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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哲学论文

2017-09-26 13页 doc 30KB 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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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哲学论文政治哲学论文 “人”与“人造‘人’” ——探讨《利维坦》中个人国家关系 院系:政府管理学院 姓名:陈飞 学号:00932045 “人”与“人造‘人’” 人,偏私、自傲、贪婪、猜疑、虚荣的人,在自然状态下无休止的战争中挣扎着;人,畏死、好逸、理性的人,为了走出自然状态下无休止的战争而努力着。国家,人的激情与理性所造;国家,人的激情与无知所毁;国家,人建立起来保护自己而同时无一例外地保护了他人;国家,人建立起来限制他人而同时无可避免地限制了自己;国家,权力无限以防止大恶;国家,权力无限而难免流弊?????? 国家,...
政治哲学论文
政治哲学论文 “人”与“人造‘人’” ——探讨《利维坦》中个人国家关系 院系:政府管理学院 姓名:陈飞 学号:00932045 “人”与“人造‘人’” 人,偏私、自傲、贪婪、猜疑、虚荣的人,在自然状态下无休止的战争中挣扎着;人,畏死、好逸、理性的人,为了走出自然状态下无休止的战争而努力着。国家,人的激情与理性所造;国家,人的激情与无知所毁;国家,人建立起来保护自己而同时无一例外地保护了他人;国家,人建立起来限制他人而同时无可避免地限制了自己;国家,权力无限以防止大恶;国家,权力无限而难免流弊?????? 国家,力量巨大而高傲不羁的“利维坦”,只是一个人造的类似于人的艺术品。而霍布斯“为了论述这个人造人的本质,我们将考虑:第一、它的制造材料和它的创造者;这两者都是人。第二、它是怎样和用什么‘盟约’组成的;什么是统治者的‘权利’、‘正当的权力’或‘权威’,以及什么是保存它和瓦解它的 ?原因”。换句话说,在探讨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时,我们要研究的问题有:作为国家的制造材料与制造者,人为什么要制造国家,也就是人制造国家的目的是什么,为了满足目的,国家会从人那儿得到什么作为手段,国家与个人之间有没有难以调和的矛盾,人为什么会让国家致弱甚至解体,这些我们都可以在霍布斯的著述中找到答案,但我认为并不是所有给出的答案都是让我信服的,我在文章的最后会讨论我尚存在疑惑的问题。同时我要声明的是,我并不想说洛克或者另外的某某某有什么不同意见等等类似这种跳出霍布斯结构框架的批判,也不会有霍布斯支持君主制令人无法容忍等等这种带有强烈价值判断的评价。我只是觉得在霍布斯的体系中有些论述存在我自己无法理解的内容,这也许是由于我自己读书不深而至的疑惑,当然也有可能是霍布斯体系建构的漏洞。下面我将对这些有关个人与国家关系的问题分条加以论述。 一、国家的建立——人造“人”诞生 1(自然状态下的人 在探讨一种事物为什么做或不做一件事时,我们只需将它不做这件事的利弊与做这件事的利弊加以对比便很有可能得到答案。那么,在探讨人为什么成立国家的问题时,我们首要要讨论的便是在没有国家的时候每个人生活在怎样的状态中。 自然状态,首先是人与人之间平等的状态,“以致有时某人的体力虽然显然比另一人强,或是脑力比另一个人敏捷;但这一切总加在一起,也不会使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大到使这人能要求获得不能像他一样要求的任何利益,因为就体力而论,最弱的人运用密谋或者与其他处在同一种危险下的人联合起来,就能具有足 ?够的力量来杀死最强的人。”能力平等的推论自然而然的便是希望的平等,而不同人对同一难以分享的事物有取得的希望时便自然而然产生冲突;冲突的必然 ? 《利维坦》,霍布斯著,第2页,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 同上,第92页 性让人对旁人充满疑惧,促使每个人先发制人来自我保全;此外,人的自傲与虚荣会使人力图加害于轻视他或他所珍视之物的人。