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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收益

2017-12-20 16页 doc 31KB 1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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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收益留存收益 留存收益 retained earnings 留存收益概述 留存收益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创 造的,但由于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或由于法定的原因等,没有分配给所有者而留存在公司的 盈利。留存收益是指企业从历年实现的利润中提取或留存于企业的内部积累,它来源于企业 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实现的净利润,包括企业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个部分,其中盈余公 积是有特定用途的累积盈余,未分配利润是没有指定用途的累积盈余。 留存收益的内容 利润分配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投资者的决议,对企业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所进行的 分配。可供分配的利润...
留存收益
留存收益 留存收益 retained earnings 留存收益概述 留存收益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创 造的,但由于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或由于法定的原因等,没有分配给所有者而留存在公司的 盈利。留存收益是指企业从历年实现的利润中提取或留存于企业的内部积累,它来源于企业 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实现的净利润,包括企业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个部分,其中盈余公 积是有特定用途的累积盈余,未分配利润是没有指定用途的累积盈余。 留存收益的内容 利润分配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投资者的决议,对企业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所进行的 分配。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提取法定公益金。 可供分配的利润减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等后,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1)提取任意盈余公积;。(2)应付普通股股利。如有应付优先股股利,应在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前分配。 盈余公积 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 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等。法定盈余公积按照净利润(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10%提取(非公司制企业也可按照超过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主要是公司制企业按照股东会的决议提取,其他企业也可根据需要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除计提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外,公司制企业还应按照净利润(减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5%至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非公司制企业可以按照不超过法定公积金的比例 提取法定公益金。 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或股本),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上也可用 于以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 未分配利润 是指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经过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后留存在企业的、历年结存的利润。是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 留存收益的核算 企业应设置“盈余公积”科目,核算盈余公积的提取和使用等增减变动情况,并在“盈余公积” 科目下设置“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三个明细科目,分别核算 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项盈余公积及其使用情况。 企业未分配利润应通过“利润分配”科目进行核算。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全年实现的净 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并将“利润分配”科目 下的其他有关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未分配利润”明细 科目的贷方余额,就是累积未分配的利润数额。