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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协议的效力

2017-12-04 4页 doc 15KB 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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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协议的效力关于仲裁协议的效力 摘要: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是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案件的前提,也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的重要条件,所以仲裁协议是否生效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讲述了仲裁协议的概念内容以及其效力的表现,同时对我国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效力 仲裁法 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是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案件的前提,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是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现,也是《仲裁法》的立法目的的体现。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及其内容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表达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者...
关于仲裁协议的效力
关于仲裁的效力 摘要: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是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案件的前提,也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的重要条件,所以仲裁协议是否生效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讲述了仲裁协议的概念内容以及其效力的表现,同时对我国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效力 仲裁法 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是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案件的前提,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是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现,也是《仲裁法》的立法目的的体现。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及其内容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表达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者在未来有可能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协议。《仲裁法》中规定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仲裁协议的意思表示,仲裁协议的事项以及选定仲裁的机构。 二、仲裁协议的效力表现 (一)授予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仲裁管辖权 我国的《仲裁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授予仲裁机构以及仲裁员的仲裁管辖权的重要条件,也是我国仲裁和诉讼的一个重大的区别。 (二)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 我国的仲裁制度的原则是仲裁或者诉讼只能选择则其一,如果有有效的仲裁协议就可以直接排除法院对其的管辖权,即仲裁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予支持。我国的仲裁协议保护的是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享有自由处分的民事权利。国家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争议的管辖权,也是保护公民自由意志的体现。 (三)对仲裁的程序进行指引 仲裁协议的内容不仅仅第包括当事人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种菜的意愿,还会写明仲裁的事项以及仲裁的机构,仲裁机构在对其进行仲裁活动的时候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按照仲裁协议的约定进行,所以说仲裁协议对种菜的程序有着指引的作用。 (四)是请求法院判处仲裁裁决强制力执行的依据 仲裁裁决作出后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旅行决定的,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进行强制执行仲裁裁决,而在强制执行前,法院首先要审核的就是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在1958年的 《纽约公约》和国内的《仲裁法》中都规定了当事人双方订立了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法院承认仲裁裁决效力的重要条件。 三、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几个问题 (一)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仲裁法的司法解释中有关情况的推定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了以往的司法实践,在“解释”规定了六中推定仲裁协议生效的情形。 1、当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的名称不准确的,但是可以确定到具体的仲裁机关的应当认定该仲裁协议有效。 2、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之约定了仲裁的规则,并没有约定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为无效,但是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可以确定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3、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两个或者以上的仲裁机构时,当事人可以就其中一个提起仲裁,如果双方对在哪一个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时,仲裁协议不生效。 4、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由某一地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如果该地只有一个仲裁机构的,则该机构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若有两个或以上的仲裁机构的,由当事人选择其中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不能就对哪一个机构进行仲裁达成协议的,则仲裁协议无效。 5、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时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协议无效,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而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在《仲裁法》规定的时间内提起异议的应当认定仲裁协议有效。 6、合同中约定,在发生争议时适用其他合同或者文件中约定的仲裁条款,若该仲裁条款有效,则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起仲裁。 (二)合同无效时仲裁条款依然生效 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协议是独立存在的,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都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我国的《合同法》也规定了合同的解除无效,都不影响有关争议条款的效力。所以在合同无效时,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三)仲裁协议随债权债务自动转让生效 仲裁协议在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转让后,自动转让与受让人。但是在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或者转让债务的过程中,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并不知道有单独的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仲裁协议无效。 (四)仲裁协议可继受生效 在当事人订立了仲裁协议后进行了合并或者分立,仲裁协议仍对继受人生效;在当时人死 亡后被继承人继承的,仲裁协议对其的继承人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仲裁协议不生效。《仲裁法》的司法解释中对仲裁协议的可继受性的规定是对前一条仲裁协议跟随债权债务自动转让生效的扩展,是为了保持对待同一问题在实体法上和程序法上都能够达到统一。 (五)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提请 大多数国家的仲裁法或者仲裁机构的规则都要求当事人在对仲裁机构依据仲裁协议进行管辖有异议时应当及时的提出,否则可能会造成默认或者弃权的法律后果。我国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的首次开庭审理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在仲裁庭开庭后拒不到庭,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在仲裁机构已经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了决定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何时、何地何种级别的法院提出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而法院又应当在多长的时间内对异议作出回复。我们可以规定对于国内的仲裁机构,一方对仲裁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仲裁机构的,可以申请被告人的所在地的法院对此进行管辖。对于法院的回复时间我们可以借鉴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规定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异议的裁定在7日内作出比较适宜。 参考资料: [1]黄娜:《浅析仲裁协议的效力——兼评<关于适用<中华人名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代法治论坛(会议) [2] 力飞:《关于仲裁协议的若干问题探讨》,中国水运,2010,10(8) [3]李宁:《浅谈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几个问题》,沈阳教育学院学报,200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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