总而言之,竞争、猜疑三种人的天性是造成争斗的主要原因。 ?这是一种战争状态,“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而人与人之间剑拔弩张的紧张使人无法安宁的从事产业,因为缺乏保障的手段,也因为个人产业的富足反而易于引来杀身之祸。在恐惧与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 ?卑污、残忍与短寿”。 既然自然状态是如此恶劣,处于其中的人们当然会想超越自然状态的可能,而超越之道则寓于人的激情与理性中,超越之法则是由此引出的建立国家。 2(人建立国家,超越自然状态 从上一节中我们看到,建立国家的必要性在于自然状态的恶劣,可能性这是在于人的激情和理性。具体来说,“使人们倾向于和平的激情是对死亡的畏惧,对舒适生活所必需的事物的欲望,以及通过自己的勤劳取得这一切的希望。于是 ?理智便提示出可以使人同意的方便易行的和平条件”。 这种和平条件便是自然律,之所以称之为“律”是因为其中包含的是对自然自由的一些限制。为了自我保全(人的最根本目的),理性戒条第一条既是:“每一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时,就应当力求和平;在不能得到和平时,他就可以寻求并利用战争的一切有利条件和助力”。在自然状态下,不存在不公道,人人都受自己理性支配。因而“每个人都对每一种事物都具有权利,甚至对彼此的 ?身体也是这样”。而正是由于每个人都拥有这种无限的自然权利,使人们之间达到和平更加困难,以为又引出第二自然律:“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 ?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 于是,订立契约(即权力的相互转让)实现对每个人自然权利的约束便是实现和平的可能途径了。但问题的难点在于在自然状态下,契约是脆弱的,每个人都有可能对对方是否会履行契约存在合理的怀疑,一旦如此契约便是无效的。契约的约束力不在于订约方的海誓山盟,而在于对违约后自己遭受的惩罚会大于自己违约的收益。为了营造这种对食言的恐惧感,必须有一个强大的强制契约履行的力量。 这种力量的来源不可能是个人的力量,因为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且每个人都对一切事物具有权利因而每个人的力量也是想近的,不可能强大到让违约者畏惧。这种力量的来源只有可能是一个群体全体的力量,只有这样才能对群体内每一个个人有普遍约束力。但是这种力量的行使却不能是由每个个人来执行,因为每个人在意志上往往是不统一的,在一个人是否违约的问题上的不同意见就有将人重新拖回自然状态的危险,所以这种力量只能是由全体的代表者(一个人或一个集体)来行使。每个人将自己的权利托付给自己的代表者,将每个个 ? 《利维坦》,霍布斯著,第94页,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 同上,第95页 ? 同上,第97页 ? 同上,第98页 ? 同上,第98页 体的意志转化为代表者的意志,每个个体的判断服从于代表者的判断,形成统一人格。“这一人格是大家人人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其方式就好像是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与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你自己的权力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 ?”这样,伟大的利维坦诞生,国家建立了。国家中承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 担统一人格的人(代表者)就是主权者,其余的便是授权者也即是臣民。 简单地说,人建立国家的逻辑为:人的天性使人在自然状态下战争不断,在这种恶劣的状态下人的自我保全异常艰难,在人畏死的激情与理性的支配下,人试图超越自然状态寻找和平之法。