如出现借方余额,则表示累积未弥补的亏损 数额。对于未弥补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前利润进行弥补,但弥补期限不得超过5五年。 国际留存收益会计模式比较及启示 一、欧洲大陆留存收益会计模式 在欧洲大陆,许多国家为了约束公司过量分配,往往从法律上要求公司必须留有一定积 累,以利公司持续经营,维护债权人利益。欧洲大陆国家对留存收益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商 法》和《公司法》中。通常预先提留“盈余公积”,即按法律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留存收益作 为盈余公积。 (一)德国模式 在德国,公司资产负债表的权益项目下列有盈余公积,盈余公积下面又列有四个子项: 法定盈余公积(Legal reserve)、对自己股票的盈余公积(Reserve for own shares)、规章性的盈余公积(Statutory reserves)、其他盈余公积(Other revenue reserves)。 法定盈余公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这个做法与我国是类似的,所不同的在于计提 比例不一样。根据德国《股份法》第15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将年度盈余减除上个年度 的亏损结转后的5%划入法定盈余公积(Legal reserve),其数额最高可达资本金的10%或者达到章程上规定的更高比例为止。上述规定表明:公司每年把当年利润弥补上年亏损后,将 余额的5%作为法定盈余公积,并且还规定了计提上限10%.一般来说,当资本公积与法定公积之和不超过股本比例的10%时,可用法定公积弥补本年度亏损或以前年度亏损;当资本公积 与法定公积之和超过股本的10%时,除了弥补亏损外还可以转增资本。 对自己股票的盈余公积,其数额为“自己股票”(相当于国际惯例中的“库藏股票”)的 市值,主要是用于当自己股票再出售、再发行、注销时,或当自己股票价值按一个较少价值 调整时,减少或注销该盈余公积。规章性盈余公积,主要是根据公司的规定自主计提的盈余 公积,或根据法规计提法定盈余公积与资本公积之和超过10%的部分。由于有这样两种来源,所以它可以由公司按其规章使用或按法定盈余公积规定的用途使用。其他盈余公积类似于我 国的任意盈余公积,由公司自主决定计提比例,主要是为了稳定股利的分配,确保小股东在 公司盈利时能分得一定的股利。 ( 二)法国模式 法国对留存收益的规定同德国相似。根据《1966年7月24日第66-537号关于商事公司的法律》第3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制公司,应从当年会计年度利润中,减去过去 的亏损数额之后,提取至少1/20的款额用于设立准备基金,称为法定准备金。在准备金数额 达到公司资本1/10时,上述款项的提取不再具有强制性。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德法两国对 计提法定盈余公积的规定实质是相同的,甚至连计提比例也相同。 法国在资产负债表中将盈余公积列示为:法定盈余公积、由条例或规则规定的盈余公积 (Reserves required by articles or Reserves required by regulatlons)、其他(任意)盈余公积。与德国相比,法国的盈余公积少了“对自己股票的盈余公积”这一项。同时,法 国附注中还要求对盈余公积进行更详细地披露。 二、英美留存收益会计模式 在英美会计模式中,公司的利润分配由公司自行决定。对留存收益,法律上没有强制要 求公司按一定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这是与欧洲大陆模式最大的一个差别。公司对于因特 定目的而需要保存的留存收益,只能是暂时的,在特定目的达到或不再需要时,应转回供利 润分配之用。而在欧洲大陆模式中,公司每年按法定比例固定提留的盈余公积,则是永久性 的,不能转入未分配利润。 (一)英国模式 根据英国《公司法》第117条规定:董事会在提出任何股息前,可从公司盈余中提取他 们认为适当的数目作为一项或多项储备金,董事会可以自由决定把储备金使用于最适宜使用 盈余的任何地方,在使用期间董事会可根据同样的自由决定权,或是把它用在公司的业务上, 或是用于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投资(除公司的股份外)上。董事会也可为谨慎起见,将他们认 为不宜分派的任何盈余结转下届而不提作储备金。上述规定表明:公司对于因特定目的而需 要保存一部分留存收益时,决定权在公司董事会,并且认为有必要时才提。 由于英国对盈余公积的计提不作法定要求,因此英国的财务报告中不存在“法定盈余公 积”项目。但对于根据董事会决定提留的储备则要求披露。在英国资产负债表中,要求披露 “对自己股票的储备”(Reserve for own shares)、“公司条例(或章程)所规定的储备” (Reserves provided for by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等内容,并列于“资本和储备”(Capital and reserves)栏下的第四部分“其他储备”(Other reserves)中。如果公司当年根据董事会的决议不提取这些储备,则不用披露,灵活性很大。 (二)美国模式 同英国做法类似,美国也没有要求公司计提法定盈余公积,留存收益的分配由公司自己 决定。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留存收益分为“已分拨的留存收益(Appropriated rerained earnings)”和“未分拨的留存收益(Unappropriated retained earnings)”。 在美国,股份公司在进行留存收益的分配时,如果不用于支付股利而被指定为其他用途, 并从当年税后利润中扣除,称为留存收益的分拨(Appropriations of retained earnings), 或称为限制用途(或指定用途)的留存收益(Restrictions of retained earnings)。这个 “其他用途”包括:用于公司股票回购(同德英两国“对自己股票的盈余公积”)用于公司扩 张的内部融资以及公司章程的限制等。公司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用于指定用途 之后,剩下的才是可分配给股东的留存收益,即未分拨的留存收益。