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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农村原民办教师获补助 按月发放老有所养[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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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农村原民办教师获补助 按月发放老有所养[优化]秦皇岛农村原民办教师获补助 按月发放老有所养[优化] 秦皇岛农村原民办教师获补助 按月发放老有所养 2011年11月02日 09:58:10 来源: 中国教育报 【字号 大小】【收藏】【打印】【关闭】 记者日前获悉,河北省秦皇岛市自今年12月起将为年满60周岁的农村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助,实现农村民办教师老有所养。 据了解,秦皇岛市政府专门印发了《关于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养老补助的实施方案》,凡该市年满60周岁、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
秦皇岛农村原民办教师获补助 按月发放老有所养[优化]
秦皇岛农村原民办教师获补助 按月发放老有所养[优化] 秦皇岛农村原民办教师获补助 按月发放老有所养 2011年11月02日 09:58:10 来源: 中国教育报 【字号 大小】【收藏】【打印】【关闭】 记者日前获悉,河北省秦皇岛市自今年12月起将为年满60周岁的农村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助,实现农村民办教师老有所养。 据了解,秦皇岛市政府专门印发了《关于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养老补助的实施方案》,凡该市年满60周岁、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目前仍是农村户籍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助。 秦皇岛市为农村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助的执行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工龄补助按每个工龄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补助金由所在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记者 周红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的通知 (国办发,,,,,,,,号 一九九七年九月七日) 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广大民办教师为发展我国农村教 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提出了“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 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教育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保“两基”、促“两全”的重大举措。为保证这一目标的顺利实现,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实行地方责任制,各有关总产部门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家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订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具体实施计划。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当地的具体实施计划于,,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国家教委、人事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二、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工作要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实施“关、转、招、辞、退”的方针,分区规划,分步实施,逐年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力争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盼?期间全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工作的分年度目标是:,,,,年民办教师占全国中小学教师的比例要从,,,,年的,,,减少到,,,,,,,,年比例减少到,,,,,,,年比例减少到,,,,,,,年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三、坚决关住新增民办教师的口子,任何地区、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民办教师。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民办教师任用证”,并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省级人民政府原规定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的截止时间不得改变。 四、要有计划地将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盼?期间,国家每年安排,,万人左右专项指标,至,,,,年,年共计,,万人。国家专项指标于每年年初下达,当年有效。各地在逐年落实国家专项指标的同时,根据需要与可能,在不突破国家下达给本地区当年度????计划和增人计划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安排一部分配套指标用于该项工作。要坚决考核、考试相结合。考核要以思想品德、工作能力、教学水平和对农村教育事业的贡献为主;考试要以相关学科为主,要根据当地和民办教师的实际情况,对长期从事民办教师工作,在边远地区、贫困地区任教多年,担任学校教学领导工作,以及教学成绩突出等的民办教师制定一定的免试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分年度计划,并于每,,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报送人事部、国家计委和国家教委。 五、进一步扩大师范学校定向招收民办教师的数量,全国中等师范学校每年定向招收民办教师 的数量要达到中师招生总数的,,,以上,有条件的地区要争取达到,,,以上。全国平均每年定向招收民办教师,,,,万人,,年合计约,,万人。 六、要坚决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辞退不合格的民办教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对辞退人员,地方政府要根据教龄等情况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贴。 七、各地要按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教人,,,,,,,,号文件精神,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改进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办法,使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的生活得到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对离岗退养的民办教师可参照公办教师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教师法》中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规定。进一步贯彻教人,,,,,,,,号文件精神,在调整公办教师工资时,相应增加民办教师工资。民办教师较多的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可实行以县为单位的民办教师国家补助费总额包干制,减少民办教师不减补助费,节余部分专项用于提高在职民办教师工资待遇。农村教育费附加应首先保证支付民办教师统筹工资。 九、为确保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安心本职工作,各地要加强管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使他们稳定在急需的教学工作岗位上,为农村教育事业继续做出贡献。 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下,教育、人事、计划、财政、公安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做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把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共同研究,认真安排,坚决杜绝这项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的实现,推动我国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 保定市关于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 教龄 补助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37号)精神,积极改善民生,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经研究,为我市不在岗的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发放范围 凡现为保定市户籍、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 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 二、执行标准 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教龄补助的方法发放养老补助。基础养老金标准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教龄补助标准为每个教龄每月20元,任教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教龄补贴标准。 三、执行时间 教龄补助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基础养老金发放时间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四、实施步骤 我市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工作分6个阶段实施: 2012年6月20日-2012年7月20日:各县(市、区)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做好政策宣传和解答。 2012年7月21日-2012年8月31日:申请人准备相关佐证材料,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乡镇登记造册、报县备案。 2012年9月1日-2012年10月31日:县(市、区)和乡镇完成60岁以上人员的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并公示完毕。 2012年11月1日-2012年11月10日:市完成60岁以上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的审批工作并报省审批。 2012年11月11日-2012年12月31日:按照省审批的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的认定结果完成首批人员的补助发放工作。 2013年上半年:全部完成60岁以下人员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教龄补助发放工作进入常态。 五、认证依据 坚持以县(市、区)为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教龄认证原则。 有下列条件之一,可作为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的依据。 1、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保存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花名册等相关资料。 2、县(市、区)和乡镇财政部门保存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补贴发放表或工资发放表。 3、县(市、区)档案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其原民办、代课教师工作经历等资料。 4、原任教学校及其主管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代课教师的有效信息资料,如工资或补贴津贴表、分工表、考勤考核表、教育教学有关的荣誉证书等。 5、个人提供的并经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核实的能证明其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任教年限的有效原始材料,如民办教师证(代课证)、聘书、照片、备课笔记、及上款所表述的原始资料等。 对于经多方查找确实没有物证,或物证不充分的,采取组织查证的方式进行认定。查证对象应在3人以上,应为在所需要证明年份与当事人直接接触、现仍为本县公职人员的领导、同事、学生等(不含亲属)。 六、人员身份和教龄的认定程序: (一)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填写《河北省农村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表》(附表1),报县(市、区)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县(市、区)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四)审核结果在乡、村、校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 (五)填写《河北省农村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附表2)、《河北省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发放情况汇总表》(附表3)报市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六)县(市、区)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批准的名单发放教龄补助。 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致使户口迁移到外县(市、区)的符合条件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工作县(市、区)负责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 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各县(市、区)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人员身份和教龄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七、发放办法 符合条件人员的教龄补助由所在县(市、区)农村或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未设立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指定相应机构按月代发。 八、资金来源 发放教龄补助所需资金,省财政直管县按照省、县5:5的比例分担;非财政直管县及市辖区按照省、设区市、县(区、开发区)2.5:2.5:5的比例分担。 九、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保定市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和乡(镇)也要成立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的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员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认定结果,负责教龄补助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和保障工作。信访、政法、公安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确保教龄补助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搞好政策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开展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工作的重要意义,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 心。各县(市、区)要认真借鉴秦皇岛市开展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妥善解决好本地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严格工作纪律。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因此,在对人员身份和教龄认定时,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规范中小学校用人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中小学校用人举报和督查机制。今后,任何学校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聘用新的代课人员。发现使用的,要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及校长的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 附表1、河北省农村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表 附表2、河北省农村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审批表 附表3、河北省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发放情况汇总表 保定市教育局 保定市财政局 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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