自然法(以和平为核,其他皆从属于和平)便是人为了实现自我保全的理性的产物,为了和平,根据自然法需要每个人放弃或者转让一部分无限的自然权利,这种转让便是订立契约。而契约在自然状态下,由于缺少对失信的畏惧,契约往往无效。所以便要建立起一个保证契约实行以实现和平的强大权力系统,建立的方式便是群体每个个人订约将自我管理的权利授予一个人或一个集体,使其代表这一群体。这样,国家建立,自然状态下的人便成为国家统治状态下的人。 二、国家的运转——人造“人”与人的互动 1(个人授权而服从国家 我们已经讲到,主权的建立依赖于个人对自我管理权力的放弃,然后将其转让给国家。也就是说,主权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民能够将其收回,而且臣民在很多方面都要受主权的约束。这点我们可以从对按约建立的国家的中得到。 在人们订立服从主权的信约时,便意味着与此相反的旧约失去了约束力,同时因为他们的权利已经转让给了主权者,意味着他们也就不能将此权利再转让给其他人,在主权者没有还与他们权利的时候,他们便不能订立信约服从另一个人。 同时,以失信为借口否定主权者权力的言行也是没有道理的。因为主权者并没有与任何人缔结契约。当我们仔细分析按约建立的国家建立的过程时,我们不难发现,主权者没有与任何个人签约。契约签订的主体是非主权者之外其他所有人,他们之间相互订约将权利让与主权者。这可以看成两步:一、人们之间签约每个人都让出权利;二、人们将此权力授予主权者。既然如此,主权者便不可能有失信的言语和行为。(关于这点,个人认为霍布斯将按约建立的国家与以力取得的国家等同起来的做法是有漏洞的,将在下文具体论述。) 正是由于臣民是主权者行为的授权者,那么主权者的行为便是臣民自己的行为。从这点出发可以引出两点推论:一、主权者不可能做侵害臣民的事,因为假使这句话不成立的话那么便是臣民侵害臣民了,但是一个人不可能做自己侵犯自己的行为;二、臣民不能惩罚主权者,因为惩罚的依据——主权者的言行——本质上是臣民自己言行,人不能因为自己的言行而去惩罚别人。 对主权者的服从在于群体内多数人的同意,而不在于每个人是否同意。假使 ? 《利维坦》,霍布斯著,第131~132页,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你在主权者被选为主权者之前持有异议,但是当大多数人同意其为主权者时,你也必须表示授予其管理你的权力,否则你就会被抛弃在自然状态中而难以自我保全。 当然,个人服从国家还可以并不意味着国家会统治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个人在国家的统治下的自由(臣民的自由)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主权者未加以规定中的事物的自由,对权利不可转让的事物具有的自由。但是我们在深入一点人可看出,这两方面的内容是统一于人的畏惧中的,更本质说来则是统一于人自我保全的根本欲望中的。臣民的自由受主权者规定的事物的约束,这是因为人们害怕摆脱这种约束而将受到的惩罚,同时这种服从有利于和平。但是最令人恐惧的莫过于死,这便意味着任何要求自己杀死自己或控告自己的行为都是无效的,人有寻求自保的自由。那么,起来便是“当我们拒绝服从就会使建立主权的目 ?的无法达到时,我们便没有自由拒绝,否则就有自由拒绝”。 2(国家获权而保护个人 国家建立的主要目的甚至是唯一目的,即是实现和平最大限度的达到人的自我保全,防止人重返自然状态之中。因而保护个人即指的是保护个人不重返自然状态。有关国家的一切讨论都应该以此为基础。之所以强调这点,是因为这涉及到人们判断国家“好”或“坏”的价值问题。霍布斯并不想高屋建瓴式的大谈国家的善与美好,在其看来国家永远不会是以道德高标为基的理想国,国家既然是摆脱自然状态的产物那么它的意义便在于它让人真正从自然状态中脱离以实现自我保全。也就是说国家的目的寓于人的目的之中,而自我保全则是人最基本的目的。能实现这一目的的国家便是“好”的,相反则是“坏”的。因而我们要研究的是实现这目的国家需要哪些权力,以及哪种政体能更好的实现这目的。 一言以蔽主权者之权力,即是“人们能想象得到使它有多大,它就有多大”?。