在《特拉华州普通公司 法》(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第171条“特殊用途储备金”中规定:董事可从该公司资金中划拨出一部分,作为一项或多项储备金,用于任何适当目的下的股息支付,且 可对一项或多项储备金子以撤销。 美国的财务报告中有一张专门报表用来反映留存收益,即留存收益表(The statement of retained earnings)。这张表中涉及了留存收益的期初、期末数及股利分配情况,但对留存 收益的分拨情况没有披露。公司往往在资产负债表中对留存收益的分拨进行说明,一般是在 “留存收益”项目后面加括号注明分拨的金额及用途。另外,在财务报告附注中也对分拨情 况予以反映。 三、两种会计模式的比较及启示 ( 一)两种会计模式的比较 在利润分配中预先提留盈余公积的,是欧洲大陆国家会计实务中通常的做法,而且 在世界范围内还有重大的影响,像发达国家中的意大利、日本,发展中国家中的墨西哥、中 国等都有类似的做法。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要求公司定期计提固定比例的法定盈余 公积,其目的在于促使公司稳健经营和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另一角度看,这也是大陆 法系国家重视政府在经济运行中的宏观调控职能的一种表现。 在英美法系国家,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充分重视“市场”这一“看不见的手”对经济的 调控作用,因此政府极少干预公司的具体事务。从这一点来看,我们就不难理解英美两国留 存收益的分配由公司自行决定的做法了。由于法律上没有作强制性的要求,因此公司对留存 收益的分拨,只能是暂时的而不是永久性的。在特定目的达到或不再需要时,立即从已分拨 的留存收益转回至未分拨的留存收益,用于向股东派发股利。这种做法主要是为了维护公众 投资者的利益,使投资者能及时得到回报。 另外,由于各国对留存收益的具体规定不同,导致各国对其披露要求也不一样。总的来 说,德法两国在法律上有明确计提盈余公积的规定,财务报告中均有固定的披露,而且均须 披露法定盈余公积。英美两国将留存收益的分配权交给了公司董事会,因此留存收益分配的 披露视公司情况而定,但若有分配则必须披露。英美两国不要求计提法定盈余公积,自然也 就不用披露。 (二)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的留存收益制度借鉴了发达国家的做法:在法定盈余公积的规定和披露上同德法等 欧洲大陆国家类似,但在具体操作上仍有差别。在当今国际会计协调化的背景下,我国留存 收益制度仍有值得改进的地方。 1.适当调低法定盈余公积的计提比例和上限。德法两国的计提比例均为5%,且有上限为 10%;我国计提比例为10%,上限为50%,无论是计提比例还是上限均高于德法两国。可见我国的会计政策倾向于保护国家(大股东)利益。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 的中小投资者投身于资本市场。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的法定盈余公积制度也应作适当修改。 笔者认为应适当调低法定盈余公积的计提比例和上限,将更多的利润分配给广大投资者(中 小股东),使他们的投资能够得到充分回报,这样才能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2.特定公司应不受法定盈余公积的限制。从法律上看,强制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就是强 制公司增加自有资本,减少股利分配,扩大经营规模。但并不是所有公司都适合的。对特定 的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希望资本退出的公司,它们不是要增资,而是要减资。例如,对于 一个处于夕阳产业的公司,如果逐步缩小公司规模,逐步退出资本更符合股东利益,那么强 制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也就是要求公司增资,这样就会损害股东利益。我国《公司法》采取 一刀切的做法,并没有考虑到这些公司的特殊要求,缩小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因此建议《公 司法》考虑这些公司的特殊需求,对专门的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应作专门的规定,使其不受 法定盈余公积的限制。 3.法定公益金不再法定。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按税后净利的5%-10%提取法定公益 金,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支出。这与我国的社会福利体制有很大关系,目的在于保障职 工的集体福利。问题在于:法定公益金性质上属于所有者权益,但又必须用于职工利益,两 者似乎是矛盾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职工的社会保障由政府承担, 而不应由公司所有者负责,公司对职工福利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工资报酬中。例如,职工住房 货币化,即职工工资中已开始包含职工住房所需的资金。因此,可以考虑取消强制提取法定 公益金的规定,不再强制从税后利润中按一定比例计提,而由企业自主决定。当然,并不是 说企业不能为职工提供更多的福利,公司只要愿意,只要有能力,完全可以建幼儿园、福利 房等。只是法律无需强制规定。 欧洲大陆模式和英美模式是当今两种主要的会计模式,各有千秋,没有绝对的好坏之分。 不同的国家应根据各自的政治经济背景分别采取合适的做法。我国的留存收益制度应根据经 济发展情况,与时俱进,取长补短,以尽快提高我国的会计水平,在国际会计协调中发挥更 大的作用。 留存收益与剩余收益的区别 一、留存收益与剩余收益产生背景的区别 留存收益是一个历史概念,是指企业从历年实现的净利润中提取或形成的留存于企业内 部的积累。