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报本级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说明
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为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我们将四平市农村经济,农村集体资产,
局上报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其道理有四:
一、批准成立的就是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原名叫四平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局,于1997年经市政府批准~四平市编制委员会下文成立的。从批准时起~就定性为“专门负责农村集体资产行政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见四编[1997]20号文件,。而且依据是国务院国发,1995,35号文件~国务院授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指导和监督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十七年来~尽管我局名称发生了变化~职能越增越多~但行政管理性质从来都没有发生丝毫变化,见局沿革文件,。我们必须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尊重事实。
二、完全符合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三个认定条件
,一,我局目前承担的完全是行政职能。和其他地区不同~我地区、各县,市,局都是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因此~承担的职能有三个显著的特点:第一~唯一性。是政府承担本行业行政职能的唯一机构~政府系列任何其他行政部门都再没有机构承担该行业行政职能,第二~直接性。直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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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而不是“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和保障”。第三、纯粹性。我局的职能百分之百是行政职能~除了行政职能~再没有其他任何职能。
,二,承担的行政职能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央有关政策
作为依据
我局目前承担和履行着全市农村六大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职能: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监督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及
管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酬劳监督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指导服务。这六大行政职能分别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92号)、《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酬劳管理办法》,国办发[200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行政职能,而不是部门和地方法规规定的行政职能。
,三,承担的行政职能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规定明确授权。该条是针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而言的~我们是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尽管对我们没有约束~但我们仍然完全符合条件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文件第二条第四款在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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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后~第五款明确规定:“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确保履行好职能”。就是说:从2006年开始~国务院就把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从公益性职能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中退了出来~把承担的三大管理职能列为政府职责~要求农村经营管理系统确保履行好职能。这是国务院明确授权。
三、完全符合我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
的总体要求
我省事业单位分类
的总体要求第五条规定:“兼顾行业体制改革实施分类。要做好与行业体制改革的衔接”。我局属于农村经营管理行业。目前~农村经营管理行业体系十分健全~国家有农经管理总站~省有省农经管理总站~地,市,有农经管理局~县,市,有农经管理局~乡,镇,有农经管理站~都是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从2008年起~从上到下都实行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我局因当时超编~省里没有批准。如果“兼顾行业体制改革实施分类” “做好与行业体制改革的衔接”的话~我们应该先“参公”~然后同农村经营管理行业同步参加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比较顺理成章。如果要直接参加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话~从方向性考虑~我们应上报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因为这与参公单位性质和管理方式一致~也符合“衔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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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全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方向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2014 年一号文件对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进行了全面部署~ 提出了“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奋斗目标~这一目标的内涵外延任务极为复杂~极为繁重~极为艰巨~作为承载机构的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倍感责任重大。为了确保任务完成~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从实际工作任务的行政性质考虑~把我局定性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然后转为政府行政机构是完全符合中央改革精神和发展方向的。
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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