具体说来,“和平所必需的事物由他审定,学说由他审定,他是唯一的立法者,也是争执的最高裁判者,他是和战问题的时间与时机的最高审定者,地方长官、参议人员、将帅以及其他一切官员与大臣都由他甄选,荣衔、勋级与赏罚等也由 ?他决定。”这些权力必要性则在于只有有了这些权力,主权者才会有保持和平与正义的能力。因此,主权者不仅仅要有这些权力,而且必须要有所有这些权力,即权力不能分割也不能转让。因为假使主权者失去了其中的任一项权力,他都会缺乏使人避免回到自然状态的能力。 那么,哪种政府形式能够更好的实现和平与正义呢,在了解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要明确政府形式有哪些。在霍布斯看来,国家的区别在于主权者数量的区别。“当代表者只有一个人的时候,国家就是君主国,如果是集在一起的全部人的会议时便是民主国家或平民国家,如果只是一部分人组成的会议便称为贵族国 ?家。”在这三种政体中,霍布斯是倾向于君主政体的,因为“公私利益结合得最紧密的地方公共利益所得到的推进也最大。在君主国家中,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是一回事??????君主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听取任何人的谘议??????君主的决断除人性本身朝三暮四的情形以外,不会有其他前后不一的地方??????君 ? 《利维坦》,霍布斯著,第169页,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 同上,第161页 ? 同上,第153~154页 ? 同上,第142页 主绝不可能由于嫉妒或利益而自己反对自己,但议会却会这样??????”。面对他人对君主制流弊的质疑,霍布斯分析认为有的流弊(如可能导致的对臣民财产的剥夺)在议会中也同样存在,而有的流弊(如主权可能传于孺子或不辨善恶的人)的产生不是由于君主制,而是“由竞相攘夺这个名利双全的高位的人们所造成的?”。 3(国家有害于个人, 不论那种政体形式,主权者的权力如此之大且不受臣民约束,臣民的地位显得异常低下凄惨,这样会不会有很多不良的后果呢,是不是会有损个人的利益呢,关于这一问题,我们要从三个层次来分析: 一、主权者权力大而且不受臣民约束,并不代表主权者不受约束,主权者是受自然法约束的,换言之,主权者是受上帝约束的。当然,仍会有人指出自然法可以说是上帝的法,也可以说成时自己的理性法则,这样说来其约束力就令人质疑了。霍布斯也承认,“当自己的利益需要时,人就会放弃习惯,而一遇到理性 ?对自己不利时,人又会反对理性”。也就是说,人是利益导向而非理性导向的。这样问题就进入第二个层次中。 二、既然人是利益导向的,而你所担心的是主权者用其近乎无限的权力为自己谋私利而损害了公众利益,那么我们建立起公共利益与主权者私人利益联系得最紧密的政体不就行了吗,也就是刚刚所说的建立君主,在这种制度下,“君主的财富、权力和尊荣只可能来自臣民的财富、权力与荣誉。因为臣民如果贫困,鄙贱或由于贫乏、四分五裂而积弱,以致不能作战御敌时,君主也就不可能富裕、 ?光荣与安全”。但是我们仍然看到,哪怕君主制下也可能由于君主理性不够或佞臣的存在等等原因而使公共利益受损,这又怎么办,此时就应该看到第三层次也是最后的解释。 三、“人类的事情绝不可能没有一点毛病,而任何政府形式可能对全体人民普遍发生的最大不利跟伴随内战的惨状和可怕的灾难相比起来或者跟那种五人统治,没有服从法律与强制力量以约束其人民的掠夺与复仇之手的紊乱状态比起 ?来,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了”,也就是说,哪怕这种主权者权力很大的状态有时会对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损害,但是这种损害总比让人重回人人相互为战的自然状态要好得多。而且有些时候臣民谓之的损害其实仅仅是一种主权者为了保护臣民而需要的手段,例如税收是为了国家在紧急时期能御敌制胜,这本是保护臣民必须的,不能谓之侵害臣民利益。 三、国家的解体——人造“人”的灭亡 国家解体大体分来有两种:内发型与外发型。鉴于《利维坦》中是以价值层面上的推演为主,个人与国家的概念多是以抽向上的意义使用,因而我在此也并 ? 