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授权代理人签订的
合同签署授权委托书
合同签署授权委托书
合同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法定代
人: 单位: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单位:职务:
兹委托 代理委托人签订与 关于 合同
授予代理权如下:
1、代为洽谈
,商定协议内容;
2、作为代理人在签署协议;
受托人在行使本委托书下的委托事项,委托人对受托人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至协议签订日期止。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合同授权委托书
(个人的委托代理人用)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性 别: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委托________代理我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法签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由我方负责执行,承担责任。
授予代理权如下:
1、代理我方进行合同谈判,商定合同内容,作为我方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至,,,,,,,,,,,,止。
委托人:,,,,,,
2012年月日
篇二:代理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怎么办
代理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怎么办
在实践中,代理人在签订合同时会出现所订立的合同内容超出
被代理人赋予代理人的权限范围的情况。一般地说,代理人的行为应该严格遵守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中有关授权权限的约定。但民法的宗旨在于救济,与其使之无效,不如使之有效。对于代理人的越权订立合同行为,法律赋予了被代理人在事后加以承认的权利,即行使追认的权利。
追认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明示形式,即公开声明表示对越权代理人的行为予以承认;另一种是默示表示,即虽然没有公开声明,但以事实表明:被代理人已经接受或者准备接受代理人越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民法通则》第66条中的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这就是一种默示的表示追认的形式。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属于效力待定,其有效性决定与被代理人事后是否对代理人的行为予以追认:代理人进行追认的,则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订立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其性质就和享有代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一样,该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仍由被代理人承担。而且被代理人的追认具有溯及力和既定性,也就是说,一经被代理人追认,代理人签订的合同自始发生法律效力,不是从追认时起才发生效力;另外,一经追认,被代理人就要立即承担所有合同中相关的权利义务,不得在追认之后在推翻追认。
追认既然作为法律赋予被代理人的一项权利,被代理人就有权
在权衡利益得失后而不去行使这种权利。代理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代理人在事后不予追认的,《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此时代理人越权签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来说就要归于无效,签订合同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越权的代理人予以承担。
篇三:代理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权限
刘志永律师:代理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权限
本期介绍: 依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而在房屋买卖中,与受委托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审查委托权限。
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大连 刘志永律师】作客专栏组,为我们讲解进行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遇到业主委托他人代理出售房屋签订合同时,代理人被授予的权限问题。
访谈嘉宾:
刘志永律师,北京融商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专职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曾任十三年国家法官。业务能力特别见长于合同法、婚姻家庭法、房地产
法、劳动法等。
法律咨询:130-5271-5456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1、法律快车网:
刘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知识栏目的专访。
刘志永律师:
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您们好!
2、法律快车网:
刘律师,您能简单为我们介绍一下这个案子吗,
刘志永律师: 2012年初,王先生想把自己位于大连市西岗区的一套房屋出售,但因工作较忙经常出国,为方便起见,于是把房屋钥匙和房产证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交予内弟张先生代为办理。在进行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有一位刘先生看完该套房屋后对房屋的位置、价格非常满意。他认为张先生是业主王先生的内弟,又持有房产证的原件,应当有权出售房屋,便于2012年8月25日和张先生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交付了定金5万元。五天后,业主王先生回国后认为出售价格太低,拒绝履行合同。
2012年9月,购房者刘先生便将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3、法律快车网:
刘律师您认为,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具备什么
内容,
刘志永律师:
需要有委托合同,并且有相关的委托权限,委托事项。
4、法律快车网:
本案的判决结果是什么,
刘志永律师: 2013年3月,法院最后判决认定:业主王先生拒绝履行合同是合法的,购房者刘先生诉请业主王先生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不予支持,但法院要求退还刘先生支付的定金。
5、法律快车网:
您认为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什么, 刘志永律师:
本案中,王先生并没有委托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事项,因此,张先生无权与刘先生签订购房合同。
6、法律快车网:
通过本案,您想对网友提供什么意见,
刘志永律师: 消费者在实际进行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如果遇到业主委托他人代理出售房屋签订合同时,应该让代理人出示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看清楚委托事项,问清过户时业主是否可以亲自办理,否则,就必须要提供委托公证书。
7、法律快车网: 再次感谢刘志永律师接受本期的专访问答,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访谈栏目的大力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刘志永律师:
再见。
访谈总结: 房屋交易中遇到业主委托他人代理出售房屋签订合
同时,应让代理人出示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看清楚委托事项。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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