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业产权与技术转让研究会章程(讨论稿) - 天津知识产权
附件3:
天津市工业产权与技术转让研究会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天津市工业产权与技术转让研究会,英文译名Tianjin Association for Industrial Property and Technology Transfer
Studies,缩写TJAIP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天津市内企事业法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者、热心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各界人士及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市性、学术性、公益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知识产权工作者~以科学发展观为引领~开展知识产权学术研究和交流~促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天津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天津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所在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2F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学术活动~研究、交流知识产权理论和经验,组织知识产权法规的研究~为制定天津市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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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二,开展
、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广大群众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三,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
,四,维护发明创造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知识产权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愿和要求,
,五,举荐知识产权工作的优秀人才,
,六,编辑出版知识产权出版物,
,七,开展国内外的民间学术交流,
,八,受委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为做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提供理论依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是指以个人名义参加本会的会员~团体会员是指以团体名义参加本会的会员~单位会员是指以单位名义参加本会的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或者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个人会员~应为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知识产权工作者,获得本科学位以上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四,团体会员~应为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事业~在科技和经济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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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中涉及知识产权事务较多~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
计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 本会与团体会员建立业务联系和相互支持关系。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自愿提交入会申请
,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应同时提交在
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文件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个人入会的~也可由本会理事会依据本会章程讨论通过,
,四,审查合格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获得本会出版物和其它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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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
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研究会给予表彰或向有关部门推荐。
,一,知识产权工作成绩突出~有较大的影响力,
,二,在知识产权研究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积极支持推动研究会工作~做出较大成绩的,
,四,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审理1/5以上会员代表提出的
,
,七,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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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经天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程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理事长 人~副理事长 人~秘书长 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
#,
,十,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专著作者及优秀会员~建议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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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知识产权领域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并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人员,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经天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经天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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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上述理事长职权也可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代为行使~并对理事长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而不能切实履行天津市工业产权与技术转让研究会理事职责的~由该理事原所在单位推荐新的理事予以替换。被推荐的新理事人选~经理事会批准后当选为理事~并上报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和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名誉理事若干名。名誉理事由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知名专家学者、关心支持知识产权研究工作的社会贤达等人事担任~名誉理事由单位推荐~本研究会理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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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主要使用于:
,一,会务活动,
,二,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
,三,本会日常开支。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会计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天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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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同意和天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天津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和天津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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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天津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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