《利维坦》,霍布斯著,第146页,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 同上,第77页 ? 同上,第144页 ? 同上,第141页 不多谈外发型国家的毁灭。简单说来,我理解的霍布斯试图说明的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并没有过多涉及国际政治的东西,也就是说霍布斯更想说明的是为什么个人会组成国家,而不是为什么个人会组成许许多多的国家。这样,分析国家解体的内发原因在霍布斯的语境下便显得更有意义。 “如果人们果真能运用其自认为具有的理性的话,那么他们的国家便至少也可以免于因内发疾病而死亡。因为国家根据其建立的性质说来,原本是打算与人 ?”我们来看看霍布斯类、自然法或使自然法具有生命力的正义之道共久长的。 举出的导致国家解体的部分例子:“人们在取得王国时,有时对于保障和平与国 ??家防卫所必须的权力即使不足也表示满足”,“蛊惑人心的谬论的流毒”,“邻邦 ?不相同的政府的榜样也常常促使人们想更改既定的形式”??????所有这些如果我们仔细体察的话会发现其共同的弊病都在于一条:国家中的人缺乏关于国家建立的知识~如果国家中每个个人都知道国家建立的原因国家的性质等等霍布斯在之前所讲的知识的话,那么主权者不会放弃其所必须的权力,蛊惑人心的谬论在人们心中不攻自破,邻邦政府无论如何也不会改变本国民众对君主制的尊崇??????而这种知识的缺乏归根究底也就是每个人理性运用的不充分。这种无知若再加上人们叛逆的激情便会危及国家的存在,最终导致国家的解体。 四、《利维坦》中关于个人与国家关系的疑惑 1(谁成为按约建立的主权者, 根据霍布斯的理论,按约建立的国家是人们订立契约让出权利交与主权者来实现的,那么主权者是怎样被选出的呢,我在《利维坦》中并没有找到答案,霍 ?布斯仅仅说了“由群聚的人同意授予主权的某一个或某些人的一切权利”等等类似的话,其关键点在于多数人的同意,但是要取得多数人的同意又是谈何容易。同样,我们可以从霍布斯对人性的分析中看到这种“同意”的艰难。 首先,如果真如霍布斯所言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那么我们为什么会有可能在平等的人的中间挑出一个主权者来,因为换而言之,主权者意味着统治者,意味着他的地位将在你之上,他的荣耀你将无法企及。假设体力脑力平等的人选出了统治者,那我还要纳闷了,选出这统治者的依据是什么,我无法找到。 ?其次,假设还是正如霍布斯所言,“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自己比一般人强”。那么这样的话就更没有可能同意“他”(不是自己)当主权者了。既然人人都认为自己强,那么自然而然的人人都会自己最适合也最应该成为主权者来获得比自己弱的人的敬仰,统治这些比自己弱的人。 再次,如果我们还是相信霍布斯所说的“我首先作为全人类共有的普遍倾向 ? 《利维坦》,霍布斯著,第249页,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 同上,第250页 ? 同上,第251页 ? 同上,第254页 ? 同上,第133页 ? 同上,第92页 提出来的便是,得其一思其二、死而后已、永无休止的权势欲”。那么追求权势的最高境界不就是成为主权者吗,人们的这种欲望也就必然驱使人们去争取获得主权,而不是同意他人获得。 最后,哪怕我们以霍布斯一直强调的人的畏死的情绪来考虑,也会发现会得出与同意一个人或一个集体作为主权者相违背的结论。试想一个人获得自我保全最可靠的途径是什么,在自然状态下我们可以假想出最可靠的莫过于杀死其他一切人,虽然这是不可能的。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这其中包含的自我保存的思想便是尽最大努力消灭可能的威胁。而在霍布斯的体系中,我们能找到的最可靠自我保全的途径便是在自然状态向建立国家过渡时成为主权者。因为,根据霍布斯的绝对主权观点,作为主权者不应当受到来自臣民的任何惩罚,这样保证了主权者的绝对的人身安全,同时由于继承权由主权者掌握,因而主权者还有权力有能力保障后代的绝对人身安全。