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依据公司章程等对税后利润进行 分配时,一方面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提取盈余公积,将当年实现的利润留存于企业,形成内 部积累,成为留存收益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股利,分配利润或股利后 的剩余部分,则作为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这部分同样成为企业留存收益的 组成部分。 剩余收益(又称经济利润)是指某期间的会计利润与该期间的资本成本之差,是企业创 造的高于市场平均回报的收益。剩余收益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衡量投入资本所产生的利 润超过资本成本的剩余情况,公式如下:剩余收益=会计利润-资本成本=投资资本×(投 资资本回报率—资本成本率)。公式清楚地表明,剩余收益是会计利润超过投资资本机会成本 的溢价。剩余收益虽与会计利润有联系,但也有区别,它要对企业的全部资本(包含股本和 负债)均明确计算资本成本,并考虑资本的机会成本。 从两者的含义可以看出,留存收益是在会计学价值分配理论体系下对企业经营成果的一 种分配,一种资金占有状态;而剩余收益是在经济学价值创造理论体系下反映企业的一种净 剩余,一种未来现金的净流量。由此可知,留存收益包含的是一种积累价值,是过去时;而 剩余收益体现的是一种再造价值,是将来时。 二、留存收益与剩余收益构成内容的区别 我国企业的留存收益具体表现为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部分。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 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盈余公积根据用途可以分为法定公益金和一般盈余公积两 类(一般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盈余公积按其提取可分为三种: 一是法定盈余公积,按净利润的10%提取,但此项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 提取;二是任意盈余公积(主要是公司制的企业),按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三是法定公益金, 按净利润的5% ~ 10%提取。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主要用来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或股本)。 由于剩余收益是从净剩余的会计角度来看未来现金流的现值,因此如何将剩余收益分解 到更基本的层面,使人们根据可以获得的企业会计数据进行预测,就成为了解其构成内容的 关键。例如投资者可能无法知道今后5年的剩余收益,但今后5年的销售增长率、公司平均 的销售毛利率、资产周转率、公司惯用的财务杠杆等比率是完全可以比较可靠地获得的。能 否运用这些比剩余收益更低层次但更基本的比率对剩余收益做出准确的预测,是值得我们进 行研究的问题,在目前我们还不能界定剩余收益的内容。 三、对留存收益与剩余收益应用和评价的区别 (一)留存收益在企业增长中所起的作用 内部积累是公司最重要的资本来源,其次是负债。而占内部积累绝对比例的留存收益, 因为无需支付任何成本,也不需与投资者签订某种,又不会受到证券市场的影响和其他 限制,从而越来越受到企业代理人的偏爱。 而我国企业积累率偏低,留存收益不足以满足企业发展需要,长期的资金短缺导致企业 对资金过度渴求。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很不成熟,发行债券受到债券管理条例与《公 司法》的严格限制。而发行股票却不一样,由于股利分配政策不规范,上市公司可以不发放 股利或降低股利支付率,这实际上造成发行股票的成本远远低于债务资本成本;并且我国上 市公司一旦垮了,会有许多手段去补救,这就造成上市公司不怕发行新股的失败而影响其再 融资渠道,所以,我国企业倾向于发行新股来筹集权益资金以满足企业增长需求。股本扩张 虽然可以为企业增长提供资金保证,但股本资金的增加并不一定会提高企业增长率。企业只 有提高自身盈利能力,增加自身积累,不断创造价值才是企业增长的原动力。 (二)剩余收益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作用 剩余收益对企业业绩评价的完善。 剩余收益引进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用以确定企业的资本成本并各部门的风险特征。 一个企业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KW,可以通过以下公式得出:KW=DM×(1-T)×K D/(DM+EM)+EM×KE/(DM+EM)。其中,DM=公司负债总额的市场价值; EM=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市场价值;KD=负债的税前成本;T=公司的边际税率;KE= 所有者权益的成本。 剩余收益是对传统会计利润的一种修正,以指导公司准确得出真正的经济收益。这种修 正有助于解决以下问题:首先是消除会计的稳健主义;其次是消除或减少管理当局进行盈余 管理的机会;再次是使业绩计量免受过去会计计量误差的影响。人们把经过上述修正调整后 的剩余收益结果称之为经济增加值(EVA),其公式为:EAV=NOPAT-KW×NA。 其中,KW是企业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NA是公司资产期初的经济价值;NOPAT是以 报告期营业净利润为基础,经过下述调整得到的:?加上坏账准备的增加;?加上后进先出 计价方法下存货的增加;?加上商誉的摊销;?加上净资本化研究开发费用的增加;?加上 其他营业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和减去营业税。 运用EAV指标衡量企业业绩和投资者价值是否增加的基本思路是:公司的投资者可以 自由地将他们投资于公司的资本变现,并将其投资于其他资产。因此,投资者从公司至少应 获得其投资的机会成本。这意味着,从经营利润中扣除按权益的经济价值计算的资本的机会 成本后,才是股东从经营活动中得到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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