死者翟彦兵的全部近亲属。
乙方清楚了解自己在本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已就协议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他问题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六、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乙方认可甲方对此事件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七、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内容~则构成违约~需退还甲方人民币
2、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诉讼~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用、交通、通讯、误工,按200元/天,、公证、律师费。
八、争议解决
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约定由XXXX法院依法审理。
九、上述协议系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骗、胁迫行为。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乙方:
翟彦兵之父,签字、指印,
翟彦兵之母,签字、指印,
翟彦兵之妻及孩子,签字、指印,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收 到 条
今收到SS、SS过付的翟彦兵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
养人
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现金,等费用共计元,大写:叁拾万元整,。
收款人:翟彦兵之父,签字、指印,
翟彦兵之母,签字、指印,
翟彦兵之妻及孩子,签字、指印,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备注:1、收款人必须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后方可过付赔偿款,
2、收款人必须提供死者户口注销证明文件、火花证明文件后方可过付
赔偿款,
篇三:非因工死亡补偿协议书
非因工死亡补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系死者 的法定继承人。
年 月日~ 因 死亡~现双方就 死亡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
》,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遵守执行。
第一、乙方保证其是 所有法定继承人的代理人~并已经取得口头及书面授权~其与甲方签订的本协议对所有法定继承人均产生法律效力。
第二、双方确认 是非因工死亡,
第三、乙方自愿放弃就甲方同死者 发生及终止劳动关系及因死者 非因工死亡事宜所引发的仲裁、诉讼的权利。 第四、死亡后火化等事务及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及处理。
第五、甲方依法、按双方友好协商决定~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非因工死亡补偿等各项费用,人民币 元整作为补偿。
第五、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签名并捺指模: 代表人签名:
年月 日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