既然如此,在人们选出主权者时,有谁不会将努力的推销自己而尽力使自己成为多数人“同意”的主权者呢, 以上各点的条件都是从霍布斯自己的观点出发,但是经过一些推论后我似乎发现这些与建立国家时“同意某一个人或某一个集体成为代表者”这种想法不相符。的确,建立国家能使人摆脱恶劣的自然状态,但是在摆脱中却包含着主权者与臣民之间权力的极大不对等,那么,谁愿意当臣民,谁又不愿意当主权者呢,而这样的结果却会是人们永远走不出自然状态,国家难以建立。 从我上面的推论,如果再加上我们的历史知识的话,我想按约建立国家不仅从霍布斯在价值层面上的论述中有难以实行之处,而且在历史上我们似乎也难以发现按这种形式建立的国家。仅从我对历史的了解来讲,大部分国家还是建立暴力的基础上的,也就是霍布斯所言的以力取得的国家。但是在霍布斯对以力取得的国家的论述中,我又感觉到下一个问题上让人感到疑惑。 2(以力取得的国家中,契约如何订立, 虽然霍布斯将建立国家的方式分为两种:按约建立和以力取得。但是我们最终看到他这样分类的目的其实是得到这两者之间的同一性,就好像用分类讨论的证明一道证明题一样,“总之,宗法和专制的管辖权的权利与必然结果和按 ?约建立的主权者的这一切完全相同,而且所依据的理由也相同”。但是我认为,按约建立的国家与以力取得的国家之间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契约订立的方式。 霍布斯指出了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按约建立的国家人们之所以选择主权者是由于相互畏惧;而以力取得的国家中人们臣服的人就是他们畏惧的人。也就是说虽然都是由于畏惧而服从,但是畏惧的客体是有差异的。霍布斯认为这就是唯一的区别,但是我却认为还有其他的区别。 在以力取得的国家中,正如霍布斯所讲,人们臣服的人就是他们畏惧的人。既然如此,这便是主人与臣仆之间的管辖权。“战胜者获得这种管辖权的方式是这样:被征服者为了避免眼前丧生之灾,以明确的语词或其他充分表示意志的形式订立信约,规定在允许他保全生命和人身自由时,战胜者可以任意加以任用”。 这样就引出来一个问题:被征服者是相互间立约还是都与战胜者立约,我们来考虑一下两种情况:一、如果一个国家的主权者在战争中臣服于战胜者,那么这种情况比较简单,臣民直接解除与原主权者的义务而视战胜者为新的主权者就 ? 《利维坦》,霍布斯著,第157页,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行了,这种情况与替换继承人在本质上并没有多大差异;二、如果是一个国家在另一国的侵略下解体了,那问题就复杂多了,这时每一个人都根据自己的判断来保卫自己。而正如霍布斯所说的,这时人民最畏惧的便是征服者而不是相互畏惧了,那么这种情况下,契约将如何订立呢,因为很显然,人是没有必要与自己不畏惧的人订约的,同样人为了自我保全的话最应该与自己最畏惧的人立约。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服者之间相互立约意义并不明显,因为即使立约成功,只要征服者没有允许你保全生命,那么被征服者还是无法得到自我保全。所以此时所谓的契约似乎理解为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的信约更为恰当,即以允诺不再逃跑、不对征服者使用暴力、交赎金等等方式来换取自我保全的契约,尊奉征服者为主权者。 如果这样理解的话我们便发现一个很大的问题:人们似乎可以以违约为由来反抗主权者了。霍布斯认为人们是不可以以违约为由来反抗主权者的,他的原因在论述是在论述按约建立的国家时提出来的,即“因为被他们推为主权者的那个人承当大家的人格的权力只是由于他们彼此间的信约所授予的,而不是有他对他 ?们之中任何人的信约所授予的,于是在主权者方面便不会违反信约”。但是正如我刚才所说,被征服国的臣民之间相互订约的意义是不大的,因为即便如此也无法保证自我保全。那么这样就形成了一个矛盾:一方面臣民相互订约是没有意义的,另一方面按霍布斯所说主权者与臣民间又是不可能订立契约的。 ? 《利维坦》,霍布斯著,第134页,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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