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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气苏打水饮料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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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气苏打水饮料标准无气苏打水饮料标准 Q/JSWL0001S—2010 前 言 无汽苏打水饮料是我公司开发生产的新产品,目前尚无可直接引用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为指导企业生产并提供交货验收和监督检查的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理化指标参照GB 2759.2-2003《碳酸饮料卫生标准》,并根据产品特性和检验结果制定。 本标准的微生物指标执行 GB 2759.2-2003《碳酸饮料卫生标准》。 本标准的编写贯彻实施了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由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
无气苏打水饮料标准
无气苏打水饮料 Q/JSWL0001S—2010 前 言 无汽苏打水饮料是我公司开发生产的新产品,目前尚无可直接引用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为指导企业生产并提供交货验收和监督检查的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理化指标参照GB 2759.2-2003《碳酸饮料卫生标准》,并根据产品特性和检验结果制定。 本标准的微生物指标执行 GB 2759.2-2003《碳酸饮料卫生标准》。 本标准的编写贯彻实施了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相关。 本标准由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伟楼 涂志雄 栗彬。 本标准2010年9月首次发布。 I Q/JSWL0001S—2010 无汽苏打水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汽苏打水饮料的要求、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生活饮用水为主要原料,辅以食用碳酸氢钠、安赛蜜、食用香精等,经调配、杀菌、灌装而成的无汽苏打水饮料。 2 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7-2007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 GB 2760-2007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2-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11-2003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3-2003 食品中铜的测定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4-20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 GB 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2003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QB 2357-1998 聚酯(PET)无汽饮料瓶 QB 2393-1998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 QB/T 1505-2007 食用香精 JJF 1070-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2006的要求。 1 Q/JSWL0001S—2010 3.1.2 食用碳酸氢钠 应符合GB 1887-2007的要求。 3.1.3 乙酰磺胺酸钾 应符合QB 2393-1998的要求。 3.1.4 食用香精 应符合QB/T1505-2007的要求。 3.2 感官指标(见表1)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滋味与汽味 具有微甜味,无异味 组 织 形 态 均一透明液体 杂 质 不得检出 3.3 理化指标(见表2)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PH值 7.0,8.0 铅(Pb)/(mg/L) ? 0.3 总砷(以As计)/(mg/L) ? 0.2 铜(Cu)/(mg/L ) ? 5 3.4 微生物指标(见表3)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ml) ? 100 大肠菌群(MPN/100ml) ? 6 霉菌/(cfu/ml) ? 10 酵母/(cfu/ml) ? 1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不得检出 球菌) 3.5 净含量允差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4.1.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1.2 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2007的规定。 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2003《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 目测、口尝、鼻嗅。 2 Q/JSWL0001S—2010 6.2 PH值的测定 按GB/T 5750.4-2006的规定执行。 6.3 铅的测定 按GB 5009.11-2010的规定执行。 6.4 总砷的测定 按GB/T 5009.12-2003的规定执行。 6.5 铜的测定 按GB/T 5009.13-2003的规定执行。 6.6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2010 的规定执行。 6.7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2003的规定执行。 6.8 霉菌、酵母 按GB 4789.15-2010的规定执行。 6.9 致病菌 按GB 4789.4-2010、GB/T 4789.5-2003、GB 4789.10-2010的规定执行。 6.10 净含量的测定 按JJF 1070-2005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无汽苏打水饮料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产品合格证。 7.1 检验分类 无汽苏打水饮料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PH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7.1.2 型式检验 7.1.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 新产品定型鉴定时; —— 原料、工艺、配方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 定期每半年进行一次; ——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要求进行型式检验时。 7.1.2.2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3章除3.1外全部内容。 7.2 组批与抽样 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产量生产的同一品种为一批,按1‰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不少于2L,样品分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 7.3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复检一次,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3 Q/JSWL0001S—2010 8 标志 标签 包装 运输 贮存 8.1 标志 标签 8.1.1 标志 无汽苏打水饮料的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2008的规定。 8.1.2 标签 无汽苏打水饮料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2004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标明以下内容: —— 食品名称; —— 配料清单; —— 净含量; —— 规格; ——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 生产日期、保质期; —— 产品标准号; —— 产地; —— 贮存条件。 8.2 包装 无汽苏打水饮料采用塑料瓶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QB 2357-1998的规定。 8.3 运输 无汽苏打水饮料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干燥,有防尘防雨设施,搬运时轻拿轻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 8.4 贮存 无汽苏打水饮料常温贮存。库房和设施应清洁卫生,阴凉干燥,通风良好;成品应离地隔墙,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 9 保质期 常温下保质期为12个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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